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物专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2014-04-02杨玉凤
杨玉凤
摘 要:新闻采访中,采访者通常被认为是新闻作品的作者,被采访者仅仅被视为素材的提供者,被采访者在新闻作品中的著作权一直被忽视。本文仅以人物专访作品为例,将人物专访作品按照写作形式分成问答式人物专访作品、散文式人物专访作品及实录式人物专访作品,在不同分类的基础上分析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的著作权归属及权利内容,使人们能够重新看待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的著作权问题,从而有助于保护被采访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人物专访作品;合作作品;演绎作品
电视艺术家孙道临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关于纪念中国电影百年的采访中提出收费问题,曾经一度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采访是一个思想与表达交流的过程,新闻作品,尤其是人物专访,没有采访对象的参与,是不可能完成的。本文将从人物专访作品的分类入手,分析不同类型的人物专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来解决这一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被采访者在人物专访作品中的权利问题。
1.人物专访作品的性质和不同分类
1.1 人物专访作品的概念
本文所讨论的人物专访作品,是指由人物访问记发展起来的,就某个人物或某个问题进行专访创作的通讯作品。人物专访作品区别于其他新闻作品的特点,在于采访问题、采访对象和采访场合上都具有特定性。表现在采访者是针对某一历史、社会现象或是具体事件提出问题,事前选定知情人或见证人,或是新闻事件当事人以及某一方面的专家,在确定地点进行采访。由此可以看出,人物专访作品的“三特”决定着其创作过程的主体及过程。
1.2 人物专访作品的分类
按照作品所采用的叙述方法可以将人物专访作品分为问答式人物专访作品、散文式人物专访作品和实录式人物专访作品。
问答式作品在作品中多采用直接引用被采访者的表达,且多直接构成作品的主要内容,是人物专访作品中最常用的体例,应用最为广泛。散文式人物专访作品是基本上不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采访者根据专访报道的需要对被采访者的内容进行筛选,并非将全部采访内容转化成作品。在口述实录式人物专访作品中,虽然只有被采访者的表述内容,但是对于整个作品的构思体例,以及选择被采访者所说的哪一个部分,都体现出采访者的主观因素。
正是因为所采用的写作形式不同,采访者与被采访者对于人物专访作品的创作的贡献程度不同,所以其基于作品所能享有的权利也有所不同。
2.人物专访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2.1 问答式人物专访作品的性质及著作权认定问题
2.1.1问答式作品的性质
问答式作品是将采访过程和内容的实录整理成文章,以采访者提问、被采访者回答的问答体发表的专访作品。其中,采访者主要是负责作品的整理,而被采访者则根据采访者的提问进行表述回答,双方均对专访作品的形成付出了劳动,因此将人物专访作品认定为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的合作作品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国合作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既包括不可分割的作品,也包括可以分割的作品,是广义上的合作作品,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不同。
对于合作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
(1)作品创造者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主观意图
人物专访中的被采访者接受采访,可以认定为同意与采访者合作。这是因为,在人物专访过程中,采访前需要事先与被采访者说明记者的真实身份和采访意图,被采访者主观上愿意同采访者合作,记者才有可能完成采访任务。这表明,双方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共同创作意图,而非简单意义上的进行“业务交谈”。
其次,还要注意,与采访者合作并不等同于合作作品中的合作。如在非典时期,对于钟南山的专访,其旨在向社会宣布目前疫情以及防范措施,并没有要与记者合作创作的意图。被采访者愿意向采访者反映事实,阐明思想,对于采访者而言,只是一种倾听,至于采访者信与不信,采用与否,采用多少,主动权都在采访者的手中。但是,如果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符合其他条件,则可以认定为是合作作品。如《秋风秋雨愁煞人》中《从真实到有序》一文是余秋雨与杨澜的合作作品。
(2)作品创作者有共同创作的事实
共同创作是产生合作作品的根本原因。共同创作要求创作者实际参加创作,应对作品投入创造性的劳动。问答式人物专访中,需要双方共同参与。其中,采访者在采访前通常会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就提问内容,背景知识等进行梳理,确定具体的问题,在采访后对被采访者的回答按照报道需要进行整理加工;而被采访者则根据自己的知识、经历进行表述,阐明自己的观点。尤其是大多直接原文引用被采访者的表达,而且占据作品的主要篇幅时,如果将被采访者的“独白”删去,那么人物专访作品则失去了其灵魂。
创作者的作品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两上条件,才能认定为合作作品。只满足其中的一个条件,不能认定该作品为合作作品。问答式人物专访作品能否被认定为合作作品,前提在于被采访者与采访者是否有共同创作的意图,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共同创作的事实。
2.1.2问答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认定问题
根据上述关于合作作品的分析,问答式人物专访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按照能否被认为合作作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作品是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的合作作品,采访者与被采访者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均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作作品的相关规定,人物专访作品的合作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①署名权。对于问答式专访作品,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只署采访者的姓名,而被采访者不署名。虽然被采访者未在作品上署名,仍然是合作作品的作者。
②发表权。在通常情况下,只要人物专访作品的内容不损害被采访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一般可推定为被采访者默示许可将作品公之于众,而且合作作品的一方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权利,所以发表权为二者共有,二者之一均不得任意阻止作品发表,主要是指被采访者。
③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这类作品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十分重要。尤其是被采访者,如果是某一领域的专家,通常对被采访的问题有自己的见解,在发表自己的观点时要求系统、全面且谨慎,作品完整权如果得不到保护,则可能严重损害其名誉,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④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权采访者和被采访者都享有,在实践中多倾向于采访者,而获得报酬权在实践中被采访者的该项权利却得不到保障。
2)作品不能认定为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的合作作品,采访者是该作品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因缺乏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合作作品的人物专访作品,如没有合作意图或是没有共同创作的事实,包括未向作品付出独创性的劳动,采访者被认定为作者,享有著作权。虽然被采访者并不享有著作权,但是对作品的创作提供了材料,付出了劳动,基于劳动法关于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权的规定,被采访者有权向采访者要求支付报酬。但是要区分公益性采访与赢利性采访。如果是公益性采访,被采访者基于社会公众的利益,并不要求付费;如果是赢利性采访,被采访者要求付费是有法律依据的。本文中提到的孙道临先生请求采访付费的行为,以及李银河接受记者采访一小时收费500元等都是对于自己劳动权利的一种保护。
2.2 散文式和口述实录式人物专访作品的著作权认定问题
2.2.1散文式和口述实录式作品的性质
散文式作品和口述实录式作品中采访者的主观能动性是作品得以具有独创性的关键,采访者对于被采访者的口述内容进行加工整理,尤其是对于其中内容零散、表达层次不清的内容或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从而使其能够较为明确地反映某一问题或说明某一现象。通常情况下,被采访者的口述内容可以被记录下来,这些言论就是属于被采访者的,也说是说被采访者的口述内容认定为口述作品,被采访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所以散文式和口述实录式的作品应认定为采访者通过被采访者的口述作品进行了整理,在口头作品的基础上有所创作的演绎作品。
2.2.2散文式和口述实录式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散文式和口述实录式的人物专访作品是采访者基于被采访者口述作品的创作的演绎作品,采访者对最终的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而被采访者对其口述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采访者在行使作品的著作权时,应当尊重并不得侵犯被采访者对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尤其是发表权、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被采访者有权决定口述作品是否被利用,是否以某种方式公之于众,也说是说采访者在行使演绎作品的发表权的时候,有义务征得被采访者的同意。被采访者的口述作品在其接受采访时可视为同意采访者使用,但是被采访者的获得报酬权则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报社、出版社对于被采访者的口述作品很少支付使用费,而且也很少有人去主张这项权利。
3.总结
人物专访作品在新闻报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深受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解决好人物专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明确采访者与被采访者的地位,有利于保障被采访者的权利。笔者认为,解决好人物专访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首先提倡采访者与被采访者在采访前事先约定作品的归属,即是否具有共同创作的意图。其次,享有著作权的被采访者应积极主张权利,维护切身利益。同时,也应规范采访方的采访行为,尊重著作权人,尊重劳动者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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