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后悔权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
2014-04-06张彬彬
张彬彬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安徽芜湖241000)
消费者后悔权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
张彬彬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安徽芜湖241000)
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平衡市场交易关系中因经营者强势地位而导致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设立的倾斜保护制度。在实践中,消费者可能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滥用后悔权,容易导致消费者道德风险问题,从而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要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防止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就需要对消费者后悔权道德风险进行防范化解。
消费者;后悔权;道德风险;经营者
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7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它从法律层面对消费者后悔权做出强制性规定,加大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
消费者后悔权也称为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英国称之为“冷静期”(cooling-offperiod),德国民法典中称之为“撤回权”,它是指在购买商品后,消费者如果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将商品退给经营者,并无须说明退货理由,也不需承担赔偿费用。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渊源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根据该法律规定,消费者后悔权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后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法律对后悔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方式等都做了特殊规定;(2)单方性,法律只赋予消费者该权利,经营者不享有此权利;(3)无因性,消费者行使此权利不需要任何原因,只要是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4)适用范围的限定性,后悔权只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消费行为,即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行为。
(二)设立消费者后悔权的必要性分析
1.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在日常交易中,经常会出现消费者在拿到购买的商品后才发现商品不如自己所愿的现象,尤其体现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新兴交易方式中。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经营者在交易中享有“卖家优势”:商品处在经营者手中,经营者能够充分了解商品的性能、价格等信息;与此相反,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市场竞争不完全充分,加上交易方式属于非直接接触,使得消费者很难清楚地掌握和了解商品的真实性能、品质。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就可以矫正因经营者强势地位而造成的利益失衡,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目标。
2.经营者自身优胜劣汰的必然选择
有人担心,消费者行使后悔权会使一些企业库存压力加大,可能不利于企业发展。笔者认为,“如果企业因为遭遇过多退货从而引起其生存出现问题的话,说明此经营方本身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后悔权只是很好地给它做出了一个测试”[1]。这部分经营者在优化调整后再次进入市场,也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对于经营者尤其是一些不诚信的经营者来说,消费者后悔权的存在,使得他们要时刻考虑可能面临的退换货风险。为将风险降到最低,经营者就会尽力加强自己的品牌建设,提供质量过硬、价格合理的商品,这种倒逼机制有利于经营者自身的发展。总之,赋予消费者以后悔权不会引起双方利益失衡,只会在优胜劣汰中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三)消费者后悔权的正当性基础——对“合同必须信守”原则的突破
“契约自由”是传统民法中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它使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获得信赖利益,任何一方无故不履行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点来看,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会使合同的期限利益受到破坏,不利于合同的稳定。
“契约自由”的理论前提是双方属于平等的主体,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但在考察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时,我们知道在网络交易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经济地位并不平等。双方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原因的存在,使得经营者拥有较强的经济地位和经济优势,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有可能不能完全实现意思自治,这时候契约自由的理论前提就已经丧失。在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同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仍然要求“合同必须信守”,就可能出现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就会使“契约自由”成为对消费者的束缚和捆绑。“过分强调抽象形式的契约自由,忽略了具体实质的契约自由,以致就现实而言,在社会及经济地位不平等情况下,个人对订立契约之本身,虽有其自由,但并不表示其订立契约完全出乎自由意志而为,因此,形式的契约自由,不得不借法律规范加以限制,以免浪费社会财富,并避免财富的不当分配,此亦为法律进步之必然趋势。”[2]为避免这种不公,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价值,就需要法律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并不违背“契约自由”的原则。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合同必须信守”的原则,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与新时代的立法精神是相符合的。
二、消费者后悔权的道德风险问题分析
上世纪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在研究保险合同时首次提出了“道德风险”这个经济学概念。它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道德风险问题是法律规范、道德观念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意图是通过倾斜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来促进成熟健康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建立。但由于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的发展、立法规制上的制度缺陷以及社会诚信原则的缺失,其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消费者滥用后悔权。
(一)消费者后悔权道德风险问题产生的原因
1.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的表现——狭隘的利己主义与理性的利己主义
在考察国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时,我们发现国外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发生相应变化:在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阶段伦理道德表现为狭隘的利己主义,市场经济高度成熟阶段则表现为理性的利己主义。理性的利己主义是最高阶段的利己主义,在法律规则方面体现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它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以损害他人利益来增进自己利益,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特点:第一,市场经济主体具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第二,认为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且在这样平等的基础上尊重对方权利,以利他的行为实现利己的目的,最终达到共赢。狭隘的利己主义是一种经验假说,认为人们在行动时总是只做最符合他们自己利益的事情。在法律规则方面则体现为权利的自由行使。
与国外相比,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法治观念和法律传统的缺乏,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伦理道德表现为狭隘的利己主义。反映到网络交易市场中来,消费者后悔权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这种狭隘的利己主义的表现。具体表现为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过分重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对经营者的权利和利益则持冷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不惜以违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2.立法规制上的制度缺陷
(1)成立条件的缺陷。作为一种法定单方合同解除权,消费者对建立的合同关系存废的决定权比较自由,只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无须陈述理由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即可直接单方解除合同。这一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改变了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不平等,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与纷繁复杂的合同关系相比,法律法规过于简单化、统一化并且缺乏详细的配套法规,在实际适用中缺乏灵活性,极可能使得消费者在行为选择上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2)缺乏对违约责任的必要的追究。《消法》没有对消费者后悔权违约责任做出规定。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同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消法》将消费者行使后悔权规定为其权利,出现了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却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矛盾,可能诱使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出现道德风险问题。
3.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金钱主义、利益至上等观念对人们的价值观产生巨大的冲击,再加上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健全,使得网络购物中的一些低素质的消费者为个人利益滥用后悔权,恶意消费、恶意退货,之前网络上出现的“恶意差评师”事件就是诚信原则缺失的表现。
(二)道德风险问题对消费者后悔权的负面影响
1.滥用后悔权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影响
第一,消费者滥用后悔权会出现恶意退货现象。恶意退货产生大量的退换货商品,无疑将大大增加经营者的人力成本与时间成本。如果竞争对手利用此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恶意退货,将后悔权变成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这对经营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第二,会对经营者商品质量的保障存在一些挑战。商品经消费者视验或者开封,难免会对商品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可能不利于商品的二次销售。第三,可能会在退货过程中遭遇霸王消费者掉包牟利。上海浦东法院3月19日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利用经营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将网购的电脑拆开,用残次的CPU、硬盘等替换掉原有正品退货退款非法牟利。恶意消费者退回来的货物是否与原货物一致,如不一致,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这些问题无疑会给经营者造成很大的困扰。第四,立法对商品是否可以退货缺乏详尽的标准细则,可能使得网络购物纠纷数量增多,出现大量“二手货”,造成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对网络购物的健康有序发展形成挑战。
2.滥用后悔权挑战了公平原则,易导致投机行为
市场行为主体在交易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诚信原则在市场交易关系中受到严重破坏。恶意退货的行为会使市场秩序混乱,阻碍社会进步。后悔权是一个旨在实现社会公平的制度,但道德风险问题则形成对社会公平原则的直接挑战。一些消费者通过道德风险行为获利,“不仅会进一步刺激当事者的再次投机行为,而且对其他社会群体产生示范效应,使其向他们看齐,致使整个社会风气日益败坏”[3]。因此,消费者后悔权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应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消费者后悔权道德风险的防范
消费者后悔权道德风险问题的防范与解决是个系统工程,仅依靠单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多方面的解决机制,这需要从法律层面和道德教育层面入手。
(一)法律规范层面
1.细化“不宜退货”的判断标准。《消法》规定了两种不适用后悔权的情形:(1)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2)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对于“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双方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对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却缺少判断标准,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因此,法律应该细化并增加“不宜退货”的判断标准。
2.建立对滥用后悔权的惩处机制。健康的市场交易秩序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共同努力建构,在市场中经营者受到相关部门机构的监管,而消费者也应该受到监督。如果市场秩序仅依靠消费者个人的诚信度来维持,无疑对经营者不公平。因此,立法应设立相关制度,对恶意消费者进行惩戒,比如建立恶意消费者黑名单制度或者网络购物实名制,在网购平台对不诚信的消费者进行公示;同时建议立法对滥用后悔权的消费者给予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罚款金额可以参照所取消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及滥用后悔权利的严重程度。这样不仅可以达到防止其他人再通过此种方式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而且可以在客观上减少消费者滥用后悔权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3.对后悔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由于后悔权突破了“合同必须信守”的原则,滥用后悔权可能会对合同制度造成严重损害,因此需要对“后悔权”的行使进行必要限制:(1)在法条中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后悔权的法定原则,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利。安利公司退货门事件就说明没有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规制,后悔权很容易被消费者滥用;(2)规定行使“后悔权”标的物价值的下限,如德国法律将80马克以下的商品排除出“后悔权”的适用情形。做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对价值小、影响不大的商品的纠缠不仅效率低,而且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因此,建议立法也规定一个适当的数额,低于这个数额的商品就不适用后悔权;(3)限制后悔权的适用范围。将后悔权适用范围限定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突出、对商品本身影响较大的交易领域,尤其是将食品、药品、卫生用品等商品排除出后悔权的适用范围,因为这些商品的退回会对再次销售产生影响,甚至有些可能还会存在安全问题。同时,增加除外规定,如在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时存在恶意且给经营者造成了重大损失情形下行使后悔权的行为无效。
4.在后悔权制度中引入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定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4]。前述虽然在防止消费者滥用后悔权方面设置了很多限制性规定,但要判断这些规定能否起到预期目的或者是否会影响善意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却是很不容易的。这时候如果在立法中引入诚信原则,就可以弥补一些法律难以规范到的情形。在发生纠纷时,让司法机关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判断消费者是否属于恶意行使后悔权,也有利于减少恶意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的情形。
(二)道德教育层面
当前社会道德滑坡与诚信缺失的现象,凸显了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要解决网络市场交易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就需要先对现实社会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破解。国家、学校以及网购交易平台应该加大伦理道德教育的宣传力度,使每个公民都能感受到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增加在网络购物中的自觉性。当诚信成为消费者、经营者的习惯的时候,自然就不会产生不诚信的道德风险行为。
[1]张向娜.论消费者的后悔权[D].保定:河北大学,2011.
[2]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1.
[3]路佳.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09.
[4]梁慧星.民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323.
[责任编辑:刘晓慧]
The Study ofM oralHazard Problem in Consumer Regret Right
ZHANGBin-bin
Consumer RegretRight,an inclinable protection policy,isestablished by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to avoid such phenomenon that consume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cannot get effective guarantee due to the businessoperator’s strong position,and to balance themarket trading relationships.In practice,based on their own interests,consumersmay abuse the regret right,which can easily lead tomoral hazard problem,and thus affect the normalmarket trading order.Therefore,it’sa greatneed to preventand defuse themoralhazard of consumer regret right so as to prevent consumers’abuse of regret right and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nsumerand thebusinessoperator.
Consumer;RegretRight;MoralHazard;BusinessOperator
D922.294
:A
:1008-7966(2014)06-0074-03
2014-06-20
张彬彬(1988-),男,安徽蒙城人,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