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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道德法律化,提高道德建设

2014-04-03张静

散文百家·下旬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道德建设法律

张静

摘 要: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道德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起码要求。目前有很多人提出“以德入法”作为“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换个通俗点说法就是道德法律。本文指出法律选择了道德,可以推进道德的普及,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弘扬道德精神。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律化;道德建设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转型时期核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场以市场为基点和导向的社会变革的浪潮中,人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在自身需要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依据现实的社会存在来确立自己的价值观念,建构个人的道德体系。这种价值多元化的格局既促使自由、平等、开放和理性等全新价值体系和价值观念形成,同时,市场经济过于强调自我价值理念,受个人私利驱使,也使不少人出现了私欲膨胀,不但经济生活中出现了无序、缺德行为,同时经济生活中某些规则如等价交换也不切实际地延伸到社会生活层面,致使社会生活中出现了道德紊乱和道德真空的现象。

一、道德法律化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表现

礼是中国传统法的灵魂。可以说,“礼”的内容博大精深,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可以用“包罗万象”来概括“礼”的这一特征: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往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蹲节退让以明礼(《曲礼上》)。然而,尽管我们可以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在现代不同部门的法律中寻到“礼”的历史痕迹,但是我们却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我们不能说“礼是神权法”、“礼是自然法”、“礼是习惯法”,或“礼是宪法”、“礼是民法”等等。因为礼有其独特的价值追求,有其独特的有机体系,从这一角度来说,礼就是“礼”,它是无可更变的。礼的价值追求亦即中国传统法的精神或灵魂,决定了中国传统法的特色。简单地说,礼所追求和提倡的是“人伦道德”,也就是直到今天乃至将来,中国人都无法完全割舍的“忠、孝、节、义”。礼治、德治、人治优于法治。“礼治”是后人总结的西周统治者的一种治国方式。“礼治”以宗法制为基础,以礼制为表现形式,以“德”为核心。礼治在西周的基本内容是将孝、忠视为治国之本,以确保礼治的推行;礼治的特征是体现等级制的精神,这就是“天有十日,人有十等”(《昭公七年》)。与“德治”相类似的古语主要有“德政”、“德化”和“德教”等等。用“德治”来归纳中国历史上的“德政”、“德化”和“德教”,主要是因为“德治”所强调的两个中心内容,即统治者的自律和以教育的方式引导人民向善,恰好总结了“德政”、“德化”、“德教”的内容。另外,礼治与德治两者基本是一致的,但礼治偏重强调德政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德治偏重于德政的内涵。“德主刑辅”强调“德”的主导地位,可以缓和古代法律的野蛮和残酷;为了体现“德主刑辅”,统治者须存宽恕之心,不于法中求“罪”,而于法中求“仁”,道德成为法律的灵魂。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自汉朝对成文法的完善及司法实践中的“引经决狱”,开始了中国两千余年“混合法”之先河,人治与法治之争也由此出现了新局面,即在法律思想上逐渐形成“人法并重”的观点,其表现形式是兼重“法”的威严性与“人”的灵活性,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混合法”由此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传统。

二、加强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建设

由于道德规范较为原则和抽象,一般只希望人们怎样行为,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其遵守主要依赖于社会舆论、传统风俗、习惯、内心自治等方式,因而在实施社会控制时往往显得乏力。由于道德发生的效力、方式和途径过于宽容,一般来说违规者在物质利益上不会因为其违规而受到直接损失,特别是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道德相对主义抬头,对人的行为评判缺乏操守性,致使社会对缺德行为的宽容达到了极限,从而导致个体不惜为一己私利的实现而采取诸种缺德手段乃至非法手段。而以往在谈道德建设时,往往从思想道德因素和主体行为因素出发,侧重于通过道德教育去唤起主体内在的自律而忽视影响道德建设的政策性、制度性因素。虽有稳定持久的终极效应,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转型时期社会成员道德素质普遍不太高的情况下,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借助于法律道德价值实现的立法途径——“道德法律化”这一转型时期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则可弥补这一缺陷。它通过将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为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由国家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使道德建设制度化、法律化,则为道德建设提供了硬约束机制的保障,有利于道德权威、道德格局的建构。

三、加快社会的制度文明建设

一个社会制度文明与否,并不主要在于它的意识形态的高低,而在于该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是否以追求价值中立的法律巩固下来、肯定下来,使之成为法律化的社会制度。因此,制度文明建设在当代中国主要表现为经济制度的民主化、政治民主制度的法治化,广而言之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历史是一面镜子,它表明:法治化了的制度文明比道德化的人格魅力更重要、更可靠、更持久。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思想道德由于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精神文明的法治取向又主要体现在思想道德的法治化上,因此,把思想道德中对社会风貌影响较大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建章立制通过法律、规章制度的他律以规范、制约人们的无序行为,就会避免道德标准和道德要求的虚化及空洞无物的说教。说到底,现阶段精神文明建设中出现的反文明行为,都与制度文明建设的欠缺和法制不完善有关。因之,制度文明建设呼唤道德的法律化。道德法律化的发生过程往往要经过由习俗到规则的反复博弈。那些反复博弈过程中得以保留下来并凝聚为制度的规则,有极强的生命力、适应力和调控力,一经形成,便在长时间内保持不变。这种道德规范制度上的稳定性为道德的养成提供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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