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
2014-04-02
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
编者按8月5日,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和河北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意见》,现刊发如下。
为探索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现就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为基础,以强化水费征收为手段,以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保障,按照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有利于发挥水价经济杠杆作用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供水价格逐步调整到补偿成本费用的水平,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通过价格杠杆,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
坚持统筹兼顾。农业水价制度、农业水权制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同步推进,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同步建设完善,多管齐下,综合配套。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田水利工程条件,积极探索、科学选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
坚持积极稳妥。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改革和稳定等关系,既要考虑农业用水效率和工程良性运行,又要兼顾农民的承受能力。
坚持政府推动。根据现行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实际,分级推进水价改革,加大政府推进力度,搞好制度设计,各级物价、水利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3.主要目标
到2015年,试点区全部建立能够反映工程供水成本、农民可以承受、促进农业节水的农业水价机制;决策科学、调整灵活、程序合法的农业水价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定额内农业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农业终端水价制度;全面实施按量收费,农业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二、改革思路
1.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一是制定用水定额,加强定额管理。严格试点区水资源管理,全面推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的农业用水管理制度。从实际出发,以现阶段或一定时期(3~5年)内能达到的管理水平和技术为基础,以种植面积大、灌溉用水量多的作物为重点,以有利于水资源的有效节约、全面保护、科学开采和合理利用为目标,科学制定、适时修订农业用水定额。切实加强用水定额监督管理,把用水定额作为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水资源管理的依据,列入水利改革发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每年对试点区市、县政府进行严格考核。
二是明晰初始水权,鼓励水权流转。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指标要求,把引江水、引黄水、引卫水、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及其他水源合理分配给试点市、县政府,逐级逐步把农业灌溉用水的初始水权配置到亩、明晰到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权证书。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灌溉面积不核减初始水权。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农业用水户通过水权流转获得节水收益。
三是完善计量设施,推行计量收费。安排资金,在试点县安排的节水压采项目中,全部安装智能IC卡计量设施,实现农业用水准确计量,按用水户实际使用水量计收水费。试点县其他井灌区可按电量折算水量,实行计量收费。地表水自流灌区实行“斗(农)口计量、计时到户、按时收费”。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要探索水费征收方式,合理征收水费。
四是推行用水自治,完善合作组织。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加快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明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政府、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之间的事权与财权。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指导和能力建设,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真正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主体、改造主体和管理运营主体,充分发挥其在初始水权配置、定额管理、水量分配、节水灌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14年试点区全部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2.理顺水价形成机制
一是全面推行终端水价制度。大中型灌区实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末级渠系水价可以灌区为单位,根据末级渠系工程条件和管理状况,统一或分片确定价格。小型灌区实行“一价到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地理位置相邻、水资源条件相似小型灌区探索实行区域统一水价。井灌区分深、浅井合理确定终端水价。
二是进一步理顺农业水价。根据水资源状况、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行情况和农业用水户水费承受能力等实际,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适时适度调整、理顺农业水价,把握好农业水价调整的节奏和力度,确保调整后的农业水价平稳实施。
三是实行超定额加价制度。推行总量控制、以供定需、定额管理、节约转让、超额加价的农业水价模式。探索实行灌溉定额内农业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定额内优惠水价按不包括折旧费的运行成本、费用核定。
四是加强供水成本控制。水管单位要通过合理定编、科学设岗、节能降耗、细化管理等措施,加强供水成本控制,并逐步推行成本公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供水成本核算,约束供水成本不合理增长。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强化供水成本监审,在供水成本中核减水管单位的财政补助和多种经营成本,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供水成本。
五是创新定价协商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灌区工程供水实行政府定价;末级渠系供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社会和民间资本投资的灌区工程供水,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基准价格,适当扩大上下浮动幅度;井灌区按照末级渠系供水民主协商的方式定价,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六是严格水费征收管理。完善水价水费公示制度,实行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账目“四公开”,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加强水费征收监管,防止乱加价、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防止乱挪用、乱开支,切实将水费用在工程的维修养护、配水人员劳务费用和管理费用支付等合理开支范围内。
三、改革模式
经过多年实践,在井灌区成功探索出了衡水市桃城区、邯郸市成安县和张家口市张北县的水价模式,在地表水自流灌区探索出了石津灌区农业终端水价模式,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了很好的经验。试点区各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自主选择改革模式,也可积极探索、创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模式。
1.衡水市桃城区“一提一补”农业水价模式
采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节奖超罚、协会自制、政府引导、公众参与的形式,以村为基本核算单元,将全村的农业取水价格按某一幅度统一提高,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的可以将电量换算成水量,将水价折算到电价,按用水量(或电量)收取水费,将提高水价而多收的那部分资金,形成提补资金(有条件的还可以再适当予以补贴),统一按基本核算单元内承包地面积平均返还给农户。该模式的优点在于以电量换算水量,既适用于有计量设施的井灌区,也适用于没有计量设施的井灌区。
2.张北县“总量控制、水权交易”农业水价模式
采用定额管理、综合收费、阶梯计价、节奖超罚、协会管理、设立基金、普惠于民的形式,将用水定额落实到户、到井,在定额用水范围内,综合收费中不收水费,只收基本电费、工程管护费、水利设施维修费,对超出定额用水的部分实行阶梯计价,征收水费。对农民没用完的用水指标,农户之间可以自由流转,也可跨年度结转使用。该模式适用于计量设施齐全的井灌区。
3.成安县“定额管理、超额征收”农业水价模式
采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协会运行、分水到井、超额征收的形式,以现状用水量为参考,按井灌面积将用水量分配到井,以单井为一个用水户,向用水户发放水权证和IC卡。用水总量的水价包括基本电费、管理费、维修费等,不收水费,超总量的每立方米加征0.1元水费。该模式适用于计量设施齐全的井灌区。
4.石津灌区“斗(农)口计量、计时到户、按时收费”农业终端水价模式
采用斗(农)口计量水量的形式,分别计算各用水户田间进水口的进水时间和所有用水户斗口总的运行时间,核算用水户应支付水费。该模式适用于末级渠系防渗工程完善的自流灌区。提水灌溉的灌区可按井灌区水价管理模式进行改革。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
试点区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上日程,与压采项目同步推进。各级财政、物价、水利、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落实到位,做到专款专用;物价主管部门要做好供水成本的监审,科学定价;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源条件、水利工程状况,合理划定基本核算单元,科学分配农业用水水权,并指导基层水利服务站搞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部门要科学指导用水户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注册、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2.强化目标考核,加强监督检查
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对试点市、县(市、区)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考核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相关水利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2014年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中要包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相关内容,没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内容的不予备案,不予拨付资金。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注重宣传引导,推广改革经验
试点区要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水情教育,广泛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义,提高农民有偿用水、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同时,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将群众普遍赞同、便于操作的改革模式,通过宣传发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方式,加以推广。□
201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