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医师的告知义务
2014-04-01郑万斌邓丽华
郑万斌,邓丽华,吕 微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10)
1 概述
医师执业过程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对患者所患病症进行诊断、处置和干预的过程,是一项专业活动。这过程充满了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且需要患方的支持与配合,常常涉及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的医疗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说明与告知义务[1]。医师告知义务是指医师在其执行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将其诊疗对象(患者)的有关疾病诊断、诊疗措施以及疾病发展和治疗措施所面临的风险向患者本人或其家属说明的义务[2]。
2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2.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2.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理方案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4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2.5 此外还有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各地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对医疗机构如何履行告知义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3 告知的内容
3.1 治疗的目的和性质,患者目前病情、检查的方法,包括无创检查及有创检查优缺点及价格、可能的诊断等。
3.2 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药物治疗要告知药物的名称、疗效和价格,手术治疗:手术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危险及不良后果、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及预防、避免和补救方法[3]。
3.3 采取的治疗措施的理由、内容、成功的几率、预期的效果及诊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个体反应的差异。
3.4 患者在诊疗活动当中应当履行的配合方式和方法,患者拒绝检查和治疗时可能引起的后果
3.5 出院后应注意的事项、服药的方法和药品的保存、复诊的时间、需复诊时携带的资料。
3.6 在诊疗过程中若发现病情变化需调整治疗方案时应及时告知。
3.7 在治疗条件不具备或治疗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应及时告知。
3.8 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几率和其他临床试验的结果等信息。
在特定情况下医生可以不告知患者,常见以下几种情况:告知可能给患者本人造成不利影响如恶性肿瘤,但应告知患者家属,因患者精神或体质特殊无法预料的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医疗行为的危险性微乎其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道的传统治疗、常规治疗的固有风险;患者明确表示无需向他告知的。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如结核病的防治、预防接种等强制治疗措施。
4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当前的法律法规对医师告知义务的规定不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当前对规范医师告知义务和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方面规定最为全面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包括:行政法规的局限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它存在着行政干预色彩过于浓厚的不合理性无法使医患双方的权力得到充分的保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的赔偿问题进行了界定,其仅仅是纠纷发生后的一种行政手段,现实中的许多医患纠纷则是通过诉讼解决的,而某些规定有违民法的基本精神,如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民法的基本精神是只要具备侵权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即可,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有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事故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4.2 有关概念不清,告知的时机、方式、程度、告知范围不具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在施行手术进行特殊治疗和特殊检查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但对“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并没有具体定义。而《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细则》均原则规定了医师的告知义务,但均未明确告知的具体范围,从而导致对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困难,对于不同疾病的患者,医师以何时机、方式告知到何种程度才能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无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
4.3 对医师告知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冲突,我国现行的法对医师有如实告知病情的义务和避免产生不利后果的注意业务。告知义务是为了保障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它是以承认患者是其身体的主人,患者极其家属是其身体疾病最为关切者为基础的。当医师诊断出患者的相应疾病时,不管是何疾病都应告知不得隐瞒,尤其是患者及其家属提出要求时,更应告知。注意义务是为了保障患者的身心健康,即要求医师在是否告知病情时,应结合疾病的严重程度患者的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当时的环境等具体因素谨慎合理地分析如实告知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并据此决定是否如实告知是否延迟告知及以何种方式告知等,也就是说,若如实告知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医师不得告知,否则即为医师违反了其注意义务。法律规定的这两项义务使医方在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使其陷入两难境地。如不告知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告知,若产生不良后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5 合理运用告知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尽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缺失冲突不完善不确定等因素但临床医师履行告知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正确履行告知义务也是目前医院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理念全面落实“以患者为中心”的工作方针,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利益,提高医疗质量,密切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首先,加强医师的责任心提高医师的职业素养很重要,一些医院发生的医疗侵权案件表明,缺乏责任心、缺乏对社会对患者对自己的责任感是发生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诊疗过程中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症状、急救时机,使患者得到准确及时的诊治,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医疗技术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保障。其次,加强对医师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使他们牢固树立依法行医的观念,懂得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通过对法律的学习,使医师知道尊重患者的权利,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与医疗风险及时耐心解答其咨询,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第三,加强与患者极其家属沟通,沟通是最好的桥梁,医患双方相互了解、尊重和沟通是知情同意权实现的最好方式。患者因病就医,医师因患者主诉症状及相关检查确定诊断,决定治疗方式的过程其实就是医患双方充分交流和沟通的过程,主动关心患者,耐心听取患者及家属陈述,认真回答患者提出的各类问题,让患者及其家属感到安全温暖和信任,缩短医患之间的距离。最终各种同意书的签署应该是患者充分理解其病情和所需要采取的医疗方案后的决定,是沟通的结果而不是形式。
通过医患双方的相互了解、尊重和沟通的过程,可以消除患者对疾病的无知与恐惧,理解治疗方案的必要性,基于自主选择接受或拒绝治疗方案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使医师的医疗行为获得合法的依据,避免了法律风险。并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医患关系,解除医患之间的对立情绪,使医患双方共担风险。由此可见“知情同意”既是患方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医方的法定义务,只有医患互相尊重,双方形成良性互动,才能减少医患纠纷和谐医患关系[4]。
[1] 刘鑫.医事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11.
[2] 曹艳春.违反医疗告知义务之侵权责任[J].法学杂志,2005(06):80-82.
[3] 李燕.医师如何正确履行告知义务[J].中外健康文摘,2010,36(03):57-61.
[4] 李艺红.落实知情同意原则构建和谐医患关系[J].医学信息,2011,6(24):3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