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困境与出路
2014-04-06宋雨
宋 雨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
美国宪法条款概括性地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促进科学和工艺的进步。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也明确指出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为“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在数字化发展的背景下,数字作品对传统版权构成了极大的挑战。在保护著作权同时又要促进文化传播,是摆在各国面前的难题。
一、数字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必要性
从著作权保护的历史看,一个国家版权保护水平将最终表现为集体管理水平[1]。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针对著作权采取的特殊保护,是基于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即可取得的特点以及著作权数量巨大的特点而产生的。随着计算机网络和数字化的普及,复制和传播的技术迅速发展,作品的使用形式和范围日趋国际化、多元化,必须有完善的集体管理机制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使用者的合理使用。
数字作品是通过编码规则进行转换的作品,主要分为初始就以数字形式展现的作品以及二次转化才成为数字化形式的作品。数字作品的大量出现及云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作品使用范围,也使人们更加难以管理和确定作品的归属。权利人很难控制作品传播并获得合理费用,使用者即使想获得授权和支付使用费用,也可能找不到相关的权利人。在双方缺乏沟通渠道的情况下,迫切需要代表一方利益的组织在权利人的授权之下统一行使权利。
从实践的角度看,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事实上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数字技术影响较大的产业之一是音乐产业,近年来有关著作权人、唱片公司诉网络服务机构的案件多有发生。另一个受影响较大的就是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数字图书馆提供在线、高效、多媒体、大信息量的阅读、检索和复制服务。它是我国“今后文化的载体和催化剂”,是“超大规模的、可以跨库检索的海量数字化信息资源库”[2]。如此庞大的作品集合不可避免会涉及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原来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的“优惠”政策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在信息利用上,著作权人、社会公众和数字图书馆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利益冲突[3]。这类纠纷近年来层出不穷,Google数字图书馆侵权问题、盛大文学侵权等就是典型。同时,网络世界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界限,使作品网络传播更具有国际性。由于各国法律规则不同,相关冲突规则和准据法的确立难度加大,维权更为困难。这些问题比较集中且复杂的领域迫切需要对著作权人加以保护,而集体管理模式是较为有效的方法。
综上,数字技术使作品的利用机会和使用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数字作品的网络传播和复制权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现行《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作了相应规定,但在某些方面仍不能应对数字技术带来的冲击。
二、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职权
《著作权法》第8条概括规定了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活动范围。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两大方面,即两大职权:一方面是与作品的管理有关的各项权利,即管理职能。该关系主要涉及著作权人、使用者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三方,表现为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基于合同的授权与使用者进行相关民事行为;制定合理的作品使用收费标准,并依照标准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积极构建数字化的作品管理信息平台,以完善沟通渠道,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是诉讼的权利,是第二性的权利,具体表现为代表著作权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在现行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管理作用。当然,这不仅针对著作权,还应包括邻接权。其力求以完善的管理体系维护作品市场各方的利益,促进文化的传播和资源的共享。
三、数字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缺陷与完善
(一)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的不足与建议
1.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会员制为基础。会员将个人现有的著作权(主要是财产权)以信托的方式授权给该组织,构成其行使职权的前提。在数字时代,大量的非会员权利人的存在和作品使用信息的急剧增加极大地限制了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功能的发挥[4]。这些非会员权利人可能是自己不愿意受协会的管理而未入会,也可能是因身份的限制而无法被纳入协会的管理,如非职业作家。因此,在互联网快速普及、数字化技术迅速发展的环境下,要保护绝大多数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就需要对自愿入会制度加以一定的限制。可以参照北欧一些国家的做法,建立延伸的集体许可(也叫扩大集体协议),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相关机构的设置,扩大可保护的著作权人的范围。
2.技术方面
数字作品是依托计算机技术而发展起来的。因此,必须依靠技术创新来破解管理难题。技术,尤其是信息管理平台技术的发展是制约集体管理水平的关键因素。我国目前在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方面,信息平台的功能尚不健全。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例,虽然其建立了庞大的作品库,但其只能提供方便检索服务,无法解决授权、许可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数字作品平台没有与国外进行一体化共建。作品的地域化概念越来越模糊,但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这就迫切需要跨区域的信息沟通渠道。CISAC(国家作家和作曲家联合会)早在1994年就开始创建CIS,即全球性数字化版权信息管理系统,并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对我国而言,数字技术的发展导致作品复制传播的手段多样化,也增加了作品授权和许可使用的经济成本。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无法满足数字时代作品被大量使用的需要,迫切需要数字化著作权管理系统(ECMS)提供完善的著作权权利信息。它以数字技术为依托,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完善的著作权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系统,运用庞大的作品搜索引擎,使著作权人、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能及时了解相关信息,通过网上平台进行授权、获得许可和收取转付费用。该系统对于节约作品交易成本、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不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职能交叉以及建立全面的作品信息公示制度、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透明度都是极为有益的。此外,ASCAP技术也能有效保护会员的权益。其Mediaguide系统采用了先进的“指纹识别”技术(fingerprintingtechnology),是世界上最全面、最精确的表演跟踪系统。[5]我国目前在这一方面做得还不够,必须迎合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进行相应的革新。
3.收费和转付费用
立法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第二项和第三项权利都是关于费用问题的,即向使用人收取费用和向权利人转付费用。其中,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之间存在两类矛盾:一是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可以看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标准是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并报国家版权局审查通过的。该使用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单方制定,使用者并不能参与,其意志得不到表达。所以,这一行为缺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另一个是在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数量庞大,收费问题集中在对作品使用较多的主体上,如网络服务商、网络内容提供者、卡拉OK、歌舞厅等。他们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表面上协商一致的许可使用合同实际上存在明显的价格垄断。可见,从该收费标准的制定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集体管理组织都是处于优越地位的一方。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就很容易出现“二政府”、“政府化”的倾向[6]。因此,在费用的确定和收取的过程中,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同时,集体管理组织要依照合理的程序制定收费标准,引入市场机制和论证制度,扩大使用者的话语权。笔者认为,基于数字作品的数量大、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可以实行差额收费制,即根据使用作品数量和传播范围的不同,有差别地收取使用费。
(二)集体管理组织诉讼权利的不足与建议
基于信托关系,集体管理组织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进行诉讼的权利。现行集体管理组织诉讼职权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诉讼管辖不明确
我国根据作品的类型分别成立了不同的集体管理组织。数字环境下,一种作品往往涉及文学、音乐、录音录像等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而这些不同类型的作品往往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进而被不同的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在发生侵权时,不同的集体管理组织选择不同的法院起诉,将导致法律的适用不一致,而且会使侵权人陷入诉累。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组织间的协调和一体化信息平台的构建。同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的管辖范围,避免互相推诿或者争相管辖的情况发生。
2.个人著作权诉讼增多,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不足
对于原告而言,著作权侵权之诉举证难,证明标准要求较高。要解决个人诉讼的难题,就必须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集体诉讼的权利,并使之成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从实践的角度出发,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相关作品的权利代表性达到了较高的比例,为集体诉讼提供了可行性;另一方面,数字时代的著作权纠纷往往专业性强、地域性广,集中利用协会的信息优势和协调优势可以更快、更便捷地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近年来,有不少权利人选择自己“单打独斗”,依靠个人力量维权。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诉讼制度上建立不鼓励个人著作权诉讼的模式,如降低非集体管理组织成员提起诉讼的赔偿数额、加大对集体管理组织提起诉讼的赔偿力度、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而从立法例的角度,有些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已经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如美国在专利和商标制度上适用惩罚性赔偿。我国惩罚性赔偿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相信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够更好地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结语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文化的传播,也带来了管理和使用上的难题。要想更好地应对其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就必须了解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不足并积极加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既要加强自身监管,避免权力滥用,又要发现、创造、履行新职能,进一步发挥作用,才能提高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加速作品的交流和使用。
[1]李明山.中国版权保护政策研究[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09:21.
[2]徐文伯.建设中国数字图书馆意义重大[N].光明日报,2000-03-0 8.
[3]赵静.从司法审判看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法律适用问题[J].科技与法律,2005(3).
[4]曹世华.论数字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J].电子知识产权,2006(2).
[5]ASCAP.The ASCAP advantage[EB/OL].http://www.ascap.com/about/ascapadvantage.aspx,2011-04-28.
[6]李明山.中国版权保护政策研[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09: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