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教学中的课堂教学艺术
2014-04-03宋慧丹
宋慧丹
【摘 要】在刑法学教育中,首先自己要有激情和全身心投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其次理论和实践要相结合,适当穿插案例,让学生们理解并掌握知识点;最后加教师要有意识的加强自己的语言修养,把抽象的术语、概念解释的通俗易懂。
【关键词】课堂教学艺术 案例 语言修养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4.03.181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主要是通过课堂讲授,课堂教学的成败直接影响到学生们对法学的学习兴趣、法律实践的效果以及对法律职业生涯的规划和追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教师的课堂教学肩负的使命重大,不可懈怠。选择合适的讲解内容、制作富有美感的精美课件等,我们只要花一定的时间精心准备就能做到;而富有亲和力的语言表达以及情感交融的和谐教学氛围等,则是一个长期修炼的动态过程。通过对其他老师的学习和相互交流,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点内容:
一、充满激情、全身心投入
1.要充满激情,首先要有对本学科和学生的热爱。
教师如果对本学科充满热爱,就会激发自己学习的动力,尽量做到旁征博引。同时如果教师对学生充满热爱之心,就会督促自己好好备课,否则就会有自责感,甚至有一种负罪感。
2.老师上课的激情会带动学生们的学习兴趣。
教师上课要充满激情、全身心投入,使课堂充满活力,使学生们的智慧得以启迪,潜能得以挖掘。教师上课如果没有激情,课堂犹如一潭死水,难以激起学生心底的涟漪。学生们昏昏欲睡,即使我们用再华丽的语言,用再先进的教学设备,也打动不了学生,与学生产生不了共鸣,自然不会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3.用有限的课堂时间激起学生们无限的学习本学科的兴趣。
教师课堂教学的使命在于,不断用自己的激情去点燃学生求知的火炬,使学生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并且把这种兴趣延伸到课堂之外。前两天法学班的学生们组织的一场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我真切的感觉到学生们的求知欲和自学能力,不仅运用了宪法、法理、民法、刑法方面的知识,还涉及到了大家还没有接触过的保险法方面的知识。
因此,只有教师上课满怀激情,才能激发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好奇、兴趣,并使他们以极大的热情投身于学习,甚至将探求法学知识的奥秘作为毕生孜孜不倦的追求。因此,教师本身乐观向上、淡泊名利、热爱生活的健康心态,教学单位和谐的人际关系, 民主、平等的环境氛围均有益于激发教师的教學激情。
二、讲清理论、结合实践
1.注重理论,把理论讲清讲透。
在我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对法学概念的讲解,一般都是通过让学生们找准关键词的方法。
例如:
①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②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像此类概念,一般是先让学生自己理解并试着找出关键词,学生如果能够正确的找出关键词,说明他们最这个概念的理解没有太大的偏差。但是,如果大家找出的关键词差别比较大,说明大家并没有理解这个概念,因此需要通过案例等方法,字斟句酌地给大家分析和讲授。通过这种方法不仅能够锻炼学生的自学能力,而且可以节省大量的教学时间和教学资源。
2.结合案例,用简单的案例帮助学生理解理论。
课堂教学中,案例选择的数量要适中。案例太少,学生们难以理解抽象的理论知识,激发不了大家的学习兴趣;案例太多,既会冲淡理论教学,也会禁锢学生的发散思维,阻碍学生多维度想象空间。在案例讲解的形式上,一堂课或一项制度或一个知识点,以一个典型案例为主,辅之以信手拈来,脱口而出的案例。典型案例一般要重点描述,其他案例则可简明扼要。理论与案例相结合,使学生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思维方式。
3.对于相似概念要进行深入分析、比较,让学生更好的掌握。
在刑法学中,有一些法律术语和概念很相似,如果单单靠学生们自己学习,很难分清彼此之间的差别。比如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这节中,就出现了犯罪预备形态、犯罪既遂形态、犯罪未遂形态、犯罪中止形态等概念。这个知识点是刑法学总论中的教学难点,也是教学重点。在讲解这节内容之间先要让学生们思考什么是犯罪停止形态,以及理论上的采用犯罪停止形态理论有何意义。然后通过图表的方法,把各个犯罪形态发生的阶段在一根数轴上标示出来,界定此停止形态与彼停止形态的差别。通过这样的讲授方法,同学们一目了然,教学效果也特别好。
三、生动形象、通俗易懂
生动形象、通俗易懂和富有感染力的语言,能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兴趣,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们的积极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有句俗话说:把简单的问题搞复杂,是愚蠢;把复杂的问题搞简单,是贡献。法学作为一门哲理性和逻辑性都很强的学科,有许多抽象的概念、术语以及枯燥呆板的法律条文。如果教师上课只是照本宣科,不仅乏味,而且很难使学生理解其真正的含义。教师必须化深奥为浅显,化抽象为具体。运用自然朴实的语言,将抽象的概念、深奥的理论,深入浅出地具体表述出来。如讲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时,笔者给学生总结“作为”的概念时,就是“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的概念就是“当为而不为”。犯罪未遂总结为“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中止总结为“能达目的而不欲”。学生们通过细细琢磨,很容易搞清楚这些概念的含义,并且容易记。
生动形象、通俗易懂的语言技艺,需要我们有意识地加强自身的语言修养,精于思想、富于情感,需要有广博的知识,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人格品味,需要我们毕生的努力,这是对所有教师的要求,对法学教师来说,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