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啥情形下能告赢
2014-04-03赵静
◎赵静
对于不服行政处罚或者不认可执法行为的普通公众而言,《行政诉讼法》最实质的内容,是不满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后,能否打赢官司。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变更判决。
作为接受处罚的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公众,要根据上述法规,来检视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民告官能否胜诉。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若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可能败诉。
一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二是适用法律错误,在执法过程中不当扩大或者限缩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等。
三是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如无故拒绝接收当事人的履行职责申请,或由于行政机关内部衔接运转不畅,导致不履责情形发生。还有,部分行政机关职责交叉导致履行职责不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公众普遍感到“民告官”案件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问题上,比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更为突出。《行政诉讼法》首次修改主要针对“三难”问题,从扩大民告官案件的受案范围、强化法院受理程序约束、对民告官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等,进行了多方面完善,相信包括环境行政诉讼在内的“民告官”面临的顽疾,能够得到有效改善;而“民告官”程序的完善,会倒逼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更符合法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