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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签名笔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主要内容
——受理审查阶段

2014-04-06孙靓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复制件检材笔迹

孙靓梅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对签名笔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主要内容
——受理审查阶段

孙靓梅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在司法鉴定中,受理审查阶段是保障案件鉴定顺利进行的基础和重要环节。要对检材签名的鉴定条件、样本签名的比对条件进行审查,以及明确鉴定要求。将法庭质证内容细化明确,既保证鉴定人进行鉴定的科学性、合法性,又为法庭质证方对签名笔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提供参考内容。这对保障法庭质证环节有实质有效地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鉴定意见;鉴定人;质证;内容;受理阶段

司法实践中对签名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从鉴定的受理审查阶段、鉴定实施阶段(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分析三方面)、鉴定文书制成等几方面进行。基于受理审查阶段是鉴定有效进行的基础中心环节,将首先对签名笔迹受理阶段的质证内容试论述,即通过对检材鉴定条件、样本比对条件的审查,以及对鉴定要求的明确,进一步细化受理阶段的质证内容。质证内容的明确,一方面将会约束并规范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鉴定行为的科学性及合法性;另一方面在法庭诉讼阶段,质证内容的细化,也将为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提供参考、比照的内容,弥补质证方由于对鉴定内容的不明确而使质证流于形式。这样,既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参与权,同时又保证了诉讼的有效进行。

一、受案阶段

在受理阶段,签名笔迹鉴定的主要来源,是司法机关的委托、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和个人的委托。在司法实践中,个人委托多是经济、民事纠纷类的案件,要根据SF/ZJD02010 02-2010《笔迹鉴定规范》中文书鉴定通用规范进行。实际工作中,鉴定更多的倾向是关注实质内容的了解审查,如对案情的了解、对材料的受理等,而往往忽略这一阶段的程序性问题,如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格审查,对委托单位、委托手续的审查等。所以,应严格按照鉴定规范进行受理,以保证对实质性和程序性条件的审查。

二、对检材签名的审查

检材签名是鉴定的对象,也是鉴定的基础和前提,其条件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不仅关系鉴定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更关系到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若送检的签名笔迹不符合鉴定条件,则整个鉴定就无从展开。对检材签名的鉴定条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检材签名的基本情况

1.考察检材签名是否有明确的出处

收集检材签名时,应该以各种形式记录并固定检材其出处和发现时的状况,以便随时可以查明其准确的出处,例如应标明检材签名来自某文件或某票据等。对相同签名内容但来源不同的签名笔迹,应设定为不同的编号进行检验,不能因为签名内容相同就设定同一检材进行鉴定。如果不能保证检材签名有明确的出处,检材来源可靠真实性也就无从保证,更不利于记录和检验,从而影响整个鉴定的进行。

2.考察检材签名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签名笔迹由于其本身字数较少,加之大部分是伪装或摹仿书写形成的,可供使用的笔迹特征数量有限,因此,必须要求委托机关提供检材原件。原件能够最大程度真实准确、清晰完整地反映笔迹特征。若送检原件确有困难只有复制件时,首先要分析可能的复制方式,如打印、复印、复写、扫描件、照片、图片等,是否符合相应的复制方法的特点;其次,明确复制过程中笔迹特征的损失率有多大,是否对笔迹特征造成了本质的影响,如果有本质影响,则不能进行鉴定。鉴定人使用复制件检材,应在鉴定文书中载明其原因、制作过程、真实程度,在鉴定意见中要科学、合法地予以表述。

3.考察检材签名的形成方式

考察是正常笔迹还是非正常笔迹,若是非正常笔迹,要进一步明确其种类,如条件变化笔迹、冒名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等,分析产生变化的原因。确定签名模式的种类,从检材签名的书写方法、运笔方式、形体及排列组合关系等,分析确定检材签名模式的类型。

4.考察检材签名的大致形成时间

形成时间的确定,有利于同期样本的收集。若不明确检材签名的形成时间,对收集何种样本的判断条件就缺失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影响样本的质量。

5.考察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明确书写人的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疾病等基本情况。对不同年龄、职业、性别、文化程度的书写人来说,都有其特定的书写习惯。明确这些情况,可为鉴定提供更全面的鉴定条件,也为鉴定工作带来更多的便利。

(二)检材签名的鉴定条件

1.考察检材签名的清晰完整性

签名笔迹能够清晰完整地反映笔迹特征,是进行同一鉴定的基本要求。如果检材签名不够清晰完整,要看其对笔迹特征有无本质的影响,如果有本质影响,则不能进行鉴定,如果没有本质影响则可鉴定,并做详细记录。

2.考察检材签名是否有破损、污染

签名笔迹所在的纸或其他特殊承载物有破损、污染时,只要不影响签名笔迹特征的判断,也可继续鉴定,若影响到特征分析,则不能鉴定。

3.考察检材签名的提存状况

要明确检材由谁提供,提取检材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在何种承载物上提取。因为除了有完整清晰的检材签名,也可能会有在污染文件、破碎文件、烧毁文件、浸损文件、粘贴文件,以及特殊载体文件上的签名检材。在这些载体上的签名笔迹,要研究对其固定及提取的方法是否恰当。提取时,应当先拍照、固定其原始状态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禁止在文件上增加它物和痕迹,并做详细记录。对检材进行唯一性标识后要采用适当的方式包装固定,以保持原貌为原则,防止保存环境导致其状态发生变化。

4.考察检材签名的概况

包括检材签名模式的类型、书写风格、书写衬垫物、书写工具、签名模式、书写速度、书写力度、书写姿势、书写类型、书写坏境、书写人心理因素等,以便用来参照收集更高质量的样本笔迹。

总之,对检材数量、质量、性状的鉴定条件要求,是对检材鉴定条件限定的最低标准。这个最低标准,是以基本能够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特殊本质为限,否则,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将无法得到保障。

三、对样本签名的审查

在检材签名符合鉴定条件的基础上,样本签名的比对条件同样至关重要。在笔迹鉴定中,样本笔迹可比条件的优劣,不仅是决定鉴定难易程度的重要因素,而且是决定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可靠的重要条件。样本签名的比对条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样本签名的基本情况

1.样本来源的真实可靠性

签名笔迹鉴定的证据属性,决定了供比较的样本签名笔迹必须真实可靠,否则就失去鉴定意见可靠性的逻辑和物质基础。签名笔迹样本的来源真实可靠,是指供鉴定的签名笔迹样本应是受审查书写人书写,且经过法定的程序确定,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从鉴定的程序看,鉴定人不负有收集签名笔迹样本的义务,因而,必须有委托人承担确定签名笔迹样本来源真实可靠的义务及其应遵守的原则。但是,从签名笔迹同一认定的科学要求来说,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签名笔迹样本,应该从技术层面对样本是否同一人书写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应通知委托人进行确认,不能将可疑的签名笔迹样本用于鉴定。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案件中收集的笔迹样本,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才可作为样本签名使用,只要有一方不认可是同一书写人书写,则不作为样本使用。

2.样本笔迹应当收取原件

样本原件可清晰、客观地反映笔迹特征的原始状态。收取原件既是鉴定的要求,也是法定证据的要求。若少数案件实在无条件提供原件,收取的复制件必须依法获得证明。无论何种诉讼类型的案件,笔迹样本的复制件均只能是辅助性的供检材料。激光扫描件和复制件不能作为样本使用。鉴定人使用复制件样本,应在鉴定文书中说明其原因、制作过程、真实程度,在鉴定意见书中要科学、合法地予以表述。

3.样本签名的收集保全流转程序是否规范

检验前对样本要进行备份,可采用拍照、复印或扫描复制等方法做好备份,备份的复制件应当清晰,能真实反映样本签名的原貌且进行唯一的标识。样本签名在流转的过程中应该办理交接手续,禁止在送检材料上作任何记号或作其他任何改动,防止任何人为污染、损坏等。

(二)样本签名的比对条件

1.样本要完整清晰、数量要充分

所谓完整,是指样本笔迹的种类要全,一般情况下,平时样本需要3~10个,单一形式且相同内容的实验样本书写不得少于3遍,多种书写形式的,每1种书写形式不得少于2遍。所谓充分,是指样本笔迹的量要多,能足以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为限。样本字迹要清晰,书写材料未发生理化改变或被污损。

2.样本签名的可比性

对样本签名是否具备可比条件,是签名笔迹检验的基础环节。通常情况下,签名笔迹样本可比性的基本前提是必须书写正常。样本签名的可比性,是指笔迹样本的性质、种类、内容、形式、形成时间,以及书写条件(书写风格、书写衬垫物、书写工具、签名模式、书写速度、书写力度、书写姿势、书写类型、书写坏境、书写人心理因素等)要与检材签名相同或相近,两者要具有可比性。在分析签名笔迹样本时,一是按照样本签名的书写形成时间进行排列,根据样本签名与检材签名笔迹形成时间远近,确定样本签名笔迹可比条件的优劣;二是根据样本签名笔迹的书写工具、书写速度、字体、字形等书写客观条件,与检材签名笔迹的形成条件是否一致,判断样本签名笔迹可比条件的优劣;三是根据样本数量多少确定样本签名笔迹可比条件的优劣。

3.明确是否需补充样本及补充的方式

由于签名字迹少,加之签名笔迹与书写人的其他字迹,包括与签名字迹相同的单个字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除收集受审查人平时书写的各类笔迹材料外,应尽量收取其平时书写的各种签名笔迹样本。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基于诉讼双方的对抗性,往往否定条件比较好的自由样本,而确定可疑书写人书写的且常常有变化的实验样本,作为签名笔迹鉴定样本。收集笔迹实验样本时,应由笔迹鉴定人提出具体要求,即实验样本的制作必须得到制作人、有关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名确认,缺少一方签名则不能作为样本使用。收取检材签名笔迹实验样本,最好使用与检材种类、性质、用途相同的纸,书写部位最好相同;书写时注意控制书写人速度或伪装书写倾向;为了解释某些差异,可以按检材签名笔迹形成的具体条件(环境、姿势、工具及衬垫物等)让被鉴定人书写;不能只收取签名笔迹单字实验样本,还必须收取一部分组合的签名笔迹形式作为样本。检验摹仿签名笔迹时,除收集疑似摹仿者的签名笔迹样本外,还要收集被摹仿者的签名笔迹样本。

四、明确鉴定要求

(一)对于委托要求不明确或不准确的,接待人应提供技术咨询

实践中经常出现诉争,事实本可通过鉴定查明,但是,由于申请人不了解其提出的鉴定要求难以鉴定实现其愿望,故常引发诉争。因此,应对鉴定事项的委托进行说明,确认委托方提出的鉴定事项是否属于笔迹鉴定的范围,明确诉讼的争论焦点与文书字迹的关系,明确是否属于重新鉴定的,避免之后对鉴定意见的争议。

(二)向委托人提出鉴定意见的形式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进行的认知活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时,要向委托人提出鉴定意见的形式——明确鉴定意见或不明确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委托人对不明确鉴定意见是不容易接受的,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诉讼争议,应向委托人解释鉴定意见的种类及可造成不明确意见的原因,得到委托人同意后再继续鉴定,并进行规范记录。

(三)明确鉴定是否会涉及有损检验,申请人是否同意

若对鉴定中可能涉及对检材文件损坏,应提前向申请鉴定人说明,并得到其同意才可进行鉴定,否则,就不能继续鉴定。进行有损检验时应先固定原貌(可采用拍照等复制方法),并进行预实验,且要尽量选用对检材破坏范围小、破坏程度低、用量少的方法,并进行规范记录。

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规则,但是,由于缺乏具体规定,质证内容不明确等,使当下的法庭质证流于形式。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延伸法官的认知能力并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有必要对签名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作以详细的论述,在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时,对鉴定人也会产生相应的约束,法庭质证方也会依此有更全面的参考作为有效的质证内容。

[1]栾时春,张明泽.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对鉴定事项的释明[J].中国司法鉴定,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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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立根.物证技术学(第4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4]沙万中.文件检验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5]邹明理,杨旭.文书物证司法鉴定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6]杜志淳.司法鉴定概论(第2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D631

A

1673―2391(2014)04―0165―03

2014-02-13 责任编校:李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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