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主导中国现代农业的新型市场主体
2014-03-31郎秀云
郎秀云
(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上海 200433)
当前, 中国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化格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未来中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形式是什么?发展中国现代农业应倚重哪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此学界主张不同:一是认为中国现代农业的主体形式应当是企业,应兴办农业企业;二是主张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家庭农场。理论上的争议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都需要对中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创新趋势予以回答。
“家庭农场”原指欧美国家的大规模经营农户。由于中国与欧美国家在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体制结构存在巨大差异,中国语境下的家庭农场显然具有不同于西方的内涵:首先,家庭农场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发展起来的;其次,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中国家庭农场的规模有限。同时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具有不同于小农户、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的特征:一是主体是农户,城镇居民以及外来投资者不能成为家庭农场主。二是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没有长期雇工。如果存在大量雇工,则会丧失家庭经营的优势,并与农业企业无实质区别。三是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家庭农场长期从事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生产,区别于自给型兼业农户和一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在集约化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稳定性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四是规模适度,至少达到能够有效吸纳现代生产要素的最低临界规模和能够实现与非农产业劳动所得相均衡“最小必要规模”,区别于超小规模经营的传统承包农户,也有别于欧美国家的超大型农场。因此,家庭农场可被定义为:农户以其内部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来源,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达到农业的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以及资本来源的农业经营方式。
中国资源禀赋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体制结构是农业经营组织方式创新的现实基础,笔者认为,家庭农场的性质和特点决定其必将成为主导中国现代农业的新型市场主体。
一、家庭农场作为主导中国现代农业的新型市场主体契合国情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经营组织的演化内生于特定经济体的时空背景之中,并受到特定国家农业发展阶段、战略目标、禀赋条件、体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1]。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中国农业经营组织方式创新面临着相对于其他国家更为苛刻的约束条件。相比较于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而言,家庭农场更加契合中国的国情。
1.家庭农场与中国的人地关系相匹配
中国是世界上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国家之一。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多地少。2011年中国农业耕地面积为1.213 亿公顷,第一产业劳动力人数为2.659 4 亿,单个劳动者经营的耕地规模约为0.458 公顷,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以及其他主要经济体的经营规模[1]。2001―2010年的十年间,中国总人口由12.76 亿人增加到了13.41 亿人,增长了近5 个百分点。但同时,中国的耕地资源总量却从19.51 亿亩减少到18.26 亿亩,减少幅度为6.4%[2]。据预测,2030年前后中国总人口将达到15 亿左右,届时即便城镇化率达到了70%,农村人口仍高达4.5 亿。恰如陈锡文所言,“在相当长时期内,中国人均农业自然资源稀少的国情难以改变,农村仍将生活着大量人口的现象难以改变,以村庄为基础构建的农村社会形态也难以改变。”[3]这决定,粮食安全在整个农业生产中占有根本性的地位;农业经营规模只能是与中国的人地关系相匹配的“适度规模”,其主要是针对中国在“人多地少”基本国情下的农业“过密化”和农民就业不足,其所指向的是“去过密化”(即不是递减的收益)以及农民的充分就业[4]。二是人地配置错位。改革开放后,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持续非农化流转,农业就业人口比例持续下降,2012年下降到33.6%[5]。目前全国外出打工六个月以上的农民工达到2.5 亿。人地分离、土地“撂荒”,出现“有人无地种、有地无人种”的矛盾,土地利用效率下降。农村劳动力配置的巨大变化,缓解了农村人地关系紧张,单个农业劳动者所经营的土地规模存在扩大的可能,按照效益原则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提上议事日程。
因此,中国的人地矛盾决定:小农经营无以为继,大规模的土地经营走不通;实施“小承包,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是当前中国土地经营的最合理模式。
2.家庭农场与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民市民化的进程相适应
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呈持续快速的增长态势,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1978―2012年中国GDP 的年均增长率为9.9 %,工业化率从71.81%提高至89.91%,城市化率从17.92%提升至52.57%[1]。相比之下,农业依旧构筑于小农经营基础之上,2亿多分散的小农户,户均土地8.4 亩,且被分成近10 块,种植3 种以上作物[6],新技术对农户的吸引力很小,劳动生产率低。2012年,农业创造的增加值总量为5.2 万亿元,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增加值仅为2 万元左右,是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创造增加值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7]。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为农业劳动人口提供与城镇人口大体相当的收入,消弭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同步推进,成为当前中国发展进程中的紧迫任务。
2012年城镇常住人口已占全国总人口的52.57%,而真正拥有城镇户籍居民身份的人还不到35%[8]。这表明,城镇常住人口中有2 亿多人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没有享受市民化待遇。这种“半城镇化”造成了农民工在城乡之间的两栖化生活,无法彻底切断与土地的联系。“在超过58%的农民家庭有人外出打工、转向非农产业就业的农业劳动力已超过48%的背景下,农户承包土地的流转面积却只占21.2%。”[9]在广大农民工群体并未完成彻底城镇化的情境下,依托农地经营收入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土地经营规模要与农业劳动力和人口流出相适应,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只能是“有限”集中和“适度”规模经营。
中国幅员辽阔,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城镇化水平、非农就业机会和土地流转率不可同日而语。数据显示,目前中国不同地区土地流转差别很大,上海、北京最高,分别达59.3%、46.3%;而浙江、重庆、江苏分别是38.9%、36.2%、34.2%,属于第二梯队;第三梯队的湖南为21.4%;第四梯队的湖北、安徽、江西、河南分别为14.6%、14.2%、13.76%、13.39%, 而第五梯队的山西为5.77%[10]。第一、第二梯队可以顺势而为,积极引导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第四、第五梯队,非农就业机会少,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低,发展规模经营的时机并不成熟,不能操之过急。
中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宏观环境和制度空间。然而,在农民市民化进程滞后、非农就业机会不充分的现阶段,农业经营规模只能是与中国的人地关系相匹配的“适度规模”,土地只能“有限集中”。家庭农场在坚持农户经营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农地经营规模,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3.家庭农场与现有农地制度相衔接
中国实行的是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的农地制度。从所有权主体看,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村农民集体”,农民个人不可以自由转让。从使用权主体看,农户通过承包,从集体获得包括承包权和经营权在内的完整权利。一方面,承包权是农民的财产权,长久不变。另一方面,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只要他们愿意自己经营,社会资本就将被限制;也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向其他经营主体自由流转,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
高人口密度以及由此带来的土地压力下的分家析产制度造就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家庭农业。尽管家庭经营一度被抛弃,但1980年代初的农业改革,重新采取了农户家庭生产经营这一最传统的组织形式。实践证明,家庭经营所形成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以及可避免外部性损失,使其成为最佳的农业经营形式[11]。近年,各地虽然出现了企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但在农业种植领域中并未取代家庭经营。据统计,到2012年底,目前仍在耕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家庭约1.9 亿户,他们经营的耕地面积(包括流转来的耕地),占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92.5%[9]。这说明,在相当长时期内,以农户为基本经营单位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仍然有旺盛的生命力,没有理由大规模地鼓励和支持以资本为主导的雇工农场去取代农户的家庭经营。
家庭农场不是对现有的农地制度、经营制度的根本否定,而是在坚持家庭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合理内核——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保证让农民公平地拥有承包权的基础上,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实行土地的规模经营,获得规模经济报酬。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向家庭农场的过渡不需要另外再设立一套全新的农地经营机构和规章制度,具备较好的制度条件和社会基础,制度变迁成本较小。
二、家庭农场是实现中国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基石
中国的资源禀赋特点、经济社会体制结构、社会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对现代农业的发展提出了复杂的预期目标:既要保障粮食安全,又要保障农民的利益,同时还要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家庭农场的发展有助于这些目标的实现。
1.家庭农场有利于确保人口大国的粮食安全
粮食安全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安全”问题之一。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只有立足粮食基本自给,才能掌握粮食安全主动权,进而才能掌控经济社会发展这个大局。近年,由于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消费能力不断提升,粮食需求量呈现刚性增长,进口粮食量逐年增长,小麦、大米、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已经全部沦为净进口。2011年中国进口粮食规模占全年粮食消?费总规模的比重已达13.7%,已经超越了10%的粮食安全警戒线[12]。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指出,“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13]。这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确保粮食安全,即主要是为了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而非种植经济作物或非农使用。
大宗农产品的种植生产位于农业收益链条“微笑曲线”的底端,利润很低。资本的逐利本能与种植环节的“高风险、低收益”特征共同促成资本逃离种植环节。农业部的典型调查显示,龙头企业流转耕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只有7%以制种等方式与粮食生产相关,其他的无一例外的都是蔬菜、瓜果、药材等附加值更高的经济作物,更有甚者打着休闲观光农业的幌子肆意改变土地用途。龙头企业经营粮食作物由于解决不了“高监督成本、低激励效果”的问题,在粮食种植中不具有优势。相比较企业而言,家庭农场拥有自有土地和劳动力,可以减少部分地租和雇佣工资,降低生产粮食的成本;还能够最大化调动家庭成员生产积极性,进行劳动密集型生产,比雇工经营的企业化农场更具有市场竞争力。家庭农场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生产决策既考虑到收益,也考虑到家庭成员的消费需要(包括粮食需要)。而且作为一种亲缘型的组织,有别于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的单一经济目标,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全体家庭成员一生的健康与幸福。只要每一位家庭成员都根据其健康状况和能力而劳动,能够得到生活的照料和精神慰藉,即便农场种粮报酬与打工收入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报酬基本持平甚至略低,它也能够承受。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30 个省、区、市(不含西藏,下同)共有家庭农场87.7 万个,从事种植业的有40.95 万个,占46.7%;从事种养结合的有5.26万个,占6%[14]。中国目前共有种粮大户(实际上主要就是家庭农场) 68.2 万户,经营1.34 亿亩,粮食平均亩产量486 kg,比全国粮食平均亩产353 kg 高出38%[15]。家庭农场的发展,有利于避免农地的非农化和非粮化,对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2.家庭农场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利益
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问题。不管何种方式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都不能剥夺农民的家庭经营权,把农民排斥在外。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也不能导致农业收益的外流,而要为农民带来利益增值,农户应该分享所创造的经济剩余,而不是仅仅领取固定工资。衡量农业经营方式的标准,“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农民具有明显的带动效应而非挤出效应或‘替代’效应。龙头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确实使土地和劳动的生产率都大规模提高,但对原来土地上工作的农民产生挤出效应,导致农民失地失业,农民问题、农村问题非但没有办法解决,反而会恶化。对这些只‘代替’、不‘带动’农户的大公司大企业,不仅不能支持,还应严格限制。”[16]家庭农场在坚持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地位和核心地位基础上,保持农户的生产和消费决策的独立性,通过鼓励土地向专业农户集中,以集约化、商品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助于农民安心在农业中就业、发展和致富。
3.家庭农场发展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未来几十年中国现代化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保持社会的平稳有序,事关现代化成败。农业和农村作为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减震器”和蓄水池,应该保障中国农民的两个自由——自由地进城务工经商,自由地返乡务农谋生[17]。为此保持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弹性和农业容纳人口的吸附力,十分必要。如若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追求规模效益,而导致农民失地失业、“城里进不去、农村回不了”,进退失据,必然导致城市贫民窟化与农村社会冲突的同步加剧,社会动荡不可避免。着眼于中国现代化大局,对农业经营方式的考量,不能只停留在经济效益层面,更为重要的是其社会效益,要有利于保持农村的社会稳定乃至国家的稳定。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直接租种农户承包地必然产生激进的、快速的、大规模的、不可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造成农民失地失业,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农民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整个社会稳定。而家庭农场主流入的是进城务工的兄弟姐妹、亲戚朋友的土地,受制于地缘、血缘关系和文化传统习俗的约束,能够有条件地将土地返还。这种可逆的土地流转为农民工留了一条退路,有利于抵御经济波动引发的社会动荡,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序。
总之,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更加符合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目标,是在现有城镇化及土地流转水平下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自给、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问题的出路所在。
三、家庭农场是基于资源约束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现实选择
1.家庭农场兼具家庭经营和企业经营的双重优势
一方面,家庭农场坚持了家庭生产的优势。农业生产劳动具有内部规模不显著、定价困难、监督成本大、交易效率低等特点。家庭作为一种特殊的利益共同体,拥有包括血缘、感情、婚姻伦理等一系列超经济的社会纽带,更容易形成共同目标和行为一致性,能够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合作、监督和激励问题,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先天最佳组织形式。家庭农场在生产作业、要素投入、产品销售、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等环节,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继承和体现了家庭经营产权清晰、目标一致、决策迅速、劳动成本低等诸多优势。另一方面,家庭农场作为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能够以现代企业管理方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相对于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尽管保留了家庭经营的内核,但是其经营行为和生产函数均发生本质变化,它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基础、以纯务农收入(而不靠兼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和企业化管理。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家庭农场会采用新品种、新技术与新设备等现代生产力的因素,促进农业机械化、科学化。在经营方面,家庭农场根据市场需求实行商品化生产,注重“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和管理,重视农产品认证和品牌营销理念,能够通过生产、销售一体化,克服农产品契约的不完全性,掌握较为完整的供应链信息,获取更高的产品收益。”[18]
2.家庭农场能够实现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的最大化
理论分析和农业经济活动的实践都证明,土地产出率与土地经营规模之间基本上是负相关关系,即在农业经济活动中投入的劳动、资本等其他要素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土地经营规模小,在单位面积上投入的劳动和资本多,土地产出率就会提高,此即农业集约式经营。而土地经营规模越大,分摊到单位面积土地上的劳动和资本的数量就会减少,从而土地产出率就低。劳动生产率与土地经营规模之间的关系是:在一定限度之内,二者是正相关关系,即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缩小土地经营规模则会降低劳动生产率。但是,超过这个限度之后,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并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适度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可以提高经营效益,但经营规模也并不是越大越好。在一定的投入水平、技术水平、生产条件下,经营规模过大,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都可能下降。
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除自己的承包地外,大部分是租用他人的承包地,改变了普通农户小块土地分散经营的状况,有益于解决当前农业经营的规模过小,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有利于吸纳现代生产要素,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投入产出率、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同时家庭农场由于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经营规模以一个家庭所能顾及的范围为限,相比起企业雇佣经营的大种植园,能在更高的程度上从事精耕细作,实现规模经营与精细化管理的有机结合,避免规模小而无效、规模大而不精的双重弊病,实现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最大化。
3.家庭农场有利于实现农业经济发展与农村社会风险控制的相对平衡
首先,家庭农场主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生产经验,熟悉本地生产环境和土地地力情况,能够更好地选择适合当地发展的种植养殖生产项目,比工商资本下乡租地从事农业生产更稳妥。其次,家庭农场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可以防范因规模过大而导致农业效益下降的风险。再次,家庭农场主为本地农户,生于斯,长于斯,对于农地、农业和农村有着深厚的情感,与周围的村民关系密切,受制于地缘、血缘关系和文化传统习俗的约束,能够发挥管理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促进社区发展方面的作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文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家庭农场能够实现规模经营与土地权益分配相对平衡。家庭农场主流入的是进城务工的兄弟姐妹、亲戚朋友的土地,土地流转过程完全自愿,较少会产生矛盾与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序。最后,家庭农场的良好发展以及自动实现代际传承和新老交替还将有效破解农村空心化和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19],有利于农村社会治理。而“大规模的农业企业化及其带来的农民半无产化,必然将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和农民内部的分化,破坏农村的社会秩序。”[20]现阶段,虽允许工商企业和社会资本下乡,但应限制在开发农户无力开发的闲置资源,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环节上,应禁止其与农民竞争现有耕地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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