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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溯源

2014-04-03赵静

环境与生活 2014年9期
关键词:法学家噪声污染环境保护

◎赵静

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是现代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当代环境问题的有效回应。我国的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既植根于相邻不动产环境保护的现实土壤,在制度理念和法律技术上又借鉴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经验。

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发轫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时期,已经孕育相邻环境保护的意识与理念。古罗马的罗马法学家拉贝奥(公元前50~公元20年),认为,如果你在你的土地上施工、挖掘、播种、砍伐、修枝及建筑,将污染、恶化或改变某人在这一年中正当地通过你的土地导流的水,你的行为将会被禁止。

古罗马法学家阿里斯多则主张,因经营奶酪作坊需要不断生火而产生大量的烟,和在自己的土地上因安排家庭生活而以通常方式生火所产生的烟,在法律效果上是有区别的,对于前者,高地的所有人可以对低地的所有人提起诉讼,主张其无权排烟。在罗马法学家看来,对于一般情况下的污水或烟雾侵害,其程度轻微者,相邻人无权请求加以禁止;而排出过量的烟雾或流出大量的污水则属于禁止之列。这些“权利不得滥用”的意识和“容忍”的观念,正是现代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的核心理念。

我国较早规定相邻权的是民事法律,当然其内容是包含环境保护相邻权在内的传统相邻权。《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环境保护相邻权与传统相邻权相比,有共同点——都体现了经济价值;也有不同点——环境保护相邻权还体现了健康价值、美学价值、生态价值等。健康价值是指公民能够在清洁、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美学价值主要指人精神层面的享受,比如优美景观眺望权;生态价值是一种隐性价值,即通过环保相邻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的调整,最终达到对整个生态环境有益的效果。因此,传统的相邻权规定,无法有效保护遭受环境污染的相邻权人。

之后,我国一些环境方面的单行法规,诸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对噪声污染等环境保护相邻权进行了规定,但是仍然缺乏涵盖所有环境保护相邻权范畴的一般法律规定。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物权法》。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相邻不动产环境保护问题,该法第90条确立了相邻不动产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则:“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是我国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保护相邻权。

在现代社会,人们生活环境的质量日益受到重视,各国政府都在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其中重要的举措就是加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但是保护环境不能只靠环境保护法,在确定侵害环境的民事责任等方面,也需要民法“出场”,这就是物权法规定环境保护相邻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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