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道综合管理的探讨
2014-04-02褚永军
□褚永军
关于加强河道综合管理的探讨
□褚永军
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亿m3,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2200m3,仅为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4。现如今,我国河道的现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河流生态、水质污染、水量不足、私采乱挖。为此,本文依据这些问题展开相应的对策讨论,利用现行各项法律逐一剖析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并提出综合管理具体措施,最终逐步整治各种河道乱象,改善河道水质、形成上下游协调用水的良好局面。
1.目前我国的河道状况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河道随意开挖、河水污染和废弃物随意堆放现象却甚是严重,更有甚者河道已经成为某些工矿企业排放废水、堆放废渣的地方,由此造成我国很多河道污水横流、臭气熊天的境况,很大程度影响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同时,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各高速公路、铁路的修建,致使建筑市场对砂石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河道中的砂石资源可谓是质优价廉的建筑材料,而且也容易开采、筛分和运输。一些人在可观利益的驱动下,对河道进行无序甚至是掠夺性的乱采滥挖,给河势的稳定、防洪、水利工程基础设施、水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河道管理措施
2.1 权责确定
2007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在党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在河道管理上,要深入发展,从人们的生活需求出发,全民动员,加强管理。
要解决河道管理的问题,首先要明确河道管理的权责问题,而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水权”的归属。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所以《宪法》第9条作出了中国的水资源属于国家专有的规定,也就是说国家是水资源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具有不可转让的特点。又依中国现行《水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这一规定可以解读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也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既然所有权是国家,那么在我国任何人就不能将河道公共的水资源据为己有,所有水资源调配必须服从国家,国家也需要制定详细的水资源使用细则,使一个流域内上下游各用水户都能合理利用水资源。
2.2 水环境建设
一方面,为了加强河道水污染管理,改善受污染河道的生态现状,河道管理应以满足河道基本生态用水为出发点,保证河道一定的基流量,同时整改河道、清淤填坑、沿河道植树造林。另一方面,河道管理应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坚决杜绝可能造成污染河道水源的废水、废物的排放,平时对河道水质进行适时监测,如果发现水质恶化,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尽可能减轻污染损失。
2.3 河道用水管理
我国各地需要建立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方式的合理的水权配给制度。河道用水管理的基础是沿河道采取水量配给制度,对河流经过的大型用水部门,如工业用水、城市生活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用水配给方案,严格控制其河道取水量,其用水不足部分可以利用当地地下水补充或经其他途经调水补足,当然各部门的用水份额可以相互转让,但决不允许超量取用,一定要保证河道的基本生态用水量,例如,在春夏季,农业灌溉用水量很大,那么其他行业就可以适当调出一部分来用于农业灌溉,而秋冬两季基本不需要农业灌溉用水,其他行业就可以适当提高用水量。
理想的状态就是河道在满足基本生态需水量的基础上,上下游间合理调配水资源量,当然这一水资源量每年并不是一个固定值,可利用水资源量会随着每年的丰枯而变化,相应的用水规划也仅是制定出各用水户的用水份额。
2.4 河道采砂管理
为进一步整治河道采砂的乱象,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国家各省市和各流域机构已经相继出台了采砂管理规定,本着采砂活动与各地河道整治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台各县市主要河流的采砂规划,在采砂规划划定的采砂范围内,各采砂业主进行采砂活动还需要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使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合理的采砂活动,坚决杜绝私采滥采,对违法采砂活动加大打击力度,最终使所有河道采砂活动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有序进行。
河道管理还会涉及国家其他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尚需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争取以最优方式推进河道管理。□
2014-11-24
褚永军,男,汉族,张家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