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4-04-03
(广西大学,南宁 530004)
资源性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目前的技术、资金和劳动力等条件允许情况下,农业或农产品加工业的副产品中能作为原材料被再生利用的部分,包括资源性农业生产废弃物(植物性废弃物秸秆、食用菌栽培废料等,以及动物性废弃物畜禽粪便等)、资源性农产品加工废弃物(甘蔗渣、屠宰污血和污水等)。我国近年来每年产生的农作物秸秆7亿吨,蔬菜废弃物1亿吨[1-2],每年产生畜禽粪便约为1.73亿吨[3],预计到2020年我国每年将会产生畜禽粪便42.44亿吨[4]。据专家预测,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的进一步增加,农业废弃物会以年均5%~10%的速度递增[5]。但目前粗放的农业废弃物处理方式不但没能对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进行有效的转化利用,反而造成了极大的环境污染。例如,粪便燃烧、秸秆焚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N2O、SO2、CH4及烟尘,严重污染了大气环境。畜禽粪便中除了有机质外,还含有很多病原菌、寄生卵虫和重金属等[6],大量未经妥善处理就直接排入水体,造成严重的地下水体和地表水系的污染。
1 我国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究其根本原因,我国农业发展中积累的一系列问题不容忽视:
1.1 农业机械化水平低
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较低,千人拥有农业机械台数不足亚洲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不足世界及美国平均水平的10%,农业科技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率也远低于亚洲及其他发达国家。
1.2 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低
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综合文化水平处于较低层次,高层农业人才的短缺现象严重(2011年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文盲、小学文化程度和初中文化程度的比重分别为5.7%、26.5%、52.4%),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德国有85%的农民受过职业教育,日本有59%的农民具有大学文化程度),这导致了农户对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技术的接受能力受限。而且,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期望的提高,大量年轻、有知识、懂技术的农村劳动力外流也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1.3 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以立法形式对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的保障力度不够,缺少细化和更明确的法律法规,这导致了我国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时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的现状,一些地区的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的典型示范区、示范户得不到持久的动力支持,无法充分发挥积极的示范引导作用,对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利。
1.4 监督机制不完善
资源性农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要充分发挥协会等农民合作组织等的监督作用。但是我国的农民合作组织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到1994年,民间环保组织才正式走上我国环保维护之路。此外,有政府背景的非政府组织主动性和自觉性较差,而民间自发的非政府组织,其规模小、影响小、融资渠道狭窄,对社会的监督作用有限。
2 我国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的对策和建议
我国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仍停留在较低层次,利用方式原始粗放,资源转化利用率相对较低,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协调多方关系明确各方主体职能,加强人才培训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户资源循环利用意识,完善财税政策加快经济政策体系的构建,健全法律体系确保有法可依,加快商品化进程提高废弃物转化利用效率。
2.1 协调多方关系,明确各方主体职能
首先,强化政府引导作用。政府作为管理者,民众行为的引导者和利益的维护者,需要通过政策扶植、法律支撑、技术研发、大力宣传和拓展融资渠道等手段,为资源性农业废弃物的转化利用提供良好的环境;其次,发挥农户的主导作用。要调动其积极性必须要突出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的经济价值,为资源性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吸引更多有实力的企业注资和更多农户参与;再次,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资源性农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需要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监督体系,良好的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在资源性农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环境和资源的管理者政府的法律、行政和经济激励手段失灵时,非政府组织就展现出其优越性。
2.2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户资源循环利用意识
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有赖于参与主体环保意识的提高,因此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主体的环保意识和资源循环利用意识,是推进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的重要条件。当前国内的多数涉农企业与农户对资源性农业废弃物的转化利用不够重视,循环经济理念未能深入人心,对资源性农业废弃物的转化利用多停留在口头和媒体宣传报告等层面。为了进一步加快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应将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作为政府工作重点,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大对资源性农业废弃物技术的宣传,增加对农户的技术培训和示范的带动,进一步增强农户对资源性农业废弃物价值的认知。
2.3 完善财税政策,加快经济政策体系的构建
一方面,目前财政扶持仍是我国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的主要资金来源。政府应该为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设立专项资金,为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的配套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加大对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科研、技术宣传与推广的财政扶持,不断完善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的生态补偿机制;另一方面,应对高污染、高消耗的行为增加税收,对资源性农业废弃物的转化利用行为给予减免税收,对环保型技术研发和设备生产减免税收,开征生态税、资源税等一系列的专项新税种,保障资源性农业废弃物的转化利用机的发展。
2.4 健全法律体系,确保有法可依
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关于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的内容还不完善,不能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因此,加快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的立法建设,就具有紧迫性。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专项立法必须紧扣两个环节:一是,补充完善关于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领域的空白;二是,严格执法。
2.5 加快商品化进程,提高废弃物转化利用效率
财政政策的扶持力度是有限的,而且“输血式”的财政政策不具有持续性。所以要提高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的效率,需要从内在动力寻找出路,要加快推进资源性农业废弃物的“商品化”进程,将财政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共同推进资源性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
参考文献:
[1]韦佳培.资源性农业废弃物的经济价值分析[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0.
[2]孙振钧,袁振宏,张夫道.农业废弃物资源化与农村生物质资源战略研究报告[R].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战略研究报告,2004:12-17.
[3]彭靖.对我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思考[J].生态环境学报,2009,18(2):794-798.
[4]朱凤连,马友华,周静等.我国畜禽粪便污染和利用现状分析[J].安徽农学通报,2008,14(13):48-50.
[5]胡明秀.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途径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04,32(4):757-759,767.
[6]张振都,吴景贵.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研究进展[J].广东农业科学,2010(1):135-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