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调查思考
2014-03-31赵健
●赵健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调查思考
●赵健
融资难已成为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文章通过对淄博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的分析和近年来的实践探索,并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提出了解决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对策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融资 对策
近年来,淄博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据农经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7月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2154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43家,播种面积在3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72个。在发展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遇到融资难的问题。近期,我们对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实际,提出了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对策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
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大宗农资购销、农产品收购和扩大生产经营方面,亟需大量资金,主要依靠自筹,约占筹资比例的65%。新型经营主体对外融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公司担保,合作社贷款。沂源联大果品专业合作社通过2家企业担保,从农村信用社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3年,年利率5.125%,用于新建冷藏保鲜库、加工包装车间、选果清洗设备等。这种贷款方式贷款额度较高,贷款利率较为优惠,但条件非常严格。二是社员联保,小额贷款。淄川区淄川蓼坞小米专业合作社、淄川陈氏黄粉虫养殖专业合作社等采取社员联保的方式,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从8%~11%不等。这种贷款方式是社员贷款合作社使用,合作社相应的给这部分社员一定的补偿,增加了合作社的费用。三是民间借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凭借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状况,向亲戚朋友借款,经过几次有偿使用并定期还款后,吸引力越来越大,经营主体能融到更大的资金。这种借款方式优点是手续简单、融资快,缺点是费用(利率)高、风险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主要困难是贷款难、利率高。贷款难,主要是缺乏担保,缺乏抵押物,缺乏可变现的产权交易市场;利率高,是指这些经营主体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一年期利率在10%左右,加担保费用3%~5%,超过工农中建等国有银行贷款利率40%以上;民间借贷利率年息在20%左右。筹资难的主要原因:
1.制度上的障碍。一是缺乏足值的抵押担保是当前制约向银行融资的重要障碍。绝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主要是粮食、棉花、蔬菜、禽畜等,不符合银行贷款抵押标准。而土地、经营场所、厂房等,缺乏产权证明,无法进行有效评估和抵押。二是金融部门授信力度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在起步阶段,存在资本金偏低、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财务指标不达标等问题,很难达到金融部门的最低授信要求。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实力不强。一是自有资产较少。据农经部门2013年一季度统计,全市201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41.3亿元,平均每个合作社拥有资产205万元,但其中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少,能够成为有效抵押的资产更少。二是资产变现能力差。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主要农机具、生产设施等,这些资产的变现能力差,农村金融部门也不愿用这些资产来抵押。三是现金流量小。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很多收支资金,都不通过银行,银行对其经营规模、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等没有一定的了解,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难以放心。
二、各地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办法措施
(一)淄博市解决融资难的探索
淄博市各级各部门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帮助解决贷款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贷款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2011年,市农业局和省农信联社淄博办事处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做好示范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对示范社开展评级授信工作,并给予一定利率优惠。从农经部门了解的情况看,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各级农村信用社对合作社开展评级授信工作进度不大,合作社通过评级授信取得贷款的渠道还不畅通。临淄区为解决合作社贷款难的问题,专门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基金,对合作社贷款进行贴息,但由于合作社贷不到款,贴息工作开展不顺利,后来只能放宽条件,对合作社理事长贷款给予部分贴息。临淄区还积极探索农村蔬菜大棚抵押借款融资服务模式,制定出台了《临淄区蔬菜大棚抵押借款暂行办法》,专门设计印制了《大棚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严格按程序开展大棚确权发证,探索解决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淄博众得利集团有限公司牵头成立淄博宝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主要为全市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农业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但淄博宝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采取纯商业化运作,对担保对象的条件要求相对较高,担保费用优惠不大,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二)外地解决融资难的经验做法
据调研组调研了解和有关资料介绍,各地对解决融资难问题都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1.寿光市政府、银行、保险公司联手,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贷款。一是由寿光市财政局、经管局、潍坊银行寿光客服中心共同组建合作社联合社,对其成员提供便捷贷款和优惠政策服务。财政局负责联合社资金管理工作,筹集发展运营资金,对联合社成员提供部分担保、贴息等优惠政策;经管局负责考察筛选具备一定条件的合作社,推荐加入联合社;潍坊银行负责对申请贷款的联合社成员资产进行实地考察,确定贷款方式、贷款期限、利率及审批办结时限,及时发放贷款。联合社按照《章程》规定,由理事会和监事会具体开展工作。潍坊市投入280万元,寿光市投入120万元,联合社每个成员入股3万元,建立联合社扶持资金,用于合作社的担保和对合作社的贴息。二是蔬菜大棚抵押贷款。由寿光市经管局办理蔬菜大棚所有权证后,进行抵押贷款。三是开展农产品订单质押贷款业务。寿光市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总公司的“试点县”,制定了《寿光市涉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采取“贷款保证基金+保险超赔”的模式,寿光市按贷款额的1.5%出资,首期注入1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贷款人按贷款额1%出资,建立贷款保险保证基金,人保财险公司负责担保。承贷方持订单投保,向银行质押获取贷款,如发生贷款风险,先由贷款保证基金承担,不足部分保险公司承担90%、银行承担10%。四是潍坊银行对市级以上示范社授信,寿光市有3家,授信额度从50万元到300万元;市财政对提供贷款的地方商业银行进行补贴。
2.昌乐政银联手破解农民合作社贷款难。昌乐县创建了政策引导、产品销售、金融支持、社会化服务四大平台,由县经管局负责筛选一批经营时间较长、信誉度高、获得国家级和地市级以上示范社荣誉称号、具有地理标志产品的精品合作社,由潍坊银行负责实施信用贷款试点。合作社不用找担保、不用找抵押,直接自己签字领取信用贷款资金,解决了合作社的资金困难问题。据了解,昌乐县首批共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潍坊银行总额820万元的授信。
3.北京市密云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与服务。密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为副县级事业单位,设立90多个编制,设有10个部门,负责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服务中心设有融资服务部,负责监督基层合作社贷款资金的使用、审核、投放及回收工作。服务中心专门成立了合作社贷款担保中心,县政府每年拿出5000万,作为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能为合作社担保贷款5亿元,有效解决了合作社在扩大生产经营、农产品购销等方面的资金难题。
4.吉林省推行“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由县级政府成立物权融资服务中心(简称物权中心),并设立物权公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农民首先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物权中心”,然后农民就可以此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物权中心”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抵顶土地流转费。当农民正常归还金融机构借款后,“物权中心”与农民达成的土地流转合同自动解除;当农民没有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时,“物权中心”将获得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将发包获得的款项归还金融机构,待新的承包人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再退还给原土地承包人。
5.中粮信托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新模式,为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中粮信托利用信托财产隔离的制度功能,为龙江银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设计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和鱼塘承包权信托,并利用信托受益权质押为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为信托介入农村金融提供了较好的创新范例。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益信托;信托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将土地出租,所得收入作为信托收入分配受益人,并约定将以上信托的收益权全部作为合作社农业贷款的质押担保,若合作社违约,肇东支行有权处置信托收益权,所得资金用以偿还贷款。据有关资料介绍,从2007年到2009年末,共为8735户农民发放贷款21649万元,覆盖耕地50多万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6.活物抵押贷款。湖北、宁夏等地推行“活物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对象是具有一定资质的养殖农户、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下,个人客户信用评级为一级以上农户,法人客户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的可申请“活物抵押贷款”。这一贷款形式为农业经营主体开辟了新的融资途径。
三、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对策建议
通过各地解决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的办法措施给我们的启示:单纯依靠市场的办法难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需要政府、银行、保险等联手合作。启动破题的解决办法,一般是政府注资支持成立担保服务组织,解决担保难、抵押难的问题,财政贴息解决利率高的问题;根本的办法是深化改革,激活农村的生产要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是成立联合社,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依托优势产业,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政府投入一部分资金,吸收联合社成员一部分资金,共同组建扶持联合社及成员发展的专项基金,农业、财政、商业银行等部门,立足自身职能,进行管理和指导。财政部门负责专项基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农业部门负责联合社成员资格审查、指导联合社发展,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进行审查、放贷以及开展评级授信,专项基金主要用于社员担保和贷款贴息。制定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按贷款额度进行补贴。首期可在有条件的区县成立一家联合社,先行开展试点,由市财政、农业、农村商业银行或齐商银行等负责试点工作。
二是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奠定基础。按照中央一号文件及山东省的统一部署,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促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
三是筹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高农村各类资产的变现流通能力。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在市、区县建立综合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产权融资平台,促进农村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将农村集体各类产权及农民个人房屋等产权,纳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有序流动。
四是培育典型示范,增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能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服务,继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在各级培育典型示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的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我发展能力。协调商业银行,对运作规范、经营良好的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开展信用评级,在授信额度内实行“随用随贷、周转使用”,切实简化手续,及时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服务。
[1] 薛亮,张勇.中粮信托: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新模式.金融时报,2010.3.20
[2] 刘夏斌.中小企业融资:信托公司的业务新蓝海.甘肃金融,2012 (3)
(作者单位: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山东淄博 2550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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