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机化与“四化”同步发展问题的思考
2014-03-31周娜,马克明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四化”同步,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更为紧迫”,要求“加快发展现代工种业和农业机械化”。这是党站在历史的新起点,审视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新情况和新趋势后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务必深刻理解,积极推进,切实加快农机化高效安全发展,补齐农业机械化“短腿”,补上农业现代化“短板”。
1 农业机械化:制约“四化”同步发展的“短腿”
早在1959年,毛泽东主席在《党内通讯》中就提出了“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的论断。近年来,一些领导和学者又提出“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产业化”。笔者认为,这是不同角度的两个论断,并不矛盾。前者是指农业发展手段,必须依靠先进的生产工具,用现代装备发展农业;后者是指农业发展方式,必须创新农业经营模式,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补上农业现代化这块“短板”,离不开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
在我国,过去的10年,是农机化发展取得重大进展的时期,农机装备水平和农机作业水平呈现持续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2012年,全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7%,比2007年提高了约16个百分点,实现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由初级阶段到中级阶段的历史性跨越。尽管如此,我国农机化总体水平仍然很低,与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相差甚远,更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是农业现代化的“短腿”。美国农业生产在20世纪40年代就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在日本和韩国,水稻生产也已实现了高度的机械化,耕种收机械化水平在90年代就已超过了90%。
找准了差距,就找到了努力的方向。差距大,发展潜力也就大。要补上农业现代化这块“短板”,无疑先要补上农业机械化这条“短腿”。近10年来,党和政府对农机化工作越来越重视,特别是近几年财政投入迅速增加,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决策。我们应当顺应时势,抓住契机,进一步推动农业机械化高效、安全发展。
2 补齐“短腿”,需因地制宜,高效发展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研发推广一批新型高效农业机械”。笔者认为,这为当前农机化工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作为农机行业管理者、研发者和推广者,需要深刻理解、准确运用这句话。在推进“四化”同步发展中,先要补上农机化这条“短腿”,在推进农机化发展中,也要补上薄弱环节和滞后地区。
发展高效农业机械,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不以“大小”论英雄。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相比小型农业机械,我国大型农业机械确实技术含量高、能耗低、性能好。但是,随着我国农机化步入智能化、信息化发展时期,电子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正被融入新型农业机械装备中,并开始运用于农机化生产过程,农业机械以大称雄的时代正在改变。研发推广农业机械,需因地制宜,推进各地区农机化全面发展。站在全局的角度,长江以北以平原为主,更适合农机化作业,毋庸置疑,国家应加速推进其农机化发展。广大农民群众同样期盼研发推广一批适合当地农业生产需要的新型农业机械,同样期盼得到更多的政策扶持。加快中西部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中央的一再要求。研发推广农业机械,同样要体现这一精神。
3 补齐“短腿”,应以预防为主,安全发展
随着农机化快速发展和作业领域的拓宽,事故隐患已不容忽视,农机安全生产事故也进入了潜在的易发多发期。从廊坊市的情况来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牌证管理机具发展很快,违法作业行为屡禁不止。带“病”作业、人货混装、无牌行驶、无证行驶、不买交强通险等违法行为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二是非牌证管理机具的安全防患措施跟不上。7大类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非牌证管理机具发展迅猛,目前尚未启动免费登记管理,相关的安全防患措施未跟上,潜在的事故隐患没有消除。三是“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大。“变型拖拉机”是指外型类似于低速载货汽车的运输型拖拉机。由于其“身份”不合法,监管成死角,安全隐患严重。无牌行驶、非法驾驶现象突出,且有继续发展之势。因此,无论是从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个落脚点考虑,还是从落实“四化”同步发展的要求来看,都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认真研究,早做防范,确保农机化安全发展。
一要加强监管网络建设,完善农机安全发展体系。构建县、乡、村三级农机安全网络,着力打造高素质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队伍,科学定位乡镇农机站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公益性职能作用,逐步设立村级农机安全员,及时传递本村农机安全信息,宣传普及安全法规政策和知识。
二要依法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安全发展手段。积极落实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装备建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开展农机安全保险保费补贴,着力解决农机安全监理长期投入不足、装备落后、手段乏力等问题。
三要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加强安全宣传教育、驾驶培训考试、实地安全检验等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确保监管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四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留安全监管盲区。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无疑必须依法行政,但是,在本部门安全监管领域内的法律监管盲区,应当更多地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调研,提出意见,推进法治。比如,农业工程机械近年来发展迅速,且有加速之势,其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但我国法律没有授权任何部门监管。湖南省农机局自2010年启动试点监管,由于没有法律授权,基层监理机构不敢理直气壮履职,成效也不很突出。为此,希望引起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关注,推进农业工程机械安全监管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