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养殖业粪污治理模式的调研
2014-04-02符利辉
符利辉
(湖南省湘潭县畜牧水产局,湖南 湘潭411228)
湘潭县是养殖业大县,畜禽养殖业粪污治理已成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掌握全县畜禽养殖粪污治理状况,为科学编制《湘潭县2014-2019年养殖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笔者于近期采取听汇报、座谈、实地考察等形式,对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实地考察了15个种猪场、存栏50~299头生猪养殖户145户、存栏300~499头生猪养殖户30户、存栏2000羽禽养殖户46户、存栏牛50~100头养殖户3户,现将调研情况汇总如下,供政策制定者参考。
1 畜禽养殖业粪污治理现状
1.1 畜禽规模养殖现状
近年来,由于大力推进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合产业化进程,倡导无公害健康养殖,湘潭县畜禽养殖由分散饲养向适度规模化、标准化转型,创建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7家,创建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4家,创建市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13家,县内有种鸡场2个,种鹅场2个,存栏牛100~299头养殖户3户,存栏牛50~99头养殖户25户。县内有万头原种猪场3个,一级扩繁猪场6个,二级扩繁猪场6个,地方资源保种猪1个,全县年出栏生猪50~499头的规模户有8452户,500~999头的规模户有812户,1000~1999头的规模户有245户,规模户年出栏生猪占全县年出栏生猪的62.5%。
1.2 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现状
1.2.1 15 个种猪场粪污治理情况。
每个种猪场基本存栏生猪在3000~8000头左右,新五丰、伟鸿猪场推广的干粪收集-粪水入沼气池-沼液入厌氧池-工业治污处理模式。沙子岭猪场推行了粪污零污染生物处理处理模式,新农泰猪场、科星生态养殖扩繁场等10个场推行了干粪收集-粪水入沼气池-沼液肥田(林)循环处理模式,天心一级扩繁场、兴龙种猪场推行水泡粪-粪水入沼气池-沼液肥田(林)循环处理模式,15个种猪场推广的多种环保粪污治理模式,实现畜禽养殖排泄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1.2.2 规模猪场粪污治理情况。
此次调研的175户中推广“四有”(有沼气池、化粪池、干粪池、化尸池)、两分离(雨污分离、干湿分离)、一封闭(排污管道封闭)的治理模式的24户,占调研户数的13.7%,且全部为享受生猪调出大县或规模养殖小区惠农政策补贴;32户推行“干粪收集—10~30立方米的沼气池—1~2级化粪池—对外排放”的治理模式,占调研户数的18.2%,其中有10户享受过国家的惠农政策补贴;40户推行“干粪收集—10~30立方米的沼气池—对外排放”的治理模式,占调研户数的22.85%;25户推行“10~30立方米的沼气池—对外排放”的治理模式,占调研户数的14.28%,44户推行“对外直接排放”的治理模式,占调研户数的25.14%。
1.2.3 规模禽场(牛场)粪污治理情况。
此次调研的46户禽养殖规模户,其中利用山林放养的29户,占调研户数的63%,1户在禽棚禽粪便的垫料中添加了生物菌种,28户禽棚未添置(采取)任何粪污治理措施;13户为肉鸡饲养户,禽棚未添置(采取)任何粪污治理措施;3户规模鹅的饲养户只有1户对禽粪便及其污水采取有效的治理,但因大部分时间在水域中活动,三个鹅场所在水域的污染严重。3户规模牛场对牛粪便及其排泄物未采取任何措施,甚至最起码的干粪堆放设施找不到。
2 目前畜禽养殖业粪污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思想认识上存在着偏差
由于部分人对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存在着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是养殖场的事情,没有考虑到养殖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社会性的微利行业,在制定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资金投入和具体实施等方面力度不足,加之一些养殖场(户),由于受文化水平和传统习惯的影响,缺乏环保意识,不顾大局,不顾他人利益,以牺牲生态环境的代价来获取养殖业的经济效益,加大了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难度,加剧了养殖业环境污染的恶性循环。
2.2 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成本较高
我县生猪粪便无害化处理方法有多种,且各有优缺点,把粪便和污水分开处理实现了达标排放,但设施投入过大,运转费用过高,对存栏肉猪5000头猪场测算其治污配套费用一般需80万元,平均每头需投入资金160元,显然很难适应畜禽养殖业这一微利行业,推广难度可想而知。沼气化工程治污,达到了生态化、减量化的要求,但尚未达到无害化的目标,沼液、沼渣处理不当,还会引起二次污染,如要彻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还得化钱。
2.3 政策制定及其扶持力度不全面
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是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环节之一,既关系到农村生态环境卫生改善和畜禽业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一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结合的公益事业,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近年来,我县对存栏300头以上规模猪场制定了一定的粪污治理政策,2012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190户存栏300头以上规模猪场的粪污治理,2013年安排近3000万元用于210户规模猪场的粪污治理,存栏300头以上规模猪场占全县出栏生猪的比例不超过30%,我县存栏50~299头的养猪户占住了生猪养殖的主体地位,加之对于存栏50~299头的养猪户粪污治理缺乏有效的监管,无扶持激励措施,加剧了生猪养殖户在粪污治理中的不平衡思想的产生;暂未安排专项资金对于禽类、牛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对已遭污染甚至严重污染的村的养殖户未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治污措施,对将要发生的污染的村缺乏有效的积极的应对、预防措施,县级财政预算中未安排专项治理资金,农村这一块基本处于自发状态。
2.4 污染治理缺乏长效机制
近年来,生猪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已摆在政府的议事日程,但在治污过程中,还缺乏从深层次上去研究解决生猪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生猪养殖业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比如相关法规政策体系、投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建设还显得不相适应,影响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如不提高认识,抓紧制订和实施相应对策,将会功亏一篑,愧对子孙。
3 对策和建议
3.1 科学编制养殖业发展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发展与环保并重的理念,按照适度规模、畜地平衡、总量控制的原则,确定优势畜禽养殖区域和养殖规模。科学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合理界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度养殖区,实现养殖业内部协调可持续发展。
3.2 科学规划养殖区域
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牵头,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当地的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进行科学规划。将畜牧业养殖用地纳入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投资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的畜禽养殖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3.3 依靠科技,实现粪尿对外零污染
一是积极引进和借鉴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进一步提升生猪养殖业粪便无害化处理的科技水平。根据养殖粪污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矿物元素、腐殖物质等特点,在实施生猪养殖业粪便治理的同时,充分利用其有效成份,实现资源的再生和利用,推广“猪—(沼)—鱼(果、林、田)”等立体生态养殖模式。二是继续推广开发生猪粪便发酵制成有机复合肥、生猪粪便发电照明、保暖等项目,节约生产成本,降低生猪粪便无害化的处理费用;三是引导和鼓励种植农户多用有机肥。把干湿分离堆积发酵后的生猪粪尿和沼液作为重要的优质有机肥施入农田,改善土壤的颗粒结构,提高土壤的保水保肥能力,促进稻、林、果、蔬等生长,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走一条“种植—养殖—加工—种植”的生态循环农业发展之路。四是倡导科学的健康养殖模式。按照绿色畜产品质量标准和健康养殖技术规范,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切实抓好绿色畜产品的生产,探索生态养殖和多元化养殖的新途径,开发绿色环保高效饲料,推广酶制剂、益生素、微生态制剂饲料添加剂,推广具有节水、节料、节能、无污染的“生物发酵床养猪”的新技术。实现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从而实现发展和污染防治的有机统一。
3.4 推行养殖准入制度,严格污染治理措施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和散养农户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天然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污水等。为此建议:一是禁养区畜禽养殖场不列入国家政策支持的范畴;二是控养区、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由县级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备案,具有畜禽养殖场备案登记证的规模场才可列入国家政策支持的范畴;三是新建畜禽养殖场实行严格准入。新建畜禽养殖场要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者应征求当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向县级畜牧兽医水产部门备案。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四是严格执行养殖污染治理“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场生产设施与治污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县级畜牧兽医水产部门严格审查动物防疫条件,对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的养殖场,不予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五是执行排污申报登记。所有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并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3.5 加大投入,出台扶持政策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一是要将存栏生猪50~200头的规模猪场的粪污治理要列入治理范畴;二是对目前生猪粪污污染严重的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实施“关、停、转、迁”等强制行政措施;三是对生猪粪污治理实施财政部分补助,补贴用于建造沼气池、干粪池、沉淀处理池、化尸池等设施的添置;四要实行养殖业粪污治理要与城市污染治理一样纳入基础设施给予支持。要明确养殖业粪污治理资金投入在财政总支出和农业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并根据养殖业发展需要而不断提高。
3.6 健全法规,建立污染治理长效机制
国务院已颁发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湘潭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加强环境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起科学的、切实可行的环境检测评估体系和监督机制,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市场的、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去规范养殖业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在全社会树立绿色畜产品生产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把生猪环境污染治理与“长-株-潭”一体化建设结合起来,实现生产发展和污染防治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