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2014-04-04王秀玲
王秀玲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王秀玲
随着近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步伐的加快,引发的一些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停止侵害纠纷等等也随之增多。此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引起群体上访,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笔者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审理因土地流转行为而引发的各类纠纷时应注意的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是以证据审查和事实查清作为法律依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关键是审查证据、查清事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争议大、矛盾突出,存在着当事人举证困难和法院取证难的问题。这要求当事人要主动配合、出示原始证据,也需要法官做细致的工作,必要时找有关部门协助,获取客观真实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才能依法作出明辨是非的裁判。
二是以确认合同是否有效作为法律依据。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有书面合同的,双方因土地承包合同发生权利与义务关系纠纷的,在审理时要着重审查合同的内容,看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再审查双方是否履行了合同及有无违反合同的行为,以此确定是否存在侵权或违约的责任。对合同不全面,不具体,不完善,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引导双方对合同进行补充完善。如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不要轻易确认合同无效。要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参照当地市场行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争议问题进行自由裁量。
三是以土地确权登记与否作为法律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新型的物权,它不仅限于具有财产关系,又与一般债权性质不同,不单纯属于合同约定性质的用益物权,为不动产范畴,在其土地上的物可以设定抵押权。因此,在采取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林业证书,并报乡镇政府备案,否则,在转让方式流转中受让人不得对抗善意取得物权的第三人。
四是以便民利民,不误农时为原则。法院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时,要本着便民利民、不耽误农时的原则,对诉讼的案件要及时受理,不能拖延,也不能推诿。要尽量方便农民诉讼,指导好当事人举证。审理时一定要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化解矛盾,降低诉讼成本,促进和谐稳定。调解时可邀请当地乡、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参与,让他们协助法官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多次调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时判决,确保在大忙季节到来前审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