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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学术
——潘汉典译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学》访谈录

2014-04-03潘汉典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2期
关键词:登海埃德加法理学

潘汉典 白 晟

● 东吴法学先贤访谈

敬畏学术
——潘汉典译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学》访谈录

潘汉典*白 晟**

时间:2013年10、11月;

地点:北京东城区东总布胡同社科院宿舍潘先生寓所;

受访者:潘汉典先生(文中以潘表示);

采访者:潘先生弟子白晟(文中以白表示)。

访谈缘起

博登海默是中国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耳熟能详的德裔美国法学家,其代表作《法理学》于1940年由美国麦格罗·晓尔出版公司出版。该书于1962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大幅修改的修订版(第二版)《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1974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修订版(即第三版)。华夏出版社于1987年出版了邓正来、姬敬武翻译的中译本《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译自1974年哈佛大学出版社版,1981年再版)。目前国内中译本除上述邓正来、姬敬武的译本外,还有张智仁的译本(书名译为《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译自哈佛大学出版社1976年再版的1974年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出版)和邓正来的译本(书名译为《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译自哈佛大学出版社1981年再版的1974年版,1999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邓正来、姬敬武1987年的中译本有作者致中文版前言、1974年修订版序言和1962年版序言,邓正来1999年的译本除上述内容外增加了“附录”,收录了博登海默的一篇新作《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笔者除在潘汉典先生家中看到过博登海默1940年版的《法理学》外,在国家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和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均未发现1940年版的《法理学》。

2011年,笔者在搜集、整理、编辑《潘汉典法学文集》(201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资料过程中,发现了潘汉典先生完成于1947年的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学》中译本完整手稿,包括脚注、小号引用字体等,几乎可以直接出版。笔者当时确有震撼之感。由于原书被外借未还,致使该译本未能收录于《潘汉典法学文集》。

《潘汉典法学文集》出版后,笔者尽快完成了中译本的录入。随后,潘汉典先生又从国外购得1940年版《法理学》,潘先生原有的1940年版《法理学》也完璧归赵。从2012年年末到2013年上半年,潘先生以93岁高龄,每天工作至少10个小时,对译稿进行了全面核对。因工作过度,潘先生一段时间被迫住院治疗,甚至报过病危。但即使在住院期间,潘先生仍常常谈起法理学。据护士反映,一度因用药含有兴奋剂,常常夜里起来讲述法理学。护士们在担心先生身体健康的同时,也为先生的学术激情所感动。在潘先生校对过的手稿里留下了如下记录:“2013年来3月7日下午5时半全书中译文校改毕”,“2013年6月6日核对全书中译文。”

潘译中译本①潘汉典译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年内出版。决定出版之后,出版社希望介绍一下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学》及潘先生当年翻译的背景。考虑到先生已年届耄耋,不宜过度劳累,笔者于2013年10月和11月分数次前往潘先生寓所请教,遂成此访谈录。

识书事出有因

白:潘老师好,博登海默1940年出版其代表作《法理学》时,在美国学术界尚默默无闻,您能在当年就发现此书的价值,真令晚辈惊诧。能否请您谈谈您是如何识得此书的价值的?

潘:这与我的求学和治学经历有关。我于1940年入东吴大学法学院学习时,大一上学期学了时任系主任费青教授讲授的哲学概论,他把我们引入了法哲学的殿堂。费青教授1934年就翻译过美国哲学家霍金的《法律哲学现状》。在有英美法传统的东吴法学院,像费青教授这样的兼有大陆法知识背景的教授并不多,自然深受学生的喜爱。我也由此喜欢上了法哲学这门课程。

到了大四下学期,刘世芳教授为我们开了法理学。刘世芳教授也是兼有大陆法知识背景的教授。

白:据有关资料介绍(笔者按,指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世芳于1924年获耶鲁大学学士学位后,又在欧洲学习了3年,先在哥廷根大学和柏林大学,后入格勒诺布尔(Grenoble)。1927年回到上海,其后的20年在上海做执业律师并加入东吴法学院。虽然受到过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两方面的教育,他的专业领域还是德国民法,也偶尔讲授债权法、罗马法和法律哲学。

潘:对。刘世芳教授当时是上海的大牌律师,非常有名。他的夫人是德国人。他讲法理学,用的是美国法学家霍尔(Jerome Hall)的《法理学阅读文献》(Readings in Jurisprudence)一书作教材。上课全用英文,第二节课会向学生提问,因而这门课学生压力很大。

霍尔的教材资料很丰富,法理学各学派都有介绍,百家争鸣,名家的思想资料很全。课堂上虽没有讲完全书,但对法理学各派的思想观点和脉络都熟悉了。对霍尔著作的精读为以后的法理学研究奠定了基础。

白:您提到的霍尔,他的教材于1938年在美国出版,应该是美国最新教材,说明东吴法学院与美国法学院的教学与研究保持了同步。

潘:正是东吴法学院的求学经历,使我对法理学产生了浓厚兴趣。当时东吴法学院有很多国外法理学著作,比如庞德的法理学,柯勒、凯尔森和施塔姆勒的著作等,上学期间都曾阅读过。毕业后虽然离开了学校,但读书治学的活动并未中断。治学过程中,法理学一直是关注的重点。

购书几经周折

白:潘老师,您手头的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学》国内可能仅此一本。我在北京的国家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和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都未发现。请您谈谈当年的购书情况。

潘:1944年,我从东吴大学法学院(中国比较法学院)毕业后,经老师鄂森推荐进入位于上海租界内的民营中南银行(鄂森任该行法律顾问)信托部和地产部工作。在银行工作收入比较可观,但由于此项工作是为了生计而且有违我从事学术研究的心愿,我在此工作期间一直用自己的别名——潘宗洵,直到离开银行后才恢复了本名。

1949年前,上海公共租界有一家外文书店(Kelly & Walsh Book Co.),常有国外最新的书籍展览,我经常光顾这家书店浏览并买过一些外文报刊和书籍。1945年的某一天,我去该书店后发现了博登海默的《Jurisprudence》(法理学),看书名我就有兴趣。在书店里翻了翻书的内容,马上爱不释手。但这本书当时正在布展台上展览,只有一本,并不出售。如参观者欲购买,可向书店下单订购。

离开书店后,我对博登海默的《法理学》难以忘怀。没过多久,我再次前往书店,恳请书店工作人员将书卖给我。工作人员问我为什么非要买这本书,而且如此急迫?我告诉他们自己是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的法学士,正在从事外国法和外国法学研究,迫切需要这本书。也许是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声誉自身具有的说服力,也许是我购书的真诚和迫切愿望打动了他们,工作人员破例地把这本作为展品的样书卖给了我。从1945年到现在,已经快70年了,这本书一直陪伴着我,它是一份珍贵的记忆。

译书隔空对话

白:您上次谈到了购书的曲折。现在从您的手稿每一页页眉印有供填充的日期记录里,可以看到您从1945年8月7日开始翻译这本书。以后每天或隔几天就翻译几页。其中8月11日和12日两天翻译了9页,约5000多字,而这两天正好是周六和周日。可以想象,您当时的业余生活几乎都投入到这本书的翻译中。您能否对东吴求学时学到的霍尔的法理学与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做一比较?

潘:霍尔的法理学偏于资料,对法理学各派的名家都有介绍,而且资料丰富。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不仅有各派名家的资料,而且提取精华,并有自己的评论和研究心得。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是对西方法理学的全貌探索,展示了西方法理学的各类珍宝,是法理学研究的基础和范例。通过博登海默的著述,我个人对法理学各派的脉络和源流以及相互关系等认识更清晰了。

白:您阅读的外国法学名著很多,为什么对博登海默的这本法理学不仅阅读,而且要动手翻译?当时是否想过要出版?

潘:当时并未有出版的想法。动手翻译是因为这本书确实很精彩,值得精读。动手翻译的过程,自然也是学习的过程。能把全书翻译出来,自然相当于自修并精研了书的内容。

白:您的手稿记录了这本书翻译完成的大致时间——1947年1月。您花费了近一年半时间,翻译一本当时并不出名的著作,您觉得意义何在?

潘:当时只是觉得这是一本好书。好书就是一位好教师,读好书就是与好教师对话。既然是好书,就应该认真阅读,只有这样才可能掌握和消化其中的内容。

白:您1947年翻译完这本书后,还在费青教授(时任北京大学教授)出任“沈崇事件”原告辩护律师的行动影响(常有书信往来)下和东吴法学院曹杰教授“以法律理论声援维护人民权利”的鼓励下,摘译了德国法学家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投稿上海大公报《法律周刊》。同年,从上海“内山书店”(日本友人内山完造开办,内山是鲁迅的朋友)购得《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论与法律》(日本法学家平野义太郎编译,马恩经典著作中关于法律的文摘,日文版,昭和8年大炯书店出版),第一次接触了马克思主义法学。1951年,您还翻译了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编著的《苏维埃国家法》(英译本,纽约版)一书中关于马列主义国家与法律理论部分(导论,约5万字)。这些学术活动都与法理学直接相关,这也解释了学界一直称道的您的学识、境界的来源。

出书敬畏学术

白:潘老师好,上一次谈了译书的过程,今天想请您谈谈出版博登海默1940年版《法理学》的有关情况。您完成于1947年的《法理学》译稿手稿相当完整,包括了脚注,甚至引用字体都标明小号字体。我曾建议可依原稿直接出版,自身也有学术史意义,但您不同意。请您谈谈您的想法。

潘:原稿只是自己学习、了解世界法学之用,读者只是自己。如果出版,就是公共产品,将有很多读者。学者提交公共产品,就应该认真、慎重。作为博登海默《法理学》这样一本好的学术著作的中译本,既然可以出版,必须重新核对,否则对不起作者,对不起读者,也对不起自己。

白:我自己对照过博登海默《法理学》的前后三个版本。1962年和1974年的第二版和第三版虽然出版于不同年代,但篇章结构保持基本不变(第二版共有三编、十八章、八十二节,第三版也是三编、十八章,只是增加了六节,变成八十八节)。但第一版共有四编、十五章、六十节,叙述风格也有明显变化。在第一版中,作者的立场更明确、评论更犀利,明显不同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该书的翻译出版将有助于国内读者更好地理解和研究作者自己的法学思想、法学观点及其发展脉络。

潘:与其他美国本土学者如庞德等不同,博登海默具有德国法学的深厚学养,其《法理学》对各派法理学尽可能冷静、客观地予以介绍。他自己认认真真地读原著,《法理学》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博登海默自己的学习记录。对于中国读者而言,在没有条件读许多外国法学经典原著的情况下,通过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可以了解西方法学、特别是西方法理学的发展脉络。他自己认真读原著、扎扎实实做学问的治学态度和精神值得特别提倡。当然,这部译稿毕竟是60多年前的作品,此次虽然重新认真核对了一遍,但毕竟年事已高,精力大不如前。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已有几个中译本,这本中译本只是记录了一名中国法学者密切关注、认真学习国外先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足迹,可以为研究博登海默《法理学》几个版本的异同以及博登海默自己的思想轨迹提供些参考。

白:您这种敬畏学术的精神值得晚辈用心学习。谢谢潘老师!

附:

美国学者卡罗尔·布鲁赫(Carol Bruch)、丹尼尔·戴克(Daniel J· Dykstra)、费里德里希·云格尔(Friedrich Juenger)和约翰·奥克利(John· Oakley)于博登海默1991年5月去世后发表纪念文章在《美国比较法杂志》(1991年第4期)刊登。

埃德加·博登海默(1908—1991)①原文载《美国比较法杂志》1991年第4期,第657-659页。

白晟译

博登海默于1991年5月30日因病逝世于加州戴维斯,一位优雅且仁慈绅士的生活和事业就此终结。83年前,博登海默出生于其时既不优雅也非仁慈的德国。他将自己的职业生涯投入到理解法律在人类秩序中的位置之中。法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什么?如何理解很多以法律之名而行的非正义之事?以及如何判断一个法案或法律制度是公平和正义的?对博登海默来说,这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我们这个时代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寻求指导。

在其儒雅、尊贵和严谨的生活态度之下,透过轻松的言谈和闪烁的目光,会发现博登海默可爱的幽默感。作为一位杰出的法学学者,他对异己的观点和结论是宽容的,也愿意重新审视自己观点。当人们追随那些较为流行却不太规范的法哲学观点时,他却具有智慧和道义勇气坚持自己所认定的根本真理。作为他那个时代为数不多的信奉自然法理念的勇敢者之一,他挑战保守和传统的分类。他敏锐而现代的头脑为物理学、生物学和心理学等领域的科学发展所着迷,因为这些发展为理解个人和集体的行为和目标提供了线索。

埃德加于1908年3月4日出生于柏林,是西格蒙德·博登海默和罗茜·博登海默的儿子。在欧洲的日内瓦、慕尼黑、海德堡和柏林大学接受法学和政治学教育。但在1933年他获得海德堡大学博士学位并出版博士论文之后,德国纳粹使他丧失了从事法律实务的机会,促使他移民到美国。

在纽约一家律师事务所工作并修读纽约大学夜校课程期间,他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律图书馆邂逅了来自海德堡的熟人布丽奇特·莱维,她也移民美国了,正在哥伦比亚大学学习法律。两人于1935年结为伉俪并移居西雅图。布丽奇特在那里于1936年获得法律学位,后来也成为犹他和戴维斯的优秀法律教师。埃德加在获得法律图书馆的文学士学位两年后,于1937年完成其美国法律学位。他还撰写了其最著名的作品《法理学》第一版,并于1940年出版。

博登海默于1939年加入美国国籍,成为律师协会成员。作为华盛顿特区的一名律师,他先在美国劳工部工作,然后作为首席律师供职于外国人财产托管办公室专利管理部。在1945年纽伦堡战争犯罪审判期间,他作为首席法律顾问杰克逊大法官办公室的成员协助准备起诉文书。他在那里遇到的法理学问题后来成为吸引几代法学院学生的讲座题目。

1946年,埃德加加入犹他大学法学院,整整二十年后他又成为了戴维斯法学院的创始成员。像在盐湖城一样,在戴维斯博登海默夫妇成为了犹他同事口中的“一座通往欧洲古典教育、世界的智慧生活、精美音乐和伟大著作等文化生活的桥梁”。他们远足、滑雪和散步,这些无疑都有助于埃德加一直享有良好的身体状况。

作为一名敬业和令人怀念的教师,多年来埃德加讲授过很多课程:法理学、国际法、法制史、不公平贸易实务、冲突法和衡平法。他还设计了法律课程导读,后来合作出版了教材。他应邀访问过海德堡、弗里堡、得克萨斯、南加州和普林斯顿。即使在1975年退休后,他仍在戴维斯法学院和管理学院研究生部教书。

他所挚爱的、奠定其声誉基础的是法理学,在此领域他奉献了四本专著以及众多论文中的大部分文章。他的不朽之作《法理学》,后来以《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两个大幅修改的版本出现,用三种外语出版。最新的译本于1987年出版,中国政府选其作为学生和学者的教材。他的其他法理学著作有:《论正义》(1967)、《权力、法律与社会》(1973)和《责任哲学》(1980)。毫不夸张地说,他从未停止过写作,就在他逝世前数周还发表了一篇有关黑格尔的重要论文。

埃德加是美国大学优等生荣誉学会(phi beta kappa)和法学院优等生学会(order of the coif)的荣誉成员,曾担任美国政治和法律哲学学会副会长、美国比较法学会会长及《美国比较法杂志》编辑部成员。他是我们大学和法学院的好公民,以其多才多艺服务于大学和法学院。

埃德加有过两次幸福的婚姻。与布丽奇特的婚姻有三个孩子:皮特,加州圣克鲁斯学院物理学教授;托马斯,旧金山医生;罗丝玛丽,波士顿学院英语教授。布丽奇特于1981年先他而逝,1985年的《纪念特刊》对她的人生进行了温馨的追思。1982年,埃德加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和善的布丽奇特·希施菲尔德·博登海默也是柏林本地人。她和他的子女及三个孙子女都健在。

杰出且低调的埃德加受到他的家庭、学生和同事的热爱。正如一位同事所描述的,“学术理想的生动体现”,埃德加终身所信奉的,无论言论还是行动,就是一个公民社会的法律。人们将怀念他。

(责任编辑:许小亮)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特聘博导,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顾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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