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
2014-04-05丛骆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丛骆骆 等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接8月下)
第二百九十一条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
查看合同约定是否明确规定应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第二百九十二条 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查看合同约定是否明确,规定应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检查核心
本指南中所指的产品发运是指企业将产品发送至经销商或用户的一系列操作,包括配货、运输等。产品召回是药品成品从离开原已运抵的客户方至返回到生产企业的过程。对产品发运环节的良好管理,目的在于确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已形成的质量特性得到可靠的维护,使药品能够在整个有效期内满足预定用途。
第一节 原则
第二百九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系统,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1.查看药品召回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药品安全隐患相关信息的监测收集、调查评估、召回计划的制定、计划实施和召回完成后的报告。可参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2.查看企业是否有确保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四条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监督销毁,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的除外。
1. 查看召回产品的处理程序和处理记录,考查是否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2. 对于退货产品的处理,请参考“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中的检查指导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节 发运
第二百九十五条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发运记录。根据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当能够及时全部追回,发运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等。
查看产品发运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发运记录,抽查具体批次实物相核对,考查是否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第二百九十六条 药品发运的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当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查看涉及产品合箱操作的规程和记录,考查是否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第二百九十七条 发运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查看产品发运管理规程中关于发运记录保存年限的要求,抽查具体品种目前能查阅到的最早时间的发运记录,考查是否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第三节 召回
第二百九十八条 应当制定召回操作规程,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
查看产品召回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从以下角度评估该规程在内容上的完整性和可行性,考查是否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1.应涵盖的环节:药品安全隐患相关信息的监测收集、调查评估、召回计划的制定、计划实施和召回完成后的报告。
2.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内部沟通关系和沟通方式应清晰、明确,覆盖规程中的所有环节。
3.公司与外部相关方(包括药监部门、批发商、直接供货的医疗机构等)的沟通关系、沟通方式、沟通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4.各环节的时限规定。
5.是否采用模拟召回或其他适当方式确认召回管理规程的可行性。
可参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第二百九十九条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如产品召回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
查看召回管理规程关于召回工作的组织协调、资源配备方面的规定,以及确保质量受权人获知召回情况的要求,考查是否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第三百条 召回应当能够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
查看实际发生的召回实例(如涉及),对照产品召回管理规程的要求,查看相应的调查评估过程、召回计划制定、实施过程和召回完毕后的总结报告情况,考查是否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第三百零一条 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从市场召回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查看产品召回管理规程中关于将召回情况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包括上报程序的启动标准、报告内容、报告时限、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以及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考查是否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第三百零二条 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能够迅速查阅到药品发运记录。
1.查看产品召回管理规程中关于调阅召回事项涉及的药品发运记录的规定,包括药品发运记录保管部门及具体责任人的职责、提供方式、提供时限、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关系等;抽查具体品种某一时间段的发运记录,考查相关规定的可行性。
2.查看所有直供客户(包括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联系方式是否均有充分记录,确保工作时间内外均能及时联系上。
第三百零三条 已召回的产品应当有标识,并单独、妥善贮存,等待最终处理决定。
查看产品召回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召回产品的存放地点、召回产品实物(如有)的标识,是否在单独的隔离区内妥善贮存,是否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第三百零四条 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产品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情况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查看召回产品管理规程关于召回实施过程记录以及召回完成后报告的相关规定、空白文件表格的样式,查看产品召回实例中的记录与报告(如涉及),考查是否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第三百零五条 应当定期对产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查看产品召回管理规程中关于召回系统有效性评估的规定,包括评估方法、标准和评估周期,考查是否符合本条款的要求。
第十三章 自 检
检查核心
自检是企业自我检查、评估是否符合药品GMP的手段,也是提高GMP实施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自检应定期进行,自检中发现的缺陷项应制订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
第一节 原则
第三百零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自检,监控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1.企业是否制定自检的管理规程或操作规程,以确保企业能持续不断地执行本规范的要求。
2.质量管理部门在自检工作中是否充分履行了上述职责。
3.对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是否能及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节 自检
第三百零七条 自检应当有计划,对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1.是否制定有自检计划。
2.是否定期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检。
第三百零八条 应当由企业指定人员进行独立、系统、全面的自检,也可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
企业是否指定部门或人员进行独立、系统、全面的自检。
★ 如聘请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建议企业对其专业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的审计,应有相应记录、报告和结论。
第三百零九条 自检应当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当有自检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检情况应当报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1.查阅企业自检是否有记录。
2.查阅企业自检完成后是否形成自检报告。
3.查阅企业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并按计划及时整改。
4.检查自检报告是否上报。
5.检查企业最近一次自检报告,确认纠正及预防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一十条 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对无菌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药品或生产质量管理活动的特殊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企业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百一十二条 略(请参见“术语汇编”)
第三百一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
术语汇编(按汉语拼音排序)
1.包装:待包装产品变成成品所需的所有操作步骤,包括分装、贴签等。但无菌生产工艺中产品的无菌灌装,以及最终灭菌产品的灌装等不视为包装。(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2.包装材料:药品包装所用的材料,包括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印刷包装材料,但不包括发运用的外包装材料。(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3.操作规程:经批准用来指导设备操作、维护与清洁、验证、环境控制、取样和检验等药品生产活动的通用性文件,也称标准操作规程。(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4.产品:包括药品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5.产品生命周期:产品从最初的研发、上市直至退市的所有阶段。(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6.成品:已完成所有生产操作步骤和最终包装的产品。(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7.重新加工: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8. 传统发酵:指利用自然界存在的微生物或用传统方法(如辐照或化学诱变)改良的微生物来生产原料药的工艺。用“传统发酵”生产的原料药通常是小分子产品,如抗生素、氨基酸、维生素和糖类。(药品GMP,原料药附录,第49条)
9.吹灌封设备:指将热塑性材料吹制成容器并完成灌装和密封的全自动机器,可连续进行吹塑、灌装、密封(简称吹灌封)操作。(药品GMP,无菌药品附录,第81条)
10.待包装产品:尚未进行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他加工工序的产品。(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11.待验:指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采用物理手段或其他有效方式将其隔离或区分,在允许用于投料生产或上市销售之前贮存、等待作出放行决定的状态。(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12.单向流:指空气朝着同一个方向,以稳定均匀的方式和足够的速率流动。单向流能持续清除关键操作区域的颗粒。(药品GMP,无菌药品附录,第81条)
13.动态:指生产设备按预定的工艺模式运行并有规定数量的操作人员在现场操作的状态。(药品GMP,无菌药品附录,第81条)
14.发放:指生产过程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文件、生产用模具等在企业内部流转的一系列操作。(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15.发运:指企业将产品发送到经销商或用户的一系列操作,包括配货、运输等。(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16. 返工: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成品的一部分或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17.放行:对一批物料或产品进行质量评价,作出批准使用或投放市场或其他决定的操作。(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18.非无菌原料药:法定药品标准中未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药品GMP,原料药附录,第49条)
19.非最终灭菌的无菌药品:指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无菌药品。(药品GMP,无菌药品附录,第4条)
20.辅料:指生物制品在配制过程中所使用的辅助材料,如佐剂、稳定剂、赋形剂等。(药品GMP,生物制品附录,第57条)
21.复验期: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22.高层管理人员:在企业内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企业、具有调动资源的权力和职责的人员。(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23.隔离操作器:指配备B级(ISO 5级)或更高洁净度级别的空气净化装置,并能使其内部环境始终与外界环境(如其所在洁净室和操作人员)完全隔离的装置或系统。(药品GMP,无菌药品附录,第81条)
24.工艺规程:为生产特定数量的成品而制定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包括生产处方、生产操作要求和包装操作要求,规定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工艺参数和条件、加工说明(包括中间控制)、注意事项等内容。(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25.工艺助剂:在原料药或中间产品生产中起辅助作用、本身不参与化学或生物学反应的物料(如助滤剂、活性炭,但不包括溶剂)。(药品GMP,原料药附录,第49条)
26.供应商:指物料、设备、仪器、试剂、服务等的提供方,如生产商、经销商等。(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27.关键质量属性:指某种物理、化学、生物学或微生物学的性质,应当有适当限度、范围或分布,保证预期的产品质量。(药品GMP,原料药附录,第49条)
28.回收:在某一特定的生产阶段,将以前生产的一批或数批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加入到另一批次中的操作。(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29.计算机化系统:用于报告或自动控制的集成系统,包括数据输入、电子处理和信息输出。(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30.检验结果超标:检验结果超出法定标准及企业制定标准的所有情形。(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31.交叉污染:不同原料、辅料及产品之间发生的相互污染。(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32.校准:在规定条件下,确定测量、记录、控制仪器或系统的示值(尤指称量)或实物量具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参照标准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系列活动。(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33.阶段性生产方式:指在共用生产区内,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生产某一产品,再对相应的共用生产区、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彻底清洁,更换生产另一种产品的方式。(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34.洁净区: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35.警戒限度:系统的关键参数超出正常范围,但未达到纠偏限度,需要引起警觉,可能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限度标准。(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36.静态:指所有生产设备均已安装就绪,但没有生产活动且无操作人员在场的状态。(药品GMP,无菌药品附录,第81条)
37.纠偏限度:系统的关键参数超出可接受标准,需要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措施的限度标准。(药品GMP,正文第312条)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