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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相连: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文化基础

2014-04-01

关键词:村民农民传统

任 路

(华中师范大学 中 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 汉430079)

一、自治文化:村民自治中不容忽视的研究路径

文化是一个复杂概念。汉语中的“文化”一词最早见于《周易·贲卦》,彖曰:贲,……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现代汉语词典》将“文化”定义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在学术界比较有影响的是爱德华·泰勒的界定,他认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作为社会成员之一所获得的各种能力和习惯”。①由此可见,文化无处不在,它渗透到包括政治生活在内的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②然而,相比于国家政治而言,村民自治更多地带有基层社会的特质,与社会文化有着天然的联系。

文化内嵌于村民自治之中。文化对于村民自治的价值必须从对村民自治的定义出发,在《辞海》中,“自治就是自己治理自己”③,属于广泛意义上的自治。与之相比,政治学意义上的自治主要是地方自治,一如《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将自治界定为“实行自我管理的国家,或国家内部享有很大程度的独立和主动性机构;在政治思想领域,这一术语现在常常用来指个人自由的一个方面”。④戴维·赫尔德的定义进一步扩展了自治的内涵,“自治意味着人类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它包括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思考、判断、选择和根据不同可能的行动路线行动的能力”。⑤正是立足于赫尔德对自治精神的强调,赵秀玲将村民能否拥有自觉、自尊、自爱、自由和自决权,作为认识和评价村民自治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尺。⑥戴玉琴在具体论述村民自治的政治文化基础时,认为自治不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理念和精神。⑦因此,需要从文化角度重新认识村民自治的内涵,并为村民自治寻找文化的根基。

文化论证自治的合理性。村民自治是草根民主的创新实践,能否在乡村社会扎根则取决于文化。这是因为“没有哪个新创造的制度能够通行,无论它多么合乎逻辑,除非它累积了类似程度的习惯和感情”⑧。这些习惯和感情是新制度得以运行的文化基础,对于村民自治来说,只有村民从观念和态度上理解和接受自治的理念,认可和赞同自治的行为,才能够为自治提供合理性资源。“一个稳定的、有效的民主政府的发展,不仅仅依赖于政府和政治的结构:它依赖于人们对政治秩序的取向——依赖于政治文化。除非政治文化能够支撑一个民主的系统,不然,这个系统成功的机会是很渺茫的”。⑨尤其是在农村治理转型时期,从人民公社体制向“乡政村治”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如何顺利地实现由“他治”到“自治”的过渡关系着整个治理体系的成败。显然,文化在其中起到了黏合的作用,传统文化资源中的自治因素被再一次唤醒,加入到新的制度设计中,从而保证新旧制度之间的合理过渡。

文化塑造农民的自治人格。一切自治都离不开作为主体的人,文化对于自治的影响更直接地体现在对人格的塑造上。“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正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行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⑩基于此,在以往有关村民自治的讨论中,有一种声音认为村民自治乃至基层民主对于人口素质相对较低的农民而言是“奢侈品”。虽然农民用事实证明村民自治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但是自治素养对村民自治的制约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有效地推进村民自治,农民必须具备与之相应的自治素养,让农民能够积极地行使自治权利,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负责任地参与自治活动,同时在权利受损时能够采取权利救济,成为一个合格的自治主体。这些因素的获取都离不开自治文化的形成。

文化凝聚社会自治的共识。受制于传统文化的农民在面对国家制度文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观念的抵牾,功能合理性为特征的现代文化与农民的习惯和风俗并不一致,这就造成了村民自治中一些制度设计不能够得到农民的遵守,更有可能以传统惯例来抵消制度的效用。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日益原子化,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多元化的行为选择等,增加了在个人权利基础上达成自治共识的难度。村民自治不仅没有解决共同的问题,而且加剧农村社会的分歧,带来村民之间的派系斗争和内部分裂。村民自治面对着双面压力,传统文化的历史积淀和现代文化的多元冲突。不过,文化既有冲突的一面,也有包容的另一面。在实际的村民自治中,农民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化解现实的难题,以实用主义为标准,打破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之间的藩篱,将传统文化资源纳入到现代制度体系中,形成一种新的文化。在多元利益时代,农民通过回归传统文化和借用传统资源,以文化特有的韧性为自治提供新的渠道,尽力消弭利益的分歧,达成社会自

治的共识。

二、绵延之维:寻找村民自治文化的历史渊源

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来的条件下创造。村民自治是农民自生自发的创造,离不开绵延的自治文化。如果将上世纪发端的村民自治向前追溯的话,会发现今天的村民自治多少有着历史的印记,并贯穿于农村基层治理的发展历程。

家族文化与乡绅治村。在传统中国,王权止于县政,官方行政控制一直没有以组织化的方式直接进入农村社会,它除了关注农村的赋税和治安外,农村其他的事务则基本由非官方的控制系统来承担。非官方的控制系统就是以家庭为核心的家族系统。中国的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微型邦国。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任的成分,村子里的中国人直到最近主要还是按照家族制度组织起来。在整体的官僚帝国之外,乡村自治依托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亲疏有别的差序格局为标准的家族共同体。以礼治为纽带,以纲常伦理为网络,维护着乡村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事务,与国家系统相比,在乡土社会的民间的控制系统更为有效和更具活力,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中国农村社会超长稳定的基础。

然而,家族自治并不是全体乡民的自治,支配乡村社会的除了家族长老、部落头人和地方强人之外,主要是乡绅。居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乡绅扮演着承上启下的角色,依靠土地、权势和声望的优势,乡绅成为农村社会的权力主体,既是国家在乡村的代表,又为乡民利益的代言,由此形成国家权力之下的自治地带。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与土地、权势相比,声望是乡绅治村的合法性来源,尤其是对宗族或村落共同利益的贡献。地方权威的建构需要与地方体内部利益关联的建构融为一体。于是,许多乡里组织领袖就是从乡里百姓中选举出来的,因为在百姓中没有威望是很难管理乡里社会的。这就为传统乡村自治留下了一些民意的空间。

集体文化与国家权力。进入近代中国后,随着民族国家建设的进程,国家权力日益深入和渗透到乡村社会,由于乡绅存在的经济社会土壤的改变,乡绅治村逐步被保甲制度所取代,然而改变乡村社会的目的并没有完全实现,反而出现了赢利型经纪人所带来的政权内卷化。直到新中国成立,土地改革、合作化和人民公社等政治运动才使得国家权力一竿子插到底。解放后的政权比明清时代的国家权力更垂直的深入社会基层。不管是通过党支部书记还是生产队长,每个农民都直接感受到了国家的权力。

在基层政权建设中,传统的文化信仰和习俗,宗族组织和礼治被当作封建社会的遗毒遭到清算,并通过经济上的集体化与思想上的社会主义教育,树立集体主义的新文化。特别是经过人民公社化,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缺乏相对独立的个人利益,集体主义成为支撑集体统一经营的支柱,同时也成为农村人口普遍的价值观念。集体文化所倡导的集体本位和国家本位取代家庭和家族主义,一种强调个人奉献和集体责任的文化上升为当时的主流文化,将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在公私关系上以公为先等。这些集体文化深深烙印在生活其中的农民心中。同时,在大集体之下依然存在小集体,当“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生产队承担着农民生产活动的组织,获得相对的独立性。在许多地方,生产队就是以前的自然村落。公社基层组织生产队的区划结构与传统农民的居住结构在空间上相互吻合,农民在生产队里犹如在自然村里。换言之,人民公社体制无形中强化了村落单元,成功接续了原本脆弱的村落共同体。这就是为什么在人民公社解体后,一些地区的农民仍然以队为单位组织公共事务和劳动互助,并自称为某队的村民。

在农村管理中,以阶级出身和政治表现为遴选标准的党员干部取代传统乡绅的领袖地位,在激烈的政治斗争和运动后,党员干部也逐渐回归村庄社区本位。村庄社区领袖的政治意念逐步减少,而其所要求的道德和功能性经济性的要素越来越多。与传统乡绅对声望的重视一样,公社化时代的党员干部认识到自己并不能离开村庄,而转向保护型角色。虽然国家权力下乡摧毁了乡绅治村的社会环境,将社会自治压缩到最小范围,甚至把农民私人生活公共化,但是自治文化并没有彻底消失,而是渗入集体主义的意识形态中,成为农村文化知识库的文化资源和新传统,并继续在村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多元文化与村民自治。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自治创造了新的条件,如同集体化对传统自治的改造一般,农民以家庭为单位重新获得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经济上的自主为社会上的自治打下了牢固的基础。在相对独立的个人利益刺激下,农民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与前一时期因政治动员而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相比,这一阶段农民的参与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维护和实现个人利益成为村民自治的动力。

对于村庄领袖而言,社会生活变成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后,改善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发展生产就成为村庄里人们所最为紧迫和关注的目标,能够以个人的能力或魅力为村庄中成员带来利益的人,便自然成为人们敬仰和遵从的核心。当然,村庄领袖的权威不仅来自于村民对个人能力的推崇,而且建立在对村庄共同利益的建构和维护上,这些共同利益具体表现为不同层次的集体经济。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家庭获得承包经营权,而土地的所有权由原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演变而来的行政村和自然村(村民小组)承接,形成行政村与自然村两个层次的共同利益。与行政村相比,自然村对于土地的所有权更具支配地位。这样,在村庄范围内,既有个人利益的激励,又有共同利益的内在诱导,村民自治应运而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个人利益为导向的文化激发了个人主义的倾向,改变了公社时期的集体主义文化取向,村庄范围内的集体行动面临困境,熟人社会的舆论引导和传统道德约束失效,农村公共性消解对自治产生一系列消极影响。然而,市场化并不是一味地消解传统文化,用个人主义冲淡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村民自治。在市场化比较充分的地区又出现了新的开端,如王颖在研究广东地区乡村社会再组织中提出的“新集体主义”,尊重个人利益和权利基础上将农民组织起来。又如各地兴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所体现的合作文化。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平衡个人与公共利益,寻找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这些都是自治文化的升华,为村民自治拓展了文化基础。

三、文化相连: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地方探索

村民自治是农民的创造,脱胎于乡村社会,在上升为国家政策之后,成为比较统一的制度形态。然而,在村民自治的发展中也涌现出诸多的问题,统一的村民自治制度框架并不能有效回应丰富的乡村社会现实,时常出现国家制度与农村惯例的打架现象,更有甚者产生村民自治制度的空转,村民自治进入“成长的烦恼”。与村民自治的诞生相似,在困境面前,村民自治以其顽强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在实践中为自己开拓了新的道路。村民自治的探索以过往的历史为基础,在历史中蕴藏着多种多样的文化资源。

传统组织与现代组织的结合。任何自治都需要一定的组织载体。在目前的村民自治中,正式组织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以设置在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为主要的自治平台,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承担着行政管理事务和公共管理责任,得到乡镇政府的有力支持。村民小组并没有正式的组织机构,仅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在人员经费和制度保障方面明显弱于村民委员会,呈现“村实组虚”的组织格局。正因为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越来越多的自治事务萎缩,自治功能退化,自治制度空转。与之相对,一系列与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需求得不到满足,转而求助于传统的组织,比如:祭祖理事会、宗族理事会等。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云安县在行政村下面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成立村民理事会,利用同宗同姓的特点,把传统的组织转变为群众自治组织,规定组织的公益宗旨、选举程序、监督方式等关键内容,引导农民参与到村落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建设中,进而充实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一级的自治力量。除了正式组织以外,农村有大量的非正式组织,比如:老人会、退管会等,它们均可以成为村民自治的载体。在反映群众需求和维护群众利益的同时,培育农民参与能力,孵化自治文化。

功德观念与集体精神的结合。村民自治是最广泛的直接民主形式,村民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但并不说每个村民具体管理公共事务,主要依靠村干部来承担日常自治事务,而日渐增多的行政管理事务分散了村干部的时间与精力,对于村庄内部事务往往无暇兼顾。此外,合村并组之后村庄规模的扩大也让本以捉襟见肘的村组干部无力承担自治事务。为了增强自治的力量,广东省云浮市发挥农村社会力量的作用,把外出乡贤组织起来成立乡民理事会,重拾古已有之的功德观念。“有钱做功德,无钱捡荆棘”。这是传统乡绅自治和家族文化的遗产。现在已经没有乡绅治村一说,可是功德观念却影响着一大批乡贤参与村庄治理。他们有着深厚的家乡情结,在回报乡亲和造福乡里中找到归属感,一些村庄还把功德观念物化,每当兴建公益事业,便把捐款出力的乡贤和村民名字刻碑纪念,称之为“功德碑”。与乡贤的功德相比,老干部的集体精神则是在集体化时期有意识地培养的文化模式。在县、公社、大队三级领导干部中,占主导地位的是那些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老干部,他们的青春,他们的生命,他们的事业,他们的观念与土地、生产和分配的集体化过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由于集体主义文化的存在,农村有一大批乐于奉献、负有责任感、办事公正、群众信任和经验丰富的老干部群体,希望在村庄中发挥余热。为此,广东省蕉岭县在推动村民自治时,以老干部、老党员和老先进等“三老”为主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民主监督,把过去闲置的社会力量动员到村庄管理中。

礼治秩序与法治秩序的结合。自治是有规则的,用以约束自治主体的行为。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就是制度化和规范化并进的过程,从村一级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到省市县的条例规定,再到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为村民自治提供一套正式的制度规范,体系现代法治秩序的要求。然而,在乡土社会却有着法治秩序难比拟的礼治秩序,对私人关系和人际交往进行约束。这种传统习俗在当代中国农村,仍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并不可避免地渗透于村民自治运转之中。村民自治属于公共政治生活,可是,在农村社会公共生活私人化,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时常受到私人生活的影响,更为关键的是对于农民来说,生活即政治,一切村民自治始终绕不开农民的日常生活。因此,湖北秭归县在自然村落成立理事会,将传统农村的礼俗嵌入到村落自治,比如,村落调解员、张罗员就具有传统文化特点,调解员由村落里有威信的长辈担当,把说法、说理和说情结合起来,把一些邻里纠纷化解在村落。张罗员在帮村民张罗红白喜事当中,不断地进行人情再生产,协商处理村落自治事务,与每家每户进行沟通,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调节村民之间的关系。

个人文化和共同文化的结合。村民自治是人的自治,与家族文化、集体文化背景下的农民不同,现代市场经济的力量正在瓦解农村的传统文化,原来以血缘、地缘为主的社会关系网络正向业缘转移,农民不仅有独立的利益,更发展为个体化。传统的人情、面子、互助等共同文化正在消解,在个人文化的冲击下,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然而,从长远的发展来看,个人文化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尊重是现代政治生活的原动力。因而,村民自治需要顺应个人文化基础上建设新的共同文化。在广东省东莞市一些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普遍建立了村组两级土地股份合作社,村与组两个层面都有村民的积极参与,因为村民关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和个人的股份分红,村组干部也承受着巨大的民意压力,对于村内事务不敢懈怠,各种规范和约束公共事务的制度相继出台并能贯彻落实,充分考虑村民利益的公益事业也能够达成一致,村民成为村庄负责任的一分子,理性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可见,建立在个人文化基础上的共同文化是未来村民自治的文化基础。

四、延伸的讨论与思考

一种制度的运作离不开相应文化的支持,文化的培育比制度的出台更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为此,在相对统一的制度框架内,全国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村民自治的探索和创新。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不约而同地重视传统文化的作用,将其创造性地嵌入到现代治理体系中,并逐步朝着现代公共文化的方向发展。总的来说,社会自治政治文化不是一种现代文化,而是一种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传统文化,或者说,社会自治文化既带有传统文化的特征,又带有现代文化的特征。进一步说,这种文化是一种建立在传统与信仰基础上的多元文化,是一种一致而又多样性的文化,是一种允许变革而又节制变革的文化。

传统文化对于村民自治的积极意义。中国有着绵长和深厚的传统文化,在官僚帝国时期,乡村社会的统治得益于传统文化对秩序的建构和内心世界的涵化。纵使王权不下县,也能够借助于文化脐带源源不断地向乡村输送价值与规范,大体上维持乡村的稳定。然而,在建国后,国家权力推动下的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的改造对传统文化带来冲击,传统文化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一种革命文化取代传统文化成为农村基层管制的心理基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文化直接影响着每一个农民,国家权力与经济管制是农村社会秩序的硬约束。告别集体的狂想,农村开启新的经济体制之路,以家庭为基础的生产经营体制以及农民的自主意识在基层社会引起“一场静悄悄的革命”,这次变革中渗透着传统文化的影响,最早的村民委员会产生于相熟相知的村落社会,彼此间有着共同的文化,以血缘和亲缘为纽带的社会规范对村民来说是一种无形的约束,传统的惯例是村民之间心照不宣的默契,凡此种种决定了村民自治诞生的社会文化基础。在新近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中,传统文化资源的重新利用是其共同特点,以有用性为标准的农民理性把残存的文化资源输入村民自治,诸如祭祖理事会、议事会、老人会等组织资源;功德、地域信任、面子等观念资源,以及惯例、礼俗、舆论等规则资源等。

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嵌入现代治理架构。关于是否需要传统文化资源不会有太多的质疑,可是如何有效地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则没有明确的答案。幸运的是各地村民自治的实践给出了部分回答,那就是将传统文化嵌入现代治理架构,而不是复制传统文化。其实,在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内,原则性的设定多于具体的机制设计,这就为探索提供了有利条件。在组织资源方面,宗族性质的理事会是家族共同体的象征,主要的工作是定期的祭祖活动,相对其他组织更有效率和活力,有鉴于此,一些村落将其延伸为公益事业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以理事会的方式来进行公益事业的建设与管理,并制定具体章程和组织体系,定期进行人员推选、协商议事和财务公开等。在秩序资源方面,传统的惯例和礼俗对于村民的内心有着隐约束,许多地方把这些约束外化为具体的村规民约,通过向村民公示,广泛征询村民意见,再经过村民会议逐条审核。这种惯例与民意结合的行为规范对村民更有效力。在观念资源方面,受功德和报恩等观念影响的外出乡贤和集体观念浓厚的老干部等都是开展村民自治的助力,人情、面子等日常生活的观念更深入人心。

现代公共文化是村民自治文化发展的未来。对于传统文化资源的发掘不是回归传统,其未来面向是确定的,那就是现代公共文化。传统文化之所以有效是与其经济社会背景相适应的,从未来农村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来看,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市民化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与之相伴随的是农村文化的变化,村落文化随着村落的消失而式微,血缘为主的“差序格局”向业缘为主的“团体格局”转变,礼俗的约束渐次为法律的秩序所代替。基于个人文化基础上的现代公共文化将占据主导地位,这与村民自治本身所蕴含的现代政治相适应,现代政治生活从个体的权利和利益出发,遵守基本的政治规则、理性的参与和负责任的行动,让每个人成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从而推动村民自治高质量运转。当然,村民自治也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培育农民的公共精神和参与意识,村民自治将成为公共文化的“训练班”,在一次次村民自治实践活动中,农民从选举、管理、决策和监督中学习和培养现代公共文化,造就自信、自主、自立的自治人格。

注释

①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连树声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第1页。

②孔德元:《政治社会学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3页。

③《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第557页。

④邓正来:《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9页。

⑤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380页。

⑥赵秀玲:《村民自治通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4页。

⑧乔治·萨拜因:《政治学术史》(下),刘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687页。

⑨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马殿君、阎华江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586页。

⑩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殷陆君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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