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山区农机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4-04-01建始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崔青荣
建始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崔青荣
浅淡山区农机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始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崔青荣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交通事业的发展和国家对贫困山区农业机械推广的扶持以及国家实行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业机械不仅在平原地区迅猛增加,而且在山区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农业机械正呈递增状态进入千家万户。拖拉机等已成为农村生产、生活短途运输的主要工具,中小型耕整机代替传统生产工具发展迅猛,在种植业、养殖业等农村领域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甚至在建筑业、采矿业也受到了重用。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农业机械作为一种先进的生产工具在各行各业的应用将更加广泛,从山区农业机械化生产现状来看,农机安全监管工作任务重,生产安全管理责无旁贷。
1 山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现状
目前,山区因受地理环境因素的影响,农业机械作业具有显著的局限性,农业机械的安全隐患也主要存在于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和大型农田作业机械。加上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和文化素质差异的影响,农业机械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操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尽管县级农机监理站结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检及驾驶员换证检审工作,同时每年进行多次拖拉机户主及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规程、法律法规、农机事故案例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并以签定《农机安全责任状》和专项隐患排查整改等形式督促和增强操作人员的自觉性。但是仍有一部分农民,存在“使用机械就和使牛一回事”传统思想,对农机执法监理工作认识带偏见,忽视安全的情况仍然存在。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有些收割机机手在利益的驱使下,“白天作业一整天,晚上又接着干”疲劳操作;报废车、带“病”车、“黑”车挺而走险,超速、超载、载客;不按期参加车辆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2)部分操作人员技术存在缺陷。一直以来,相信任何一家农机监理机构都是严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的,执行登记上牌流程,“考证必须培训合格”,有培训机构的合格证明方可参加考试,驾驶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按法规必须持证操作,但有的农机户买回机械后,仍存侥幸心理,不培训、不考试拿证,逃避检查,导致自身操作技术“不过硬”,埋下安全隐患。
(3)农机监理队伍执法权有限、农机交强险工作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赋予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年度技术检验等工作职责,但无权上路执法,上路执法权归公安交通部门,农业机械管理出现多头管理模式,导致农机监理执法力度受到抑制,措施力不从心。不仅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黑车非驾”现象逐年增加,也为农田作业机械的规范管理制造了不良氛围,埋下了安全事故隐患。近几年,由于国家对涉农机械交强险费用严格限定,有些保险部门认为农业机械保险利益不乐观,提高符合条件的门槛,疑似推诿交强险,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等机械投保率始终偏低,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机主不投交强险,农业部门决不能为其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技术检验,这就阻碍了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埋下了重大责任事故隐患。
(4)农业机械作业条件差。虽然山区农村普遍实施了“村村通”工程,但村组道路窄、坡度大、弯道多等情况仍然较为严重。加之山区道路易受雨水冲袭,养护管理不到位,导致相当一部分村组道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另外,农业机械从事农田作业的条件十分恶劣,耕地不连片,且坡度较大,发生伤亡事故的概率相对较高。
(5)农业机械技术状况差。一方面农民更新能力有限,重视挣钱,轻保养维修现象普遍;另一方面作业条件十分恶劣,更容易加剧机械磨损,降低机械性能,从而加速了机械的“老化”,影响了安全运行。
(6)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弱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农机监理机构主要负责县域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机监理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工作难度大,工作成败直接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有一部分农机监理机构至今工作经费无财政保障,人员难以稳定,机构装备简陋,农机监理执法难以理直气壮,严重影响了农机安全管理力度。就以建始县为例:1994年成立时,确定为自收自支编制机构,现实有工作人员3人,全县10个乡镇,2006年,湖北省乡镇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后,乡镇原有农机管理服务人员开始实行“以钱养事”,各乡镇农机服务中心认为失去了管理职能,目前,全县实际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主要靠县一级,按照全县现有农业机械拥有量,县农机监理站应配置人员5~7人,执法过程中不得少于2人,因农机监理经费无财政保障,人员难以稳定,致使工作监管力度不够。
2 对山区农机安全监管的建议
农业机械既是机动车,也是农业生产工具。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它们在人们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管理模式。农业行走机械能否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其功能,既密切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也关系着农业生产的节能增效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应从保护人民利益的实际出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群责群力,共同搞好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2.1 明确责任,强化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部门的管理责任。不管是公安交通部门也好,还是农业(农机)部门也好,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联动维护好农机安全生产秩序。
首先,农业部门要积极利用宣传媒体,切实做好农机安全法规在用户中的普及工作。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认真做好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年度技术检验、牌证核发工作;结合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做好驾驶(操作)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年度审验工作;同时,要主动与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建立辖区内层级联防管理机制,并加强对农机手以及整个农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其次是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等农业行走机械的路检路查工作,加大农业机械违章处罚力度,强化打击“黑车非驾”措施,给予警示教育。以此促进农机手进一步认识安全生产重要性,打消农机手侥幸违章心理。层层做到与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及时勾通,互相反馈信息。
保险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农业部门协作,做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投保工作。要落实责任人和工作措施,简化程序,确保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投保率。
2.2 提高认识,加速改善山区农业机械作业环境
国家要充分考虑山区的地理、气候特征,经济状况,实行经费向山区倾斜的政策,逐步改善山区农业、农村、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实行山区“耕地连片整改,坡改梯”等农田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改造工程,逐步提高农民的生产作业环境质量;加强机耕道建设力度,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力度,有些山区虽村组道路“通了”,因无资金支持,导致管理方面缺力,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无路可行。因此加强山区机耕道建设是山区农机安全作业的基本保障。
2.3 加强管理,有效提升农机监理机构的社会地位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是有利于农业、农村、农民发展,且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农机安全工作目标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农机层级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以排查隐患为重点,和公安交警部门搞好配合,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政府应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农机安全监理装备的配备政策应向山区倾斜,农机监理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山区工作开展的实际因难。根据现行实际情况来看,从2004年后,涉农收费从严从减,农机监理规费在政策上基本上是只收“工本费”,“以收费养站”已不现实。各级政府应切实重视并解决农机监理机构现状,最好是从中央到地方实行“一条龙”模式管理,以促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山区农业机械的发展步伐,各地山区农机安全监理团队也逐渐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为地域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新时期,需要我们进一步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发扬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精神,共同负责,上下联动,勇往直前担负起农机监理人应挑的重担。
201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