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南赣乡约”的实践及其历史经验
——明清乡约运动的典型个案研究
2014-03-31金根
金根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王阳明“南赣乡约”的实践及其历史经验
——明清乡约运动的典型个案研究
金根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王阳明“南赣乡约”实践作为明清乡约运动的典范,其推行的乡约组织在适应性、专门化、自主性、凝聚力四个方面凸显了较高的制度化水平。“南赣乡约”组织的正当性、权威性是其成功的重要基础,而将乡民纳入到乡约组织中,由此获得乡民对“南赣乡约”的高度政治认同则是其取得良好效果的另一个重要内在因素。“南赣乡约”的历史经验主要有三:通过乡约制度及其乡约组织规范乡土社会公共行为;乡约须基于大多数乡民意愿而制定,民意即乡民合意性是乡约及其组织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也是透过乡约整合乡村社会秩序的关键;乡约可以将乡民组织起来,培养乡民参与乡村自治的能力。
南赣乡约;历史经验;王阳明
“乡约运动”始于北宋并在明清时期达到鼎盛, 作为一定历史时期内重要的社会文化现象,它寄托着一种朴素的善治思想。当前国内学术界广泛开展“乡约运动”研究,相继产生一些代表性的理论成果。王日根先生在《论明清乡约属性与职能的变迁》中提到:“王守仁制定乡约是为了培养传统社会的顺民,但是他利用乡约进行社区管理的思想和方法具有创新价值。”[1]曹国庆先生在《明代乡约推行的特点》中谈到:“明代乡约是一种民办和官办共存、综合性与专门性并举,与保甲、社学、社仓打成一片的乡治体系。”[2]张中秋先生在《乡约的诸属性及其文化原理认识》中提出:“乡约是传统社会乡民基于一定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为某种共同目的而设立的生活规则及组织,乡约具有教化价值、乡治价值和实际价值。”[3]相关研究成果表明:明清乡约在完成社会教化的同时实现了一定的自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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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已有不少明清“乡约运动”研究文献,但对其典型个案进行深入研究,并总结提炼出历史经验为当下所用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中国村民自治制度肇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主要是为了应对合作社及人民公社化运动失败后所出现的乡村组织空白和治理缺失问题,后来被赋予繁荣农村经济、发展农村民主的使命,但从其实践效果来看,村民自治离预期目标还相差甚远。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卢福营先生认为,“村民自治发展的障碍和问题主要在于村民群众的参与不足,致使群众自治和直接民主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异变。”[4]明清时期乡规民约曾作为整合乡民利益并调动乡民参与乡村治理积极性的机制安排,对进一步完善当下中国乡村治理模式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基于此,笔者拟以明清“乡约运动”的一个成功典范——王阳明的“南赣乡约”实践作为个案,在认真考察其组织制度化特征、推行效果和内在机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总结其历史经验,旨在“古为今用”,为丰富中国村民自治理论,指导转型时期村民自治实践提供参考。
一、“南赣乡约”及其组织制度化特征
王阳明在担任南赣(南安和赣州的合称)巡抚期间,正值南赣地区山民起义不断,王阳明在充分研究各地的义军之后,采取“缴抚并用、恩威并施”的应对措施,最终南赣义军被全部镇压。军事上的胜利并没能让王阳明陶醉其中,他开始反思如何从思想上去解决当时不利于封建统治的社会问题,而非仅仅通过军事手段应对。他在一封给门生的书信中感慨:“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5]此后不久,王阳明在《吕氏乡约》的基础上制定和推行“南赣乡约”,其内容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谕民公告,向村民阐释实行乡约的必要性;二是从十六个方面分别阐述了乡约组织的职能、活动方式、集会程序以及乡民义务,甚至细化到职务和文簿的设置等问题,并涉及到一些诸如婚丧嫁娶等社会风俗方面的规定。
“南赣乡约”推行一段时间后,农民起义逐渐减少,乡民参与乡约事务意识不断增强,乡村的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在王阳明的推行和影响之下,重视乡约的人越来越多,乡约运动也从南赣地区扩展至全国,为稳定封建统治和政治秩序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成为“推行乡约教化的代表和典范。”[12]
一是通过乡约制度及其乡约组织规范乡土社会公共行为。“南赣乡约”实践通过将家庭伦理延伸至整个组织的方式,建立了一套同约成员必须遵从的公共行为规范,是一种符合乡村实际的制度安排。“南赣乡约”规定:“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7]607这是对《吕氏乡约》“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思想的继承,同时还规定同约之人凡遇到危疑难处的事,约长和同约之人必须共同帮助其解决,强调乡民之间互敬互爱。对彰善纠过、邻里关系、调解民事纠葛以及嫁娶丧葬等其它方面均依乡约制度或通过乡约组织妥善处理。
马克思·韦伯认为:组织的正当性、权威性一般建立在理性、传统、超凡魅力三个基础之上。所谓理性基础就是基于对已制定的规则合法性以及对发号施令者权威的信仰;传统基础则是基于对悠久传统的神圣性以及根据这些传统行使权威者的正当性的牢固信任;所谓超凡魅力基础是基于对某个人的罕见神性、英雄品质或者典范特性以及他所启示或创立的规范模式或秩序的忠诚[9]。韦伯的论述为理解“南赣乡约”的权威来源提供了一种分析视角。
亨廷顿认为:一个组织专门化水平是其制度化程度的重要体现。王阳明推行 “南赣乡约”时所组建的乡约组织具有较高的专门化水平,乡约明确规定:“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备写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知约司之;其二扇一书彰善,一书纠过,约长司之。”[7]608同约乡民推举的约长是乡约组织的最高权威,推选的约副、约赞、约正、约史、知约分工明确,如规定文簿分为三扇,由约长掌握彰善簿和纠过簿,知约掌管另一备写其它事项的簿。为了保证乡约组织的良性运作,还明确社学、保甲和社仓的责任。由此可知,王阳明所推行的乡约组织分工明确,具备较高的专门化水平,也体现其达到相当的制度化水准。
王阳明力推“南赣乡约”,取得了令人称道的社会效果:南赣由乱为治,“近被政教,甄陶稍识,礼度趋正,休风惟日有渐矣。士知守法,民皆力农,骎骎乎有振兴之意。”[8]可以说,“南赣乡约”的推行使得当时遭受严重破坏的农村社会秩序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取得如此良好的效果无疑与王阳明朝廷要员身份有一定关系,它代表官府(国家)权力对“南赣乡约”实践的强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这毕竟是外因。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南赣乡约”实践成功的内因是什么?如果说组织的权威性可以有效扩大乡约教化的深度和广度,其成功主要来自于其组织权威,那么,其乡约组织权威来源及其内在作用机制是什么?
“一个有功效的组织对它的职能范围和解决在此范围内出现的争端所应遵循的程序,最起码应当有实质上的一致看法。”[6]17也就是说一个组织的功效、凝聚力源于组织成员的共同理念。其凝聚力越高,制度化程度也就越高。王阳明推行“南赣乡约”时始终强调:“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7]607王阳明在倡导乡民互相尊敬、营造良好社会风俗、稳定乡村秩序、提高乡约组织成员团结的同时,其“南赣乡约”文本也明确规定:“会期以月之望,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许先期遣人告知约;无故不赴者,以过恶书,仍罚银一两公用。”[7]608强制性规定乡民不能无故缺席乡会,要求所有乡民参与乡约组织的一切事务,并听取每个乡民的意见,从而确保在处理乡约事务时能取得相对一致性的结果。实践表明:通过“软”“硬”兼施,有效提高了“南赣乡约”组织的凝聚力和效能。
二、“南赣乡约”实践的效果及内在机制
所谓自主性,即“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独立于其他社会团体和行为方式而生存的程度。”[6]16从王阳明推行“南赣乡约”过程中乡约组织与其外部关系来看,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一方面,其约长、约副、约正、约史、知约和约赞人选都是由同约中的乡民共同推选,官府并无干预,具备一定的自治性质和民选色彩;另一方面,处理事务也具有自主性。“通约之人,凡有危疑难处之事,皆须约长会同约之人与之裁处区画,必当于理济于事而后已。”[7]609虽然这种自主性与现代意义上的自主性还有差距,但一定范围内的相对独立状态为乡约组织赢得自治空间的同时,也调动了乡民参与乡约事务的积极性。
②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性坑塘保护区,禁止一切直接或间接污染水体的行为。制定防止污染和人为破坏的管理办法,从源头上保证水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中国古代社会实质是一个家族社会,国家是家族的扩展和延伸,乡民对家族有着天然的认同。王阳明所建立的乡约组织本质上就是家族的扩大,乡民对乡约组织的归属感建立在对血缘和家族的认同感基础上。这种对传统神圣性的信仰是乡约组织正当性的传统基础。“南赣乡约”基于乡民合意而制定,是一种公共意志的体现,为处理乡约事务提供了一种理性的治理规范。作为“南赣乡约”的倡导者,王阳明无疑具有“超凡魅力”,一方面源于其作为“朝廷要员”、“南赣巡抚”背后的官府力量,另一方面源自其作为大思想家和社会精英的权威。在乡村精英的组织下,基于合意基础上制定而成的乡村治理规范——“南赣乡约”具备了强大的权威基础。显然,南赣乡约组织的正当性、权威性是其成功的重要基础。
将乡民纳入到乡约组织中,由此获得乡民对“南赣乡约”的高度政治认同则是其取得良好效果的另一个重要内在因素。
在封建社会,“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由于小农经济和封建政治的局限性,广大乡民“臣民”身份、“奴才”心态根深蒂固。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乡民的“自主”、“权利”和乡土社会“角色”意识的生发。如果不适当培养乡民的“自主”、“权利”和乡土社会“角色”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从“臣民”身份、“奴才”心态到乡土社会“主角”意识的转换,则难以培育乡民对乡约组织的归属感和政治认同感。
政治认同是政治生活过程中用来解释社会成员与政治体系之间关系的核心概念。“政治认同就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确定自己的身份,如把自己看作是某一政党的党员、某一阶级的成员、某一政治过程的参与者或某一政治信念的追求者等等,并自觉地以组织及过程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政治行为。”[10]政治认同强调的是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所产生的一种感情和意识上的归属感。
由以上计算结果,单桩总极限侧阻力标准值Qsk为 1 130 kN,桩体自重G为55kN,桩底下吸力P为4kN,则上拔力F为1 189 kN。为避免应力集中现象,采用均布荷载施加于桩顶,不考虑偏心,横截面均布荷载为8.07 MPa。
王阳明在“南赣乡约”实践中,将广大乡民纳入乡约组织,甚至强制性地规定每一个乡民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参加每一次乡会,并且规定乡约组织中所有职务都由乡民共同推选出。通过同约中的乡民参加乡会、推选约长等活动有效强化了乡民在其乡约组织中的角色意识,培养了乡民对乡约组织的归属感,进而通过角色认同达到政治认同的目的。
“身份即出身,它是不可流动的,也是个体无法选择的。而角色则是依据身份与现实表现,个体获得的政治认同和政治地位。”[11]王阳明通过鼓励乡民参与乡约事务,加强自身的角色意识,成功实现了乡民“身份—角色”的转换,增强乡民对组织的政治认同感。这为“南赣乡约”实践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提供了保证。
3)冲击地压的发生,是开采设计、地质条件与地下应力场、裂隙场、震动场等多因素耦合作用的结果,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渐变性和难以预知性,其前兆信息也往往具有异常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通过单一的手段进行准确的预测,需要采用具有互补性的多种手段进行联合监测。同时,面对大量前兆信息出现的各种复杂现象,如何综合利用各种信息进行联合处理,最终建立冲击地压综合预警理论和模型,是冲击地压预测预报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曾在其理论奠基之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明确提出:任何一个政治体系的稳定与否,取决于政治参与水平与政治制度化程度之间的相关关系。他认为“政治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而政治制度化程度的高低可以从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内聚力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