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间相互关系之隐显性分析研究
2014-04-06彭洲文
彭洲文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212003)
在监狱特定环境下的特殊人群——罪犯之间人际互动关系,有与常态社会人际沟通的共性,也有其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在于:一是监狱特殊的封闭环境。监狱环境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封闭性,高墙、电网等特殊设施和特殊的警囚群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准社会”环境。二是亲情割裂。罪犯失去自由的同时,也失去了亲情纽带。三是性别单一。男犯、女犯必须分开关押,男犯由男性警察管理,而女犯由女性警察管理。
监狱应该高度关注罪犯、犯群及其相互关系。所谓犯群关系,是指在一定关押范围或单元内所形成的组合,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较长时间的,可以是一个罪犯小组,也可以是一个关押单元(监区、分监区,甚至是一个监狱)。罪犯相互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凭借时空因素组成的群体,他们之间如何往来运作,他们思考些什么,这种关系是否稳定,他们对监狱警察的管理持何种态度,这些都值得思考。几年前,笔者有过直接管理罪犯的经历,对罪犯间人际关系问题有一些粗浅的研究。在此不妨从显性(外在)和隐性(内在)两个层面简析。
一、罪犯间的显性(外在)关系
(一)管理监督关系
监狱管理必须有一定的机构设置,监狱除了警察的直接管理,还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借助罪犯力量。监狱过去设立过罪犯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简称劳积会)、维护监规纪律评议小组、犯人小组长①1982年2月由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第47条规定:中队可以建立由五至九名犯人组成的“维护监规纪律评议小组”。它的主要任务是:在干部的严格掌握下,调解、评议犯人中发生的打架斗殴、违犯监规纪律的人和事。评议小组成员,由犯人公议推荐、中队队务会议研究确定。成员的条件是:(一)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二)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监规纪律;(三)办事公正,认真负责,有一定能力。评议活动,以监规纪律和犯人守则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行公开评议,允许当事人申辩和他人辩护。评议的人和事,须由主管干部批准。评议结果,报请中队领导酌情处理。对评议小组成员,要经常考核,发现重大问题,随时撤换。第46条规定:犯人小组长,要选择改造表现好的犯人担任,由分队长提名,中队队务会议研究决定。他们在干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本组犯人的学习、劳动、生活卫生和维护监规纪律等事项。对犯人小组长要加强管理教育,经常考核,发现重大问题,随时撤换。;也设立过诸如值星员、大账管理员、卫生员、安全员、监督岗、组长、教员等用以协助民警对罪犯进行监督和管理。现在这些人被统称为事务犯或特岗犯。罪犯则私下将这些人统称为“四犯”,即管纪律的、管生产的、管生活的、管学习的。从外在表现看,罪犯管理从一定程度上就表现为一类(犯)人对另一类(犯)人的管理。当然,这实际上并不像人们想象的,前一类人就是警察的拐杖,对民警言听计从。相反地,前一类人中阳奉阴违,耍两面派的大有人在,这是犯群里的一种本能现象。在狱中,钩心斗角的,溜须拍马的,歪门邪道的,恶意中伤的……什么现象都可能发生。如果一名罪犯(组长)太亲近警察,那么他就会在罪犯群体失去人气和市场。犯人群体会孤立他、刁难他、看不起他,工作很难展开。为了适应这种环境,罪犯必须学会自我保护,因为太正派将会产生很可怕的后果。反之,能在警察与犯群之间游走的罪犯将会得到双方的信任。从管理犯那里,警察能得到他想要得到的,又不会招惹犯群,激起众怒。同时警察的威望还能及时化解罪犯人群间产生的小矛盾。近年来,监狱虽说强调民警直接管理,但是却很难做到全面周到无死角。民警不可能做到与罪犯“同吃同住同睡”,这就不能不借助部分“靠拢政府”的罪犯来实现全方位全时段的管理。因而在一些人眼中,“干警其实就是来处理问题的”。
(二)同犯关系
这里的“同犯”不能理解为“同案犯”,而是同在一起服刑的人,是监狱的专有术语。犯人最爱讲的一句话,世上最靠得住的是四类人员(即“四大铁”):一起上过山(坐过牢)的,一起扛过枪的,一起下过乡的,一起嫖过娼的。狱友,这一含有贬义的词,却在犯人之间产生了同病相怜的特殊意义。狱友,可能因同在一个监区服刑、同一案件性质、同一性格爱好等原因,相互吸引建立起友谊,这层友谊在监狱封闭环境、亲情友谊割裂的特定时空下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狱友们互相照顾,相互关心鼓励,心灵沟通交流,使改造生涯显得略为温暖和活泼。这种友谊也可能延续到围墙之外,当然也难免会带来负面影响,如同性恋、犯罪交叉感染、共同再犯罪等等。
(三)协作关系
《监狱法》第4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可见,监狱运用劳动矫正罪犯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法定方式,而劳动矫正更是一种强制劳动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监狱车间也是一个生产线,罪犯是生产线上的一名“员工”。劳动矫正的效果被放大后,罪犯之间的关系更多体现在生产流水线上。任何劳动都需要罪犯之间的协作,前道与后道工序之间的关系都是供给链之间的联结,只有通过相互协作、群策群力才能圆满完成。在强制的、非自愿的劳动过程中,罪犯相互之间形成了一个团队协作关系,形成了利益共同体。罪犯的劳动表现要被监狱考核,这就出现了计分考核。计分考核是监狱考核奖惩罪犯的一项最基本的内容,是对罪犯日常考核的具体量化。得分将换算成行政奖励,有了行政奖励才有可能获得法律奖励。监狱为了全面科学地细化、量化计分考核,制订了详细、科学的劳动计分考核办法。对所有可以量化的劳动工种,尽量采取工时定额的考核方法,把不同工种、岗位的劳动量统一折算为工时定额,再由监狱确定统一的工时定额基本分。罪犯生产劳动加扣分一律与产品质量、消耗以及岗位技术含量、工艺难易程度直接挂钩,突出对罪犯劳动绩效考核。现实工作中,各监狱在考核上还普遍存在轻改造重劳动的现象。在百分制考核中,生产劳动考核占45%,基本规范、文明礼貌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考核占55%。“分数就是犯人的生命,在里面所承受的一切劳累、痛苦、委屈、侮辱在一个高分儿面前都会被我们认为是值得的……一切就是为了早一天见到自己的亲人,早一天呼吸自由的空气。”〔1〕因此监狱劳动中,常会出现因上下道工序之间、不同车间之间相互催货、质检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在生产流水线上,一旦一道工序没做完,下道工序的人就会不满,因为你耽误了别人的时间。“时间就是金钱”,这句话在这里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只不过在这里换成“时间就是产量”、“产量就是分数,就是刑期”。长期的改造生活促使这种关系不断磨合交融,不断寻求契合。
(四)矛盾与竞争关系
社会矛盾是客观的,无处不在。监狱作为关押改造罪犯的场所,属于人群聚居密集的地方。监狱生活空间狭小,罪犯彼此间天天接触,加之罪犯总体素质较差,难免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起初可能只是一些小矛盾,但如果不及时予以解决,日积月累,很容易引发更大的矛盾冲突,从而威胁监管安全。近年来,监狱押犯日趋低龄化。这一代罪犯大都是独生子女,成长环境优越,从小娇生惯养,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合作精神,忍耐力、自制力差,在服刑改造中难以适应集体生活,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同犯发生纠纷,导致打架斗殴等违规违纪事件,严重地威胁着监狱的安全稳定。
在各种矛盾中,罪犯之间还形成了竞争关系,在日常改造中,为争岗位,争机会,争民警信任,争同犯更多的支持,难免会发生各种纠纷,甚至引发斗殴争执。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多方面和多层次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心理需要和愿望是缩短刑期。减刑假释作为法律奖励是对改造表现好的罪犯的一种最高奖励,获得减刑假释是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的罪犯的权利,但是监狱每次向法院呈报减刑假释都有比例限制。有限制就有竞争,有竞争就有矛盾。
二、隐性关系
(一)同谋
相对于监狱警察来说,罪犯相互之间是抱团的,是同一“阶级”或“阶层”,他们之间或许曾经有矛盾,发生过摩擦,甚至曾经是相互斗殴的对立方,但当处于监狱警察面前时,他们是同一的。当一个罪犯违规受到惩处,他们可能会违心地表示罪有应得,但内心深处却一致地对犯错者表示同情。笔者曾经遇到这样的事情:一名罪犯对抗民警管教,甚至辱骂警察,罪犯一色地表情淡然。但当夜深人静时,监房里却是一阵阵的议论声(这些议论里可能有不少是讨伐监狱警察的)。笔者曾征得一名服刑人员的同意,收集到他服刑五年来的日记,这中间记录了他的许多心里话,真实反映了罪犯无意识地团结这一情状。在同一监区、同一小组间罪犯之间会形成一种无形的凝聚力、向心力。从积极的一面看,这可能是一种和谐、一种集体意识的体现。这种“抱团”现象,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后果不堪设想。许多西方国家的暴狱事件正是上述形态的反映。狱内许多恶性事件,也多与团伙相关。这一群体由于不是主流文化而是由亚文化所指向的群体,我们不妨称之为亚群体。对亚群体进行疏导并加以关注是监狱管理的重要内容。
鉴于上述原因,目前监狱在新犯分流时会充分考虑新犯中同伙同乡尽量不放在同一监区。但是由于种种条件限制,在同一监区内同乡同案同爱好等原因聚在一起的团伙并不鲜见。在某一监狱,可能会有某黑社会头目,他会吸引不少“小弟”前去“拜见”,甚至上供“贡品”,以求庇护,以保证“在狱内不被他人欺侮”,同时也祈求刑释后“跟着他混”。许多罪犯都多少有此想法,特别是寻衅滋事的小“地痞”,以往在外面不容易见到“大哥”,如今成为狱友,“岂不美哉”。因此,有的罪犯在民警面前规规矩矩,可私底下有人为其端茶送水、捏脚捶背、提鞋护卫,在监狱的隐形层面,潜藏着堪比“黑社会大哥”的另一番景象。这种罪犯的影响力不可小觑。一人违规,多人掩护,在监狱时有发生。在香烟还是违禁品的年代,为了“搞香烟”结伙违纪。弄到香烟以后,就出现了“大哥抽烟,数名小弟打掩护”的情景。
(二)同伴关系
同样不能见阳光的还有罪犯之间的同伴关系,他不同于正常的朋友关系,可能比朋友更亲密,且相对稳定,类似于正常社会结构中的老年夫妇。同伴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依赖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结构,一旦超越“性关系”的界限,就会成为同性恋。同伴关系的形成是基于监狱相对封闭的囚禁环境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相互的感情交流需要促使了这种关系的确立。人在失落痛苦绝望的情境中更容易寻求感情庇护。当一名新投送入监的罪犯进入陌生、恐惧、不知所措的环境时,有一位“大哥”式的人对其关心爱护,心里会感到无比安慰。先到者则由此产生母鸡护雏般的受崇敬感。网络上也有关于此类的描述。久而久之,代代相传,老罪犯会主动在新犯投送之初,主动关心,寻求自己的“护雏”对象,施以感情物质上的帮助,继而结成同伴关系。
同伴关系一旦形成有如下特点:
一是相对稳定。同伴的双方一旦取得信任,同伴关系会保持相当的稳定性。他们生活上互相照顾,一起打饭,一起吃饭,俗称“搭伙”。监狱明令禁止罪犯“伙吃伙喝”,故他们不会明着与监狱制度对抗,但会帮忙打饭洗碗,闲暇(工余)时间几乎形影不离,以至于许多同伴关系极易演化为同性恋关系。正是基于这种微妙的感情维系,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他们关系相对稳定,很类似正常社会中的家庭,除非发生矛盾或人为强制分开。这时如果有第三人进入或破坏是非常危险的。当然也会有以某一个或两个罪犯为核心而组建的小团体结为同伴群的现象。这种同伴群,因害怕被监狱解读为小团伙而较为少见或者更为隐蔽。
二是以感情寄托为关系维系的纽带。同伴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一般为相互照应、寻求保护或谋求物质利益,但一旦形成同伴关系后,真实结盟的基础或者原因都将不再是维系这一关系的纽带,而是相互间的感情寄托。在相互照顾、相互交流中会产生兄长、父子般的同伴依赖。长期与社会隔离使罪犯间亲情寻租成为必需而紧迫的需求。相互交流案情在表面上是严格禁止的,但被判刑送入监狱,失去自由的每一个罪犯都认为自己很冤枉,或者认为自己无罪或认为判得太重,需要有人交流、有人倾诉自己的冤情;需要探讨监狱内的生活;需要有人分享他的快乐。交流成为他的第一需求,同伴就成为他倾诉心里话的对象。当吃饭、穿衣、工作、家庭等一切变成用不着他再去操心的事情之后,当家庭被高墙电网隔离,熟人社会离他远去,同伴间无障碍的交流促使这种关系愈加稳固,而感情脆弱或情感性别错位的会进而演变出家庭成员式的感情。
对监狱而言,这样的同伴关系存在的意义主要是正面的,有利于罪犯间的良性互动。亚群体会产生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但同伴关系大多会良性互动,促进和推动对方更好接受改造,服从管教,互帮互助。这正是以感情为纽带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同伴关系形成后产生的效果。
(三)“同性恋”
罪犯在狱内少则一两年,多则十几二十年,看到异性都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就更别说生理需要了。在这样的“扭曲”环境里,罪犯需要关心、需要爱是很正常的。因此,常常会出现将同伴关系异化为同性恋人的现象。监狱内的性问题,学者少有论及。〔2〕罪犯中有许多人本身根本就不是同性恋,而是正常的异性恋者。“只是因为寂寞、孤独、需要一份依靠才会这样。”当然也有真正的同性恋者。这类人极为特殊,只要仔细观察,从他们的眼神里就能分辨出来。在监狱里搞同性恋要付出受惩处甚至失去减刑机会的沉重代价。但是,依然有人为了“性爱”而要在一起,甘“冒天下之大不韪”。2004年5月司法部发布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之前,监狱有明文规定,服刑人员严禁同性恋。但新的行为规范里将这一条删除,不再明文禁止监狱服刑人员同性恋。监狱严禁“性强暴”,但服刑人员同性性取向在没有外化的情况下监狱也不主动进行干预,因为不歧视服刑人员性取向也是保障人权的一个方面。
(四)利益互换关系
有格言说:“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3〕监狱内有利益,更有许多犯人。监狱是个小社会,社会在现代意义上是指为了共同利益、价值观和目标的人的联盟,是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种各样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体。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芸芸众生即社会。监狱也是一个特殊的小社会,一个监区、一个关押点、甚至一个小组就是一个更小的社会,在这里同样上演着一幕幕的戏剧,只是戏剧的调子与纷繁复杂的“大社会”相比不是那么高雅罢了。
监狱的罪犯构成复杂,犯什么罪的都有,罪犯在年龄、职业、犯罪性质上都有很大差别,当然也有家庭条件的区别,有的罪犯账上有钱,生活用品齐全;有的罪犯家在外地,又很穷,有的几年都没人来会见,连生活用品都买不起。也有知识结构上的差别,有硕士博士,但文盲也为数不少。有差异就会有利益的互补。同时不同的罪犯在不同时期也有需要上的差别。譬如,罪犯入监后通常要写认罪书,可文盲罪犯不会写字,就要由别人代写。文盲罪犯每月一次写家信也要人代写。这个代写的人就能以“帮助同犯”为由得到加分奖励,这是官方认可的。但同时私下的回报将是:文盲犯会以自己仅有的苦力来回报,帮助代写者洗碗、洗衣服、刷鞋子等,而此种行为却不为监狱管理者所提倡和认可。
以苦力换关照、换技术、换违禁品以及以物易物等现象在罪犯隐性世界是现实存在,而且极为普遍。监狱罪犯的工作任务原则上要自己完成,但是由于年龄、知识结构以及接受能力和熟练程度的个体差异,许多罪犯为了完成任务会私下进行各种“灰色交易”。花“钱”请人代工;花力气请人办事,花力气请人“关照”;花力气请人维修设备,进行技术指点等等。当然,也有干活手脚麻利的,任务会很快完成,但是手脚较慢的就要加班,实在完不成的也可以私下向别人“借产”,以确保当天劳动考核不被扣分,像这样私下利益交换的例子还有很多。
以物易物最为常见。罪犯采购物品是由各自的处遇来决定的。日常用品是不限制金额的,只有食品有限制。不同等级的罪犯会享受不同的食品采购限额。同样道理每月一次的接见,探视者也是按照同样的规定为所探视者购买食品。所以如果是A级,并且每个月都有人来接见的话,那他就可以有200元的食品了。但是能享受高等级待遇的人毕竟只是少数,有条件可以多采购的人或许舍不得乱花钱,但是想买更多东西的低等级处遇者就会与之协商交换,避免浪费“配额”。生活必需品是不限制金额的,所以私下交易开始了,有较多食品“配额”的高等级处遇者在开账、超市购物时用足采购“配额”,但不会采购生活用品。低等级处遇者在开账、超市购物时会大量采购生活用品。双方用来交换,用生活用品换食品。有的罪犯每个月竟然要买10支牙膏、20多包手纸,甚至有罪犯连续几个月每月买一双鞋用于和他人交换等等。
以物易物的特殊表现形式就是以物换违禁品。最为典型的是用食品、生活用品交换香烟等违禁品。在监狱香烟有限性开放之前,主要向外来工人师傅、司机交换。在监狱香烟有限性开放之后,这种交换主要在有较多香烟配额的高等级处遇者与没有配额或较少配额的低等级处遇者之间进行。也有为了获取较高档次的好香烟而继续和外来人员进行交换的情形。
(五)支持者——反对并支持着
当一名罪犯已经具备减刑的一切条件,监狱会组织测评与推荐,一旦提名,即使矛盾重重的对立方也会举手表示支持。在他内心中,他与减刑者之间可能矛盾不是一起两起,“结梁子”不止一次两次,但在特定时期他会特殊处理,绝不会因为有矛盾而投反对票,虽然他可能极不情愿。其实并不难理解他此时的心理态度,一方面大家都落难“上山”。在监狱生活的最大事件(减刑)面前,“落井下石”实属不该。另外自己也会有需要支持和投票的时候,这就是监狱式的“民主”。所以不难想象,其他和减刑者没有矛盾甚至初来乍到者当然都会投赞成票,也算是为自己的未来积上一票。从另一层面来说,多一位减刑者,就少了一个下次的竞争对手。
三、研究罪犯间隐显性关系的意义
监狱管理教育矫正罪犯的前提,是全面了解罪犯,不仅要了解罪犯的基本生理、心理情况、行为习惯、个性特征等,更要把罪犯放在监狱的“小社会”中去了解,关注罪犯作为“人”的社会性。罪犯人群中也有人际关系,这种人际关系由于监狱环境的特殊性显得更为特殊。它既有外在显性的人际关系,更有隐性的不为外人轻易观察了解的。作为管理对象的罪犯来说,更不会轻易让你了解。但外在事件的发生背后却有内在原因的推动。从一起看似并不起眼的打架吵架到群殴袭警甚至暴力越狱多始于罪犯间人际关系摩擦或融合。
罪犯间外在的监督管理关系、同犯关系及协作竞争关系不仅需要罪犯间良好的人际交流沟通,还需要监狱管理层的正确引导,充当引导者和仲裁者的角色,从而促使这种关系朝着良性发展。对罪犯间的隐性关系不可谈“隐”色变,更不可视如洪水猛兽。首先,要予以高度重视,直接管理罪犯的警察要有这种意识,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和分析罪犯间的各种人际往来和互动信息,并注重跟踪;其次,要认真对待,科学对待,不能简单地否定,更不能放任自流;再次,要学会分辨罪犯显性隐性关系的发展趋势,做好引导,防止出现不可控的局面(出现抱团成伙、地域特征过于明显等等情形);最后,要适时介入、因势利导,引导罪犯间相互交流促进,形成良好的矫正效果。
“罪犯是一种司法上的矛盾存在物。……但是他也参与施加于他的惩罚。”〔4〕应把显性关系更好地经营维系好,把隐性关系放在良性环境中予以培育,并做好防范和监控,确保罪犯间和谐共进的人际关系。
〔1〕一名女犯告诉你真实的监狱生活〔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840fba0100e3tx.html.
〔2〕李剑华.监狱学〔M〕.上海:中华书局,1936.
〔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86.
〔4〕〔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北京:三联书店,200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