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视角下的检察官管理
2014-04-02黄德胜
黄德胜
(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湖北十堰442200)
改革视角下的检察官管理
黄德胜
(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湖北十堰442200)
检察官担负着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其特定的职权内容决定了检察官职业的特殊性,从而决定了对检察官的管理必须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和检察官职业特点。通过建立和完善检察官责任、错案追究、监督管理等制度机制,不断增强检察官的独立性,使检察官成为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体;通过对检察官的任用、考核与激励,不断提高其工作能力与水平,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检察官管理;职业化;责任
0 引言
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民众对公平正义和权益保障期待的不断增强,对检察官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行的检察官管理方式既不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对检察官的定位,也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2013年,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这为我们合理配置检察机关的人力资源,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检察官队伍指明了方向。
1 检察官管理的基础在于实行检察官专门管理
1.1检察官的内涵要求必须对检察官实行专门管理
2013年3月1日,中组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下称《分类管理改革意见》)明确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官是指具有检察官任职资格,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其基本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分类管理改革意见》规定检察官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和职数比例按照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等规定执行,将检察官法律职务同行政级别剥离,这就要求对检察官的管理应该区别于对其他检察工作人员的管理。
1.2检察官的职业特性要求必须对检察官实行专门管理
检察权包括公诉权、侦查权、诉讼监督权、职务犯罪预防权等各项权能,这些权能无疑都具有很强的专业属性。检察官作为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其办理案件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决断[1]”的思维过程,客观上要求检察官必须以直接性和亲历性为基础作出独立判断和决定。因此,检察官的地位、作用、责任的特殊重要性决定了只有高素质的人才能作为检察官。总体来讲,检察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其一,浑厚的法学理论修养;其二,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与驾驭检察业务的能力和技巧;其三,特定的思维方式;其四,高超的司法技能[2]。检察官的这种职业特质要求检察官管理必须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1.3现行检察人员的管理方式不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检察官法》虽然确定了检察官的不同等级,但这些职务、等级以及检察官的权责与现实中检察官的工作权限、政治经济等待遇并不完全挂钩,而且对检察官的管理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没有实质性区别,没有真正实现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科学分类管理[3]。正是套用行政机关职务层次管理模式,使得检察官职务序列演变为行政职级序列,检察官职务的司法属性日益淡化,对检察官来说,真正对切身利益起作用的还是行政职级,不论其从事检察业务还是从事行政事务,抑或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统统挤在按行政职级享受政治经济等待遇这一条道路上。这种忽视检察权的独特属性以及检察职位的差别的管理,使得检察官在现实工作中,注意力偏离了履行检察官职责这个本位目标,将全部精力用在行政职级的晋升,“案本位”必然成了“官本位”,带来的后果只能是检察官光荣身份的自我否定和独立品格的丧失。这不仅仅是形式上归属感的缺失,更严重的是,在法律实践中检察官往往因为行政职级的限制,办案时难以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从推动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说,对检察官的管理必须更契合检察官的职业特点,使检察官与其岗位职责形成紧密联系的依附关系,从而建立起检察官对其职业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2 实行检查官管理的根本任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司法职业者,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职责,特定的职权内容决定了检察官职业的特殊性,而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察官管理的特殊性[4]。因此,对检察官的管理要以实现检察官职业化为方向,增强其独立性,即在增加检察官依法独立开展诉讼行为的权利的同时,也强调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何增强检察官的独立性,实现权责统一,是在实行检察官管理时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2.1完善检察官责任制
检察官责任制是根据职务犯罪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等工作的性质、特点和一般规律进行了权责划分,将决定批捕、决定起诉、适用简易程序等权限交由主诉(办)检察官独立行使,主诉(办)检察官必须对其决定事项终身负责。检察官责任制的目的在于解决集体决策变成集体无责任的现象,变集体决策为检察官个人负责,增强检察官的办案独立性。检察官责任制对增强检察官的工作责任心和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不仅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提升检察官自身执法水平,同时通过进一步规范权力范围和运作方式,明确权力和责任,增强检察官责任感和荣誉感,使检察官的作用和地位得到更好的发挥。
2.2加强错案追究力度
在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中,纵向领域最关键的是严格错案责任追究。为此,首先应当正确认定错案的标准。错案是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错误法律追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的案件。其次,对错案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负责各类检察业务的检察官对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作出的决定负责,例如承担审查起诉职责的检察官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负有审查责任,并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和决定负责。再次,应当做到有错必究。出现错案时,对检察官在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2.3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明确检察长、检委会对检察官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关系。如检察长在主持、组织全院政务工作和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同时,对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的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的行政管理;对检察官在办案程序、定性、处理等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则由检委会讨论决定。其次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管上建章立制,进一步明确违法办案等专项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再次除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外,把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纳入监督网络,通过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办案信息上网等方式,提升民众对检察官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最后加强内部的相互制约。检察官责任制要求检察官必须注意对其他检察权能的监督制约,如承担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官对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依然要承担监督审查的职责。
3 实行检察官管理的基本方法
3.1检察官的任用和培养
一是检察官的选任。从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以及检察官的职业素养角度来看,主诉(办)检察官必须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突出的的业务能力和精深的专业知识,但大多数经验丰富、能力突出、专业精深的检察官已处于行政领导职务,行政管理事务分散他们履行检察职责的精力,只有让他们回到应有的位置上,才能更好的保障司法公信力和检察权威性。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实现检察官的管理与行政级别的脱钩,合理设定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和工资序列,以检察官等级作为确定检察官待遇的基本依据。检察官等级则主要按照所处的岗位评定,各个检察官岗位设置一定的等级幅度,同岗位的等级晋升主要依据检察官的职业操守、专业水平、检察工作资历和贡献等,建立起检察官对岗位工作的归属感,进而形成检察官对自身职业的荣誉感。二是检察官后续力量的培养。《检察官法》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品行、法律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从事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因此,在录用检察官时,除了重视学历、法律专业知识外,更要注重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的接纳和吸收,如可以吸纳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工作者等系统外的法律人才进入检察官队伍。
3.2检察官的考核和评价
对检察官的考核,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制定相对独立的检察官评价体系,将考评重点放在其业务能力、工作质量上,减少其他行政性评比、考核,保证任职评价的客观公正性[6]。为检察官的选任、升职以及各项待遇提供参考。一是建立检察工作考评标准。对检察官的考核主要从检察业务特点出发,依据不同职位的类别确立相应的标准,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侦查和预防)考核标准、公诉工作考核标准和诉讼监督工作考核标准等。二是健全考评机构。设立考评领导小组作为专门的机构对检察官的工作信息收集、管理,以确保考评机制真正发挥作用。三是合理制定考评指标。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不捕、不诉、改变强制措施等重要执法环节进行特别设定,以保障考核内容的全面和准确。四是严格执行奖优罚劣,明确奖励条件及标准,增强考评结果的权威性。
3.3检察官激励和惩戒
一是遴选机制的建立为检察官职业化发展提供了方向。在省一级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是此次司法改革试点的一项重要内容,即从专业角度提出检察官人选,实行检察官逐级遴选。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职位出现空缺时,可从下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选拔;下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上级检察院选派,或从本院的优秀检察官中提拔产生;上级检察院新录用的检察官,逐步实行先到基层检察院工作,根据其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再选拔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以使检察官具有足够的经验积累。遴选机制为检察官增强了任职保障,促进了检察官录用、选拔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不仅有利于优秀检察官脱颖而出,也有利于激发检察官的进取精神,促使其不断通过自身努力和实践锻炼提高职业能力,在检察岗位上更好的作用。二是惩戒内律机制的建立。为维护检察岗位的纯洁,维护检察官的权威,需要惩戒机制的有效运行。坚持有错离岗,即检察官只要犯有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错误,就应当离开岗位,检察官岗位不能成为改正错误或是以观后效的平台。检察官犯错,一般具有无意过失和有意作为两种情况。无意过失说明其思想水平、专业素质和实际能力有欠缺,应离岗学习培训,经考核适任后,再重新上岗。而有意作为则属于思想品质、思想道德和思想作风的问题,让其“带病上岗”,很可能成为腐败隐患,对此应严格依法处理。
对检察官管理的探索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司法体制深入改革的情况下,检察官管理还面临着与检察业务机构改革的衔接、法律政策的稳定性、与地方党政机关的关系、配套制度的建立等诸多问题,如何更好加强检察官管理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1]孙力,曲力慧.从主诉检察官到检察官——对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2):77.
[2]张可洁.检察官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2):46.
[3]徐建,贺英.传承与创新发展视野下的我国检察权及其管理体制[J].上海法学研究,2009(1):63.
[4]翦改言.改革完善检察官管理体制[N].法制日报,2004-12-23.
[5]吴志宏.完善规范检察官管理体制的途径[J].检察实践,2003(2):17.
[6]王玮.我国检察官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10):70.
Managementof Prosecutors from Reform Perspective
Huang Desheng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Zhushan County,Shiyan 442200,China)
Prosecutors undertake the important responsibilities ofupholding uniform and corre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The professional characteristic ofprosecutors is determined by its specific function and power contents,so thatmanagementof prosecutorsmustbe in conformitywith the operating law ofprocuratorialpowerand professionalcharacteristic.Theprosecutorswillbecome theuni⁃ty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through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mechanisms such as prosecu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misjudged case investigation system and supervision andmanagement system to continuously enhance the independence of prosecutors.Through appointment,appraisementand incen⁃tiveofprosecutors,theirworkingabilitywillbe improved and the professionalizationwillbe promoted.
managementofprosecutor;professionalization;responsibility
10.3969/j.issn.1008-5483.2014.03.017
D926.3
A
1008-5483(2014)03-0077-04
2014-09-06
黄德胜(1972-),男,湖北房县人,硕士,从事民商法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