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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国际司法保护的里程碑*
——纽伦堡审判意义的新发现

2014-04-03黄树卿

关键词:纽伦堡罪行审判

黄树卿

(北京交通大学 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 北京 100044)

文化遗产国际司法保护的里程碑*
——纽伦堡审判意义的新发现

黄树卿

(北京交通大学 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 北京 100044)

探讨纽伦堡审判对于文化遗产国际司法保护的历史意义。简单交代纽伦堡审判的背景,详细叙述纽伦堡审判中关于破坏文化遗产罪行的起诉书和判决书的内容,指出其依据在于1907年《海牙公约》和长期以来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规范。纽伦堡审判中所形成的一系列原则对于制止破坏文化遗产的罪行、推动文化遗产保护规则的法典化都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 纽伦堡审判; 海牙公约; 文化遗产; 司法保护; 战争罪; 个人刑事责任

二战爆发之后,欧洲各地的文化遗产蒙受了巨大的劫难,波兰的华沙古城被炮火摧毁,一战后刚修复起来的比利时卢万大学的图书馆再次遭到毁灭,大不列颠博物馆也在空袭中被燃烧弹击中。从巴黎到基辅,无数的绘画、雕像、金银首饰以及其他许多文化和艺术珍品被掠走或毁灭。对文化遗产的这种肆无忌惮的破坏,连同对平民的残杀、对战俘的虐待等多种暴行,使国际社会认识到惩治这些行为的必要性。纽伦堡审判即诞生在此次欧洲文化遗产浩劫的废墟之上。

一、纽伦堡审判的背景

1942年1月,9个被占领国家的代表在伦敦签署了一份决议,宣布由德国所实施的这些暴行是违反关于陆战法规和惯例的1907年《海牙公约》的,也是违反文明国家所接受的通行观念的,应该通过有组织的司法途径来审判这些战争罪行。随后,1943年10月,美国、英国和苏联在莫斯科签署了《关于惩治德国在被占领国家所犯暴行的宣言》,宣布在与可能设立的德国新政府达成停战之日,那些负有责任或者甘心参加上述暴行的德国军官或者纳粹党员,将被押回他们实施其可耻行为的所在国,以便根据那些被解放的并将建立其自由政府的国家的法律接受审判和惩罚;那些其罪行不限于特定地点的德国罪犯,将根据同盟国的共同决定而受到惩罚。

不过,对于如何处理高级纳粹党员的问题,同盟国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英美两国主张直接处决他们,而苏联则力主对他们进行审判。为了弥合分歧,三国之间进行了长期的沟通和交涉,后来又于1945年夏季在伦敦举行会议,专门讨论这一问题。至1945年8月2日,各国之间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对他们进行公正的审判。1945年8月8日,美国、法国、英国和苏联在伦敦签署了《关于建立一个国际军事法庭的协定》。《协定》第1条规定,在同德国管制委员会协商后,将建立一个国际军事法庭,以审判那些罪行不限于特定地点的战争罪犯,不论他们是以个人身份被控告的,还是以组织或团体成员的身份被控告的,或是同时以这两种身份被控告的。第2条规定,这个法庭的组织、管辖权和职能由附属于并构成这个协定一部分的一个宪章来规定。这个宪章即有名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根据《宪章》第6条的规定,以审判和惩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为目的而设立的法庭有权对为欧洲轴心国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的所有人员进行审判和惩处,犯有此类罪行者均应负个人责任:(1)违反和平罪。即策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为实现上述行为而参与共同计划或密谋。(2)战争罪。即对战争法规或惯例的违反。这种违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谋杀、为奴役或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蓄意破坏城镇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之毁灭行为。(3)违反人道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实施谋杀、灭绝、奴役、放逐或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的理由而实施的与本法庭管辖权内的罪行有关的迫害行为,不论其是否违反犯罪地的国内法。凡参与犯有上述任何一种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决定或执行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共犯,对于执行此种计划的任何人所实施的一切行为,均负有责任。

至于这场审判的必要性,罗伯特·H·杰克逊曾说道:“当然,我们可以不经审讯给他们以自由,但是我们曾牺牲了成千上万美国人的生命才击败和俘获了他们,不经审判就释放他们,将是对死者的嘲弄,也会使活着的人愤世嫉俗。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不经审讯而处死或惩罚他们,但是不通过公正而明确的有罪裁决就不加区别地处死或惩罚他们,将违反多次作出的承诺,并且不会使美国人民的良知得到慰藉,不会使之为我们的孩子们自豪地铭记在心。唯一的办法就是在我们所面对的时代和惨痛经历允许的情况下,经过冷静的审讯来确定被告人的罪与非罪,并将我们的理由和动机清楚地记录下来。”[1]

二、纽伦堡审判中对破坏文化遗产罪行的指控和判决

在纽伦堡审判中,被告人被指控犯有诸多罪行,破坏文化遗产即是其中比较严重的一种。起诉书认为,这些行为是与国际公约特别是与1907年《海牙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与从所有文明民族的刑法中引出的刑法的一般原则、与犯下此类罪行时应适用的国内刑法以及这个国际法庭宪章的第6条相反的,犯罪者个人也应对此承担责任。

为此,起诉书列举了被告人破坏文化遗产的详细证据:“从1940年到1944年,西方各国被掠夺的艺术作品、艺术性的物品、图画、塑料、家具、纺织品、古代的物件以及具有重大价值的类似物品,其数目多至21 903件……”“南特、南锡和马赛老城的博物馆遭到了劫掠。”“具有重要价值的私人藏品被盗了,Raphaels、Vermeers、Van Dycks的藏品即是如此,鲁本斯、荷尔拜因、伦勃朗、华托、鲍彻的作品消失了。德国还强迫法国交出比利时托付给其照管的由范埃克创作的《神秘的羔羊》。”“根据占领者的命令,在挪威和其他被占领国,许多平民和社会团体的财产被没收了。法国、比利时、挪威、荷兰以及卢森堡的各种财产被大量劫掠抢走……”[2]

“在占领东方各国期间,作为一项有组织的政策,德国政府和高级指挥官进行了连续的掠夺和破坏”,这包括:“在苏联领土上,纳粹的帮凶摧毁了或严重毁坏了1 710座城市、70 000多村庄和小村庄以及超过6 000 000栋的建筑,大约使25 000 000人无家可归……”“德国人摧毁了427座博物馆,其中包括列宁格勒、斯摩棱斯克、斯大林格勒、诺夫哥罗德、波尔塔瓦以及其他最富有的博物馆。”“在皮亚季戈尔斯克,从罗斯托夫博物馆带至那的艺术物品被没收了……”“对工业财产、文化财产以及其他财产的大规模的盗窃和破坏在基辅尤为突出。超过4 000 000件的书籍、杂志和手稿(其中许多是十分珍贵,甚至是举世无双的)以及大量的艺术作品和各种贵重物品被盗窃和掠走……”“德国人特别憎恨为苏联人民所挚爱的那些文化纪念物,他们拆毁了诗人普希金在米克海罗夫斯科依的庄园,亵渎了他的坟墓,摧毁了邻近的村庄和斯维亚托戈尔修道院。”“他们摧毁了位于亚斯纳亚波利亚纳的列奥·托尔斯泰的庄园和博物馆,亵渎了这位伟大作家的坟墓。他们摧毁了位于克林的柴可夫斯基的博物馆和位于派那提的画家列宾的博物馆以及其他许多博物馆。”“纳粹的帮凶们摧毁了1 670座希腊东正教的教堂、237座罗马天主教的教堂、67座小教堂、532座犹太教堂……”[3]

在实施这些行为的被告人中,阿尔弗雷德·罗森堡是一个主要的责任人。他于1919年加入纳粹党,是纳粹党的高级理论家。1940年1月29日,他被希特勒任命为国家社会主义思想和教育研究中心的首脑,从此,这个以“行动人员罗森博格”为人所知的组织就在一个很大的范围内展开了它的行动。起初它是为建立一个研究性的图书馆而设计的,后来它变成了没收艺术珍宝的一个计划。

根据起诉书对阿尔弗雷德·罗森堡劫掠文化和艺术珍宝行为的指控,法庭经过审理之后作出判决:“罗森堡要对遍及欧洲被侵略国家的有组织的掠夺做法承担责任。根据1940年1月希特勒发布的命令,为了成立‘霍厄学派’,他组织和指挥‘行动人员罗森博格’这个机构掠夺了很多博物馆和图书馆,没收了大量艺术珍宝和收藏品,并对很多私人住宅进行了掠夺。他自己的报告显示了没收行动的‘成果’。在1941年12月开始的‘家具公司行动’中,在罗森堡的建议下,西方有69 619个犹太家庭遭到了抢劫,其中,单在巴黎就有38 000个这样的家庭,没收来的家具动用了26 984节火车车皮才运到德国。自1944年7月14日起,在西方有超过21 903件的艺术品被这个机构没收,其中包括很多著名的绘画和博物馆物件。”[4]

根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的规定,法庭认定阿尔弗雷德·罗森堡有罪,需对劫掠文化遗产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27条规定“法庭有权对被认为有罪的被告宣判死刑或其他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审判长宣读了判决:根据起诉书的指控,阿尔弗雷德·罗森堡被判有罪,法庭对他判处绞刑。

三、纽伦堡审判中体现的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则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将在战争中肆意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认定为一项国际罪行,这是有着坚实的国际法依据的。很久以前,格老秀斯就已阐明了战争中要保持节制的道理:“有一些物并不会对战争的供给和延长有任何助益,具有这种性质的物——即使是处于激战之中——本身就要求获得免除。波里比阿称,既不削弱敌方、也不增强己方的破坏行为,乃是残酷的暴行和疯子行径;这些东西包括诸如廊柱、神庙、雕像以及所有其他高雅优美的作品和艺术的纪念物。”[5]442

战争法的原则就在格老秀斯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在此之后,格老秀斯的后继者们为战争法则的系统化付出了不懈的努力,因在这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而应首先被提及的是弗朗西斯·利伯。在美国内战之时,为了约束战争中的暴行,利伯于1863年为美国联邦政府的军队提出了一份守则,即此后以其名传世的《利伯法典》,它对战争法的塑造和法典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利伯认为:“任何不必要的破坏,特别是对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可以避免的破坏,都是有罪的……因为这对战争的通常目标没有用处。”[6]81《利伯法典》第35条直接反映了这种想法:“除医院之外,古典艺术品、图书馆、科学收藏品或者珍贵仪器,例如天文望远镜,必须被保护好以使其躲过可以避免的伤害,甚至是当它们藏于被包围或被轰炸的设防地时也是如此。”《利伯法典》还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进行了区分,并认为私人财产应免于被没收和被破坏。其第31条界定了公共财产的范围,第34条又说:“作为一般原则,对于教堂、医院或者其他专业的慈善机构、教育机构或致力于提升知识的基金会来说,无论这些教育机构是否是公有学校、大学、研究性或观测性的学术机构、艺术品博物馆或者科学博物馆,其财产不是31条意义上所认为的公共财产。”第36条则指出:“如果属于敌国或敌方政府所有的这些艺术品、图书馆、收藏品或者仪器能够进行无害转移,征服者为了上述敌国的利益就可以下令没收这些物品并将其转移。最终的所有权问题将通过确保和平的条约来解决。如果联邦军队得到这些物品,那它绝不应将其出卖或赠送,也不应将其归于私人所有,不应任意毁坏或伤害它们。”

利伯的成就“使许多有影响的欧洲法学家和政论家们受到鼓舞,这反过来让他们把精力集中在使战争规则法典化的各种超越国界的努力之上。”[6]82“使战争规则法典化的这场运动并不只限于理论家和政论家们的文章之中,它还体现在各种讨论会和代表大会的政治形态中,其目标是建立有效的国际法规则。”[6]84这对此后相关规则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例如,1874年的《布鲁塞尔宣言》、1880年的《牛津守则》都规定了类似的条款。而更全面的条约,如1899年的《海牙第二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在战争行为的所有方面也都以《利伯法典》为基础。

1899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27条规定:“在包围和轰击中,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可能保全用于宗教、艺术、科学和慈善事业的建筑物以及医院和病员、伤员的集中场所,但以当时不作军事用途为条件。”第28条规定:“禁止抢劫即使是以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第56条规定:“市政当局的财产,包括宗教、慈善、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所有,也应作为私有财产对待。对这些机构、历史性建筑物、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没收、毁灭和故意的损害均应予以禁止并受法律追究。”1907年的《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同一条款的规定与此基本相同。如果将这些规定与《利伯法典》、《布鲁塞尔宣言》、《牛津守则》的文本相对照,人们很容易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承袭关系。

虽然实践中不时出现违反这些规则的情况,但这两个章程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们第一次使战时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规范正式确定下来并使之法典化了”[6]100。又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它们事实上还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效力,在欧美各国受到相当的尊重。即使在二战时,德国军方也仍表示受到这些规则的约束:“纪念物和艺术品的保护也被包括在武装部队要执行的条令规定之中,交战双方都应恪守1907年《海牙公约》关于私人财产的条款。”[7]152

正是因为有着这样坚实的基础,同盟国方能将战争中肆意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认定为一种国际罪行,将之写入《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并宣布领导或者参加此种行为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既是对海牙规则的确认,也是对它的一种发展,弥补了海牙规则效力上的不足。纽伦堡审判阐明的禁止在战时破坏文化遗产的原则,此后被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的第95(Ⅰ)号决议确认。1950年,国际法委员会将纽伦堡判决中的国际法原则予以系统化,其内容之一即为:“违反战争法规或习惯,劫掠公私财产,肆意摧毁城市、集镇、乡村,或无军事之必要而以非正义方式进行破坏,构成战争犯罪,实施此种犯罪行为的人要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因为得到了联合国决议的支持,纽伦堡审判所确立的这项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支持。

此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再次确认了这项原则。其第8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战争罪具有管辖权,并列举出了属于战争罪的各项行为,而其中的很多规定是与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遗产相关的:“1.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4)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2.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5)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非军事目标的不设防城镇、村庄、住所或建筑物;……(9)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除非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16)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5.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4)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除非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5)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很明显,《罗马规约》第8条关于战争罪的规定,将海牙法的体系、日内瓦法的体系与纽伦堡审判的原则勾连起来,这就形成了在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遗产的更加周密的规范体系。

四、纽伦堡审判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战争罪犯进行的真正的国际审判”[8]126,它对战时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

(1) 明确指出了战争中恣意劫掠或破坏文化遗产属于战争罪的范畴,并确定了个人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战争罪”也被称为“严重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犯罪”,是国际法中最早出现的国际罪行之一。1899年和1907年的《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都规定,对历史性建筑物、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没收、毁灭和故意的损害均应予以禁止并受法律追究,不过这两个章程并未明确指出如何处理这类行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19年召开的巴黎和会决定建立一个“战争责任及实施惩罚委员会”,对德、奥等国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罪行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在其提交的报告中列举了32种违反战争法的罪行,并指出任何实施了这些犯罪行为的个人均应受到惩罚,这些罪行中就包括随意破坏用于宗教、慈善、教育目的及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和纪念馆的行为。同时,1919年签订的《凡尔赛和约》第228条规定,协约国有权建立军事法庭,审判那些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德国战犯,如果发现他们有罪,则处以法律规定的惩罚。但是,《凡尔赛和约》的这一规定未能得到实施。

纽伦堡审判不仅明确指出了战争中恣意劫掠或破坏文化遗产属于战争罪的范畴,而且根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控告了阿尔弗雷德·罗森堡等人破坏和劫掠文化遗产的罪行,并追究了他们的个人刑事责任。这是国际刑法史上的重要转折,因为“国际社会在1945年以前曾有对战争罪行负有责任的国家领导人进行起诉和审判的愿望,但从来没有实现过。在历史上,一国的高级政府官员从未对战争中的不法行为承担个人刑事责任。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成立和审判清楚地表明:政治家、政府代表以及维护国家利益的将军等,都有可能因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犯有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国际社会的审判和惩罚。”[9]52从此,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再也不仅仅体现在理论层面,实践中也已经这样做了,而在战争中恣意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人应承担个人刑事责任也成为国际刑法领域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这无疑对推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为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遗产提供了判例法依据。1899年和1907年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都规定,《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的条款只在缔约国之间的战争中具有拘束力,当非缔约国作为交战一方时,此章程的条款就失去拘束力。结果,它们的效力大打折扣,两次世界大战中文化遗产遭到的严重破坏不能说跟这点没有关系。虽然说这两个公约规定的在战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但因缺少一个权威的国际机构来维护这些原则,它们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遵守,直至纽伦堡审判才改变了这种状况。

在纽伦堡审判中,阿尔弗雷德·罗森堡等人破坏和劫掠文化遗产的行为被控是与国际公约、与从所有文明民族的刑法中引出的刑法的一般原则相违背的,法庭认定他们应对其行为承担个人刑事责任。这就宣示了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国际条约上的规定,而且也是长久以来国际认可的习惯法的原则,并且,这些原则理应具有国际强行法规则的效力,任何人都不能违反。这样,纽伦堡审判对阿尔弗雷德·罗森堡等人的判决,使战时保护文化遗产的规则得到了有效的运用,从而为类似的案件提供了判例法依据。自此以后,因在武装冲突中破坏文化遗产而受到审判的案件逐渐增多。

前南国际刑庭审理的斯图加案就是这方面一个典型的案例。此案涉及前南武装冲突中塞族军队的军舰炮击克罗地亚沿海历史名城杜布罗夫尼克的事件。杜布罗夫尼克在1979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为世界文化遗产,其先决条件是必须把该历史名城划为非军事区。法庭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前南国际刑庭规约》第3条第4款的规定,即禁止“夺取、摧毁或故意损坏专用于宗教、慈善事业和教育、艺术和科学的机构、历史文物和艺术及科学作品”,因此犯下了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罪行[10]136。在布拉斯季奇一案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认定布拉斯季奇要对其军队蓄意掠夺穆斯林民众的财产、摧毁用于宗教或教育目的的清真寺等行为承担个人责任和上级责任,因为这些行为违反了战争法规和惯例[11]。这些案件的审理使保护文化遗产的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规则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增强了它们的约束力,并且自纽伦堡审判以来,这些案例本身也已成为在战时或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遗产的极其重要的法律依据。

(3) 推动了文化遗产保护规则法典化的进程。纽伦堡审判的起诉书和判决书描述了纳粹德国破坏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这主要包括两方面——掠夺公私财产和蓄意破坏城镇乡村。为汲取这一历史教训,很多人都认为有必要制定新的国际公约,以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这样,两种既有区别而又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体系发展起来:1949年8月12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从保护平民角度着眼规定了很多保护文化遗产的内容,如禁止掠夺、文物和礼拜场所等不能成为报复的对象等;另一种体系则是直接从保护文化财产入手,如1954年5月14日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海牙公约》)就是这样做的,它规定各缔约国要尊重文化财产,如禁止对文化财产实行任何形式的盗窃、抢劫或侵占,不得对文化财产施以任何报复行为等。从制定过程和内容来看,这两种公约都受到了纽伦堡审判的重要影响。

与此同时,《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将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列为战争罪的做法,也被以后相应国际司法机构的组织文件继承下来。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设立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吸收了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和纽伦堡审判的原则,规定违反战争法规破坏文化遗产的犯罪包括:没收、毁灭或损坏用于宗教、慈善和教育的机构,艺术、科学和历史纪念物,艺术和科学作品;掠夺公私财产。

纽伦堡法庭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经验又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吸收,后者还参考了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一系列判决的内容,使《罗马规约》关于“战争罪”的规定前所未有地丰富,关于破坏文化遗产的规定也要细致得多。这样,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就要受到权威国际司法机构的审判,这不仅促成了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规则的出台,而且这些规则的实际约束力也得到了保障。相对于二战之前国际法的状况来说,这是一个伟大的成就。

[1] Jackson R H.Report of Robert H.Jackson to the pre-sident [EB/OL].[1998-11-05].http://www.ess.uwe.ac.uk/documents/RHJackson_Report.htm.

[2] Stein S D.Indict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in the case of the trial of the major war criminals:part II [EB/OL].[1999-02-08].http://www.ess.uwe.ac.uk/genocide/indictment2.htm.

[3] Stein S D.Indict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in the case of the trial of the major war criminals:part Ⅲ [EB/OL].[1999-02-08].http://www.ess.uwe.ac.uk/genocide/indictment3.htm.

[4] Stein S D.Judg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trial of the German major war criminals [EB/OL].[1999-02-08].http://www.ess.uwe.ac.uk/genocide/RosenbergNJ.htm.

[5]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M].何勤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6] Sandholtz W.Prohibiting plunder:how norms change [M].U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7] 尼古拉斯.欧洲的掠夺:西方艺术品二战蒙难记 [M].吴福元,罗蕾,译.南京:江苏出版社,2000.

[8] 马呈元.国际刑法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9] 朱文奇.国际刑法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0]李世光.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1] ICTY.Judgment on Blaskic [EB/OL].[2013-02-08].http://www.icty.org/sections/TheCases/ICTYJudgementList#2000.

Amilestoneofinternationaljudicialprotectionofculturalheritage:newfindingsofNurembergtrials

HUANG Shu-qing

(China Industrial Security Research Center, 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4, China)

The historic significance is discussed of Nuremberg trials on international judicial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The background of Nuremberg trials is introduced briefly, and the contents of indictments and judgments of crime of destructing cultural heritage in Nuremberg trials are demonstrated thoroughly, which points out that the foundation of the judgment is Hague Convention of 1907 and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formed for a long time. The serial principles formed in Nuremberg trials have great significance for preventing crimes of destructing cultural heritage and promoting the codification of principles of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international law; Nuremberg trials; Hague Convention; cultural heritage; judicial protection; war crime; individu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2013-09-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32311019);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重点标志性研究基金项目。

黄树卿(1977-),男,河北蠡县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文化遗产法、产业安全法等方面的研究。

* 本文已于2013-12-24 09∶36在中国知网优先数字出版。 网络出版地址: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1.1558.C.20131224.0936.004.html

10.7688/j.issn.1674-0823.2014.01.03

D 99

A

1674-0823(2014)01-0010-06

(责任编辑:郭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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