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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犯罪及其政策反思”专题研讨会纪 要(上篇)

2014-04-05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弱势群体犯罪

“弱势群体犯罪及其政策反思”专题研讨会纪 要(上篇)

引言

在我国,1996年开始见到有关女性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文章发表,但没有得到全社会的关注。朱镕基在2002年全国“两会”上提出失业者弱势群体的概念并要求全社会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帮助以来,弱势群体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最初,被关注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失地农民”、农村贫困户、进城务工人员和城市贫民等四类人群,近年来则被广泛使用。但是,对于刑释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关注远远不够。

2011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提出加强和完善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随后,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4次专题会议上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专门部署,提了服刑再造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容易肇事人员、精神病人和艾滋病人5类人群。

弱势群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关注弱势群体的呼声也在不断提高。弱势群体犯罪问题是犯罪学家们持续关注的重点问题。为此,在河南省犯罪学研究会的倡议下,2014年4月27日至28日,在河南警察学院召开了“弱势群体犯罪及其政策反思”学术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河南省犯罪学研究会主办、河南警察学院承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几位知名犯罪学专家和相关课题研究成果丰硕的学者应邀参加,几位具有不同学科背景和研究专长的河南警察学院教授、博士等也参加了研讨。会议共分为四个议题:弱势群体的概念与内涵、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对弱势群体犯罪的刑事政策和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政策的反思。与会者对弱势群体犯罪及其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形成了一些积极的共识和有价值的学术成果。

本刊连续两期登载研讨会纪要,以飨诸君。

主持人:翟英范(河南警察学院教授)

嘉 宾: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张 荆(北京工业大学教授)

狄小华(南京大学教授)

卜安淳(南京大学教授)

王瑞山(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袁 梦(中国海关学院教师)

朱营周(河南警察学院教授)

余 强(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

张 超(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

王利宾(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

专题一:弱势群体的概念与内涵

皮艺军:弱势群体的内涵和外延是非常繁杂的,先采取枚举法,从基本特征着手,对弱势群体进行分类。分类之后,内涵外延都会更为清晰,对它进行定义就会比较准确。每个人都可以拿出一个定义来,这样的成果很好,最起码我们互相都有参照、借鉴价值。我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定义,是指因先赋原因或后天制度性的不当设计和执行而处于不利地位、应当受到社会保护的群体。

张远煌:弱势群体,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因制度性安排的不良,在社会资源的占有上处于被剥夺境地的社会人群或社会阶层。其基本特征有三:一是处于明显不利的社会经济地位之中;二是陷入不利状况的主要原因不在其自身,而是制度性安排的结果;三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救助机制,靠其自身难以摆脱困境,以至出现被社会边缘化的固化趋势。

张 荆:弱势群体的概念被广泛使用,但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近年来更多地被社会学界使用,并且大有“弱势群体像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趋势,甚至掌有公权力的公务员也把自己称为“弱势群体”。从犯罪的角度研究弱势群体,应当主要限制于两部分人,一部分是生理和心理上有残疾或严重障碍的人群,另一部分是失业者、贫困人群。其中,后者是我国街头犯罪的主体,应当是研究的重点。

狄小华:因身心原因或政策、法律影响,生存或发展处于困境的一类人。

卜安淳:弱势、强势是相对的,弱势、强势是可变的,弱势、强势一般是互动的,弱势、强势也可能转化,甚至在互动过程中相互转化。弱势、强势都可能群体化,弱势群体、强势群体都可能固化。弱势者、强势者是对比而言的,弱势群体、强势群体也是对比而言的。

翟英范:弱势群体在本质上是受政策性歧视和法律、法规限制,被主流社会排斥的群体。关注弱势群体更重要的是要帮他们解决问题,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而不是给他们贴上一个标签,让他们成为另类,进而在社会资源分配方面受到极不公平的待遇,增加社会治安的风险因素。

翟英范:各位专家,今天我们研讨分这几个阶段:一是弱势群体的概念与内涵;二是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三是对弱势群体犯罪的刑事处罚政策;四是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政策的研讨。现在先请王瑞山和袁梦两位老师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相关内容。

王瑞山:研讨会主题是弱势群体,我们做的是特殊人群,我们把他的范围定为弱势群体,他的特征性比较明显,就是在政治或者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这也是跟会议主题相关的部分。

我对特殊人群的研究有几点反思,第一个是特殊人群的概念问题。上海市把特殊人群界定为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社区青少年五类,这是上海司法局、上海市综治办的统计口径。北京市把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排除在外,把易感染艾滋病群体与其他四类,作为京津本地特殊人群的主要范畴。我们觉得特殊人群应该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就是在经济、政治等方面因个人的经历或者背景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所以说,他们在社会中遭受到排斥,可能是心理上的社会排斥,或是制度当中的一些规定性的限制,即制度排斥。

我们的研究主要是着眼于制度性排斥,制度性排斥是一种正式的排斥,一种积极的排斥。在这些人适应社会、回归正常生活的时候,它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障碍。

我们在做一个法规梳理,发现近20年排斥法条的规定是呈上升趋势。所以说,这个问题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袁 梦:这些数据我们从去年开始收集,我们这次参会主要准备的是对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政策的检讨,是以法律排斥为视角的。截至4月15日,相关法律有24部,行政法规有19部,司法解释有10部,部门规章有71部,地方性法规28部,地方政府规章40多部,地方规范性文件有600多部。总共有800多部的法律法规直接排斥刑释人员完全回归社会。

这些排斥的内容主要分为就业排斥、户籍排斥,一些资格资质考试的排斥,还有一些人身权益的排斥。比如说,在刑满释放人员受排斥的职业里面,有教师、校车驾驶员、驻外外交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保安、典当行、贷征税款人员、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还有小额贷款公司、导游、开锁业、经营活动、各个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婚姻介绍所的直接介绍人,还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包括公务员、公证员、法官、警察、检察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只有律师这个职业,前科是过失犯罪者可以从事,故意犯罪就不能再从事。以上都是对他们就业的一个直接排斥。我还梳理出了职业资格准入的一个限制,包括考司法考试、考海关报关员、会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精算师、建造师等,这些都是把刑释人员排斥掉的。

关于对其他制度的影响,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五类:一个是烈士遗属抚恤和优待资格。国家规定,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终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和优待资格。其实这一条非常值得考虑,因为他的犯罪行为跟他获得烈士遗属是没有直接关系的。还有变性手术问题,如果他有犯罪记录的话,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告备案,很可能因为他犯过罪不允许做变性手术。还有工伤的认定问题,如果因为曾经故意犯罪造成过自己身体损伤,就不能再有机会被认定为工伤。

我们认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这一条虽然没有直接对刑释人员就业作出任何限制,而且表面上和就业也没有关系,但是这条规定导致他们就业屡遭重挫。这个条文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由于有受刑罚的经历,因此很多单位在选择用人的时候,刑释人员不可避免地就因为这一条处于劣势。

制度排斥的法条,包括定期排斥和终身排斥。比如,有的金融犯罪者被要求五年之内犯过这个罪,不可以从事这个行业;但是,教师不同,只要曾经故意犯罪或者是受到剥夺政治权利以上的刑罚,就不可以再从事教师职业。

我们提出了三个修改意见和建议。第一,控制制度排斥的时限,改革终身剥夺制度,完善定期剥夺制度。所有的法条都要有一定的期限,这条是参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追溯时效的规定。它规定五年之内的轻罪可以不把它作为犯罪,那为什么轻罪刑满释放五年之后,还要继续剥夺他就业的权利呢?第二,完善不同行业的制度性排斥规定。建议改革全部剥夺,完善部分剥夺,按照罪名和刑罚进行区分。第三,完善前科报告制度,我们觉得这个前科报告义务似乎不必要存在。

翟英范:两位介绍了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政策情况,这是我们今天研究主题中的一项内容,它可以给我们很多启发。弱势群体的概念及其内涵,张老师,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张远煌:他们讲的这个特殊群体主要是受过刑事处罚的群体,严格意义上讲,在中国这还不是弱势群体的典型和代表。我们要讨论弱势群体问题的时候,关键性的东西要明确,包括怎么认识弱势群体这个概念本身,弱势群体到底折射出我们社会中的一些什么样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是很清楚的话,你要谈政策、谈原因,就会偏离方向。我简单谈五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如何正确看待人生而平等与弱势群体存在的客观性问题。理论上讲,我们讲人是生而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那么,弱势群体是不是一个客观现象,我们首先要正视这个问题。我们讲人生而平等,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它主要是指什么呢?是要强调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目的要以人为中心,人只能是目的,而不能一群人成为另一群人谋求发展、利益或机会的工具,是强调人格的平等,人格的尊严,是指这个。如果我们一部分人成功了,另外一部分人成了他们的牺牲品,这就使人成了工具和手段。这在法律意义上是不能允许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不可能生而平等。有的出生在老少边穷地区,有的出生在北京、上海,家庭背景、社会环境都不一样,怎么可能平等呢?不可能平等。还有,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个体在社会发展中竞争的实力、制度性的安排和其他一些限制,使得人们事实上处于不平等。比如说,通过一个高考制度,社会中就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进入名牌大学,这就是一种制度安排的不平等,但因优质资源有限,也只能如此。所以说,在任何社会中,任何时期都会存在一定数量的弱势群体,这是一个客观现象。我们不能以有没有弱势群体的存在,作为判断这个社会是否健康的标准,这个问题不是很关键。

关键是什么问题呢?要分析这个弱势群体是怎么产生的,它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如果是在自然竞争再碰到合理的制度环境下产生了弱势群体,这个一般主要指心理或生理上有障碍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先天的不足,和健全的人竞争处于不利地位。那么这个需要特殊对待,这一块我们国家向来重视,做得也不错。我们的残疾人事业在世界上做得还是不错的,所以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大家都明白,我所指的主要不是这个问题,不是说社会中不该有弱势群体这个现象。

但是有一个问题我们要注意,当弱势群体的规模和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没有减少,有扩张的趋势,而且这种弱势群体开始处于一种固化的态势,动不了了。如果出现这么一个态势,这就说明这个社会是一种病态的,已经很不健康了。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去诊断原因,开出处方。

第二个观点,当作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我们来讨论弱势群体这个现象的时候,对弱势群体概念的把握、类型的划分及其原因的分析,只能着眼于社会因素,着眼于现行社会政策体制的反思和检讨。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我们的讨论也才具有建设性、针对性。对弱势群体的分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比如说从产生的原因,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比较容易理解,如残疾人、老成年、未成年人、女性等。那么社会性弱势群体呢,现在经常指的一些,包括下岗工人、退休员工、被征地的农民、城市农民工、失业者等,这个有很多了。

我认为,还可以有一个分类。从可改变程度上看,可以分为绝对的弱势群体与相对的弱势群体。绝对的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先天或者后天的因素导致的精神上的、身体上的残疾,前面讲的生理性的弱势群体包含其中了。相对的弱势群体是一个什么概念呢?可以在本质上把它理解为,社会资源或者利益被相对剥夺而产生的群体。这个群体从过去到现在纵向来看,它的处境不一定更加悲惨,不一定更加可怕,当然也可能更加可怕。关键是什么呢?由于政策的导向,或者制度制定的初衷,或者制度运行机制的不良,导致他们没有办法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无法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也就是说,他们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没有得到他们所应有的尊重和权利,从而被社会边缘化了。

这类例子很多,从体制上来讲,我把它分为两个,一个就是由于制度和政策的因素,处于传统体制之外的人,他们进入不了这个传统体制。由于市场化改革的不到位,这种体制把传统体制的弊端与市场体制的弊端全部集中到一起了,两种体制的好处恰恰都丢失了。相当一部分群体,他们在传统体制外。处于传统体制外的那些人,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又处于什么地位呢?在市场体制下,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其发展、改善或上升的空间、途径又被堵住了,“两头”占不到一头。我们想一想,这种群体在社会中也是广泛存在。这个说明什么问题?“两头”占不到一头,表明在现在这个政策环境里面,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成为某些利益集团、强势者寻求拓展机会或获取垄断利润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这就背离了刚才我们讲的人生而平等。不管我收入多少,我收入两三千,你收入两三万,如果是在同等的竞争基础上得来的,那出现这种差距是合理的。而现在不是这样,一部分人成了另一部分人致富的手段和工具。我要发展、要致富,就必须牺牲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这个问题严重了。那么这个就是我们社会进入了一种病态,也是我们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谈到弱势群体的时候,也容易忽视一个群体。国家、地方为了发展经济而污染环境造成的弱势群体,人们提这个弱势群体的不多。从媒体里面经常可以看到,某个省某个市由于水质的污染,出现了癌症村;还有很有名的河北石家庄的“红豆汤”事件。因为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一个庞大的受害群体,这个群体是建工厂被征地的农民和高危工厂周边的居民。

现在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像这个受害的弱势群体,谁来保护他们的利益,他们又该向谁表达利益诉求呢?弱势群体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自己的基本重大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没有办法去说理。这种状况是社会的一种悲哀,出了事情没办法。我刚才讲过,我们的一些基本的制度政策导向,没有把人作为我们一切活动的归属,我们立法与执法中的一些取舍,没有体现以人为本。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怎么依法监管啊,有环保部官员统计,即使污染超标排放之后的罚款,罚款的成本不及企业违规排放所获得收益的1/10。所以,一定要和制度因素联系起来。如果不做这方面的扩展,探讨这个话题的意义就不大。

第三个观点,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与保护现状,从根本上反映了一个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底线。一个水桶缺了一块,桶内水位自然高不起来。如果说一个社会容许或者容忍弱肉强食、自然淘汰的丛林法则在现实中再现,那么,这个社会不管处于21世纪还是多少世纪,它都是一个缺乏人性关怀的野蛮社会。那么这种社会由于内部缺乏整合机制,社会各个阶层很难形成目标一致的合力,也就难以持续稳定地健康发展。这个问题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已经表现出来。稳定问题,为什么要强调稳定呢?说明社会内部的整合机制不健全,不和谐因素多并且难以有效消除,这将使国家难以形成目标一致的活动。

第四个观点,中国现在的弱势群体出现固化,更多的是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结构严重失调的一种表现。弱势群体或者弱势阶层作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长期不平衡代价的承担者,或社会公平的制度性供给不足的牺牲者,帮助他们是社会既得利益者、是强势阶层、是政府的一种义务。在某种意义上,应把帮助弱势群体理解为是社会强势者的一种自我救赎,这个事值得琢磨一下。你过去以牺牲他们为代价获得了超常的发展、超常的利益,到了现在你得悔过,你得自我救赎。要以这样的立场来探讨我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扶对策,而不是一种所谓的高尚的利他主义。

第五个观点,现阶段仇恨社会型犯罪、无直接动因的群体性事件等现象的高频率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弱势群体成员为改变自己的处境,以极端的方式向我们社会发出的一种呐喊,一种抗争。

最后,我想点一下主题。如果说天灾的发生,是因为大自然失去和谐,那么弱势群体的犯罪现象,反映的是社会群体性的人心失去了安宁。对此,我们的政府、我们的社会,不能不察。我们现在要反思一个问题,对这种现象我们应该做什么?我们可以做什么?我们又已经做了什么?

翟英范:谢谢张远煌老师,张老师从五个方面阐释了自己的观点,听来发人深省,开拓了我们对这个问题认识的视野。下面请皮艺军老师做精彩发言,后面进入自由讨论阶段。

皮艺军:我想还是让讨论有一个逻辑顺序,先把什么是弱势群体的问题,让大家集思广益地讨论一下。每个人都在完善和提升这个概念。这个概念的界定从政府到学术界都不是很清楚的。我想弱势群体是非常繁杂的,每个人都可以从官员到大学生列出多个弱势群体。所以,不妨先采取研究方法中的枚举法。我们针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把那些可能涉及弱势群体的事物罗列出来,然后对这些事物进行分类。分类之后,内涵外延都会更为清晰,对它进行定义就会比较准确。

可以把弱势做个原则上的划分。一类是先赋弱势,另一类是后天弱势。先赋弱势可能包括年龄、性别、人身残疾、家庭出身、居住地,这些是很难改变的。先赋还可以包括性取向,刚才提到了变性,这也是需要关注的。与刑满释放人员不同,这些先赋弱势在自己什么坏事都没有做的情况下,就会被贴上负面的标签。

后天弱势是否可以看做一种后天制作,是通过社会本身的一些运作过程或是社会政策在后天制造出来弱势。比方说环境污染的后果制造的一批染上癌症等多种疾病的弱势者,比如说河南上蔡地区通过卖血造成的弱势群体。所以,这里面我们更应该关注弱势的制度制造,或者政策制造。我们从建国到现在有一种社会机制,在研究犯罪原因中间也谈到过,就是树立对立面的问题,它在制造麻烦,制造着负担,制造着自己的对立群体。比如在上访、城市拆迁、失地农民、环境污染,说明政策制定中的理念出了问题。

制造弱势的过程,呈现一种马太效应,使得弱势的人就越加弱势。这里面存在着对于制度的反省,实际上,这种客观的、不留情面的反省,在我们现在社会中间很难做到。因为,有些官员认为反省会损害政府的威信,会丢面子,会丢官位,会导致经济赔偿。于是,拒不认错,拒不反省,拒不引咎辞职。

在讨论弱势问题时,我希望大家注意两个概念,一个叫做歧视。歧视在我们中国文化中间是怎么样的。我们现在好像没有族群歧视,其实我们族群歧视是存在的,比如职业歧视,不同职业的群体之间这种歧视实际上是严重存在的。这里面就存在一系列的歧视,制度上的歧视、经济地位的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身体歧视等。歧视是主观的文化上的一种指向。

另一个是跟歧视直接相关的,由主观变成一种制度设计的东西,就是排斥。排斥本身也有文化的因素。比如说我们这个种族,我们这个社会是从排斥发展到排异。从2000多年的专制王朝的演进来看,它是排异的,对异族、异见、异域文化的排异。不允许多元文化的共存,不允许他人的监督,只强调自律,认为我们可以自我进化,排斥其他人的监督。研究弱势,会发现当弱势受到社会挤压所做出的反应,经常是不被接受的,因为政府会认为他们本身就是麻烦,而且是制造麻烦的人,认为他们已经跟我们不是一类人,是跟我们作对的人。于是,排斥和排异就这样产生了。

当然这里面可能涉及原因问题,在考虑到弱势群体定义的时候,理论上的划分,是把先赋和后天的弱势进行划分,于是就看到了后天因为环境的原因,因为制度等原因所造成的弱势。用枚举的方法来罗列这些弱势的群体,尽可能把它穷尽了,穷尽了以后才有可能把他们划分定位,他们到底是政治地位,是社会地位,是经济地位,是先赋还是后天造成的这种弱势地位。

这里面还存在着竞争能力的薄弱。远煌说到人生而平等,生而平等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平等,这种平等其实是作为他的一种理论的平等。其实,后天的机会平等也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因为弱势者获取机会的能力,或者叫获得机会的机会是不平等的。因为在北京的孩子上大学跟外地的人上大学,不管是在什么方面,他首先是在机会上的一种不平等。所以由于他的这种机会的不平等,造成了他在获取机会上的能力上出现一种差异。

狄小华:我觉得研究这个问题要先确定研究的取向。弱势群体研究的第一种取向是如何对弱势群体进行保障;第二种取向是通过对弱势群体产生原因的反思,思考怎么来避免政策性、法律性的弱势群体的形成。从这样的角度理解,弱势群体指因生理、心理等原因所引起的,或因法律、政策的影响等所导致的,生存、发展面临困境的这样一类人。

由于生理的残缺,生理、心理的疾病引发的弱势群体,在过去主要是由家庭来承担他们的医疗、生活等保障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责任要加大,研究这个非常重要,从人道、伦常的角度来研究弱势群体的国家、社会保障问题。我觉得需要重点研究的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因政策的问题、法律的原因引发的弱势群体。这种弱势群体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而且这种政策、法律的原因引起的弱势群体还很容易形成社会结构的固化。我觉得这应该成为我们今天研究的最主要的方面。因生理、心理原因引起的弱势,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经比较多。而对这种因政策性、法律性原因引发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研究,目前还比较薄弱,以致人们对他们的关注不够。

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看弱势群体,正如刚才皮老师所罗列的,太多了。比如说刑释解教人员、流浪人员、下岗人员、失地农民,还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失去健康的农民,如此等等,都与政策甚至法律有关。由政策、法律引起的弱势群体,由于涉及面广,又与政策存在关系,因此,也是引起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原因。社会在不断发展和变化,过去出台的政策、法律形成的一些老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还会引发新的问题。如城乡二元结构就是过去的政策引起的老问题,但这一老问题正在引发许多新的问题,因此,需要加大力度解决这一老问题,才能遏制产生新的问题。我国的工业基础薄弱,所以,工业和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农村和农民是作出了重大贡献、作出了很大牺牲的,城乡二元结构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过去,农民作出最大牺牲,毕竟没有动摇他们生存的根本,即土地、山林等资源。而现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民难以真正融入城市,另一方面,又在城市不断扩张的过程中,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等资源在减少或消失,环境在恶化,生存正面临困境。这种由政策引起的弱势群体还在不断扩大,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还没有缓解,任其继续发展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犯罪是社会矛盾或社会问题的一种极端反映,犯罪学的研究如果只看到一个个个体的犯罪,而不能深挖引起这些犯罪的深层原因,并设法通过深化改革去消除这些原因,那么,犯罪学在当下中国的影响就难以真正扩大。

所以研究社会弱势群体,我主张分两类弱势群体研究:第一类是因心理、生理上的问题引起的弱势群体,对这一类群体的研究主要是社会保障。第二类是由政策、法律原因引起的弱势群体。这两类有时是存在交叉的,比如说环境引起的越来越多失去健康的农民的问题,又比如说农民工在外面干活而致残、致病等,因法律保护不力而处于贫困状态。常常一个劳动力致残,导致一个家庭失去支撑,成为弱势群体。对这种政策性、法律性原因引起的弱势群体,既要研究相关的保障以托底,更要调整政策、法律,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现在应对因政策、法律原因引起的弱势群体问题时,要么视而不见任其发展,要么采取简单的花钱买平安措施,由于没有从根子上去思考解决问题之法,问题不断被掩盖,弱势群体还在扩大。所以,我们如果能从犯罪学的独特视角来研究弱势群体,就可能对整个国家政策调整产生影响,从而更好地彰显犯罪学的批判价值。既然有些弱势群体的产生与政策、法律有关,那么,若不从政策上去反思,不从源头上去改变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根本原因,那么,就可能出现不断地“制造”弱势群体,然后又不断地去“救赎”的现象。

今天所讲的弱势群体的犯罪问题实际上有很多国外的学者都做过研究。比如说社会学家默顿,在他的价值崩溃理论当中,他就讲到了,当一个社会因分层出现价值崩溃的时候,处于社会底层的人,面对已经内化的中产阶级的价值目标,因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而缺乏通过合法的手段予以实现时,就会出现五种不同的适应方式:顺应、创新、礼俗主义、退却和造反。如有的农民工为获得活命钱,又不想违法犯罪,于是就一个人干几份活,以健康的透支来支撑家庭生活。到后来,一旦这个顶梁柱倒了,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这种就是默顿所指的礼俗主义的适应方式。又如退却适应方式,行为人不再遵循原来内化的社会主流的价值目标,也不把社会公认的合法手段当回事,我行我素,现在社会上的一些小混混就是这类适应方式的典型。现在有些三、四线城市出现一种外来人员抱团立足的现象,即为了在当地立足,来自同一地区人抱成团,一遇到与当地人的纠纷或矛盾就会一起上,并多用暴力的方式。这种方式有时很管用,又会促使他们更加信赖暴力,抱团抱得更紧,以获得更多的利益。这其实就是造反的适应方式,其中不少就是采取的犯罪的适应方式。

弱势群体不会甘愿自己一直弱势,当我们拿默顿的理论来解释弱势群体的一些行为时,会发现他们的弱势决定了他们缺乏正常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的途径。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要么认命继续弱势,要么不再遵循公认的规则,自行其是甚至违法犯罪。为此,犯罪是一些弱势群体选择的改变自己弱势的一种方式而已。要解决弱势群体的犯罪问题,尤其是因政策、法律原因引起的弱势群体,必须从调整相关政策和法律开始。

还要引起大家重视的是,我们在讲弱势群体的时候,一定还存在着一个强势的群体。从一定意义讲,弱势群体的犯罪,常常是强势群体的犯罪引起的,所以由政策、法律引起的弱势群体,具有进一步引起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都犯罪的双峰效应。弱势群体的犯罪增加了,一定是更严重的强势群体的犯罪引起的。这种状况的持续会导致将来社会的分裂、对抗,甚至可能产生新的阶级性质的对抗。

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犯罪,我觉得现有的很多理论都是有很强的解释力的。犯罪亚文化理论、冲突理论等都有很好的解释力。我们在研究社会弱势群体犯罪的时候,一定要关注弱势跟强势之间的关系。因政策、法律原因引起的弱势群体是非常特殊的,他们在成为弱势的过程中,另一个强势的群体也相伴出现。现在要深化改革,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那些强势的群体,即既得利益者是否愿意与弱势者分享一些利益。如果不能通过改革、维权让那些因政策、法律原因引起的弱势群体摆脱弱势,那么,他们会选择怎样的方式呢?一些弱势群体的犯罪可以从中得到解释。

张 荆:我先谈第一个问题吧,“弱势群体”的界定。先表扬一下河南省犯罪学研究会和河南警察学院,“弱势群体犯罪及政策反思”研讨题目出得不错,河南省犯罪学研究会不断为犯罪学界出好题目,并为学者们创造研究平台,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河南的同行们很有策划能力,把沉闷的犯罪学界搞得风生水起,很棒。关于“弱势群体”的基本概念,应当说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社会学界研究得比较多。这几年“弱势群体”像个大筐,什么都往里装。有说儿童是弱势群体,妇女是弱势群体,失业者是弱势群体,工人是弱势群体,农民是弱势群体,教师也说他们是弱势群体,才拿两三千块钱。那么到底谁是弱势群体,谁是强势群体呢?

所以,在讨论弱势群体的犯罪时,首先要厘清什么是弱势群体,有个确切的界定和范围才好深入讨论。我让研究生们查了一下相关资料,在2002年的全国“两会”上朱镕基总理最先提出“弱势群体”的概念,他要求全社会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帮助。他当时把弱势群体限定在身体、知识上弱势,找工作艰难的人群。这个界定值得我们讨论时借鉴。另外,远煌刚才提到的,也是现在犯罪学界比较多的一种说法。弱势群体包括生理上的弱势者,比如残疾人犯罪,包括艾滋病患者“扎针”,让别人也染上艾滋病,以宣泄心中的不满。另外,生理有缺陷或心理有严重缺陷人的犯罪,包括精神病人。现在精神病人犯罪,特别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和很怪异的犯罪值得我们研究,并且国家在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管理上投资很少,问题很多,值得研究。

除了失业者、生理心理上有缺陷的人的犯罪外,我建议可以再扩大范围到生活贫困者,他们生活在贫困线或贫困线以下,因生活所迫而犯罪。另外,刚才王老师谈的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让人有一种厌恶之感,他们是暴徒,欺行霸市,威震四方。他们不像是弱势群体。但是当他们被判刑,长期在监狱生活,已养成监狱人格,对外面的世界知之甚少,特别是50岁以上的出狱者很难找到工作。有些人身体有病,没有医疗保险等,确实应该属于弱势群体。再者,我们花那么多的人力和财力改造他们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让他们成为一个正常的人。刚开始讨论的时候,王老师他们做了刑满释放人员的政策歧视研究,用了一年多的时间认真梳理800多个法规和政策文件,系统地做了大量实证性的工作,得出我国排斥性文件的数量,研究很扎实,对未来社会政策的调整会有所帮助的。

另外,刚才狄小华教授也谈了关于弱势群体的国外的研究,他谈到结构功能主义的大家默顿先生,他认为,文化目标确定,但弱势群体缺少实现目标的基本手段,他们往往采用越轨、犯罪等手段实现文化目标,这是典型的结构功能主义观点。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冲突论者对“弱势群体”的研究更多。冲突论者认为,弱势群体是贫穷者,他们容易犯罪,也容易被捕。他们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无产者或者穷人的犯罪一般是街头犯罪,即盗窃、抢劫、抢夺、强奸等“街头犯罪”。而中产阶层比较多地从事相对平和的犯罪,比如,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而大的有产者或大资产阶级通常犯的罪是法律还没有规定的犯罪,就是说立法机关还没有制定出限制某些行为的法律。这个是国际上冲突论一个很重要的研究结论,这些研究都值得我们借鉴。所以,我们探讨弱势群体犯罪的时候,弱势群体肯定不包括中产以上的人群,是否可以限定为生理和心理有残疾或严重障碍的群体,失业者,贫困人群,其中后两者是最主要的研究群体,因为他们是街头犯罪的主体。

卜安淳:首先是个概念问题。弱势群体这个概念,什么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犯罪又是一个概念。为什么呢?是认为弱势群体里面的某个个体犯罪?还是弱势者组成的群体犯罪?实际上这是两个概念。弱势群体里面的人犯罪和弱势者组成的群体犯罪,这是不一样的概念,所以这两个概念要区分清楚。

还有,对于弱势群体的刑事处罚政策是个什么东西?这也是一个概念。王瑞山还提出了刑满人员。刑满人员是个什么概念?刑满人员回归社会,什么叫回归社会?刑满人员回归社会的政策是什么?这又是一些概念。特殊人群也是一个概念。袁梦讲的那个就业排斥也是一个概念。制度性的排斥规定,还有部分排斥、定期排斥、终生排斥,这些都是概念。这些概念很麻烦。所以我们要做一些思考,对这些概念要有一些思考。

例如说,利益分配上的弱势群体,可以归为一个方面。知识技能上的弱势群体,有人有知识,有人没有。网络应用的弱势群体,你是教授,但是你不会上网,那你也是弱势群体。还有我们的官员,那些部长,不会上网,那也是弱势群体。社会信息方面也有弱势群体,有的人掌握得多,有些人掌握得少。当然社会权力更有弱势、强势的问题。体能条件也有,道德水平也有。有的人道德上是弱势群体,道德水平低者也属于弱势群体。法律素质也有弱势群体的问题。当然我们还有升学的弱势、就业的弱势、职业群体里面的弱势。教学职业群体里面,现在有一部分讲师和副教授就是弱势群体;教授,特别是博导,就是强势者。

我这样讲,是说强势、弱势是相对的,这是一个性质。还有,强势、弱势是可变的;强势、弱势一般是互动的,不互动的时候谈不上强势或弱势。还有强势、弱势的转化性,甚至互动过程中,一会儿你强势,一会儿我强势。犯罪过程中经常会这样,一个被欺负者一下子把欺负他的人捅死了。这就是违法犯罪当中的互动和转化。

弱势群体有固定化的情况,这拨人就是弱势了,那帮人就是强势了,这就是固化。还有一点,我们今天主题当中涉及的一个概念,弱势、强势的群体化问题。我们得研究弱势者、强势者如何变成群体。要区分一些概念,弱势群体当中的弱势个人,非群体的弱势者和个体的弱势者怎么群体化的问题。这都是社会学里面要研究的东西,非常有意思的。群体意义上研究弱势者的意义和价值是什么?研究弱势个体的群体化的意义和价值是什么?这个群体中的弱势个体的违法犯罪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这个弱势群体犯罪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这都是不一样的问题,但相互有关联。

那么,我们在讲原因和对策的时候,就要分析很多原因。有的是法律制度本身造成的原因。袁梦讲的许多排斥性,那就是法律制度造成的。有些问题本身就是制度造成的。有一些问题是利益分配制度和政策造成的。一个企业的CEO年薪超过这个企业的年利润,这个就是制度造成的利益分配上的问题。有些问题是行政管理造成的,有些是公共事业的供应造成的。我从上海回家,家中断水了,没有说明任何原因,水就被断供了,我就成了水供应方面的弱势者,我只能求人家恢复供水。水电气供应,医疗教育文化供应,都可能造成弱势群体。家里去世了一个老人,你就是加入弱势群体了。为什么?殡葬、管理一系列的事情你都要去求人家。弱势群体的问题,有的是企业经营造成的,有的是经济发展造成的,有的是科技发展造成的,有的是环境污染造成的,有的是信息化造成的,还有的是全球化造成的,当然还有自然灾害造成的。还有疾病造成的,还有天生的。但天生的是不是构成一个群体,是否群体化,我们也可以讨论。

翟英范:不管从哪个角度划分,弱势群体在我国社会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从刚才大家谈的情况看,弱势群体大概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生理因素造成的弱势群体,一类是社会因素造成的弱势群体。因生理因素形成的弱势群体在我国所享受到的人文关怀和经济救济在世界上都属于做得比较好的,只是还有很多努力的空间。但是,因社会因素形成的弱势群体,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仅没有减少,而且还在大量的增加,这就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我对农村治安有过多年的研究,以往我们认为农民这个群体并非是一个强势群体,从生存状态看,他们也属于弱势群体。但是应该讲他们是通过努力能够自给自足的、但生活并不富裕的亚弱势群体。同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这个群体又是牺牲了自己的利益,为国家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群体,尽管城乡二元制结构对他们极不公平,但他们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了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忠诚和奉献精神。问题的关键是,今天我们的经济发展了、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了,农民依然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比如说,失地农民、受环境污染而无法在原有环境中生存的农民等等。这就是在制度设计上出问题了。就像我们日常说的,在生活中,如果你习惯了向一个人要东西,不管他贫富,见了他的东西总是想伸手索取。这就是你的不对了,通过他的支援和奉献,你富起来了就应该回报,而不应该有惯性依赖,把人家剥夺干净,再让人家去伺候你,我认为目前失地农民就面临着这样的现状。

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不是经济发展占了农民多少土地的问题,而是这些失地农民今后的生存状态问题。不错,失地农民是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补偿,但这种补偿和他们今后的生活所需究竟有多少差距,恐怕没有人认真地计算过。以往,农民生活有困难可以向土地、向河流、向山川寻找自己的生活来源。如今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了,而且卖地所得大部分被政府拿走了,他们只得到了小头。今后呢,他们只能将双手伸向政府。通过占有农民的土地,财富已经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政府也通过土地财政获得了利益并且支付完毕,农民所得到的少量的补偿金已经消耗殆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生存他们该怎么办?我们不得不思考这些问题。一些功利主义的官员,通过眼前利益制造了庞大的弱势群体,实际上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在我国,近30年来造就了两个最大的弱势群体:一个是下岗职工,一个是失地农民。下岗职工因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生存环境较失地农民优越,被城市的发展消化掉了,问题解决得较好,对社会治安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而失地农民在被城市化后处于一种绝对弱势的地位,既没有专业技术,也没有文化知识,更缺少赖以生存的手段,也就更谈不上地位问题了。无论是学者还是管理部门,一谈到弱势群体的问题基本上都是弱势群体犯罪的问题。我觉得对于弱势群体关注的重点,应该转向如何减少而不是增加这个群体的数量,如何对他们施以更多的人文关怀和经济援助,政府部门如何增加自己的责任感和公仆意识,从国家发展、稳定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的视野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好好研究一下如何才能减少和消除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使弱势群体逐渐强大起来,把不利因素逐渐转化为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因素。弱势群体为什么会犯罪,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这里谈的只是弱势群体的部分群体,如果让我给弱势群体下定义的话,从社会学的角度讲,他们应该是在本质上受政策性歧视和法律、法规限制,被主流社会剥夺和排斥的群体。当然,我上面所讲的那些群体仅仅是弱势群体中的一个群体。关注弱势群体更重要的是要帮他们解决问题,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而不是给他们贴上一个标签,让他们成为另类,进而在社会资源分配方面受到极不公平的待遇,增加社会治安的风险因素。社会要和谐、要发展,就必须关注弱势群体,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使他们能够和主流群体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余 强:“弱势”的“弱”和“势”,其实有很多是心理上的感受。刚才几位老师主要从成因角度来界定它的内涵,但是,还有一个角度,就是它的形态。它形态的角度,包括实体的状况。比如说,从三位一体的角度来看,弱势这个弱,弱在它的势上,势就是一种实体的感受,实体的状态。比如说,个人的基本需求难以满足,生存、安全这些最基本的需要,个人的自给性非常差,很多情况下,个人私权利在整个社会的实现有很多障碍。

还有一点,即便是突发性犯罪,它肯定在前期有一定的心理准备,所以持续时间这个因素也要考虑。我觉得它本身是一个动态的,或者是有弹性的。比如说,大学生很多是贫困学生。但是好像很少有人把大学生说成是弱势群体,即便他毕业以后找不着工作,他是一个失业者,但是从当时的心理感受来讲,我们在划分的时候很难这样划分,所以这里面心里的感受也是一个方面。就是说,对“弱势”的理解,一是实体状态,二是个人心理的认知,三是社会的认同。

王瑞山:特殊人群概念的来源,我做一点说明。特殊人群是2011年中央提出来的,2011年2月19日,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他把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并列提出来,这时候提的是管理和服务。同年11月,中央综治委第四次专题会议上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专门部署,这时候提了五类人群,就是服刑、刑满释放、容易肇事、精神病人和艾滋病群体。但是,中央及相关部门、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司法部特殊人群工作领导小组把艾滋病或者易感染艾滋病群体列入五类,北京和中央是把他作为常见的五类之一,上海是把社区青少年作为其中之一。

我们对于特殊人群的界定是5+X,应该是一个开放性发展的概念。我们认为应该符合这里所提出来的,因为先天因素或者后天因素造成政治上或者经济上的权利弱势的一个人群。

卜安淳:这个维稳的思绪的延续会很长很长,但是我们的研究不应该顺着维稳的思路去研究问题。

张远煌:安淳的意见我很赞同。特殊人群这个概念,带有歧视性,并且我觉得我们讨论的宗旨强调要自我救赎,包括反思和悔罪,因为这个后果是制度、法律本身造成的。犯罪学尤其要强调中立立场,既不站在政府一边,也不站在犯罪者或被害者一边,而是基于对犯罪原因的客观分析,拿出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理性对策。

皮艺军:我们这群人被叫做知识分子,知识分子的使命要求他跟体制保持一定的距离,那样才有可能提出一些对体制调整有帮助的东西。在研究上就跟画画一样,还是先要跳出来,拉开与画作的距离。如果不能离得很远,你也可以把眼睛瞇起来,忽略细部,抓住全局的轮廓。就像我们研究犯罪和法律那样,就应当从法外看法,可以看得更清楚。因为跳出来,就需要更多的解释工具,更多的视角。如果像规范法学的人那样只在法条里面游走,肯定只是注重细节,注重局部。所以,在弱势讨论中先要从整体上把握住轮廓和问题最核心的东西。

安淳用的一种方法其实也是。我刚才说枚举法,枚举法一定要把我们现在所怀疑的,或者说我们认为可能的那些东西先放在这儿,然后再排除。我们要的一个大的外延,外延比较扩展的一个概念,还有一个是更加有集中内涵的一个概念。

卜安淳:首先,搞清楚什么是弱势者。其次,弱势者的群体化你怎么去鉴定它,然后再去讲弱势群体的概念跟内涵,一层一层推。应该从长期的社会发展的角度,从一种动态性的角度,来界定弱势群体,他们合理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法获取各种资源或者渠道来表达、维护自身利益的群体。因为弱势本来就是动态的。

张远煌:这个概念最先是出现在社会学,然后是政治学,然后很多的学科又出现。我们怎么来界定这个弱势群体,犯罪学要解决什么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来探讨弱势群体的概念。

朱营周:首先我从张老师说的得到一些启发,关于弱势这个概念讨论起来非常大。那么对于弱势群体怎么来分类,哪些类型的弱势群体是我们更需要研究的,这是一个我们所需要研究的重点。我认为,从利益分配角度划分的弱势群体,可能跟犯罪关系密切一些。因为,经济犯罪和社会不平衡引起的犯罪,可能就是利益分配不均引起的。那么这样引起的作为一种类型我们可以进行研究,另外我们谈到一些社会舆论引起的弱势群体,这样的类型也值得研究。社会舆论引起的弱势群体,我有一个感受,我们说警察是不是弱势群体,大家都认为警察是强势,但是有时候警察真的是弱势群体。在郑州市就发生过一个事件,一个警察在纠正违章的时候,这个违章的人直接扇警察耳光,警察一动不敢动。被扇耳光是不是一个很典型的弱势,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社会舆论引起的。到底警察是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不一定。

翟英范:在我今天来研讨之前,我心目中所想的弱势就两个方面。前面我讲过,因为我长期关注农村社会治安,大量的因为地方政府的一些行为导致很多农民失去土地,失去家园,被城市化。一些离城市较远的农民不愿意被城市化。自己家的房子有几百平方米,盖得很好,突然之间这个地方被卖了,而且卖的时候村里人不知道。即便是拆迁顺利,为什么拆迁那么顺利?原因在哪儿?因为农民没见过那么多钱,一家一次分了十几万、二十万块钱,突然一下有钱了,家家户户买汽车,有的一家买两部汽车。他没有长远的想法,比如,土地卖了,虽然分了房子,还需要花钱装修,花完了以后当生活没有着落的时候,他该找谁。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不愿意拆迁的群众找谁去,你赔我钱,我不要钱,我就要我的房子,我就要我的地。这些人求救无门,我说弱势群体指的是这些群体。网上热议过一个案件,有个地方因拆迁问题到法院去告状。法院的人直接告诉他,领导不让立案,这就是因为政策的原因造成的。农民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领导不让立案;农民想通过上访期待遇到清官,能为自己讨个公道,又不准上访;在当地不给你解决问题,认为你是在胡闹。所有的路子都给堵死了,群众怎么办?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弱势群体。就如同一个家庭,人家本来过得好好的,突然来了一群人,要占他的房子,买他的地。不管同意不同意,就是要占、要买。好,你们强势,只好让你占、让你买,但是这个家庭以后的问题总得帮他们解决吧。那不管,以后怎么办还是由这些人说了算。这户人家当然想不通了,告状不行、上访不行、找他们不解决。这叫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失地农民都会遇到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当地政府的行政能力和主政官员的责任心和宗旨意识。有的地方就解决得非常好,失地农民过上了比以往更好的生活。有时候我在想,为什么有的地方这个问题解决得好,有的地方解决得不好?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官员的责任心、使命感和为谁当官的问题。

我们今天研讨弱势群体,就研究因为经济、制度和行政能力等原因造成的弱势群体,以及产生的犯罪群体。制度原因,就是你求救无门了,就像我们刚才说的,你想打官司,不予立案;你去上访,把你截回来了。这应该属于一种弱势,这种弱势在逼迫无奈的情况下,他最容易走极端,产生犯罪。再一个是经济原因,那是因为自身的生活困难,所以去寻求一些特殊的手段,为自己要求经济利益。所以弱势群体犯罪,我们研究的应该主要是这两个方面。

卜安淳:我顺着你所说的,对弱势群体违法犯罪下个定义,从原因论,从弱势强势的相对互动关系,给个定义。什么是弱势者或者弱势群体的违法犯罪呢?因强势者的侵害而处于弱势的个体或者群体,为对抗强势者、摆脱弱势处境而发生的违法犯罪。

张远煌:前面这个很好,后面这个定义把犯罪又回归到违法犯罪范畴,又犯了犯罪学的大忌。

卜安淳:你完全可以用你的犯罪学定义,他可以用他的刑法学定义,我同意开放性研究。犯罪学讨论违法犯罪,刑法学也可以讨论。所以讨论违法犯罪给每个人都留了空间。

张远煌:刑法的犯罪定义是很虚伪的,它代表的是强势者的利益,它会有选择性地来规定什么是犯罪。所以我同意翟英范教授的意见,应该主要是犯罪学视角,那这个表述是什么呢?弱势者为了自身利益而实施的反抗性的,而被当局者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我实际上不是犯罪,当局者认为是犯罪,那我到底是不是犯罪?犯罪学和刑法学观察犯罪问题在逻辑起点上不同,站在什么视角,就会看到什么样的犯罪。我们中国现在整体上是缺乏一种犯罪学的思维,因而在理解和应对犯罪时总是抓不到点子上。

皮艺军:我觉得我们现在又陷到两个误区里面。第一个是,研究弱势群体,先要搞清定语“弱势”。我虽然说要枚举弱势群体,但是我们枚举完了以后的目的是分类。分类之后主要是为了提出一种研究的思路,或者叫范式。我们不要直接局限在群体之间,我们要先把它的定义搞清楚。弱势是一种生存状态,不管是在哪个群体中间,是相对于这个群体的一个概念,这种枚举主要是为了提供研究的思路。

第二个是弱势群体犯罪的问题,不要直接陷在犯罪里面,我们先把主语“弱势群体”搞清楚。不仅是弱势群体犯罪,强势群体也可以犯罪啊。只要他处于某种状态的时候,他可能因为弱势也可能因为非弱势的原因犯罪,这是两回事儿,所以我们先把定语和主语搞清楚。

卜安淳:因强势者的侵害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就叫弱势者,那个群体就叫弱势群体。这个强势者可能是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组织,一个制度,一个国家。

张远煌:每个人都提出自己的概念,但是这个概念的本质有趋同性,这样我们才有讨论的平台啊。如果大家本质认识上、一些基本的方面都达不成共识,那就没办法讨论。所以在概念的表述上可以侧重于规范层面上,也可侧重于犯罪学,这个没有问题。但是它本质的一些东西,要把它概括出来。同时,我们讲这个行为,讲犯罪这个落脚点既不是越轨,也不是违犯刑法,我们定义它是一种对社会现成秩序的一种实质性的危害行为,至于这个危害性行为,官方评价是把它评定为越轨、违犯一般法律,或者违犯刑法,那是另外一回事儿。

这里面我觉得特征问题很重要,弱势群体,或者弱势阶层,如果基于政策和法律反思,我看是不是可以这样来说。第一个,这些群体成员作为一个社会的人,他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政治地位上处于平均水平以下,也就是说处于一种很不利的状态。这是一个表象。第二个,造成这个不利状况的原因,主要不是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法规调控或者法律制度安排的问题。就像刚才讲的,我土地好好的,我两套房子,为了当地经济发展,搞强制拆迁,我没办法。是由于我们政策的实施所造成的错误,我们制度安排不良。第三个,这也是很重要的特征。他遭遇了这种不利状态,还没有救济机制、救济途径来保障安全。

所以我们讲这三个特点:第一,处于不利状态;第二,不利状态是由于政策的实施、制度性的安排造成的;第三,没有办法进行很好的救济。那么,处于这种状态的人,要么忍受,要么就对抗,只有两种状态。所以符合这三个特征的,大致可以归为弱势群体。比如说一个县长说自己一个月工资3000块钱,是弱势群体,但是,实际上不是,因为他的政治地位高。那么在这种定义下,可以参照美国法律规定有组织犯罪的做法,它不给有组织犯罪下定义,只是列举有组织犯罪的典型行为样态,让司法都好操作。加上一些典型的枚举,这样为我们研究和讨论创造一个平台,否则没有办法。刚才讲了,弱势群体在这样一个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我们总得研究这个问题,这样既有规范性,也是有的放矢。我们国家就是缺乏犯罪学的思想,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我们的高铭暄老先生,他80多岁的人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我们在很多情况下缺乏犯罪学的思维。犯罪是什么,犯罪是如何存在和变化的,连是什么、怎么样都没搞清楚,立法上怎么规定啊!所以我们方向不要变,还是重点从事实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重点一定要突出。

皮艺军:我认为,我们先把研究的路径确定下来。比如说我们刚才说到的具象的一些经验事实,主要还是为了理清我们的思路,先不要关注群体,我们先把这个弱势搞清楚。弱势是一种比较性的生存状态,刚才余老师说到它是心理的一种感受。

我想提醒大家注意,我总结出来六个对应的范畴。对于弱势进行这么一种界定,这种对弱势的界定可以顺着这种思路找到相应的群体。第一个,先赋弱势和后天弱势。先赋的弱势就是跟身心精神相关的。还有一种先赋,就是他的地位的先赋。出身贫寒,他的弱势就被先赋了。后天的弱势,就是制度性的设计不当和制度的执行不当,主要这两块。

第二个,绝对弱势和相对弱势。这是一个思维方法,这种相对主义应该是研究弱势群体的一种思路。我们不搞绝对的,就搞相对主义,要有很具开放性的设计。绝对和相对的,结论就不一样。很多的弱势群体结成了帮派,它也就结成了人帮人的群体。这就是我们人类帮会起源最初的动机。起初是穷帮穷,最后帮成黑帮了,后来变成职业了。还有人认为这种是由弱变强。还有老师说到了,弱势群体犯罪增多,说明了强势群体在制造弱势群体犯罪。

第三个,身心弱势和角色弱势。身心弱势,就是身体、心理方面的弱势。角色弱势,就是社会角色、家庭角色方面的弱势。

第四个,偶发弱势和持续弱势。偶发弱势,比如欠薪,原来过得挺好,一个月5000块钱的民工,后来老板跑路了以后他一下子一贫如洗;或者是一个冤案让他一辈子抬不起头来,这就是偶发的。持续的跟偶发的不同,长期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平等,很难改变的这种弱势,也就是说偶发弱势和持续弱势是不是可以做一个对比。

第五个,人身弱势和地位弱势。研究弱势还是找出一种思维方式、思维路径,人身弱势跟我们前面说的先赋的弱势,可能是换了一个角度。

第六个,自为弱势和被迫弱势。有的人本身在生理上、精神上就存在弱势。有的人是自己做的,比如说他犯罪,或者是他自己的主动行为造成弱势。还有一种被迫的弱势,比如,未成年人前科报告制度。这个政策本身对少年儿童就是一种所谓的年龄歧视,说判刑5年以上的不消灭前科,或者不封存前科。我们国家没有少年司法,这5年刑期是根据成人司法判处的,这里面的设定还是按照成人的角度来设定。还有一种,刚才说到弱势犯罪的处罚问题。我们到女子监狱里面看到,50%的女性杀人犯都是婚姻中有家暴。我参加反家暴法的制定,发现有许多女的被打了一、二十年,最后忍无可忍把丈夫杀了。她被打多年无人问津,这种夫妻间的家暴为什么不能按刑法处罚呢?

张远煌:这个问题应这样看,因为合理的制度歧视而造成的弱势。比如说有前科的人,出来以后不能成为教师,不能成为人民警察。这个限制是合理的啊。你想你站在讲台上,是个犯罪人,跟你的职业没办法相吻合,法律不是说剥夺你的职业资格,而是指限制你从事某几种与你原来行为性质冲突太严重的职业,这个在全世界都有,而不光是在中国。我们把这个理解为是合理的歧视,但是它导致了这部分人在某些方面处于弱势。然后,这里面再分清楚要重点研究的东西,这个思路是对的。

皮艺军:我就是想通过提出这个思路,找到一种观察弱势群体的角度。然后真正要去做出一个定义来说,能够反映出每一个研究者的角度。刚才远煌说,观点要整合或者统一,其实我认为没必要。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度,都有自己的一个理论工具,我们所看到的、所做出的定义就是不一样。如果一定要先做一个中性的关于弱势群体的定义,在做这个定义之前,我们先找到一种对弱势研究的方法。犯罪学本身就是一个中立的立场。每个人都可以拿出一个定义来,这样的成果也是很好的,最起码我们互相都有参照、借鉴价值。我现在对弱势群体做个定义,即因先赋原因或后天制度性的不当设计和执行而处于不利地位、应当受到社会保护的群体。

制度有两种他律:一种是制度性的、静态的他律;另一种就是监督,对制度的监督是一种动态的监督。这一点比仅仅有制度还要重要无数倍。

我再补充一下,王老师研究的是特殊人群,这里的弱势群体与特殊人群的区别是什么,刚才远煌也说道,我们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特殊人群”是政府出于维稳的政治需要而特别提出的概念。我们对于弱势群体就是保护的需要,是促进社会支持系统的建立。

张 荆:我们的讨论应该离犯罪学近一些,我们现在谈的比较多地集中在拆迁问题,环境污染带来的受害者问题,以及制度造成的弱势群体问题。刚才卜老师又给弱势群体下了定义,这个定义当然是很棒。但是这类定义更接近政治学或历史唯物主义,即因强势者侵害而造成的弱势群体,然后又因为弱势对抗强势群体,而出现了弱势群体的违法犯罪。其实,简单地概括就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对抗”,这是我们在学习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时学过的。

但是,从犯罪学实证的角度来研究,并不是那么简单、那么直接。比如,我在日本做歧视与犯罪的研究,当时我调研的残留孤儿二三世的集团犯罪问题,这个犯罪集团很厉害,全国有200多成员,这个集团最初形成是因为从中国回到日本的日本人后裔为摆脱孤独而建立起互帮互助组织,后来他们共同感到日本社会的歧视,于是转为以打群架、盗窃、抢劫,特别是盗窃自动售卖机中的现金为主的犯罪集团。集团成员感受到日本社会歧视,为了报复社会,反抗社会歧视而犯罪。但是这种因歧视、贫穷而直接反抗社会的犯罪并不很多,最多也就10%或20%左右。更多的人并未直接地感受到这种歧视,也不存在直接反抗社会的动机。而社会歧视或歧视性政策与弱势群体的犯罪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歧视使他们家庭环境恶化,社会环境恶化,使他们只能与不良朋友为伍,最终导致他们犯罪。就是说歧视或贫穷通过改变他们的生存环境,进而改变他们的个体意识和行为,并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不是“压迫——反抗——犯罪”式的直线逻辑。因此,“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对抗”的弱势群体犯罪原因研究可能是一个不具有普遍性的犯罪原因研究。

卜安淳:你这个概念,比如说弱势者犯罪或者弱势群体和困难者、困难群体犯罪,就没有区别了。或者说贫困者犯罪、贫困群体犯罪,或者说底层人犯罪和底层群体犯罪,和弱势群体这个概念就没有区别了,弱势这个意义就没有了。

张 荆:实际上老翟谈的更多的在犯罪学界叫“国家犯罪”或者是“公司犯罪”,政府或法人强拆,将人家的土地掠夺走。但是和弱势群体的街头犯罪有多大关系,有多少人像武汉农民杨友德那样架起土炮来抵挡,或通过暴力手段、群殴手段反对强拆的?

卜安淳:弱势这个概念要跟贫困、跟底层社会要有区别,要不然谈了有什么意义呢。变成了低收入,变成了下层、底层,没有意义的。

狄小华:我们可以从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角度来阐述,不一定要形成某种共识。从不同的角度,大家都可以讲,不一定要达到一个共识。但是从你出的题目本身来理解,做的就是一种政策性的反思。政策性反思的重点要放到制度性原因造成的这些弱势群体上。刚才皮老师讲了很多的分类,但是这些分类还是逃不脱制度性原因这个分类。

而且从弱势群体犯罪的角度来看,就是两种情形:一是本身面临生存困境;二是没有面临生存困境,但是他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所以,问题出在一是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二是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缺乏合理合法的救济保障,或者缺少有效的救济途径。权利受损而得不到救济,最后他就做出了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主要是这两种情形,我们现在主要研究的是后面这类制度性原因造成的弱势群体的犯罪问题。制度性原因造成的弱势有两种,一种是政策合理但执行出了问题。城市要发展,生活要改善,一些拆迁是必要的。过去拆迁在政策上存在着牺牲被拆迁户利益的情况,现在政策强调足额补偿,但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侵害被拆迁户利益的情况。照理说,政策支出的钱如果能够到老百姓手中,补偿也就足额了。但有些官员为了从中获得利益,或省事,将拆迁承包给所谓的拆迁公司。拆迁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当然要设法降低补偿标准,由此,坑蒙拐骗、暴力拆迁等各种问题也就必然产生了。

这次研讨题目的可能价值在什么地方?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弱势群体犯罪,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公权的滥用存在着相关性。所以,从犯罪学的角度,可为决策者提供更可靠的依据,促进改革,推动权力规范。鉴于这一主题的研究价值,我有个想法,下一步若能通过大量的实证,以真凭实据而不是坐而论道来讨论弱势群体犯罪问题,可能更能够产生影响政策调整的效果。比如拆迁这老问题引起的腐败犯罪及弱势群体的犯罪究竟有多严重?若能真正揭开拆迁中的黑幕:一亩地补偿几万,卖出去几十万,甚至几百万,钱去哪了?又有多少钱是用于安置这些失地老百姓的?失去土地的农民,被城市化,支付着高昂的生活成本,当补偿的钱用光了,他们怎么办?有些腐败官员在损害群众利益时,也都是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等旗号的。我们的研究若能把那个盖子揭开,就一定能让高层下决心从源头解决问题。政策是公开的,真的要杜绝这个腐败,很好办。老百姓要知道你该怎么干,你要想哄老百姓你哄不住,腐败就没有空间。现在我们老是在外围打来打去,打太极拳,这个搞法是没用的。

现在拆迁容易产生两种极端:一种是被拆迁户不了解具体拆迁政策,被工作人员坑蒙拐骗,轻易就答应了,结果是利益受损自己还不知道,直到钉子户获得多于自己的补偿,感到受骗和不满。一种是抓住你的弱点,跟你硬搞,不满足要求就是不拆迁,结果是政府退让,多给补偿费。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引起犯罪,值得我们好好研究。

张远煌:一说这个问题,我老说我们搞犯罪学研究的人没有经验,我发现很多记者很容易搞,他不懂专业知识,人家都能拿到一些实际材料来分析,我们搞专业研究的,我们的贡献在什么地方?这个值得反思,人家记者都能挖得出来的素材,我们也要做一做。

张 荆:拆迁问题和弱势群体的犯罪问题研究是有区别的,但大家一定要讨论,我也谈一谈我的看法。农村征地和拆迁冲突来源于农村的土地未确权,宅基地是个人的,但农地是村集体所有,私人无法拿到市场上交换,集体土地可以通过政府置换卖给开发商。因土地是集体所有,虽然承包给个人,个人只有使用权,置换土地各方都要通过与村主任和村书记商量,其中可运作的成分很大,比如,下达行政命令,或贿赂村主任和村书记,就可能以很低的价钱拿到土地。

国外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征地和拆迁问题,但农民的土地是私有的,可以拿到市场上等价交换。政府需要也要拿钱买。另外,土地的买卖与政府的财政关系不大。在中国则不然,许多地方政府财政被称为“土地财政”,就是说政府要靠土地的买卖获取财政资金,维持政府运转。近年来房屋价格迅速增长,问题主要在政府,主要在“土地财政”,但政府似乎也没有办法,因为许多地方财政40%,甚至是60%,是靠土地买卖或土地置换获得的,另外,农村取消了农业税。地方政府必须找到新的税源才有可能摆脱目前的土地财政,比如,增设遗产税或者房产税等。另外,可以考虑土地财政更加人性化些,更加市场化些。比如,香港市建局搞拆迁大约需要六年或六年半的时间,其中,用三年半的时间进行宣传、商讨、规划、收地和清场,然后,开始修道路、商店、学校,以及各种各样的福利设施,这些配套设施一完成,土地价格自然升值,然后再通过招标的形式卖给开发商,政府合理地赚到差价。我们的地方政府不是这样,一边征地,一边转手卖给开发商,瞬间挣到高额利润,让人们感到地方政府在掠夺。当然,中央可以给地方财政的钱很少,谋取土地暴利才能养活地方官员。拆迁问题是一环紧扣一环的、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像大家讲的那么简单。

翟英范:你说的情况,比如我们土地财政,还有房产税,就像现在网上说的,把土地吃光了,已经赚了我们很多钱了,把房价抬那么高。接着再吃我们的房产税,老百姓日子怎么过。党和国家的目标是发展经济、创造和谐、减少贫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减少弱势群体而不是为了眼前利益去壮大弱势群体的队伍。弱势群体的队伍减少了,弱势群体犯罪自然就会减少。从最近揭发出来的贪官群体中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些贪官都是打着发展经济的旗号和一些不法企业经营者勾结起来,大肆掠夺国家、集体和农民的财产。他们不仅为自己捞取了经济利益,还能官运亨通。这些人手中有公权力,想要实现的目标就能够实现,而且都是冠冕堂皇。就像贪腐者喊防腐的口号最响亮一样。如果都像这些人一样,谁来考虑人民的利益。贪官在和开发商做交易的时候,不可能会考虑失地农民的利益,弱势群体队伍不壮大才怪。当然,这些事情只有暴露以后我们才知道这些幕后交易,但这些已成为过去时。现实是他们已经让农民失去土地了。

发展经济肯定要占用相当数量的土地,这是任何人都要面对的问题。但如何面对失地的农民,使他们失地不失业。让他们通过自己的土地交易从亚弱势群体进入到社会主流群体之中,过上和谐美满的生活,而不是让他们从亚弱势群体进入到弱势群体之中。这样才能真正地减少弱势群体犯罪,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把土地挣来的钱还之于民,用之于民,我想这个问题是能够解决的。

张远煌:现在关键是把土地挣来的差价,是不是实打实地用在公共财政上,是用在私上还是用在公上,这个是要害。

王利宾:我们讲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犯罪,首先在基本立场上、在概念内涵上应当有一个共同性的见解,可能是在其他方面有声音,但是应该有一个基本共识。比如说残疾人,一说残疾人,一味地就把残疾人归于弱势群体,残疾人里面有些人会从事犯罪,但是有些人不从事犯罪照样可以维持生活质量平均线以上的水平。弱势群体应当是群体性的,在群体里面共存的一般性的人。集体土地的失地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代表了一个普遍的现象。但是要说残疾人都是弱势群体,他是普遍性、共同性地都存在这种弱势状态,这个很牵强。

张 超:在语言文字中,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多数名词,一词多义实属常见,根据内涵的不同产生不同的外延是自然而然的结果。咱们的研讨主题是“弱势群体犯罪及其政策反思”,对于“弱势群体”的内涵描述和外延界定,就应该围绕这一主题展开。当然,可以在对弱势群体进行全面考量的基础上,围绕研讨目的,致力于意欲解决的问题的方向,描述弱势群体的概念和内涵。本次研讨会的第三个议题“对弱势群体的刑事对策”和第四个议题“刑释人员回归社会政策的反思”,对咱们研讨第一个议题“弱势群体的概念和内涵”、突出本次研讨需要重点关注的弱势群体,应该有很好的帮助。

翟英范:这个定义是开放性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不可能统一。但从上述发言中我们可以看出大家正在逐渐地凝聚共识。

专题二: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

皮艺军:社会歧视对他们直接产生影响。

张远煌:就犯罪规律而言,社会性因素始终是影响犯罪的最普遍、最深刻的因素。对弱势群体而言,更是如此。制度性的公平供给不足,再加上诉求表达机制的不畅通与冲突化解机制的运行不良,导致部分社会成员在社会资源的占有上长期处于劣势,而且难以通过正常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诱发弱势群体成员实施反社会性行为的主因。从这种意义上讲,弱势群体的犯罪,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弱势群体成员为改变自己的处境,以极端方式向社会发出的一种破坏性抗争。

张 荆:一是社会歧视。一些弱势群体成员意识到社会的歧视和不公,以报复性的犯罪行为反抗社会。更多的情形是社会歧视会使个体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会环境变得恶劣,间接性地诱发个体犯罪。二是社会严重的两极分化,导致弱势群体处于绝对贫困状态而犯罪。目前更多的情形是两极分化带来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内心的抑郁以及层出不穷的新商品的刺激,导致他们铤而走险。三是失业率与犯罪率有着较为密切的正相关,弱势群体常常就是失业群体,或者行走于失业与半失业的边缘,内心的紧张、焦虑和尊严的丧失,使他们与犯罪有着某种天然的联系。

狄小华:生存所迫、不甘愿弱势、对强势者欺压的反抗。

卜安淳:五个方面:一是社会原因,社会利益分配不公,贫富强弱两极分化。二是制度原因,强势者侵害的合法化,弱势者反抗的非法化。三是现实原因,强势者侵害行为不受制约,受侵害的弱势者缺乏救济。四是心理原因,弱势者摆脱弱势的处境的努力的失败,因而失望到绝望。五是直接原因,弱势者摆脱弱势处境或者反抗强势者侵害的不择手段。

翟英范:人类最基本的追求是生存和繁衍后代。当生存环境发生改变,人自身通过正常的途径所创造的财富不足以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更无法满足于父母和后代的生存需要的时候,就会采取非正常的手段获取自己的所需。所以,犯罪就不可避免。弱势群体犯罪实际上是他们为改变生存现状的努力失败后,所采取的一种极端手段。

翟英范:下面我们进入第二个话题,请各位专家发表高见。

卜安淳:至于犯罪原因,弱势是不是弱势者犯罪的原因?或者弱势是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吗?就是说,弱势者是因为弱势而违法犯罪?还是弱势者非因为他的弱势而犯罪?这是不一样的问题。我们要弄清,弱势者犯罪、弱势群体犯罪,是因为弱势了而违法犯罪,还是有另外的原因?这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

还有,因为弱势而违法犯罪是出于抵制制造弱势的因素而犯罪,还是为了摆脱弱势而去犯罪?这又是不一样的问题。是抵制造成弱势的原因,你不给我供水,我把你的自来水管挖掉、炸掉?还是为了摆脱弱势,如去行贿,为评职称而做假论文,去剽窃。有的为了反抗制造弱势的原因,弱势者专门针对强势者去违法犯罪。你强势,我弱势,我跟你来硬的。这是不一样的问题。还有的弱势者是以弱势为理由来犯法,我太老了,我是无产阶级,我失去的是锁链,我不管了。那也有这种可能,因为我弱势,所以我犯罪。弱势就是他犯罪的原因。所以有各种各样的问题。

从应对来讲,社会应该有预警机制。有一种是探源性的应对,就是预防性应对。如前面分析的,从法律原因、分配原因、制度原因、行政原因、公共事业原因等,应对就是从那些源头上去改善它、去修正它、去调整它。还有一种应对是现实性的应对。现实性应对应该有两种:一种是控制应对,一种是处罚应对。这又是不一样的东西。我们警察大多数干的是控制应对,走程序了就是处罚应对。所以,我觉得这里面问题很多。不是说你出的题目有问题,是说可以研究的问题很多,可以展开来说。

犯罪学研究,在理论上有个预测,就是李总理讲的加速农村城镇化,必然催发一大批的村官犯罪。村官犯罪是很可怕的,一个村官能捞10个亿、20个亿啊,非常可怕,但这是必然的事情。所谓揭开盖子,所谓犯罪学的跟踪研究,其实你就跟着那些犯案的人去研究,你就能得到不少东西,不一定要像记者一样。你去挖掘东西,你去揭盖子,你没有这个能力,你揭不了。

看上去我们的法制严格得不得了,其实根上就有问题。比如,有两个方面缺少法的根据,一个是土地,一个是财政。

所以,我们要有一个什么研究题目呢?强势群体、弱势群体谁在犯罪?是强势群体在犯罪,不是弱势群体在犯罪。谁在犯罪?弱势群体是被害者,是被侵害者。

张远煌:这个问题越讨论越清楚,从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客观的状态看,救济渠道不明,这是一个特征。没有合法的救济渠道,如果有合法的救济渠道,他会选择犯罪吗?所以,弱势群体这个里面反映出一个政策和制度的公平性问题。

狄小华:就是说有些是政策调整引起的弱势群体,要通过社会保障来解决,因为这个与社会发展、社会转型有关系。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或者是主要的,是政策本身出了问题。

卜安淳:要让有困难要求助的人找得到求助的渠道。谁把他搞成要去求助啊?他本来就不需要求助,你逼得他要去求助,然后说要让他们找到求助的渠道。

张远煌:所以我们讲犯罪学一定要综合,有包容心,这样犯罪学才能发展。我们现在能这样讨论,也说明国家的民主尽管还不尽如人意,还是在不断发展,早些年你这样讨论是反动的。

翟英范: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很复杂,但问题是他们为什么就成了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的人很多,有些通过自己的努力是可以改变的,有些通过自己的努力是无法改变的,在社会上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我想如果从犯罪的角度来讲同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犯罪者群体;一类是非自愿犯罪者群体。比如,贪官类群就是自愿犯罪者群体,他们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大肆敛财,为了升官发财不惜牺牲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弱势群体犯罪绝大多数属于非自愿犯罪者群体,有时候为了生存,一些人可以去偷、去抢,甚至去杀人放火。这些年发生的因拆迁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就属于这一类。我想,要寻找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是不是从这样几个角度思考:

首先,除自身生理条件所产生的先天弱势者之外,在今天为什么会产生这么多的弱势群体,这就要求我们从一些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上寻找原因。目前,党和国家强调制度创新,创新当然也包括对原有的制度进行梳理和甄别,国务院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表率,清理了许多过时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就像前面袁梦所讲的,那么多法规,为什么不能清理一下。

其次,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问题。弱势群体犯罪或者失去土地群体犯罪都要依法受到处理。但是,一些弱势者求助无门导致犯罪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当这些犯罪发生后我们不仅要依法处理犯罪者,对那些因自己渎职、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犯罪发生的公职人员,是否也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并且要从严打击,使他们不敢玩忽职守。比如,因求助无门导致的犯罪、因不负责任的拆迁导致的犯罪和因滥用职权导致的犯罪等等。违法犯罪要追究,不依法行政引发的犯罪也要追究。不能只追究犯罪者而放过那些导致犯罪发生的人员。

最后,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也要讲究公平性原则,要一视同仁,在他们之中不能再划分出该救助的和不该救助的。比如,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就要对他们进行种种限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就没有限制。这都是不客观的。对违法犯罪者进行种种法律制裁,使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并帮助他们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后就应该让他们享受到正常人的待遇,原因是他们以往所犯罪行已经受到了惩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这些人再次犯罪,不能让他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重新走上犯罪道路。防范这些人重新犯罪是一个问题,给他们生活出路,让他们重新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是另一个问题。这样能给社会增加安全因素。如果因为我们的政策性或者是制度性问题,让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那就要进行反思了。

皮艺军:所以,刚才我说过,我们在下定义的时候,不要太具体了。比如说经济的,我们就选一个制度,不管是经济的、政治的,还是文化的,就算制度性领域设计不当,应该从这个角度。

王利宾:大家都说客观的、行为的、结果的成因,心理性原因是不是构成弱势群体犯罪的一个条件。有时候说他是弱势群体,并不是纯粹从客观上来看,有时候就是一个心理因素。犯罪的心理因素,不能说是决定因素,但是它可能是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再一个,咱们前面谈到,国有土地,也就是说集体土地收为国有。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拆迁必须是司法的拆迁。我非常赞同皮老师的观点,不要说机制的原因、社会政府的原因,这个不好枚举,就是一句话,由于制度救济不能,救济实现不足,救济无效所面临的一种非常尴尬的地位。

卜安淳:不仅是制度救济不足,制度侵害本身就是一个犯罪原因。

张 荆:如果说弱势群体只是一种心理感受,那也是一个标准的,或者说是“相对剥夺感”。就是说虽然我生活不断改善了,但是跟别人比,我的收入和生活差距越来越大,相对剥夺感导致铤而走险犯罪,这也是一个研究思路。当然,绝对贫困与犯罪似乎有更准确的经济标准,就是贫困线以下生活的人们,但是,贫困的人也许会觉得自己很富有,对生活很满意,抛开心理上的富有不谈,他们就是客观上的弱势群体。

王瑞山:我提供一个案例,我在2011年曾经对暴力社会性(在日本叫无差别伤害)案件做了一个统计,统计了2005年以来22个案例。我发现它的行为人应该属于我们所说的弱势群体的犯罪,基本上都是农民工、调度员、出租车司机、失业的医生。就一个医生,是失业的医生。在台湾做这个调研的时候,他们说医生怎么也成了弱势群体,从事这种犯罪,我说这是已经落魄的、失业的一个外科医生。这是一个弱势群体在中国犯罪的一个具体案例,当时分析的时候是运用默顿的失范理论和社会紧张理论,还运用社会学的价值累加理论和心理学的外发性来解释集体行为的这种犯罪。我想拿出来这样一个案例,也算是弱势群体犯罪的一个典型案例,作为我们分析的一个具体对象。

卜安淳:弱势者的群体化本身也是一个违法犯罪的原因。就像大家提到的外来打工人员的那个情况。大家都是属于城里比较边缘的,比较底层的,比较弱势的,大家抱团,先是自我保护,然后慢慢变成一个黑社会组织,干一些坏事。这个群体化的过程本身也可能是造成违法犯罪的原因,是慢慢地从个体凑合到群体。还有农民工子女在城里读书,被边缘化,然后他们也群体化。经常受欺负,他们群体化,群体化抱团,先是自卫,然后再是侵害,也有这样的。

张远煌:这个地方要建一个化工厂,污染很严重,当地的村民围堵,不能征地,建厂房的时候就围堵。然后厂里说是政府批准的,报告政府没办法开工。公安若出动,有些老百姓很激愤,起冲突,一旦老百姓打伤人,这就是犯罪。这是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老百姓要讨个说法。找企业,企业说我们是政府批准的;找政府,政府说我们是依法监管的。没有了救济手段,有一部分人默默忍受,有一部分人采取一些手段,破坏厂房、设备、生产经营。从这个过程,我们看看这些被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人,他们为什么要采取这种行为?

第一个原因,建厂房或者环境污染等社会活动导致了他失去原来平静的生活,他原来生活不富裕,但是还有宁静、安全的生活,作为人的基本的这些东西还能保障。现在权利受侵害、生存成问题了,处于一种比较悲惨的境地,谁来救助?没人救助。怨气怎么排解?排解不了。那么这里面除了默默忍受之外,就只有反抗,一反抗就是犯罪。所以我们也看到政策导向和政策的具体运作之间,跟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犯罪之间有直接的因果作用。首先政策的导向和出发点错了,你为了经济,为了GDP,为了政绩。GDP上去了,官员升了职,得了好处,企业在污染中获利,得到了好处。作为一个人,他要求生存、求发展,所以说在这个时候,部分弱势群体里面有他们的身心特征,这个时候心理学的因素在微观层面会起作用,在宏观方面它不起作用。有的选择忍受,有的就要这份权利,就要抗争。得不到好处,要有斗争,斗争的结果就是被现行的法律认定为犯罪。所以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到政策的出发点或导向错误,或者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错误,这是深层的原因。

第二个原因,现实遭到侵害,得不到救济,这是一个实际的原因。有的地方发生一个重大的污染事件,此前积累的怨气像点火一样一下着了,这是弱势者群体性的、聚众性犯罪发生的一个大的线路图。所以这里我们研究犯罪原因,要围绕这么一个思路来展开。那么原因有深层次的,有根源的,有直接的原因,有具体的引爆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有根本上的政策反思,这个只能伴随社会的改变来进行,当下我们可以做的一些,比如在救济的途径上,可以通过救济途径的到位,表达机制稍微畅通一点,缓解一下怨气,减少这种犯罪现象,这个对社会好,对国家好,对老百姓也好。所以说对策的寻求也不能都是一个长远的政策改革,当下大概只能从救济机制、表达机制畅通解决。

我经常在考虑这个问题,“十八大”提出一个重要的概念,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国家治理能力确实有点不足。比如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很多人说以前我们的环保法对企业的治理不力,现在对企业的罚款可以上不封顶,很高兴。但是从犯罪学角度来看,我是很悲观的,为什么?这个法律的修改赋予了我们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它可能形成对企业最大的威慑。但是我们讲,法律和法治中间的距离太远了。要通过一部法律治理污染,减轻污染造成的一些后果,三方面都要监督,不光是监督企业,还要监督政府是不是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职责,是不是可能出现选择性执法。这个要研究。

第三个原因,环境是一种公益性权利,对于受侵害的老百姓,他发起公益性的诉求有没有制度保障,如果两个方面不强化,那个环保法规定污染可以判死刑也没用。为什么?法律没办法运行,环保法在这点就做文章了。环境部提出来,所有在县级政府以上登记的环保性组织都有权提公益性诉讼。但是,立法限制为设区的市以上主管部门登记的公益组织,同时再附两个条件,是连续5年以上从事环境保护的公益组织,并且表现良好。什么叫表现良好?谁来判断?这是在限制环保法保护的公益群体。第二,对行政机关执法又缺乏刚性的监督机制,这样的法律法规有什么用啊?还是围绕GDP在做文章。相关老百姓就要承受,并且得不到救济,这是政策的导向和立法规定的方向性的问题。不能说法律完善了就好了,它有没有效果,能不能得到严格执行,能不能达成依法治理的效果,这个问题要这样讨论才有针对性。

张 荆:关于弱势群体的犯罪,王老师举的案子再展开一下就更好了。对这个研究我们也做了一些分析。比如说2005年有一个震惊全国的案子,那年的9月11日,一个河南信阳来京的农民工,名叫艾绪强,他开着车在王府井大街横冲直撞,当时撞死了2人,撞伤了6人。这个人最后被判了死刑。当时网上对他的关注度很高,从网上的相关资料看,他是一位从河南到北京打工的农民工,开始来北京做拾荒工作,每个月能挣1000多块钱。后来觉得这种工作不体面,攒了点儿钱后,想提高一下自己地位。当时,北京沙河附近招聘挖掘机的工人。他拿自己攒的钱去学挖掘机技术,被沙场录用。录用后每个月能挣三四千块钱,他觉得很高兴。后来,因沙厂污染环境,政府勒令工厂停工,老板跑了。他没拿到工资。于是为了讨薪,找了很多部门,最后拿到700元左右,他说这笔钱和他应发的工资相差太远。因为讨薪和他长期找不到新工作,他开始失眠,最终选择报复社会,开车到王府井撞人。在法庭的审判过程中,他的几句话很具有典型性。一个是,他认为城里人10个里头有9个是黑心肠。另外,法官问他,为什么要到王府井撞人,他说王府井是富人购物的地方,要杀富人。艾绪强的案例反映出农村文化和城市文化的冲突。在个体的急剧变化中,农民艾绪强不能接受城市残酷的竞争,不能接受人生的大起大落。前天自己是一个捡破烂的,昨天一下子变成了企业工人,今天又突然成了一分钱挣不到的失业者,他无法承受这种心理落差和压力。

所以我认为,在弱势群体犯罪中,挫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另外就是目标和手段的冲突,就像社会学家默顿说的,弱势群体也渴求实现社会目标,渴求发财、致富,渴求生活的改善和受人尊重。但是他们缺少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他们缺少比较好的家庭地位和社会背景,他们无法通过获得教育机会等手段转变自己的地位,他们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受阻,并逐渐形成一种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于生活,来自于经常处于失业的边缘,或者是社会救济达不到他们的预期,他们要么陷入一种绝对贫困的状态,要么被物欲所诱惑,不满自己被“相对贫困”,加上弱势群体的生存环境大多处于“亚文化”的环境中,突破合法手段的局限去实现自己的目标成为弱势群体犯罪的重要原因。当然,弱势群体的犯罪原因很复杂,用非法的手段获取利益,用残忍的手段报复社会等,也有些弱势者找不到报复的对象,而选择报复自我的自杀,或者在选择自杀过程中也达到报复社会的目的。前段时间刚审理完的冀中星案件较为典型。残疾人冀中星多次上访无门,在首都机场T3航站楼点燃炸药自杀,并产生了很坏的国际影响,最终以爆炸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应该说对于弱势群体应该给予特别的关注。

对于弱势群体犯罪的对策,许多国家采取的是福利救济政策,在二次分配当中向弱势群体倾斜。一次分配中强调竞争、能力和效率。弱势群体常常是受挫者,他们工资低或没有固定收入,或经常面临失业。但在二次分配中给他们更多的救济,国家要在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加大投入,这是一定要做的。还有一个办法是给他们荣誉。当一个人感到自己很光荣,自己的职业很光荣的话,就会有很强的满足感,就不会犯法。比如,泰国的年轻人犯罪很少,年轻人一般被认为是弱势群体,特别是穷人家的孩子。穷人家的孩子和富人家的孩子一样会被送到寺庙学习。在参与布施活动中,人们都会跪下,他们很荣耀的接受信徒们的布施,他们感到很神圣,尽管生活很贫穷也不会犯罪。

卜安淳:我归纳一下,根源是社会利益分配不均,贫富强弱两极分化。制度原因,就是强势侵害的合法化,弱势者反抗的非法化。导致犯罪的一些直接原因,就是强势者侵害行为不受制约,受侵害的弱势者缺乏救济。现实最直接的导因,就是弱势者反抗强势侵害者不择手段,还有就是刚才张荆讲的,摆脱弱势处境的失败,从失败到失望,到绝望。你讲的那个人就是这样,他要摆脱他的弱势处境,但是他的努力失败了,失望到最后绝望。他如果不绝望,他就不会干这事。

张 荆:关于社会的不公问题,我也想再强调一下。如果过分强调社会公平,在犯罪学的意义上说具有合理性,但从社会发展动力学的角度看,却不合理,特别是一次分配上强调社会公平,就会把我们拉回计划经济时代。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竞争是必要的,是社会进步的润滑剂,但在二次分配中需要兜底。让竞争中的失败者和竞争中的弱势群体也能有尊严地生活下去,这样他们不会犯罪,或犯罪现象会大量减少。

张远煌:弱势群体在社会中有一定存在是客观现象,避免不了,但是你也不能超过正常的范围。

张 荆:为治理犯罪让大家都平等,那不行,那样就像计划经济时代,没有活力了,在这样的社会活着有什么意思?

卜安淳:不可能,你相信你哪个能力能让大家平等?我们的研究要避免一个什么情况呢?避免类型化、标签化。因为个案当中、现实当中存在假借弱势者的标签而博舆论的强势支持的这种违法犯罪。这个要防止标签化,一讲弱势群体,我就可以无法无天了。

朱营周:可以这样来理解弱势群体。简单地讲,就是在社会资源、社会权利分配中处于劣势,社会合法权益受到相对剥夺的群体。实际还是第一个问题,但是第一个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我觉得刚才卜老师说得非常好,社会强势的侵害是其中的原因之一。还有一个重要的社会分配问题,因为社会政治问题、体制原因导致社会分配不公,社会分配不公就会引起对权利、信息资源等各项资源的占有不公,就会导致两个群体的出现。

就是说,无论是什么原因,最后的落脚点就两个,社会资源占有方面的不公平,社会权利方面的不公平,这才是导致出现弱势群体的原因。占有的社会资源少,得到的社会权利少,这样来讲就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种相对剥夺的感觉。然后又无法来维持或者摆脱这种不平衡状态,在拆迁过程中的弱势群体,感到自己的合理权益受到侵害,相对剥夺,但是又没有能力摆脱这种困境,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这才是我想研究的弱势群体,实际上我们最感兴趣的不是那种先天的弱势群体,最感兴趣的还是后天制造的这种弱势群体。

皮艺军:制度性的侵犯和剥夺,就是要保障存在弊端的制度能够维系下去,在这里最为缺少的就是监督机制。在研究腐败监督的时候,就有这个问题,怎么解决监督?北大白建军曾经说了一个故事。村里在场院里集体晒庄稼,庄稼老被偷。后来派专人看守,结果看守自盗,还是不行。最后怎么办?结果就安一个巨大的灯泡放在谷堆上面,小偷再也不去了。因为每个经过这个打麦场的人都成了监督者,这个时候没人偷了。刚才说到了诉求表达的管道,管道不畅通,严重不畅通,而且故意堵塞这些管道,然后制造了这些所谓的上访者,这本身是一个问题。犯罪学里面还有一个是差异执法,差异执法就是对于本身受到制度歧视的这些人,在执法中给予不同的对待。差异性执法在弱势群体里就是一个问题。

刚才远煌说到的劣法,是一种什么法呢?劣法是法吗?我认为劣法亦法,因为你碰上照样处罚你。但是劣法必须修改。

刚刚说的无形电网,就好比社会流动的空间,有了流动的机会,就不会有那么多弱势者犯罪。现在是玻璃围墙、玻璃天花板,看着好像是有无限的机会,其实没空间、没有什么机会给他们,我们给弱势群体的很多不是现实的出路,常常是画饼充饥。

王瑞山:还有一个事情,吸毒人员的戒毒,有一个案例叫叶雄,在上海,这个是很成功的,现在他从自己亲身体验给我们的学生做交流。他自己是吸毒者,然后在静安区,后来政府自强服务总社把他吸收过来做社工,做这方面的工作,当时给他的待遇都是很低的。但是他有了这样一个荣誉以后,把相应的资格又考出来,然后他待遇上来了,他帮助别人戒毒。还有一个苏州的神偷也成了反扒英雄。

张远煌:权力犯罪中探讨监督机制,跟弱势群体有关系。比如说我是环境的破坏者,你不监督之后,事情出了以后救济的问题。大权在我,我救济不救济你,怎么救济你,你有一个利益,这里面有关系,它是一个权力运行机制嘛。

皮艺军:你谈了半天制度,制度不当,制度设计的中间的弊端,它本身就没有监督制度。

张 荆:你谈到救济可以,比如说对于弱势群体的救济,这个救济钱被贪污了,没有救济到弱势群体,此时我们要研究救济部门的监督机制的问题。

张远煌:另外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是它是原因的制造者、优化者,这是两个层面。你既然是制度优化,你就要从制度方面来解决,宏观的、微观的。

皮艺军:刚才说了一系列理论,挫折攻击啊,包括默顿的,还有社会视野,还有应该注意理论就是标定,标定然后烙印化。烙印化造成一个什么,初级越轨。第一次烙印化之后的初级跟次级越轨,就跟他刚开始恰当的标定性也有相关性,这就是社会歧视对他们直接产生影响。

卜安淳:我归纳一下,五个方面。一个是社会原因,这是根源性的,社会利益分配不公,贫富强弱两极分化,这是一个社会原因。制度原因,强势者侵害合法化,弱势者反抗的非法化,这是制度原因。现实原因,强势者侵害行为不受制约,受侵害的弱势者缺乏救济,这是现实原因。心理原因,弱势者摆脱弱势的处境的努力失败,失望到绝望,这里心理原因。直接原因,弱势者摆脱弱势处境或者反抗强势侵害的不择手段,这是直接原因。反抗的时候他可能是不择手段的,他摆脱弱势处境也可能不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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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2433(2014)04-0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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