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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以成都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参与为视角

2014-04-04杨兴林

关键词:出庭司法机关成年人

杨兴林,黄 艳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一、刑事诉讼中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运行现状

1.现实中的运作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第270 条确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以成都市为例,市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只要能够通知到法定代理人的案件,法院都会要求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确实无法联系到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居住偏远交通不便,或者是远出打工难以到场等情况时,法院就会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成都市各区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合适成年人是从市中院下发的附有联系方式的合适成年人名册中选定的,而合适成年人名册由关工委制定。每个基层法院都有十余名合适成年人可供选择,其中教师占多数,少数是退休的法官。实践中,法院不是按名册轮流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庭,而是联系名册中那些有时间并且愿意参加诉讼的人出庭①。每名合适成年人出庭法院会给100 元/次的补贴。

2.存在的问题

成都市这种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做法落实了法律的要求,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即便是这样,成都市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也存在诸多的问题。

第一,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作为合适成年人的代表管理松散。缺乏对这些代表的工作管理和考评机制。未成年人保护组织选定的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关系松散,没有受到相应的管理。组织没有教会他们如何做好合适成年人的工作,也不对他们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的积极性不高。法院并没有权力要求某位代表必须参与诉讼。法院需要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时,只能在名册中寻找那些愿意参加并且有时间的代表出庭,实践中代表们以没有时间、不懂法律等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参加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往往也无可奈何。

第三,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的效果不佳。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适用阶段较窄,他们仅仅在开庭或者讯问时才短暂地出现,庭前事后不与未成年被追诉人联系。很多合适成年人根本不会在参加诉讼前了解案情,也不了解被告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出庭后一言不发或者很少说话。特别是在现阶段人民法院都注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注重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的情况下②,这种流于形式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更显得多余。

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是从英国移植过来的,需要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予以本土化,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1.优化合适成年人的遴选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合适未成年人的遴选应当秉承正确的选择方式与选择标准的统一。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来遴选合适成年人:

一是由司法机关推荐合适成年人。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以往与合适成年人合作的经验向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推荐他们认为参与积极性高、能够切实做好保护工作的合适的人选。

二是由居民自治组织民主推选合适成年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可以发现身边那些热衷于关爱未成年人事业而又具有良好沟通技能的人选。通过推选群众表达出对合适成年人工作的肯定、信任和支持,促进合适成年人把保护、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工作做得更好。

三是由基层人民政府在从事民间司法工作的人员中推荐。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合适成年人一方面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经验,有能力做好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工作;另一方面,参与诉讼可以增加民间司法工作人员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以及对司法程序的了解,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标准要解决的是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合适成年人。在具体选择合适成年人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是否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

一是性别和年龄。一般来说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做到对未成年人轻声细语,更能用温情感化未成年的被追诉人。年龄也是要考虑的因素,年长的人会有更多的生活阅历和对晚辈的教育经验,并且他们的生活相对清闲,有更多的时间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是职业。合适成年人的职业状况关系到他是否拥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与未成年人的沟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以及他是否能够从自己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参与诉讼程序。可以选择具有从事教师、司法、人民调解等工作经历的人员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参与诉讼。

三是性格和社会评价。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选取那些社会评价良好的,开朗健谈富有责任心又热衷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人来担任合适成年人。

四是地理位置。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在选择合适成年人的时候应当考虑候选人居住的地理位置。实践中常有合适成年人因为觉得路途遥远往返法院不方便拒绝参加诉讼程序。因此,在遴选合适成年人的时候考虑其居住的地理位置与司法机关的距离是很有必要的。选择距离司法机关较近的合适成年人既可以方便他参与诉讼程序,又可以减少为此支出的补贴成本。

2.提高对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回报

如果对参与者来讲,收入和付出不成正比,远远不足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要调动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必须提高给他们的回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是提高物质回报。对在其他岗位工作的在职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可以参照新刑诉法第63 条证人作证补助制度,规定合适成年人因履行其职责而支付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与补助。

二是给予精神奖励。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被追诉人的利益,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对未成年罪犯起到教育感化的作用,促成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大家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本身就是一种高尚的付出。为鼓励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我们还应当给予他们一定的精神奖励。首先,要让他们知道自己被选为合适成年人是社会对他们个人品德的肯定,参与诉讼也是一种高尚的付出;其次,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对参与诉讼的合适成年人在公众当中予以宣传表彰,使他们的工作受到周围人的认可;另外,还可以结合合适成年人的本职工作开展一些普法宣传教育。

3.对合适成年人进行培训

因为对法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不理解,很多合适成年人担心涉足刑事案件会对自己带来不利影响,不愿意参加诉讼。另外,很多出庭的合适成年人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在开庭时只是寥寥数语,起不到监督司法机关和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作用。对未成年人保护组织遴选出来的合适成年人组织相应的培训是必要的。培训可以包括但是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法律基础知识。旨在让他们了解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状况,了解刑事司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知晓我国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政策和特别规定,理解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立法用意和操作方式。

二是与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沟通技巧。身陷刑事纠纷中的未成年人和正常的未成年人处于不同的心理状态。合适成年人应当在培训中学会把案例、故事、亲身经历等素材以幽默风趣、易于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来引导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要让参与诉讼程序的合适成年人有话可说。

4.加强司法机关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沟通协调,对合适成年人的工作建立考评制度

实践中司法机关凭借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提供的名单自行联系合适成年人的做法效率不高,司法机关要大费周章四下联系并说服合适成年人出庭。把安排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的工作交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来安排,既可提高法院工作的效率,又方便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把握其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情况。

另外,也需要建立对合适成年人工作的考评机制。督促合适成年人了解案情、了解未成年人、配合法庭教育及庭后矫治。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从参与诉讼的准备情况、参加次数、法官评价、教育效果等各方面对合适成年人的工作予以考评,对认真负责的代表予以奖励,对敷衍塞责的代表予以淘汰。

注 释:

① 有时候法院由于经费紧张,更愿意选择那些不要求补贴的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有的法院有相对固定的一个代表。

② 以成都市为例,有条件的法院都专门设有少审庭,在条件稍差的法院也是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1]徐美君.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魏晓娜.刑事正当程序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何勤华.英国法律发达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陈光中,严 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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