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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权力运行的组织支持、现实困境与匡扶路径

2014-04-04谢凌凌

江苏高教 2014年3期
关键词:委员会权力学术

谢凌凌

(1.清华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84;2.广西财经学院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南宁 530003)

一般而言,学术权力表征的是学术权力中的组织权力,反映的是学术权力的组织表达强度和运行效能。我们关注的问题是,现实中学术权力的实然表达如何,有哪些组织支持模式?学术权力的组织表达强度又如何,它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张力关系怎样?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系统的解释和回答。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研究大学学术权力的运行内涵、组织支持模式及其强度与限度,对于全面把控学术权力运行特性和充分发挥学术权力的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大学学术权力运行的逻辑内涵及其组织支持模式

(一)学术权力运行的逻辑内涵

伯顿·克拉克在《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一书中认为,学术权力是“对学术事务决策、控制和统治的能力”,其中“谁统治高等教育”、“由谁来安排议程和由谁来告诉其它人做什么——决策”或“以某些方式支配他人”是关键[1]。一般而言,大学中的学术事务有两种形式:学者独立从事学术事务或在组织中从事学术事务。依此推演,大学学术权力运行的逻辑自然可归结为学术权力的个体表达和学术权力的组织表达两种方式。

所谓学术权力的个体表达,意指教师从事个体学术活动的权力,如自主决定教学内容、教授方式、自由选择科学研究的领域和方向,以及在社会服务过程中自主决策的权力等[2]。而学术权力的组织表达则体现为教师从事学术管理过程中的权力,主要是通过民主的方式对学术事务进行集体决策的权力。这意味着,前文述及教师群体或者代表参与高校管理的权力在本质上表征的就是学术权力的组织表达。

(二)学术权力运行的组织支持模式

由于政治对教育的规制和渗透,中国高校内部学术事务的决策模式明显呈现出政治视野中“行政组织决策和管理权力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的样态,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协调一致的原则集体决定、共同负责的组织体制高度契合委员制模式的运行特征。作为委员会制的学术权力架构通常也就具有了这种组织形式下的三种支持模式:

1.集权式学术权力组织支持模式。意指通过设置学术委员会来管理学校学术事务。这种组织形式使学术权力基本集中于学术委员会,例如,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研究计划的制定,相关学术事项的决策权都掌握在学术委员会手中。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时,一般不进行垂直分权和水平分权,不单设分委员会机构,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了形式简单、命令统一、权责分明和沟通方便。不过由于学术委员会委员不一定全部且适时了解学校的一切工作,因此学术决策非全面性的缺点也相对凸显。

2.分权式学术权力组织支持模式。主要依托行政组织设置校、院、系三级学术组织形式,共同分享学术权力[3]。学术权力在校级层面主要集中在校学术委员会,而处在亚科层的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机构兼具行政管理性质和学术管理性质,通过相关的学术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院系层次也设有相应的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小组和教研室等[4]。校级学术组织对院系学术组织进行指导,并对重大学术事务进行协调与决策。院、系学术组织分工负责各学科的学术事务,并对学术事务进行管理。校级学术委员会不干涉院系分委会的决定,而主要对其进行咨询、指导与监督。

3.混合式学术权力组织支持模式。主要依据学术活动的类型或特点设置学术组织形式,混合行使学术权力。这些学术组织一般可分为审议机构和咨询机构,两者根据工作需要或独立或混合行使学术权力。通常,审议机构包括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术机构设置评议委员会等组织,咨询机构则包含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等部门。

二、大学学术权力运行的特点及困境

高校学术权力组织表达的部分类型、内涵及范围

权力的运行可以理解为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所能达到的最大范围和所能发挥的最高效力,通常可通过权力的组织表达得以外化。在强度上由于其主要受权力主体作用和权力使用范围的影响,一般可从弱到强划分为咨询(接洽商量)、审议(查阅讨论)、审核(考察核定)、评议(评断仲裁)、决定(规定确认)五个等级。在大学组织内部,学术权力的表达一方面体现出类似惯常权力运行的五种不同强度,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其与行政权力之间的特殊张力关系。归根结底,乃源于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对峙统一,既相互牵制又彼此依存,双方各自的权力表达形式和权力释放强度共同决定着高校的治理模式,影响着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框架与趋势。一般而言,学术权力的组织表达强度越高,行政权力的组织表达强度就低;反之,行政权力的组织表达强度越高,学术权力的组织表达强度就越低。除此之外,在学术权力的表达过程中,不同类别的学术权力表达组织具有不同强度的权力,其行使权力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也不尽相同。为了全面了解我国大学学术权力的组织表达状况,本文选取一些高校中具有代表性的校级学术组织的内涵与职责进行归纳分析。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当前语境下的中国高校学术权力,几种学术组织在校级层面看似彼此平行,但相互之间并未显示出清晰的职责边界。例如,学术委员会是对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但其他几类学术组织也各自拥有并独立行使“审议”、“决策”、“指导”、“咨询”等职能。加上未列入表中的诸如岗位设置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教授评议会等名目繁多的学术组织,可谓五花八门错综复杂。这种积久弊生的状况从上至下,一直延伸至院系二级或三级学术组织:

其一,从作用对象看,目标群体多元化导致学术权力运行范围和界限不明确,学术权力运行呈分散、交叉趋向。学生、学术和学者作为大学学术权力的作用对象,各自有不同的目标追求和极为复杂的价值选择。这些目标中,有临时性的也有常规性的;有综合性的也有专门性的,呈现出对象价值的多元化,以致学术权力在实际运行中常常出现误判和失效。加之学术权力表达组织作为担负大学学术管理职能的一个分系统,其目标的模糊性往往受制于大学组织目标的模糊性(李春梅,2005)。往复循环,这种纵横交错的目标需求不明朗最终强化了学术权力行使范围和界限的模糊。从上表我们对相关高校章程的文本分析就可以看出,不少高校学术权力组织表达的目标定位混沌不清,校、院、系等众多学术权力表达组织的职责权限费解不明,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经常搀杂纠缠,并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出现与行政权力交叉表达的现象。

其二,从系统构成看,组织结构复杂化导致学术权力运行过程产生一定重复性,学术权力运行呈重叠、分割状态。尽管支持学术权力运行的学术组织类型都是根据学术工作的条块来设置,但学术组织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往往限定于学校的现实需求,缺乏整体联动意识,处于分离零散状态,各自为政,此消彼长。比如,表中显示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学位进行评定、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对学科专业进行建设等,几乎涵盖所有重要重大学术事项,这显然与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能与权力的表达存在多处交叉和重叠。如果强化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能和权力,必然会分割校级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力。换言之,支撑学术权力运行的咨询、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系统并不“明确且各司其职”,以致于现实中学术权力的各表达组织设置重叠化、职能重复化、效能分割化的现象比比皆是,从而大大降低了学术权力的运行效率。

其三,从资源配置看,“精英控制”及“票决悖论”导致学术权力分配缺乏公平,学术权力运行呈虚化、失衡态势。客观而言,大学中从事教学科研的学者都可以视为学术权力的主体,学术权力也应赋予学术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然而在实际的权力运行过程中,“精英控制”在学术管理中有着重要影响。大学学术系统是一个金字塔式的结构,它注定只有少数而不是全部学术从业者能够成为精英,这个由精英主导的学术系统体现了明显的分化特征和分明的等级的结构。正如马尔凯(Michael?Mulkay)所言:“在共同体内部成员间关于重要奖赏和设备设施条件的分配上,少数有特权成员间相互的社会纽带联系要比其他成员强大得多,而辨识这种特权成员的标准是他们对稀缺资源的控制,以及相互间的关系网络;这些具有精英资格的人们有能力对他人的活动实施控制和引导,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未来精英的挑选”[5]。尽管大学中的学术组织大多在形式上以“票决制”的方式实现学术权力的表达,但是“票决制”存在着“非同行票决”的问题,尤其在一些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如教师招聘、岗位设置、职称评审、学科专业建设等中,大多采取的是“大评委”制模式,意在从各个学科中遴选出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教师作为代表参加“大评审”,对重大学术事务进行评议和决策,这直接导致了“非同行票决”,看似公平的“大评委”票决制实则成为学术权力分布不均衡的障眼法。换言之,在大学组织权力的纵向结构中,“上层”权力可以制约“下层”权力,一部分学者已掌握和履行学术组织中的公共权力,并逐步走向“制度化、合法化”。

其四,从表达强度看,行政化倾向导致学术权力运行偏离大学组织活动特性,学术权力运行呈弱化、依附特征。从上表中学术权力的表达内涵及范围来看,体现“咨询”、“审议”、“审核”职能的较多,彰显“评议”、“决定”效能的较少,学术权力的组织表达强度明显较低。实际上,在很多大学章程中,对学术组织的“评议”、“决定”等具有实质性学术权力表达强度的规定并没有确切表述,很多规定仅体现“咨询”、“讨论”等低权力效力。现实中,通过“审核”、“评议”的学术事务几乎难以“决定”,即便已经经过“决定”,也仍需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定音”;校学术委员会的“定音”能否“发声”,最终还需要经过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会“裁夺”,权力的最终落脚点依然在上级行政组织。如果说这是学术组织的行政化倾向,那么组织中的“主体”也同样如此:很多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成员都具有行政实职职务,一些高校甚至“发文”规定二级院系的党政领导自然成为校级学术组织的成员,没有行政职务的学术人员实际上只占了很小的比例。学术组织及其主体的行政化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学术权力表达的民主性、独立性和自由性,导致学术权力难以按照自身规律健康运行。

三、匡扶大学学术权力持续健康运行的路径选择

与其他组织一样,大学学术组织的生命力也在于职、责、权的有机统一。通过完善制度保障、构建学术体系、明确行使边界、给予文化支持以形成稳定开放的学术生态系统,是匡扶大学学术权力健康运行的重要路径选择。

(一)以法规制度为保障,明确学术组织(主体)的独立性及学术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尽管现行的《高等教育法》、高校章程对大学学术机构、学术人员参与或决策学术事项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明显刚性不足。比如,没有具体规定校、院(系)两级学术委员会应如何组成,没有对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任期、增补等作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高校在校级学术委员会的成员构成、程序安排、内容设定等方面往往具有相当自由且宽泛的裁量权,行政权力挤占学术权力的情况常有发生。追根溯源,必须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度设计来确立和规范学术权力行使的地位和边界,制定详细的保障学术权力表达的法律条款,尤其是要具体规定权力行使的操作程序和方式方法,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并对权力表达的主体对象、运行程序、职责权限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进而提高学术权力的效力强度。在具体操作层面,可酌情适当修订《高等教育法》或制定专门的《大学法》,又或完善高校章程的实施细则等,通过法规制度来确保学术主体的真实学术权力,理顺学术权力表达组织的层次关系,强化学术组织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真正建立起学术本位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

(二)构建以学科为基础、以研究为主导、以学术为本位的基层学术组织体系。伯顿·克拉克曾就大学作为知识任务中心的事实指出,“学科和院校的联系方式都会聚在基层操作单位。学系、讲座或研究所既是学科的一部分,也是院校的一部分,它们将两者合而为一,并从这种结合中汲取力量。这种结合使得操作部门既能显示出强大的势力,又能成为系统的核心。”[6]换言之,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基层学术组织不仅能够顺应大学发展的学术责任和学者们的信念追求,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组织表达来优化权力的资源配置,促进学术权力的持续、健康运行。构建完备的高校基层学术组织体系,可以使基层学术组织置于院(系)之下,成为集人、财、物为一体的实体机构,并享有一定的资源配置权、处事权及裁量权,同时明确基层学术组织负责人的责、权、利及聘用与考核办法;保持基层学术组织结构的弹性,使不同的基层学术组织可以基于不同目标组建不同的研究基地、平台、实验室和跨学科的研究中心;引入绩效管理的理念以规避基层学术组织资源分散、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等阻碍学科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通过释放基层学术组织的活力,促进高校治理重心的下移,不仅有利于高校治理结构的调整,而且能够从根本上凸显学术权力在高校治理中的地位及效能。

(三)厘清学术组织的表达边界,确保学术权力的运行强度。大学是以学科为基础的一种典型的松散结合体组织,学术组织的复杂性和差异度决定了学术管理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因此,明晰学术权力的表达边界有助于增强学术组织的地位、权威及其运行强度。如果权力表达的主体主要集中在某一权力表达组织而弱化其他学术组织的权力,不但会使决策结果缺少全盘筹划,而且会造成学校管理中的相互扯皮现象,难以处理好各系科、各专业之间的关系,也必然会使学校的学术管理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从而难以提高学术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颜丙峰,2004)。在前文表格的分析中,多种学术组织的表达目标及范围的重复与交叉就很好地说明了学术组织内部间的表达边界问题。实际上,在当前大学组织体系中更重要的是要区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各自运行边界,应该通过明确这两种权力的各自表达范畴,形成一种分工、协作与互补制约的关系。正如有学者提出行政权力需严格遵守“法制边界、专业边界和价值边界”[7]一样,也应区分学术组织在不同表达边界下的运行效能,以增强其实际运行强度。比如,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学术事务,行政权力应体现出为增强学术权力组织表达强度“保驾护航”的姿态,除了确保学术组织具有咨询、评议等职能,更要赋予其决策职能,促使各级学术组织在其合理的权力表达边界中变成真正的学术咨询、评议和决策机构,通过法规制度和权力让渡等多种方式确保学术组织的独立性及其学术事务决策力,以不断增强学术权力的运行强度。

(四)形成学术权力的组织文化支持机制,增强学术权力组织表达的内在张力。为了使各类学术权力组织在系统构成及其资源配置间达成平衡,特别是在权力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上达致均衡,需要保持学术权力组织之间必要的张力,形成学术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弹性效应”,最终凝结为学术组织的“权力合力”。比如,可以整合学校的各类型学术组织,建立一个核心的、权威的主体学术组织机构,更好地发挥整体联动的效应。由于学校学术组织的复杂性及多样性,校、院、系学术组织要整合成一个强大的学术权力表达系统,需要构建一种规范体系及文化认知框架,以减少组织间的“内耗”。这种文化支持机制应该以规范学术权力运行的目标、价值、路径为导向,比如公开透明的会议式运作,非“精英控制”的民主选举,非利益性的一人一票式民主决策,自下而上的意见整合、灵活多样的非正式沟通、独立性的网络化监督,以学术为唯一标准的专业评判等。着力推动大学组织文化内核由科层文化向学术文化转变,使学术权力的运行能够获得健康持续的组织文化支持。

[1]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王承绪,等译.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120-123.

[2]Mary Henkel.Academic identity and autonomy in a changing policy environment[J].Higher Education,2005,(49):155 -176.

[3]叶飞帆.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离:三级组织二级管理模式[J].教育研究,2011,(2):64 -68.

[4]李 雯.论我国高等学校组织内部权力问题[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07:22.

[5]Mulkay Michael.The mediating role of the scientific elite[J].Social Studies of Science,6(3/4),Special Issue:Aspects of the Sociology of Science:Papers from a Conference,University of York,UK 16 - 18 September 1975(Sep.,1976):445 -470.

[6]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 —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王承绪,等,译.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124,37.

[7]龙 耀.论教育行政权力的边界——基中国高等教育行政化问题的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1,(6):43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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