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投保指引
2014-04-05
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投保指引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综合治理寿险销售误导的有关要求,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60周岁(含)以上人群的投保审核与筛查,减少合同纠纷,特制订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是各分支机构在执行总公司投保规则及条款所约定投保方式基础上的补充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取得监管部门行政许可的人身保险公司,除电话、网络销售渠道以外的个人保险业务。所有人身险公司应共同遵守本投保指引,本辖区内各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 投保人年龄在60周岁(含)及以上、所投保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大于1年(不含)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对第二条所规定的适用人群,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传统型保险产品,最高投保年龄由各保险公司自行限制;投连险不得承保;分红险、万能险(包括具有分红、万能险特性的附加险)趸缴产品投保人年龄应小于等于65周岁,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应小于等于60周岁。
所有符合上述承保条件产品的最长缴费期按投保人年龄要求如下:
1.60-65周岁(含)的投保人:产品缴费期满年龄应小于70周岁;
2.66周岁及以上的投保人:产品必须为趸缴。
第四条 投保人年龄在60周岁(含)及以上的,保险公司应认真审核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和实际需求,按照投保人告知的个人年收入、收入来源及稳定性,结合客户实际需求,设定内部标准判断产品适销性,不得通过银保通或其他自动核保方式直接出单,必须进行人工财务核保审核。
第三章审核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本指引适用人群的投保需求,合理开发保险产品,在经营管理中应着重防范投保全过程各个环节的销售误导。投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需填写“年长客户投保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测评表”、“年长客户购买保险特别提示”。核保审核时关注以下审核要点:核实投保目的,了解投保经过,是否清楚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有无持续缴费能力,是否亲笔签名,着重防范销售误导。
第六条 投保人年缴费金额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收集财务资料核实投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收入来源。
1.趸缴产品:单张投保单缴费(按会计准则2号解释实施前的老口径下原保费收入)大于等于人民币10万元或等值外币,在本公司已有有效保单的累计实际已缴规模保费总和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或等值外币;
2.期缴产品:单张投保单年缴费(按会计准则2号解释实施前的老口径下原保费收入)大于等于人民币2万元或等值外币,在本公司已有有效保单的累计实际已缴规模大于等于人民币20万元或等值外币。
其中财务资料包括:问卷、财力证明(如工资单、税单、银行存款、股权收益、其他资产类收益证明等)。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对应比例对新单投保人进行契约调查:60周岁(含)~70周岁,各产品投保新单亲访面谈的比例不小于10%;70周岁(含)以上的,投保新单亲访面谈的比例为100%。
契调工作应当由公司销售部门之外的内设部门或独立第三方承担,可在客户住所、单位或其他约定地点面见。契约调查内容包括投保经过、客户对条款的了解情况、客户的健康、财务、职业状况,着重核实是否存在销售误导、代签名、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不规范展业情形。
第八条 体检规则暂按照各公司现行体检标准执行。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按本指引要求对投保人年龄、收入、缴费、产品保障内容、现金流特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判断产品的适销性,制定对应投保规则,并在业务系统中加以控制。
1.业务系统应自动计算客户保险历史,如发现本规定适用人群作为投保人,在半年内涉及3张及以上保单的,建议通过人身险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客户在其他公司的保险历史,并结合其财产、收入、产品保障等情况判断合理性,决定是否承保。
2.人工审核发现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的,应更换投保人或更换险种。
3.业务系统计算本指引第四条中的累计年缴保费,应包含个险、银保、电销、网销等所有渠道的规模保费。超过保费限制的,建议通过人身险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客户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
4.业务系统应根据投保人年龄段进行抽样契调,抽样调查比例与要求依据第七条规定。
5.银保渠道已实现银保通方式出单的,各家公司业务系统应增加核保控制手段,对超过保费限制的投保单不得当场出单,应提交人工审核。如过渡期内无法通过系统控制出单,保险公司应由内勤安排新契约调查,核实投保事项及投保人的交费能力。
第四章其他
第十条 如出现公司承保的个案与本指引冲突的,各公司需留存相关的投保资料以备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书、投保提示、“年长客户投保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测评表”、“年长客户购买保险特别提示”、财务资料、契调报告等,以证明客户的财务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一条 各家公司可以在不改变内容和逻辑关系的情况下,对“年长客户投保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测评表”、“年长客户购买保险特别提示”的版式进行修改,或与其他投保资料结合。
第十二条 本规则从正式下发之日起开始生效,各家保险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本指引完善核保规则、完成系统改造,实现本指引要求的核保风险管控。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