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处遇个别化探析
2014-04-06彭洲文
彭洲文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镇江212003)
罪犯处遇个别化探析
彭洲文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镇江212003)
对罪犯实行个别化的分级处遇是基于罪犯行为表现的优劣给予不同待遇,体现对优良行为的肯定性评价。分级处遇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重要手段,是管理和矫正罪犯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分级处遇管理过程中给罪犯优惠待遇的范围和幅度,与整个社会文明程度和刑事政策密切相关,设立罪犯个别化的分级处遇制度真正体现了宽严相济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监狱;罪犯;处遇;个别化
对罪犯实行个别化的分级处遇是基于罪犯行为表现的优劣给予不同待遇,体现对优良行为的肯定性评价。罪犯处遇个别化的运用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重要手段,是矫正罪犯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是实现监狱警察与在押罪犯在教育矫正方面实现良性互动的最佳形式。罪犯处遇个别化管理过程中给罪犯优惠待遇的范围和幅度,与整个社会文明程度和刑事政策密切相关,设立罪犯个别化的分级处遇制度真正体现了宽严相济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一、罪犯分级处遇与处遇个别化
我国目前正在实行的罪犯分类分级处遇制度,是将罪犯按照罪名、刑种、刑期、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程度、狱内表现、计分考核情况分为不同的类型和管理级别,如有严管级、普通级和宽管级,对于不同级别的罪犯,在日常生活待遇方面会有一定的差别对待。
始于十八世纪末的剥夺自由刑,是刑罚历史的进步。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的社会自由程度越来越高,那么剥夺自由也是一个动态概念,它是发展着的、其内容是在变化着的,因而剥夺自由的内涵也越来越深刻、越丰富。罪犯自由剥夺第一是人身活动自由的剥夺,从杂居的共同生活到狱内区域的相对活动自由,再到有戒护的设施外活动或开放式处遇的无戒护设施外自由活动,剥夺或限制的程度有很大差异。第二是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剥夺,如罪犯通信权利限制,监狱可以限制通信的次数、通信对象及间隔时间。第三是人际交往自由的剥夺。罪犯的一些交往行为受到限制,如不得结伙、不得谈论案情、不得欺负他人,在与家属的会见、通话中有严格的监听、监视,把罪犯的交往置于严格规范管理之下,要求依照监狱的行为规范设定的模式去交往。第四是对罪犯日常生活自由的剥夺。必须严格依照监狱设定的生活方式,统一作息、统一着装、统一饮食、固定位置、按允许的内容安排闲暇时间。第五是对罪犯家庭生活的剥夺。罪犯与配偶的夫妻关系只在经济上、法律上予以保持,会见同居只作为优惠待遇并需批准方可,同性恋要被查处。此外还有劳动工种选择的自由等的剥夺。但由于罪犯的个体差异很大,有身体的、精神的、教育的、文化的、家庭的及年龄、体力、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方面。因此,对同样的刑罚和处遇,罪犯个体的刑罚承受能力或感受度却大不相同。如同样罚款五千元,这可能是穷人全家十几年的积蓄,而富人却感到无所谓,根本不当回事,那么刑罚的作用就会相差千里。例如,同是关押一年,对于无家可归的流浪人可能正好解决住宿问题,而对正值提拔晋升的政府官员,却会因此毁了大好前程。又如,同样是每月可购买200元物品额度的待遇,对于经济困难、大帐无钱的罪犯就显得很有意义,而对家中富裕的罪犯却感到不够用,那么罪犯处遇的内容越是简单,它对个体的适应性就越差。由于刑罚剥夺自由内容具有广泛性以及剥夺程度的可控制性,就使得自由刑在执行时可依照罪犯的个体差异、个体改造需要,实行处遇的个别化,从而使刑罚更具有针对性,因而也更有效力。
二、罪犯处遇个别化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各省、市之间,甚至各监狱之间关于罪犯分级处遇制度实施很不平衡。分类管理和分级处遇的方法过于简单,且各处遇级别之间的差异太小,不能准确和灵敏地反映出罪犯的实际表现和改造程度状况,不能对罪犯形成较为有效的激励机制,也就无法充分地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这样就难以体现同一级罪犯改造表现的差异和待遇差异,缺乏公平性和科学性。司法实践中对罪犯进行管理、教育和矫正也就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省各自制定了相关的处遇管理制度,各监狱也都根据各自的现实条件调整了各具特色的处遇内容,甚至有些监狱创新性地开展工作,尝试性地实施一些处遇形式,个别监狱已经走在法律的前沿。如上海某监狱就尝试“周末监禁”;江苏省监狱系统实施的“亲情会见”,“狱内超市”,限定条件、区域、范围的吸烟等等;北京市各监狱也在情感管理、人文关怀、亲情教育上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如,取消了罪犯发信次数限制,在未成年犯中开展“实话实说”活动,女监准许女犯节假日着便服;女犯会见家人时可以化淡妆、“茧吧”(融心理咨询、情感教育、娱乐于一体的主题活动活动)对亲属犯罪开展特别会见等等。但是对于事关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处遇问题,仍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支持,缺乏科学合理的处遇设置以及长远的处遇规划。因此要进一步确立、完善罪犯的分类处遇制度,首先在立法上予以明确,使罪犯分类与分级处遇有法律规范的支持;其次有必要吸纳一定的专业人士,引入罪犯人格调查方法;另外要建立行刑过程中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制度,对于有特殊需要的罪犯要进行个体的教育和引导,以适应监狱发展的时代需要。2005年6月司法部提出要探索科学有效、符合中国实际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制度,特别是对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的评估,具体包括入监甄别、改造过程中的考核评估,释放前的综合评估和重新犯罪预测。这一制度的确立和推广将对分级处遇个别化制度的深化和完善产生质的影响。
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促进了监狱的文明和发展,也相应引发了在押罪犯需求结构的变化。在社会犯罪恶性化趋势日趋严重、监狱押犯构成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情况下,分级处遇制度的发展不能适应这种变化,造成的现状是监狱分级处遇的待遇差距过小,从而导致罪犯监内行为、活动的统一性和分级处遇的待遇实施区别化的矛盾突出;分级标准还不够科学;有些处遇难以落实等问题。比如,宽管级罪犯与普管级罪犯的活动范围没有拉开理想距离;由于监内空间的局限和监狱警力的不足等因素的影响,罪犯在文化娱乐、会见、劳动、学习、就餐、休息上也没有很好地拉开待遇差别,造成各级处遇之间的待遇差别太小,不能对罪犯形成有效的激励,导致罪犯对此关注度严重降低。若增加宽管级罪犯的文娱活动时间和活动范围,则意味着民警在组织部分宽管级罪犯参加文娱活动的同时,还要组织其他罪犯学习或劳动;增加宽管级罪犯会见次数和时间(目前绝大多数监狱采用的是在每月的固定日期集中会见的方式),意味着要为这批罪犯另外安排会见日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警的工作量,产生新的矛盾。到底要怎样的办法才能既要对犯罪人和其他服刑人员起到威慑作用,体现正义和惩罚的功能,又要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罪犯人权,体现“适度和谐监狱”。针对以上问题的解决就是对罪犯矫正管理中的“分级处遇”。
三、适度和谐监狱与罪犯处遇个别化的实现路径
监狱要建设适度和谐监狱,应注重提升管理理念、开拓管理思维、创新管理手段、规范管理行为、优化管理结构,并将管理法制化与科学化、人文化结合起来,逐步实现罪犯分级管理与处遇工作程序化、科学化、标准化管理。这也是进一步落实依法治监理念、不断强化监狱的刑罚执行职能、不断提高公正执法水平、明显增强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监狱罪犯改造质量和实现现代监狱价值目标的需要。
(一)扩大处遇待遇差别,扩充分级处遇的内涵
其核心是落实好“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八字方针。分级处遇管理中突出的问题是处遇差距拉不开。虽然将罪犯处遇分为三等五级,不同级别之间设置了处遇差,但是处遇差还不够明显。虽然宽管罪犯在监内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但受限于监狱空间有限,如果再考虑监狱管理层管理理念跟不上,不能很好落实处遇差别,或者为了实施封闭性管理,以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作祟等原因,导致宽管级别罪犯的最大程度的活动范围也不会与普管级罪犯活动范围有太多区别。虽然监狱对严管级别罪犯要严格限制监内活动范围,但监狱应当切实保证罪犯的基本权利。罪犯在监狱内活动范围是处遇差别要素中的核心要素。会见、管理、通信、文体活动等处遇差别要素的发挥状况也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处遇差别的效果和成效大大降低。分级处遇工作要有突破,必须将处遇差别拉开、拉大,增加各级别处遇的实质内涵,建立分级管理与分类管理的良性互动联系。把待遇差别扩充到饮食、居住、吸烟、看电视电影、参加文体活动、参加社会参观等罪犯生活的诸多方面,并与每月的计分考核相挂钩,及时进行相应的升级或降级,使罪犯的改造表现直接与其待遇、处遇相关,以不断激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二)完善分级处遇的执行机制,确保分级处遇制度的有效落实
一是要强化分级处遇制度的监督机制。现在分级处遇还是一项监狱内部的管理制度,对执行的监督也由监狱内部完成,只有通过外部力量介入,加强制度落实的监督力度,才能有效推动分级处遇执行科学化、规范化。事实上,分级处遇制度确实不应只是监狱的内部事务,其中宽管、离监探亲、严管、考核计分是否作为减刑依据等多个环节与公、检、法部门都有关系,因此,分级处遇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监狱制定详细措施,并将罪犯分级处遇每月执行情况列入狱务公开内容,借此推动分级处遇制度的落实。二是要完善分级处遇考核评比机制。如果分级处遇的级差进一步扩大,那么分级处遇考核评级的公平、公正就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对罪犯进行分级不仅要有严格的标准和比例,而且要在程序上确保严格、民主、公开、公正、公平。让申报、推荐、审批、评议、考核等环节都处于透明化、阳光化的操作中,确保定级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三是不断丰富罪犯分级处遇的内容,构建长效激励体制。目前罪犯改造激励机制较多关注罪犯物质待遇、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等方面,今后应不断丰富罪犯分级处遇的内容,有效地构建起由处遇、荣誉、竞争、评价诸机制等内容组成的、多层次、渐进性、全流程的有效激励体制,促使服刑人员通过自身努力达到目标。此外,还可加大对宽管级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律奖励力度,让改造表现好、刑期不长、社会危害性较低和不致重新犯罪的罪犯走出监狱,实行社区矫正。
(三)严格处遇管理,加强处遇管理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当然,对严管级处遇本质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提升。在现代化文明监狱条件下,奉行依法公正文明管理,大力推行公正文明执法和狱务公开。规范民警执法程序,提出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等制度和措施。对监狱民警严格执法禁令,严禁民警体罚、变相体罚罪犯,严格规定了对罪犯使用警戒(具)的条件和程序等等措施,这有效地规范了监狱民警执法,保障了罪犯的基本人权,这符合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但是人性化管理并不与严格管理相冲突、相矛盾。监狱在对罪犯管理和教育过程中一旦缺乏对违规罪犯强有力的惩戒措施,就会出现对罪犯权利保护要求的提升和对罪犯教育改造手段强度的相对弱化的矛盾,这样既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刑罚的个别预防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狱内监管改造秩序。
监狱对罪犯管理教育现状有些令人堪忧。在现行的罪犯惩处机制中,对于严重违纪(不构成犯罪)的罪犯最为严厉的惩罚就是禁闭。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对刑期较短不需要减刑的罪犯或自身要求较低不想减刑的罪犯基本上起不到多大的激励作用;行政处分由于不影响实际执行刑期,对短刑期的罪犯震慑作用也极其有限;刑事处罚又由于门槛过高,起不到明显的震慑作用。严管级别的待遇较其他级别的待遇没有本质上的差异。这样就在“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政策的落实上失去意义。这部分罪犯就应该纳入“严管型”强制管理,享受严管处遇,从而达到惩戒、警示、控制、教育的目的,对其他级别的罪犯有一个震慑,从而维护良好的监管改造环境,这也是“宽严相济”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分级处遇”的应有之义,这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狱内改造秩序,提高监狱罪犯矫正质量。
(四)大力推行开放性处遇级别,完善处遇结构
根据我国刑罚执行的实际情况,应当在肯定假释、缓刑、管制、社区矫正等已有的具有行刑社会化性质的制度基础上,重点推行开放性处遇级别制度:即在现行分级处遇级别基础上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监狱在押罪犯只要主动地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宽管等级条件、现实表现良好、余刑较短就可以获得开放性处遇。获得该处遇的罪犯虽然没有完全获得自由,但可直接参与社会生活,可以全方位接收社会改革发展信息,同时可以尽早掌握更符合社会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开放性处遇级别的设置,将罪犯活动范围由监内引向社会,从而大大提高了监狱对罪犯活动范围的调控力度,并由此带动罪犯通信、会见、管理、劳动报酬等处遇要素的不断提高,也为监狱加大处遇差别奠定了基础。而处遇差别的提高则有利于提高分级处遇的激励力度。
进入该处遇级别的罪犯,监狱需要严格把关。他们享受特殊的待遇,比如允许参加监狱组织的社会劳务承包或其他社会劳动。如果罪犯直接服务于技术更新较快、更符合社会需要的企业,或接受有关技能培训、完成某项学业,就可以促进罪犯掌握更先进、更实用的技能或知识。这样既可以减轻监狱的工作压力,弥补我国监狱缺乏对罪犯复归社会能力的培养和锻炼的先天性缺陷,也可以缩短罪犯再社会化的时间,缩小与社会的距离,促进罪犯尽早适应社会生活,还可以减轻社会救济的压力,从而构建以开放性处遇级别制度为核心,以假释、缓刑、管制、社区矫正等为基本内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刑社会化体系,也是推进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的有力措施。推行开放性处遇级别,是罪犯实现再社会化的现实需要。促进罪犯适应社会,缓解或降低罪犯社会化滞后之间的矛盾,是现代监狱刑罚执行的本质目的之一。设置开放性分级处遇级别,使中国监狱的行刑由封闭型向开放型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它在改造罪犯方面的积极功效,即制度规范,标准公开,确保处遇公平、公正。这正是尊重刑罚运动规律,自觉依照刑罚运动规律办事的具体体现。
以上仅仅只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谋求对罪犯的分级处遇的不断深化,还可以在立法层面寻求对罪犯分级处遇的多向支持,形成对罪犯更大的激励作用,提高监狱的教育矫正质量。
[1]上海监狱首创“周末监禁”每周给犯人五天自由[EB/OL]:http:// 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5/18/content_1475789.htm,2014-05-18.
[2]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课题组.对罪犯实施“人文化管理”探析[J].中国司法,2004(6).
[3]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DF792.6
A
1673―2391(2014)10―0156―03
2014-6-24 责任编校:周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