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现状分析
2014-04-06刁涌
刁涌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成都646000)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现状分析
刁涌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成都646000)
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监督范围覆盖性不够、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手段较为单一等问题。其原因在于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立案监督的标准内容不够明确、相关法律规章的内容不够全面。为加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应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健全自身工作机制。
刑事立案监督;现状;对策
刑事立案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所拥有的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对依法立案和促进刑事立案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目前,刑事立案监督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影响了司法的公平公正性。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积极研究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促进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推进。
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
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在第111条中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的权力,更加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性。但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由于约束手段、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不足,导致我国刑事立案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监督范围覆盖性不够
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立案监督对象只能是公安机关,而不能对人民法院或检察院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导致其违法现象无法得到有效遏制,当事人合法权利不能获得足够保障,不能充分体现出司法的公平公正性。
(二)监督内容不全面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为并没有做明确的说明,将监督内容局限在应该立案但不立案方面。前者是枉法追诉,后者是放纵犯罪,两者都属于违法行为,都应该进行严格的监督。前者在法律规定上仍是空白,其结果就是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撤案。
(三)监督手段较为单一
完善的立案监督体系应包括知情权、质询权和纠正权三个部分。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质询权和纠正权,没有明确说明知情权。这导致检查机关无法获得稳定的信息来源,很多重要案件无法获得检察机关的注意,工作只停留在处理群众控告、上级安排的工作、受害人申诉等内容上,降低了监督工作的时效性。
二、我国刑事立案监督陷入困境的原因
造成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问题频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对监督工作的不够重视因素,也有客观配套立法工作上的短板等因素,必须对其认真分析。
(一)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
立案监督工作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导致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立案监督工作是对法制秩序的纠正,是一个长期性系统工程,很难在短期内见到效果,并且,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的“和为贵”的思想也使得不少检察机关不愿意对其投入过多精力;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人员配置、场地安排等方面都存在短板[1]。
很多被监督部门对此工作存在严重的反感情绪,认为这是否定了其工作成果,增添了工作上的麻烦,影响了工作成绩的肯定,一旦被发现问题还会面临严格的责任追究,不愿意自觉自愿地接受检察机关的督导。
(二)立案监督的标准内容不够明确
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基本对象,对于该项工作的具体标准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不利于执法思想的统一。规定了犯罪事实一旦被发现,就应该对其立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多数检察院在捕、诉、判上多遵循能够的原则,判决的准确性上难以正确把握,执法过程与立案存在问题。这同立案监督工作的初衷背道而驰,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难以有效惩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与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的基本原则不相符合。
(三)相关法律规章的内容不够全面
《宪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法律规章制度中,都对刑事立案工作进行了若干说明。但多数停留在程序规定层面,是一种软性监督,工作弹性较大,缺乏对于被监督对象的强制制约机制。处罚权和制裁权的缺失影响了立案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只有案件调查权,缺少侦查权,造成案件调查方面的手段方式不多,影响了证据收集和案情认识工作,并且相关保障机制也不够健全,刑事立案监督效果就很难得到保证。
三、改善我国刑事立案监督运行状况的对策
必须充分认清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正视现阶段该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循序渐进、对症下药,才能从根本上完善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体系,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性。
(一)扩大信息来源渠道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积极提高自身案件线索获取的能力,在平时办案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较强的案件敏感性,善于发现案件中隐藏的各种线索。工作之外,应主动通过各种媒介平台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信息,分析媒体报道的各种社会事件。同时,案件侦查部门应重视同其它部门的合作,如公诉部门等,对移交公诉部门直接进行审查的案件应给予重点关注,从中发现各种案件线索。
相关部门应积极利用各种手段,如互联网、报纸、广播、移动终端、电视等媒介,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进行大范围的宣传普及[2],引导民众正确看待这一工作,提高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增强自身法律维权意识,夯实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社会基础。
检察机关应加强同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上的联系,双方应建立起沟通顺畅的信息交流共享通道。针对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加大关注力度,将其作为立案监督的对象,督促其移交给侦查部门。这既保证了信息渠道的多样化,也实现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有效监督,杜绝以罚代刑问题的发生。
(二)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
检察机关应同基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建立起刑事案件信息的合作共享体系,利用网络建立起信息共享平台,将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处理的全过程信息在平台上进行发布,以方便检察机关后期的审查,实现案件的同步审查,提高监督工作的时效性。在防止失泄密的条件下,实现不同部门信息的互通互联,以便网上审查工作的推广[3]。对行政执法部门拟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同时在检察机关完成备案,以便于对案件的处理实施监督跟踪。
完善案件追踪监督机制。侦查部门应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立案监督案件的详细情况及时通报给检察机关,并定期向后者通报案情,使检察机关能够对案情做到实时掌握。同时,检察机关也应该派专人对案情进行跟踪,定期核实案件的进展情况。检察机关在开展这一工作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对案件侦查情况的保密,严防案情失泄密问题的发生。
检察机关应实行责任追求机制,将案件责任细化到个人,以便后期发生问题时进行责任上的追究,还应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的追踪监督。如果被监督部门对检察机关做出的立案撤案要求置若罔闻,检察机关就应该将违纪情况通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有人员涉嫌违法乱纪的,在情况查证核实后,就应将其移送相关部门予以法办。
(三)健全自身工作机制
完善案件的备案审查机制。公安部门应及时将刑事案件的登记表和决定书抄送给同级检察机关中的立案监督部门,如果是撤案或不立案案件,还应将案件主要证据材料和卷宗报送给后者,以方便检察机关对案情的掌握。同时,检察机关应履行好案件相关法律文书的登记编号建档手续。如果是撤案或不立案的案件,应对其案件处理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发现应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则应告知公安部门履行立案侦查义务;如果发现案件出现撤案不当情况,则应通知相关部门恢复立案。
完善案件的跟踪催办机制。在向有关部门发出案件纠正意见后,检察机关应当明确案件的具体执行期限,并指定专人对案件处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执行结果进行催办。
完善案件的复查审核机制。检查机关应定期将群众来访来信材料、公安部门备案材料等同公安机关受案登记材料相互比照,以便发现其中漏报的案件,进而做出案件纠正意见,并做好案件的登记备案。
四、结语
刑事立案监督体系的完善是一项长期系统性的工程,不会一蹴而就。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逐渐深化的过程中,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立法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必须携起手来,加强彼此间的沟通联系,共同为尽早实现我国刑事立案监督体系的完善出谋划策。
[1]刘燕娇.浅析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8).
[2]高嘉蓬.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检察官,2013(5).
[3]申奇志.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
D915
A
1673―2391(2014)06―0132―02
2013-11-08 责任编校:陶 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