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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资源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2014-03-31

关键词:气候资源风能所有权

卢 治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风能资源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卢 治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风能资源是具有“稀缺性”与“无体性”应受物权法调整的特殊的“物”;研究风能资源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以分析国家所有权作为风能资源所有权模式的合理性。

风能资源;所有权模式;国家所有权

孙卫国先生编著的《气候资源学》将气候资源定义为,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能为人类生活和生产提供可利用的光、热、水、风、空气成分等物质和能量的总称[1](P13)。而风是指空气的水平运动,那么作为气候资源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风能资源则可定义为,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通过空气的水平运动能为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提供能量的能源。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我国对于风能资源的利用程度越来越高,作为可再生能源的风能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在无形的风能上能否设立所有权,以及相应所有权之主体的确定无疑成为需要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一、风能资源是否属于“物”

在谈及风能资源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之前,确定其是否属于《物权法》中的“物”乃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风能资源的“稀缺性”

资源的稀缺性使得在资源之上建立所有权成为了可能。《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乃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减少社会争端与矛盾。有价值、可以被人们所利用的物质往往成为《物权法》所调整的对象,但若该物质不具有“稀缺性”,则《物权法》将不考虑其所有权。所有权制度的存在乃是与资源的有限性相联系。它的功能不仅是满足所有权人独占的和排他的愿望,而且还是激励和保护主体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的机制[2](P56)。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不是根据自然资源的总量够不够庞大,也不是根据自然资源是否是可再生能源来判定的,而是根据相对于既定时间段的人类需求而言,该资源是否处于供给短缺的状态。对于风能资源而言,不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北部平原,随着人们需求的不断增加与社会需求的快速增长,既定时间内的风能资源必然会跟不上需求的增长,而处于供给短缺的状态就确定了风能资源自身具有的价值以及其稀缺性。

(二)风能资源的“特定性”

根据《物权法》第二条中对物权的定义,即“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可看出“物”需具有“特定性”。物权乃是绝对权、排他权,除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是义务人。因此,法律在给予权利人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的同时,亦需明确“物”的范围,即“特定的物”,以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利益。风能资源看似不具有特定性,但这乃是由于其无形性而导致的“特定性”表现不明显。时至今日,无体物亦能成为《物权法》中所规定的“物”的范畴。史尚宽先生认为,物权之客体,原则为有体物,然不以此为限,电、光、热之自然力上得有物权之成立[3](P9)。

虽然,风能资源是无体、无形的,但这并不妨碍风能资源具有“物”的“特定性”。首先,从大的范围上考虑,由于风能资源具有与水资源相似的流动性,可能导致一股特定的风能资源流经两个国家。然而目前各个国家间对于风能资源的所有权并不存在争议,以其领土为限在其领土范围内对风能资源享有所有权。因此,国家间的风能资源具有特定性。我国幅员辽阔,风能资源丰富,但内陆与沿海的风能储量亦明显不同。这种风能储量差异的地域性亦是风能资源特定性的一种体现。其次,从小的范围上考虑,根据《美国风能系统法》第9202条的规定,已知的风能资源是指估计的每年平均风速为至少每小时12英里的地点[4](P68)。由此可看出,并不是所有的风能都能被称之为“风能资源”,并且“风速为至少每小时12英里的地点”则说明了,以风速为变量的地点可以大致区分风能资源,体现了风能资源一定程度上的特定性。再次,根据风能和风能密度的通用公式“W=1/2pFV3”可知,风能的大小与空气密度、气流通过的面积和风速立方成正比[5](P284)。因而,空气密度、气流通过的面积和风速等因素可成为影响并使得风能资源特定化的因素。

(三)风能资源的“可支配性”

所谓所有权,即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因此,“物”本身应在客观上能被人支配。换句话说,若该“物”在客观上不能为人们所支配,则谈论其所有权问题则毫无意义。对于风能资源而言,首先,根据文义解释,资源是指由人发现的有用途和有价值的物质[6](P12)。资源的存在与人们的需求是相互对应的,同时资源也与物质的可利用度相互联系。没有需求就不会有相应的资源诞生。当然,前提是该资源能被人类所利用,若该资源并不能为人所用,则“资源”就不再为“资源”了。风能资源之所以能被冠以“资源”之名,也是由于在目前的科学技术下人们已经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支配和利用了,如,风能发电等等。其次,风能资源的能源来源是通过空气的平行运动而产生的,而影响空气运动的因素多种多样。由于气候资源组成因素的相互制约性,使得太阳辐射、热量、水分等因素与空气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联系。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改变着自身周围的自然环境。例如,建造防护林、设置风障、植树种草、毁林开荒等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对风能资源产生了促进或抑制的作用。因此,人力可以利用和影响的风能资源在客观上具有可支配性的特征。

风能资源具有“物”的“特定性”特征与“可支配性”特征,使得风能资源可以作为物权法中的“物”加以分析与探究。

二、风能资源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只确定了风能资源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充分利用与保护风能资源,如何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等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提出的前提,乃是确立与明晰风能资源所有权的主体问题。根据风能资源所有权主体的不同,可将风能资源所有权分为:私人所有权模式、公共所有权模式和国家所有权模式。

(一)私人所有权模式

私人所有权模式意味着,个人将有权排除其他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不论权利人如何行使、使用或是消费财产,均不会受到他人的影响。然而风能资源不适合私人所有权模式,在私人所有权模式之下,所有权人可以排斥其他任何人使用其所有的自然资源。自然资源被法律确认为一种商品。其使用及带来的收益被看做是只与财产所有人有关,市场交换在自然资源配置中起作用[7](P69)。在市场的运作下,作为“经济人”的个人必会追求个人利益与效用的最大化。私人所有的风能资源定会流向能够给予所有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付出了相应高额对价,取得风能资源的另一方,定会更加掠夺般地从风能资源中获得更大的利益。竭泽而渔的行为便会频频出现,不仅破坏了风能资源本身,也使得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难以为继。因此,风能资源并不适合私人所有权模式。

(二)公共所有权模式

公共所有权模式采取的是一种资源的开放体制。即任何人对于风能资源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亦具有对其勘探和开发的权利。共有制是指一种由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实施的权利,意味着共同体否定了国家或单个的市民干扰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共有权利的权利[8](P105)。风能资源也不适合公共所有权模式。其一,在允许每个人都可以毫无限制地使用风能资源时,作为“经济人”的个人同样会追求个人利益与效用的最大化。个人在利用风能资源时存有私心,风能资源成为一种开放性资源将会导致哈丁教授所言的“公共地悲剧”现象的产生。此种模式将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和环境退化。其二,风能资源公共所有权模式不利于风能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现阶段人们主要将风能资源用于风力发电。由于风能资源自身的不稳定性,使得由风能所产生的电压不稳,而这种时有时无,时高时低的电力是不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生产所需的。公共所有权模式下,众人都为风能资源所有权的主体,不同的主体出于不同的考虑,也许会购置不同的发电机组,在没有事先勘探风能储备与建后协调固定电压的情况下,不仅浪费了风能资源与产出的电力,而且阻碍了风能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风能资源并不适合公共所有权模式。

(三)国家所有权模式

国家所有权意味着,国家作为风能资源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家对于风能资源的使用对公众具有排他性,没有国家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风能资源。国有财产的收益权,特别是剩余索取权,始终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不是分散在公众。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都不得私自获取国有财产的利益[9]。笔者认为,风能资源可以采用国家所有权模式。其一,从风能资源的自然属性考虑。气候资源组成因素的相互制约性与不可取代性,导致了风能资源不能为私人所有,风能资源是人们可以利用的,通过空气的水平运动而产生的能源。由于气候资源组成因素之间的相互制约性,使得作为因素之一的风能资源对太阳能资源、水资源等其他气候资源能够产生巨大且复杂的影响,反之亦然。通常,一种气候因子的变化可能引起另一因子的相应变化,产生连锁反应,导致各因子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例如,降水量多的地区往往太阳辐射较弱,太阳辐射强的季节温度较高,降水量多的时期比降水量少的同期温度偏低等[1](P13)。然而,风能资源若是作为私人所有物,个人则有可能仅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而掠夺性地开发和利用风能资源,不仅造成风能资源被破坏,也将造成气候灾害频频发生的可怕后果。其二,从风能资源的社会属性上考虑,风能资源除了具有经济价值外,对于国家、社会还具有其特定的意义,即公共利益性。不论是从经济层面还是社会层面,乃至于政治层面,风能资源都不适合属于个人所有。风作为大自然的馈赠,使得千千万万的个人的切身利益与之息息相关。

三、结语

不仅是我国,全球都面临着如何对新能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以解决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上都表现出一定的趋同性,即采用国家所有权模式。因此在意识形态影响日趋淡化的当下,更多考虑的是风能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特点,即自然属性;以及对于国家、社会具有的特定意义,即社会属性,来研究与分析风能资源的所有权归属。相对于私人所有权模式的“经济人”现象与公共所有权模式的“公地悲剧”现象,作者认为风能资源国家所有权模式更加适合于我国风能资源进行可持续的开发与利用。

[1] 孙卫国.气候资源学[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8.

[2]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 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 何建坤.国外可再生能源法律译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5] 李克煌.气候资源学[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82.

[6] [美]阿兰·兰德尔.资源经济学—从经济角度对自然资源和环境政策的讨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7] 崔建远.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8] 陈昕.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9] 张明龙.产权分类与产权制度选择[J].学术论坛,1999(5).

(责任编辑:袁宏山)

ResearchontheOwnershipofWindEnergyResources

LU Zhi

(LawSchool,FujianNormalUniversity,Fuzhou350108,China)

Wind energy resource is scarcity and special material by real right law; The paper analyzes the natural attribute and social attribute of wind energy resources and the rationality of the state ownership of wind energy resource.

wind energy resources; ownership pattern; state ownership

2014-03-10

卢 治(1990—),男,福建福州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D912.6

: A

: 1008—4444(2014)04—009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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