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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之我见

2014-04-01董泽芳

关键词:博士生导师考试

董泽芳

(华中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改革博士生招生制度既是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强烈呼唤,也是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的迫切要求。为此,近年来有些大学取消了传统的“入学统考”的博士生招生制度,试行新型的“申请审核”制度。近日,有国家重点大学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指出,自2015年起博士生招生将全面启用“申请审核”制度,其目的在于加大对高校优秀生源的吸引力度,选拔出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素质和综合素质较高的生源,并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博士生招生选拔制度。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意义特别重大,但因事关国家创新性人才培养与教育招生改革价值取向等大局问题,不可不全盘思考,统筹谋划。本文试就此谈三个观点,以供讨论。

一、传统的“入学统考”制度弊端甚多但不能全盘否定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招收博士生,逐渐形成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制度。这种招生制度包括两个段制,即初试和复试结合。初试的方式为笔试,一般要求测试外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门科目,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广博的基础知识和精深的专业知识;复试的方式为面试,主要是对考生学术水平、思想品德素质,尤其是对学术研究态度、学术研究兴趣、研究创新能力与发展潜能等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核。但由于制度设计不够合理、操作过程不够规范,导致博士生招生中出现诸多问题,主要有三:

1.考试方式不科学

考试方式不科学,主要反映为笔试命题的偏颇性与复试评分的随意性。招生单位在笔试环节中都设有外语考试,并规定外语的单科最低录取分数线,外语未达到这一录取分数线者就意味着失去了进入复试的机会。很多招生单位和导师为了能保证录取名额,往往采取降低专业课试题难度和评分要求的办法,致使考生在笔试环节中过分重视外语,从而无法从根本上衡量考生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水平和能力。复试在选拔考生中本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按规定博士生复试需由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不少于三人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原则上不少于30分钟。但在实际操作中,面试时间往往较短,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对考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进行全面考察。同时,面试评价标准难以确定,专家打分主观性较大;面试过程责任不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机制,最后的录取与否基本上是报考导师一人说了算。这些原因使复试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达不到全面考查考生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的目的。

2.选拔标准不全面

现行的过分统一的入学资格考试,导致了博士生选拔标准上的五重五轻:一是重外语、轻专业。上述考试方式使博士生考试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了考生之间的外语水平之争,专业水平和能力的测试让位给了外语水平的较量。二是重笔试、轻面试。复试的形式主义使部分优秀考生的学术兴趣、理想抱负、研究视野、合作能力与发展潜力等无法通过现行的考试方式得到考查。三是重分数、轻素质。这样的考试在一定意义上演变成了考生之间的分数之争,使综合素质的考查成为空话。四是重计划、轻自主。这样的考试必然导致招生单位和导师只能按照计划依据考分择人,无法根据导师的意愿和考生素质择优,想招的学生招不进,不想招的却必须招,招生的自主性大大降低。五是重规范、轻灵活。在注重公平取向的当今社会,教育往往被作为推进公平的重要手段,社会更重视对博士考生的刚性的统一评价制度,传统的考试方式难以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3.保障机制不健全

机制是指事物各要素之间彼此依存,有机结合和自动调节所形成的内在关联和运行方式。健全的机制是制度实现的重要保障。现行博士生招生机制不健全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缺乏招生质量的目标引导机制。目标是活动的出发点和依据,也是活动的归宿。博士生招生目标受制于博士生培养目标,它对于建立博士生教育制度、明确博士生培养方向、确定博士生教育内容、选择博士生教育方法、组织博士生教育活动、进行博士生教育管理、评估博士生教育质量等都起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由于博士生培养是一项复杂的活动,涉及国家、培养单位、导师、导师组、家长、学生及管理者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主体,应该制定一个相对明确的生源质量目标,给各教育主体指出共同遵循的方向,使大家紧密协作,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在我国,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博士研究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科研能力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也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等改革方向,但并未能紧密围绕提升博士生培养质量这一根本任务,因时制宜地提出新时期优质博士生生源的质量目标,也无法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设计新的招生政策和考试方式,更无法为优化生源结构、提升生源质量提供必要的招生政策操作空间。

二是缺乏对优秀生源的吸引机制。我国博士生生源主要是应届毕业硕士生,但一部分优秀硕士毕业生因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数额偏少、知识分子待遇偏低等原因而无意报考;部分优秀应届生直接选择就业或者出国深造,又造成了一部分优秀博士生源的流失;一些导师为了保证生源鼓励自己所带的硕士生报考自己的博士生,导致不少培养单位近亲繁殖现象严重、一些优秀的在职人员有继续深造的愿望,却缺少继续深造的条件;同时因社会对博士学历的片面、虚假需求,导致部分在位的政府官员虽无大的学术兴趣,却有强烈的报考动机和优越的录取条件。另一方面,部分招生单位把博士生招收数量作为自身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尺,尽可能地完成国家的招生计划,甚至会超额完成,摈弃了“宁缺毋滥”的原则。上述种种情况,既导致了当今学历泡沫的形成,也极大地影响了博士生的生源质量。

三是缺乏招生过程中的监控机制。当前我国博士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一方面缺乏应有的调控机制,致使招生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如各个招生单位考试时间不一致,有的考生同时报考多个招生单位,导致缺考现象严重,招生单位和考生在人力、物力及财力上的浪费,也给博士生招生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有些招生单位专业课考试按研究方向设置考试科目,甚至同一方向设置了几组考试科目,这样不仅命题量大,而且不同导师对知识的考查各有侧重,结果导致出题科目多,但可比性不强,容易影响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主要表现在:招生单位以及招生管理工作者缺乏统一的制度性规范,各自为政,监督无据;博士生指导教师责、权、利不明,奖惩机制不完善,更没有形成导师组集体把关、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良性制度安排;对考生缺乏学术品格和诚信考试的规范,部分考生仅仅为了职称、职务、学历的提升,通过某些不正当手段获取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与博士生培养目标相背离,造成社会上“博士不博”、“官员博士”等现象的产生,严重影响博士生整体培养质量的提升。①

传统的“入学统考”制度虽然弊端甚多但不能全盘否定的原因,在于作为“社会公平”重要载体的“统考”的价值。“公平”自古以来就是引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观念,这一价值观在我国更是根深蒂固,它既受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也是时代发展的强烈呼唤。自古至今,中国人都是“不患贫而患不均”,在考试方面则是“不怨苦而怨不公”。历史之所以选择考试,正是因为它作为一种崇高的、具有可信性的正义程序的执行过程,在各种选拔人才的途径中最为公平和有效。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强调指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则是考试机会公平。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同志以《改革创新社会体制,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题,再次谈到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看法,他强调,“要在不断发展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③。在博士生招生的初试阶段采取笔试的方法,更多地显示出“机会公平”,亦即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取向。

总之,在考试传统深厚、人情关系复杂、社会诚信缺失、高层次教育资源稀缺的当今社会,多数人还是相信没有必要的考试,录取的公平和公正就很难保证;唯有考试遵循“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规则,才可以杜绝“人事因缘”和“属托之冀”④。

二、试行的“申请审核”制度值得期待但不宜全面铺开

针对传统“入学统考”制的种种弊端所导致的博士生生源质量与教育质量下降的问题,我国部分高校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开始探索新的招生选拔方式,“申请审核”制改革应运而生。“申请审核”制的核心即是将申请和考核结合起来,要求申请人先提交能够证明其学习能力、知识结构和科研潜质的申请材料,由学科专家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一步面试考核,确定拟录取名单。据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等70余所院校都试行了这一制度。近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指出,自2015年起,博士生招生将全面启用“申请审核”制度。

“申请审核”制同传统的“入学统考”制相比,其创新有四:一是招考理念创新,是将注重对专业知识、科研能力转向对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查。二是选拔机制创新,是将以考试为基础的选拔机制转向以素质能力为基础的申请和审核相结合的选拔机制。三是管理体制创新,是将传统“重心在上”的管理体制转向“重心下移”的管理体制,亦即打破了传统的“行政权力过大而专业权力过小”的招生权责关系,将选拔的权力下放或者回归学术共同体。四是选拔方式创新,是将“考试分数”为重转向“导师意见”为重,也就是让基层学术组织,尤其是导师在确定考试内容、评价申请材料、确定录取名单等环节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

试行“申请审核”制之所以值得期待在于它与传统的“入学统考”制相比所具有的下列优势:首先是它有利于落实国家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目标。大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不仅是实现我国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大批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人才。博士生作为高等教育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是国家创新的重要后备力量,世界各国都将博士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置于国家战略的高度。在我国有关博士生招生的政策文件中,一直强调要选拔科研创新人才,2010年教育部更明确要求将选拔拔尖创新人才作为博士生招生的重中之重。试行“申请审核”制可以为落实国家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目标提供制度上保障。

其次是它有利于发挥专业权力在博士生招生中的主导作用。我国传统的博士生招生历来都是先由教育部、后由招生单位制定文件,对招生方式、组织管理、专业目录、报名方式、报考条件、报名手续、考试与评价、初试科目和复试过程及复试内容、录取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和指导。试行“申请审核”制就是将招生的决定权下放给导师学术共同体,让他们在甄别、选拔和专业培养中发挥主导作用,减少了行政等非专业权力的干涉。

其三是它有利于保证博士考生的基本权益。博士生录取事关博士生的前途命运,是其切身利益所在,以人为本的博士生招生除了要充分考虑根据国家和科技的发展需要来确定博士生招生的目标和条件外,还应该尽力保证博士生作为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权益。试行“申请审核”制强调自主选择最能展示自己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材料作为申请报考材料,从而较好地保证了考生的自主选择权。“申请审核”制可以避免一次考试的偶然性带来的弊端,凭借充分的申请材料(包括之前的研究成果,今后的研究计划等),很容易让那些真正有科研潜力的学生脱颖而出。试行“申请审核”制还可以“缩短考生的备考时间,降低了考生的时间成本,考生将有更多时间潜心于学科专业前沿知识的学习和参与科学研究;对于非本地考生而言,他们不再需要东奔西跑地参加考试,直接递交申请即可,降低了考生的经济成本”⑤。

其四是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主要包括民主自由的学术环境与和谐共进的人际环境。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普遍的精神和培养创新性人才的强大动力;学术民主则是创造开放包容与人际和谐环境的重要基础。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更离不开学术人员的主体精神。试行“申请审核”制强调了申请与审核程序的开放与公正,较好地体现了学术民主自由精神。“申请审核”制将申请的主动权交予考生,将选择考生的权力交予导师,就等于赋予考生在报考上的自主选择权和导师在招生上的自由裁决权。赋予了这种自主选择权与自由裁决权同时就在道义和良心层面将责任赋予了考生与导师,考生与导师会更慎重地对待自己的权力。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双向”自主选择制度,它有利于形成研究目标与研究旨趣相近的学术共同体,有利于调动师生双方学术研究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申请审核”制的上述优势已经在部分试行的高校中得到显示,但它同样面临诸多挑战与风险。有研究指出“申请审核”制面临的环境挑战:首先,中国是一个注重人情的社会,改革后人情因素的压力会很大;其次,中国行政的惯性力量依然强大;其三,中国社会的诚信缺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材料的客观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它还存在三大风险:一是因来自于招考过程中的人性弱点,而导致“申请考核”制自身存在的巨大风险;二是因导师招生自主权的增大,而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带来的风险;三是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平衡平等与公正关系的风险。⑥也有研究从信号理论的视角,分析“申请审核”制有可能导致误选的三个原因:一是“入学申请制”仍是一种短时性考查选拔机制,考生的负面私有信息同样不能通过这一机制充分表达与传递;二是由于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招生单位对其进行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但在当前的学术生态中材料的质量与真实性往往难以保证;三是在提高导师自主权的同时,甄别选拔过程中寻租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⑦正因为如此,“申请审核”制尚不能全面启用,只宜在部分博士生招生单位先行先试,在局部试验成功的基础上,才能逐步推广。

三、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与完善必须系统设计稳步推进

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事关大局,势在必行。但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重视制度上的系统设计和实践上的稳步推进。

所谓系统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宏观(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也就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立足于国家战略制高点所进行的宏观制度设计,包括确立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等。二是微观(招生单位)层面的制度设计,也就是招生单位按照国家的改革思路,结合自己的校情进行的有关博士生招生的具体制度设计,包括对符合国情、校情的理想的招生模式的设计、操作程序的规定与运行机制的健全等。

首先从宏观层面来看,关于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已经明确,就是要落实选拔和培养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战略目标。具体目标主要有二:一是科学性与公平性兼顾。科学性与公平性是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的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公平性侧重于满足对考生权利的保障,尤其是考博过程中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科学性侧重于满足对学科及人才成长规律的尊重,它强调的是在考博过程中科目的设置、内容的确定、方法的选择、指标的投放与选拔标准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这两种价值取向在理论上相辅相成,但在现实中又往往是相互矛盾。在一个有着深厚科举传统、又注重伦理本位、强调人际关系的国家里,在社会急剧转型、社会矛盾复杂的环境中,在博士学位需求旺盛、教育资源相对稀缺的条件下,博士生招生制度的改革涉及太多的社会影响因素,我们必须妥善处理二者的关系:既要尊重博士生成长规律,采用科学的方式与合理的标准选拔出最合适的人才,又要关注选拔程序的公平公正,完全取消考试显然是不能被社会认同的。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没有必要的考试,录取的公平和公正就很难保证。兼顾科学性与公平性既要有考试,但又不能唯分数论,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科学、严格的程序,降分破格录取一些确有发展潜力与培养前途的考生。二是自主性与规范性并重。改革博士生招生制度的另一目标是扩大导师在招生选拔过程中的自主选择权,但与此同时,导师面临的人情因素的挑战与由于录取权力过大而滋生腐败、降低学术声誉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因此,应该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与机制约束。也就是严格命题、考试、阅卷、评分等环节的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导师组的集体作用,规范过程管理;同时要通过“学术声誉约束”和“学术道德规范”使博士生导师形成危机意识,使那些对权贵考博开绿灯的博士生导师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自觉保证招生的公平公正。

关于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的来讲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精神;具体来讲应该是质量为本、创新为重、统筹规划、系统设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必须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必须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教育部等三部门于2013年3月底下发了《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也提出,“改革研究生招生选拔制度,以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考试招生改革,建立与培养目标相适应、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脱颖而出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进一步提高博士生教育质量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淡化招生考试环节的应试性,将科研创新能力选拔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既然是一项综合的系统性工程,就必须统筹规划、系统设计,也就是既需要国家在博士生招生制度与政策上的宏观统筹,也需要通过培养单位内部的制度改革与机制创新,还需要通过社会的整体性改革提供相应的环境支持;既需要招生观念的更新,又需要考试内容与方式的变革,还需要有保障机制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项制度在理论上逐步完善、在实践中稳步推进。

从操作层面看,博士生招生制度改革应该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是整体设计与局部试验结合。这一改革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因此首先要求教育主管部门注重整体制度设计,也就是要按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全面思考,统筹谋划,提出改革的大思路;又要重视培养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的改革试验,鼓励先行先试,大胆突破,在局部试验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影响力。既有从上而下的指导,也有自下而上的推动,上下配合,良性互动。二是立足国情与合理借鉴结合。包括博士生教育在内的现代高等教育发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与本土性相结合的特征。改革博士生招生制度,既要顺应国际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潮流,合理借鉴美、德等国家博士生招生制度的经验,如美国采用的是导师、研究生院、大学校务会议的多级审批制,没有入学考试,但有较为全面的考核制度;德国采用的基本上是导师自主决定,既没有入学考试,也没有考核制度,只是通过导师对学生的面试,考查学生是否值得录取为其科研助手而进行博士培养。两种制度存在差异又有共性:德国的模式从程序上看似不公,但关注培养效率,选拔最具有科研能力的合适人才,体现实质公平;美国模式的多级审批制度,程序上更加严谨和公正。事实上,两种模式都以选拔具有科研素质和培养潜质的人才为终极目标,差异只是在选拔形式和程序上。而这些差异又与各自所处的社会环境、历史文化背景和后继的博士培养模式密切相关⑧。所以,借鉴国外经验时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择善而从。三是适度突破与稳步推进结合。改革与完善博士生招生制度必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但创新不是对过去的全盘否定。改革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必须重视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改革必须采取由易而难、循序渐进、典型试验、适度突破、及时总结、稳步推进的方法。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理论研究不足、试验总结不够、盲目推进往往是欲速而不达。

从微观层面的制度设计来看,主要任务有三,即招生模式的设计、操作程序的规定与运行机制的健全。鉴于“入学统考”制与“申请审核”制各自的优势与劣势,理想的博士生招生模式应该是自愿申请—导师审核—笔试为辅—面试为主。博士生报考人首先必须提交一份包括硕士阶段成绩单、已发表论文、已有科研成果和获奖证书等能够证明自己学习能力、知识结构和科研潜质等内容的申请书;然后由导师组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参加考试的名单。所谓“笔试为辅—面试为主”,首先强调了两种考试都很重要,但地位有所变化,也就是变重笔试为重面试。笔试不可缺少既是被历史证明了的选拔人才的成功经验,也是当今中国社会与教育环境的必然要求,但需要在笔试的内容与方式上作些改革。笔试目的在于考查考生的知识结构,重在考查外语、综合知识与专业知识的基本水平。笔试改革的思路可概括为三句话:一是外语考试要立足于“活”,要改变传统的不分学科,不分专业,统一划线,用英语一刀切,导致考生重外语、轻专业,本末倒置,阻碍创新人才发现的荒谬作法,建议初试外语考试要分学科和专业设置考题;外语考查的重点应在专业外语的文献阅读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上,建议将外语水平的考查重心放在面试环节,并提高其权重;将外语成绩纳入总分数线考查,只要考生的总分达到一定分数就可以参加面试,如果考生的专业水平、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较强,即使外语成绩稍差也可考虑录取。二是综合知识考试要立足于“博”,重在考核考生的专业知识面和专业基本功,为提高效率和节省成本可按一级学科统一命题,统一评分。三是专业知识考试要立足于“专”,也就是要充分考虑未来博士生的研究方向,建议同一试卷设置多套不同专业方向的试题,由考生自选作答,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开卷考试,每个方向的命题和批改均由该方向导师完成。强调“面试为主”,既是由博士生招生在于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的目的决定的,也是由面试具有全面性、直观性、灵活性、真实性等特点决定的。通过面试组专家与考生面对面的交流,既让考生获得充分展示自己的知识、智慧与才能的机会,又让面试组专家获得全面、深入考查考生的知识基础、专业素质、思维能力、创新潜力与口头表达能力等笔试难以考查出的综合素质的机会。强调“面试为主”也必须改革传统的程序不规范、面试时间过短、评价标准不一、专家打分主观等弊端。改革的基本措施是加强规范管理,如增加复试时间、拟定评价标准、作好详细记录、专家共同评分等。规范博士生招生的操作程序,主要是通过合理的决策程序来严格管理招生的全过程,让导师在复试、录取等环节发挥决定性作用;让评审专家组通过科学的方式和流程在材料审核、综合面试等环节发挥必要的监督与公正的评价作用。针对我国现行博士生招生的问题,必须同时健全四大机制,即结合博士生培养的战略性目标、学科建设规划以及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提出新博士生招生标准,健全博士生源质量的目标引导机制;通过出台优惠的招生政策、改进博士生招生的宣传策略,健全对优秀生源的吸引机制;通过规范博士生招生制度、创新博士生招生技术,健全博士生招生过程中的监制机制;通过规范过程管理、发挥导师组的集体作用和强化导师的“学术道德规范”等,健全招生过程的约束机制。

注释

①陈文燕、廖文武:《略论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进程中的入学申请制试点》,《新课程研究》2011第6期。

②④郑若玲:《守护公平:高考改革的永恒依归》,《教育测量与评价》2011第1期。

③中国新闻网,2014年8月19日。

⑤⑥牛国卫、班建武:《我国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SWOT 分析》,《研究生教育研究》2013年第4期。

⑦董向宇:《当下博士生招考“入学申请制”改革热的冷思考》,《研究生教育研究》2013年第4期。

⑧来茂德:《以创新能力和潜质为核心改进博士生招生》,《中国高等教育》2006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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