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下刑事判决书的改良
2014-04-06邱梓燊
邱梓燊
(贵州大学 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人权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法学意义上权利,如人身权利、自由权利等;二是指观念和原则,由若干关于人及人类社会应该如何对待人、尊重人的判断、命题、原则构成。[1]相应地,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也就从两个层面展开。从权利层面上看,人权是一种权利,法律必须赋予各种权利以效力,必须规定各种程序以保证权利可以合理行使,同时对侵权行为规定适当的处罚方式,以维护权利的尊严。从观念和原则层面上看,人权是一种以主张权利为中心的原则和观念,作为一种原则和观念,它要求国家和社会尊重权利行使、便利权利行使,尊重行使权利的人,以方便权利行使为出发点,营造有利于权利行使的环境。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该法第二条,即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这是我国诉讼观念的一次重大进步,势必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产生重大影响。在刑事诉讼的每一项工作中,都要有尊重、保障权利行使的意识,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根本出发点。刑事判决书作为反映一国刑事诉讼程序和观念的窗口,必然会反映刑事诉讼立法观念的变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应在刑事判决书中得到明显的体现。作为刑事诉讼的节点标志,刑事判决书的制作、改良应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下进行。基于此,本文拟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视角,探讨刑事判决书的改良问题。
一、刑事判决书的性质与价值
刑事判决书是法院作出的公布刑事诉讼过程、判决结果的法律文书,其价值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刑事判决书是刑事诉讼的节点标志
“对于当事人来说,固然关心裁判结果,但是,裁判结果是如何形成的,其实是更为重要的问题,因为,只有当判决书真正展示审判过程、展示法官心证形成的思路,当事人通过阅读判决书能够明了裁判结果的形成机理,才可能真正服判。”[2]在这种双向互动中,社会实现了对刑事诉讼的了解和监督,刑事诉讼得以将解决问题的过程和结果告知社会,从而实现合理合法了结刑事案件、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刑事判决书成为沟通社会和刑事诉讼的桥梁,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集中体现,故可以说它是刑事诉讼的标志。同时,一份刑事判决书可以看作是刑事案件一个过程的了结,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均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大个段落,这个段落结束的标志就是一份刑事判决书的做出,故一份刑事诉讼判决书可以视为刑事诉讼的节点标志。
(二)刑事判决书是刑事判决合法性的证物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中,刑事诉讼开始于公安机关的立案,中途经检察院起诉,最后由法院完成判决。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不可能仅记录判决结果,必然要对刑事诉讼的过程予以记录,例如,案件的立案管辖、何时立案、案件性质、采取的强制措施、何时起诉、起诉机关、起诉意见、辩护意见、质证情况、辩论情况等,这是做出判决不可或缺的过程,缺少其中之一,就是未经正当程序的判决,就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判决。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判决书才成为刑事判决合法性的证物,一份如实反映刑事诉讼过程的判决书能够有效地反映刑事判决的合法性状况。
(三)刑事判决书是诉讼权利保障的依据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每一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均由刑事判决书予以记载确认。例如,当事人质证权、辩护权、聘请律师辩护权、管辖异议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等。正是由于刑事判决书的确认,这些权利的行使方有可保障的基础。刑事判决书保障诉讼权利的另一个重大作用在于它是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能够用于诉讼维权。它是用于上诉程序的依据,刑事诉讼的被告启动对一审判决的上诉程序必须基于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所记载的实体以及程序事实进行。公诉机关的抗诉亦是如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也应基于一审法院判决书中所记载的实体以及程序事实进行。刑事判决书也是刑事再审程序、申请抗诉程序的依据。故刑事诉讼判决书是诉讼权利保障的依据,在诉讼权利保障方面有着重大的作用。
(四)刑事判决书是刑事诉讼机关人权保障意识的集中体现
刑事判决书是诉讼权利保障的依据,而诉讼权利是人权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纠正人权被侵犯状况的最重要救济权利,故一份刑事判决书的制作水平集中体现着刑事诉讼机关的人权保障意识。刑事诉讼机关人权保障意识强,刑事判决书在内容上就记载详细、说理充分,深具说服力;形式上就结构完整,排版清晰,更容易阅读,更容易了解其意,更方便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判决书对人权的确认和对权利以及权利人的尊重就越明显。
二、我国刑事判决书的结构与内容
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最为常见、最为基本的刑事判决书莫过于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他的刑事判决书均是在其结构基础上予以改进、增加内容得来,因此其最能够代表我国刑事判决书的现状。故下文将以一审刑事判决书为例叙述。
一审刑事判决书由首部、事实部分、理由部分、判决结果部分、尾部五部分构成。
首部一般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起诉方的称谓事项、被告人身份事项、辩护人身份事项、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及审判经过。
事实部分一般包括控辩双方意见及相关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解;经法庭调查查明的犯罪事实;经举证、质证、认证,认定这些犯罪事实的证据。
理由部分包括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的意见和理由;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判决结果部分一般写明依据何法律条款的规定做出的判决,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写明主刑、附加刑;若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则应写明,并注明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第二、定罪免刑的,写明被告人因何种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应写明;第三、宣告无罪的,应写明被告人无罪。
尾部一般为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合议庭人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并加盖院印、核对章。
三、我国刑事判决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视角
我国刑事判决书的结构基本上是完整的,主要部分没有欠缺。然而,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看,我国的刑事判决书有不少地方很不完善,主要是没有站在如何方便他人行使权利的角度去制作判决书。下面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刑事判决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内容上存在的问题
1.事实认定过程没有交待
事实认定是通过证据的分析进行的,然而,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认定事实的证据部分公式化、概念化的现象屡见不鲜,典型的有“上述事实由……证据证明,证据确凿,足以认定。”、“上述事实由……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3]此类表述,不仅在一审刑事判决中出现,在二审、再审中也有存在,对事实认定过程这一重要部分,居然数笔带过,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缺陷,这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不利是显而易见的。
“犯罪事实不仅体现了司法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而且从文书的制作上看,它是后文援引法律依据和作出判决结果的前提和基础。”[4]刑事诉讼对事实的要求是所有诉讼中最高的,事实的认定出了问题,整个诉讼都将陷入歧途,造成冤假错案,而冤假错案是对人权最大的侵害。这就要求事实的认定应细致、严谨,经得起推敲,而事实认定的关键就是对证据的分析把握。故一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判决书应当对证据分析把握的过程予以充分的记载,概括记录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以及法院从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对证据的效力作出的判定及理由,并据此认定事实。
2.说理薄弱,理论运用欠缺
在我国许多的刑事判决书中,“脱离案件实际情况,讲一些空洞的道理,‘千人一面’,‘千篇一理’,只有共性,没有个性。司法实践中,有的以证据代替说理的论证。”[5]“‘许霆案(2006年)’的处理不仅仅是一个实体不公的问题,更暴露出我国司法程序上的一种陈年积病——法院判决量刑说理不充分。”[6]上述论述均是现实,在这样的现实下,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很难实现的。有学者用一句精辟的话道出了刑事判决书说理的重要性:“判决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查阅一个不写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7]其功能在于“支撑判决结论的正当性”。[8]这个过程的欠缺将使得刑事诉讼难以做到以理服人,当事人不觉得它是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公众也认为它不是一个公平正义的处理结果,既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对社会权利保障观念造成了损害,从这个意义上看,其无疑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欠缺。
故刑事判决书的说理应当透彻、清晰,应当按照司法逻辑三段论的典型形式要求,写明大前提,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主要是各种犯罪、量刑情节的构成要件),再列明小前提,及相关的已查明的构成要件事实,并判断已查明的构成要件事实是否符合大前提,最后得出被告人是否犯罪、量刑情况的结论。其间若涉及法律术语应当予以解释。为了方便当事人查看,定罪、量刑的说理应当分别表述。若涉及数罪,则应于大前提中将数罪构成要件一起分析,并说清数罪认定的法律依据,在小前提中针对大前提所列所有构成要件分析行为。若涉及共同犯罪,则应将所有被告人所涉罪名构成要件于大前提中说明,并在小前提中对所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状况予以分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也可套用此分析模式。对于数罪、共同犯罪的量刑分析亦遵照上述方式分析法定刑、量刑情节构成要件以及被告人行为,并与定罪部分分开进行。
3.开庭前程序的记载过于简单
主要是侦查和起诉阶段的记载不够。我国刑事判决书的首部仅记载被告人何时被拘留、逮捕,是否在押,现在何处;以及检察院何时提起公诉、自诉人何时提起自诉。对其他程序性事实均未提及,例如,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概述、取证情况的概述、取证手段合法性、案件移送情况、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概述、辩护人委托情况、律师接见当事人情况等。而这是判决得以做出并取得合法性的前提。应当对之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予以适当记录,至少说明刑事诉讼过程的程序合法性,这是对刑事诉讼被告人程序权利的一种肯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1924年英国休厄大法官在评论国王诉苏塞克斯法官案时说道:“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9]这充分说明刑事判决书记载开庭前程序的必要性。因此,在判决书首部应写明前述开庭前程序的事实。
(二)形式上存在的问题
1.对重点部分未予标明,影响当事人阅读
这是所有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判决书也不例外。长长的判决书,密密麻麻的字,晦涩的法律术语,让大多数人望而生畏,不利于当事人进一步行使诉讼权利,显然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对此,应当将前文所述开庭前程序重要节点、争议事实及其认定、最终认定的事实、控辩双方争论焦点、定罪、量刑三段论推理大小前提概要、判决结果等以加粗字重点标出。
2.事实与理由部分条理不清晰
多数刑事判决书只是把事实部分与说理部分区分为两个自然段了事。作为刑事判决书中最为重要、最具技术性的部分,这两个部分是当事人阅读的重点,大多数刑事判决书在这两个部分的条理是不清晰的,没有清晰的分点表述,没有概括性的标题,很容易让阅读者陷入混乱之中。这也是不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当然是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的表现。对此,应将判决书不同部分分章、节、条、款目予以表达,并附上概括性标题说明,各部分之间应该留有空隙。
3.刑事判决书没有目录,查看困难
大案、要案的案情极其复杂,产生的判决书复杂度非常大,厚度也很可观。过厚的判决书若是没有目录,对于阅读者而言简直就是灾难,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阻碍不言而喻。故对于较长、复杂的刑事判决书应制作目录,以方便当事人查看。
4.仅送达纸质版,送达时间长
在当今的快节奏社会,信息传递及时至关重要,在一些行业,信息迟到将会导致难以估量的损失。在刑事诉讼判决书送达方面亦是如此,一案的刑事判决是能够作为另一案的证据使用的,一案的刑事判决是会对涉案的当事人的决策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的。送达时间长无疑会妨碍当事人其他权利的行使,是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的。故,刑事判决书可以应当事人申请,给其发送电子版。当然,电子版仅仅是传达判决内容,不盖院印,最终生效文书仍以纸质版为准。
5.纸质版判决书的纸质未作要求,未用护目纸
刑事判决书是阅读者尤其是当事人长时间推敲琢磨的司法文书,纸质版判决书若不用护目纸,很容易让人视觉疲劳,对当事人的阅读是一个妨碍。故,刑事判决书应统一采用护目纸制作。
6.生僻字未予注音
刑事判决书中对生僻字未予注音,这给当事人的阅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故,对刑事判决书中的生僻字,应予注音。
7.判决书的字体未灵活处理
判决书的制作应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年龄,对大龄的当事人可调大字体,以免造成阅读困难。对于六十周岁以上或者有视觉障碍的当事人,应该根据其申请将判决书字体改为四号字或者在合理范围内改为更大,或者内附简易放大镜。
8.没有针对文化程度低的当事人制作录音版的判决书。对文化程度低,或者是文盲的当事人来说,纸质版判决书无疑是一份天书,不可能看懂,更不可能进一步行使诉讼权利,这对其权利是一个严重的妨碍。因此,对于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当事人,应由书记员录制语音版刑事判决书,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可制成光盘或者是磁带,与纸质判决书一道寄予当事人。
(三)上述问题解决的可能性
1.法官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
以当前公务员招录的条件来看,许多地区的法官已经在走向高学历,受多年法学教育、有硕士以上学历具备较高法学素养的法官逐年递增,法官的理论素养、文书写作能力、人权意识整体提升。加之,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各级法院招募人才的一个必备的条件,这使得进入法院的法官,甚至是书记员,有了起码的素质保证。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的趋势,使得刑事判决书内容上的问题以及部分程序问题的解决有了可能。
2.公检法系统信息化程度的提高
当前电子政务飞速发展,公检法系统已实现了电子化办公、模版化办公,办案的效率大大提升。公检法系统各单位形成了各自的内部局域网及共同的信息交流平台,同时也能各自和公共互联网进行连接,这使得司法文书在公检法系统内、公检法系统之间以及面向公众均可传递。现在判决书的制作一般通过电脑完成,解决修改字体、制作录音、划出重点等形式上的问题轻而易举。模板化的办公更是将类似问题解决的方法大大地简化了,只要修改统一的工作模板,所有法官办案时参考模板进行书写即可,不会给办案法官带来额外的工作量。法院电子化办公也为刑事审判文书的程序记载的细化提供了可能,只需要将书记员的法庭电子记录复制、粘贴并予以概括、删减就可实现,这个过程可以交予书记员完成,不会增加法官的工作负担。故以上的措施是有现实操作可能性的。
3.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的必然
法院办案过程中必然要接触刑事诉讼的全部案卷资料,包括公安、检察院的所有相关司法文书,这使得法院有能力对侦查、起诉的过程予以概括,从而为刑事诉讼程序记载的完整、全面提供了可能性。
[1]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原版导言.
[2]谢进杰.论判决书的功能[A].人民法院改革开放三十年·论文集(1978-2008)[C].2011:476.
[3]周道銮.法律文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0.
[4]申巍.论犯罪事实叙述的苟简及其修正——以我国刑事判决书为例[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
[5]周道銮.法律文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5.
[6]康黎.量刑说理初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11).
[7]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M].上海:中信出版社,1991:245.
[8]冯军,刘文峰.刑事判决理由解读——以判决书结构和先例规则形成为视角[J].中国监狱学刊,2007(6).
[9][英]彼德·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