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检查指南
2014-04-05丛骆骆
■文 丛骆骆 等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接6月下)
(二)调查与产品、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有关的原因。
(三)确定所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五)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应当予以记录。
(六)确保相关信息已传递到质量受权人和预防问题再次发生的直接负责人。
(七)确保相关信息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已通过高层管理人员的评审。
1.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起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规程,且是否涵盖了本条款的要求。
2. 抽查若干个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例,考察是否符合企业相关操作规程的要求。
第二百五十四条 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当有文件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
1. 抽取若干个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例,检查其过程是否均有记录。
2. 检查所有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是否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
第七节 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
1. 检查质量管理部门职责文件、物料供应商审计管理文件,是否明确规定质量部门在生产用物料供应商的质量评估和质量审计方面的职责和权利,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2. 检查是否有文件规定主要物料的确定原则,该原则是否至少是基于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和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
第二百五十六条 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
如质量评估需采用现场质量审计方式的,还应当明确审计内容、周期、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质。需采用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明确生产批量、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稳定性考察方案。
1. 查阅供应商评估操作规程,考查是否明确了以下内容。
1.1 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
1.2 如质量评估涉及现场质量审计的,相应的现场审计内容、程序、标准、周期、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质。
1.3 需采用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相应的生产批量、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稳定性考察方案。
2. 结合本节第二百五十八条的检查指导内容抽查相关记录,考查是否符合企业规定及本规范要求。
第二百五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被指定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的实践经验。
1. 查看相关文件,结合现场检查,考查企业是否有指定人员负责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并负责分发批准的供应商名单。
2. 查看该指定人员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的培训,结合现场检查,考查其是否具备执行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的能力。
第二百五十八条 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件。应当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系统。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有报告。
1.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供应商的现场质量审计文件,查看文件内容是否包括:
1.1 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确保资质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
1.2 现场质量审计范围,如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
1.3 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属性进行检查,如无菌制剂生产企业对免洗胶塞生产企业的现场审计中是否重点检查无菌生产条件等。
1.4 如经销商有仓库,并且物料在经销商仓库中停放的,对经销商相应仓储条件、能力及质量体系的现场审计。
2. 结合产品特点,抽取主要物料、内、外包装材料供应商(包括经销商)的审计记录及审计报告,是否满足企业文件规定以及本条款的要求。
第二百五十九条 必要时,应当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1. 检查物料供应商确立的相关文件,考查是否规定了必要时应当对主要物料供应商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2. 查看具体实例,考查是否按企业规定及本条款的要求执行。
第二百六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
1. 检查企业物料供应商管理规程,是否涵盖本条款要求。
2. 抽查物料供应商评估档案,查看是否包含上述必要资料。
第二百六十一条 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当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1. 检查物料供应商(包括生产商和经销商)变更控制的相关文件,其内容规定是否符合本条款要求;
2. 抽查企业主要物料供应商变更实例,查看变更过程中是否进行了质量评估,是否对产品进行了相关验证和稳定性考察;
3. 应注意检查物料供应商变更控制文件和相关记录,考查是否涵盖了新增物料或在用物料的新增或变更生产商、经销商的审计要求。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如有)名称等,并及时更新。
1. 检查物料管理部门、仓库是否有由质量管理部门分发的受控的合格供应商目录;
如采用计算机化系统,考查系统内的合格供应商目录是否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一致。
2. 查看合格供应商目录中内容是否满足本条款要求。
第二百六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检查主要物料供应商档案中是否有质量协议,协议内容是否明确了双方的质量责任。查看协议中是否明确要求当物料供应商的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告知物料使用方(即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百六十四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或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应当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审计。
1. 检查企业供应商管理的相关文件,查看文件内容是否至少包括:
1.1 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的规定。
1.2 定期回顾分析物料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
1.3 物料质量问题、物料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企业应尽快采取针对性的现场审计。
2. 抽查供应商档案,检查内容参见本节第二百六十五条中的检查指导内容。
3. 查看当物料出现问题时或物料供应商的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企业是如何处理的,与其建立的规程是否一致(可结合本节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检查指导内容检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
抽查物料供应商档案,查看档案内容是否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第八节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第二百六十六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的方向。应当考虑以往回顾分析的历史数据,还应当对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有效性进行自检。
当有合理的科学依据时,可按照产品的剂型分类进行质量回顾,如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和无菌制剂等。
回顾分析应当有报告。
企业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形进行回顾分析。
(一)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应商的原辅料。
(二)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
(三)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
(四)所有重大偏差及相关的调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五)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等的所有变更。
(六)已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注册所有变更。
(七)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
(八)所有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投诉、召回及调查。
(九)与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的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十)新获批准和有变更的药品,按照注册要求上市后应当完成的工作情况。
(十一)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