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网络销售模式监管建议
2014-04-05金跃文谭静常向平
文 金跃文 谭静 常向平
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如今,林林总总的保健食品早已伴随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商家销售保健食品的形式涉及保健食品连锁专卖店、厂家直销店、电话销售、会务营销、展会销售、网络销售等多种渠道形式。尤其以网络销售形式占据重要地位。但由于保健食品市场和互联网行业本身就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致使保健食品网络销售遭遇诚信危机,引发诸多诟病,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
网络销售是把双刃剑
网络销售即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直接销售商品或享受服务的过程。交易双方的洽谈、签约以及支付、交货等交易过程均通过互联网一并完成,交易过程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轻点鼠标就能完成,消费者不用逛街,商品就能送到身边。网络使销售的通信费用、促销成本和采购成本大幅降低,使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也给经营者带来更大的利润空间;快捷的交易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也使经营者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开拓市场,加之具有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规模不受场地限制等优势,网络销售迅速发展起来。
由于消费者只能通过产品图片及介绍来选择产品,网络销售在给经营者及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利用互联网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虚假夸大产品保健功能,伺机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谋取私利,如:以商标名进行宣传,介绍产品的网页上没有明确的产品信息,使得消费者难辨真伪;宣传含有绝对化用语或不实承诺,如“根治”、“不反弹”等用语和“无效退款”等承诺;编造治疗机理,欺骗、诱导消费者;产品标示信息与官方批件内容不符,相关标示批准文号不存在等,影响了保健食品网络销售的良性发展。此外,由于网上销售保健食品的商家多数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产品多为邮寄。多数消费者没有购买凭证,查清交易主体的真实信息难度大,监管和取证都很困难。
网络销售存在监管盲区
随着网络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行骗者的电脑技术水平、规避法律法规制裁以及迷惑消费者的技术也不断提高,对监管人员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当前保健食品监管执法正面临食品监管体制调整和新旧法律体系调整的双重挑战。虽然《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先后施行,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大量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调整修正。国家对网上销售药品有严格的监管条例,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但暂无专门针对网上销售保健食品的条款,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也没有延伸到网络,目前保健食品网络销售正处于监管盲区。
此外,对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进行监管的是食药监管部门,对网上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是工商部门,对网站运营情况负有监管职责的则是工信部门。多头治理衍生出的监管漏洞,也是导致网络销售保健食品问题多发的原因之一。
为网络销售约法三章
一是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于网络服务商备案地址不在本辖区内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向网络服务商备案地监管部门移送。信息产业、工商、公安、食药监管、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之间可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互通信息。
二是建立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许可制度,包括网络销售许可和互联网保健食品交易服务许可;建立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准入备案制度,对生产企业资质、保健食品批号、个人和各级经销商的销售资质进行备案,对各个综合电子商务网站在其网站上进行保健食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登记;标明企业与产品的经营资质,即在网上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和个人首先应该具备在线下进行交易的资质,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必须是合法产品,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在发布产品信息的同时还需要标明企业和产品的资质。可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审查企业与保健食品的相关资质证明的合法性;建立专门的网上保健食品批号查询平台,要求互联网销售的所有保健食品都必须将其批号链接至该平台,供消费者查询真伪。
三是建立举报有奖机制,调动和鼓励消费者对网上销售保健食品中存在夸大和虚假宣传的商家进行举报,使得监管人员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大保健食品网络销售中的虚假和夸大宣传查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目前多数消费者对保健食品常识了解很少,认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作用。针对消费者保健食品知识匮乏的现状,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向消费者宣传保健食品及医学保健方面的知识,指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合理选购和使用保健食品,并增强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形成健康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