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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类高职院校逻辑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2014-03-31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逻辑案例法律

仇 瑛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

掌握基本逻辑知识对于政法类高职院校的学生将来胜任司法实践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笔者所在院校实际教学工作,谈一谈对逻辑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感受和思考。

一、转变教学观念

就逻辑课的教学计划而言,长期以来,笔者所在学院一直存在时开时不开的现象,原因有以下两方面:第一,教师少,无法确保这门课的长期开设。第二,主观原因:领导对这门课的重视程度决定这门课能否顺利开设。鉴于此,笔者认为,法律类高职院校首先应对这门课程进行科学定位。要对这门课程进行科学定位,必须转变旧有的教学观念。

众所周知,法律类高职院校培养的是具有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而法律工作离不开法律工作者正确有效的思维活动,只有学习关于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逻辑学,才是保证法律工作者正确思维的基础。正是因为法律和逻辑的这一亲缘关系,很多法学家也将逻辑看成法律内在重要的组成部分,将它纳入法学研究范围。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曾明确指出:一般的法学认识是从逻辑上比较分析各种成熟的实在法制度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其中包括权利、义务、损害、制裁、惩罚、赔偿等重要概念。意大利法学家韦基奥认为,作为法学基础理论的法律哲学是由三部分构成:逻辑论、现象论和义务论。我国著名法学家张光博也主张:应将逻辑当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之一。由此可见,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法律类高职院校应当把逻辑课程列入必修课程。

二、调整教学计划

法律类高职院校既然确定要开设逻辑课程,那如何开设该门课程,是开设形式逻辑还是法律逻辑?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传统的逻辑课教学计划将逻辑课安排在大学一年级,开设的课程为《法律逻辑》。笔者认为,就逻辑学的学科性质来说,作为一门思维工具,这门课程安排在第一学期固然没有问题,但是在一年级安排《法律逻辑》课程还有待商榷。在法律类高职院校开设逻辑课,应该根据教学对象分两个层次:即分为刚入学的一年级新生和即将毕业的三年级学生。对于刚入学的一年级新生,他们对法律知识还未进行系统学习,而《法律逻辑》是围绕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的逻辑问题进行研究的一门课程,对新生来说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笔者建议一年级新生应该开设《趣味逻辑》或《普通逻辑》课程,将它作为一门公共基础课,主要介绍概念、判断、推理及逻辑规律等逻辑学最基础的知识。

对于即将毕业的三年级学生,他们对法律知识已经完成了两年的系统学习,对各门法律有了比较深入的掌握,在此基础上开设《法律逻辑》课程更为合理。作为一门法律和逻辑的交叉学科,《法律逻辑》应以法律推理与论证为授课重点,旨在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帮助学生掌握和运用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并合乎逻辑地进行法律推理和论证。

三、科学选取教材

教材是教与学的基本依据,所以教材改革也是逻辑教学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前面谈到的调整教学计划的“两步走”方案,针对大学一年级学生,选取的教材应是《普通逻辑》或《趣味逻辑》。另一本教材是作为专业必修课的《法律逻辑》,适用对象为大学三年级学生。这本教材主要讲述法律领域中的逻辑问题,其中应该涉及存在于法律领域中的已有逻辑,更要涉及法律领域中尚未触及的逻辑问题。这本教材要以法律工作的基本环节及其内在结构作为自身体系的框架。

四、创新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

1.创新教学模式

与普通高校相比,法律类高职院校开设逻辑课程更具方向性和实用性,它更注重强调学生司法实践中的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在法律类高职院校开设逻辑课程的目的不是培养思维严谨的逻辑专研人才,而是以逻辑为思维工具,更加科学有效地进行司法推理和论证。因此,当前逻辑课程必须按照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结合法律工作职业特点,创新教学模式,实现从传授知识到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的转变。

结合法律工作职业特点,借鉴项目化教学改革模式,笔者认为可以尝试把逻辑课程整合为逻辑知识能力和法律逻辑能力两大模块。第一大模块还是按照普通逻辑的内容进行编写和讲授,第二大模块按照法律职业不同岗位的能力要求分为:公安逻辑知识能力、法官逻辑知识能力、检察官逻辑知识能力以及律师逻辑知识能力这四个单元。这种以能力为主的逻辑教学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逻辑教学模式。可以预期,这种优化后的教学新模式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提高学生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逻辑思维能力的教学目的。

2.创新教学方法

就目前教学情况而言,讲授理论知识并辅以案例解释的传统教学方法占主导地位。在以能力模块为主的教学模式下,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教学方法比较适合这种教学模式:

(1)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学中最常用的一种教学方法,即讲授理论知识并辅以案例予以解释的教学方法。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案例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取。笔者认为法律类高职院校的逻辑课选取的案例必须具有法律性、真实性和可讨论性。法律性是指案例必须是法律案例,而非一般性的逻辑实例;真实性是指选取的案例必须是生活中切实存在的案例才能增强学生的好奇心和兴趣;可讨论性是指所选案例能在课堂上引起激烈争论的法律案例。与法学教学案例不同,逻辑课的案例关注的不是结论正确与否,而是在争论过程中,学生正确运用逻辑知识所取得的实效和常犯的逻辑错误所导致的后果。通过讨论,学生对相关知识以及法律逻辑本身将有更深入的认识,不能引起争论的案例显然达不到此效果。

(2)情境教学法。根据公安逻辑知识能力、法官逻辑知识能力、检察官逻辑知识能力以及律师逻辑知识能力这四个教学模块分别创设与司法实践相关的教学情境,让学生扮演法律人的角色,自己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熟悉逻辑知识和逻辑原理的具体运用。情境教学法难度在于情境的设置,教师采取多种教学手段综合运用。如以多媒体形式播放一个典型事例,或播放一段辩论赛现场,让学生身临其境,在教师的引导下完成逻辑思维训练任务。

(3)论辩教学法。美国资深法官亚迪瑟曾说过:“法律逻辑应该使法学院学生熟悉法律人的思考方式,教导学生像个法律人一样思考。”法律人尤其是律师和法官的庭审论辩需要缜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而论辩教学法则恰好可以实现这一教学目标。

教师在讲授“论证”这一部分时,可以把学生分为正反两组,给出一个辩题,让他们在给定时间内充分辩论。这种教学方法要求在辩论前学生必须做足充分的功课,通过各种学习途径掌握辩题,挖掘其中的内涵,查找论辩相关的案例。这种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比较高,因为在论辩结束后,教师必须根据学生临场辩论表现给予评价和分析。只有做到这一点,学生才能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4)诊所教学法。诊所教学法是通过设立法律诊所,让学生在接触真实案例的过程中学习和运用法律,这种教学方法和辩论式教学一样,目标是让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这种教学方法强调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综合能力,因此最好安排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给予指导。

五、加强师资培训

从教学计划来看,对于法律类高职院校的逻辑课程教师来说,除了讲授《普通逻辑》之外还需讲授《法律逻辑》。从课程内容看,普通逻辑显然是纯粹的逻辑知识,而《法律逻辑》却是与法律知识紧密联系的交叉课程,这就要求授课教师不仅熟练掌握逻辑学知识,还要对法学知识相当了解。然而,现在法律类高职院校的逻辑授课教师大部分都是非逻辑专业出身。这些教师授课时往往侧重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不能熟练地将司法实践和逻辑知识相融合、相渗透。比如学逻辑的教师往往重理论,轻实践,学生听课时懂了,但一让他们分析司法实践案例就不知所措了。与之相反,学法律的教师在上课时往往重实践而轻理论,学生上课时觉得案例很有趣,但是对逻辑知识了解只言片语,没有构成系统的逻辑知识体系。由此可想,这两种上课效果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教学过程是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双向互动活动,教学相长,只有教师和学生共同努力,教学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因此,提高逻辑教师专业素养是法律类高职院校逻辑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笔者认为,对逻辑课程授课教师进行培养的途径很多。就逻辑专业出身的教师,可以组织他们去法庭审判现场旁听,或去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挂职锻炼,或鼓励继续攻读法学专业的在职研究生,等等。只有从理论到实践等各方面不断完善,才能达到逻辑专业教师对法律及司法实践的良好把握,才能更好地胜任法律类高职院校法律逻辑课程的授课任务。

对于法律专业出身的逻辑课程教师,可以组织他们系统学习形式逻辑的理论知识,并鼓励他们将自己参与过的司法实践案例用逻辑学知识进行分析,最终实现将逻辑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综上所述,要想使法律类高职院校开设逻辑课程达到预期的教学实效,必须提高对逻辑课程重要性的认识,把它作为一门理论兼实践的应用性课程进行教授,从教学计划、教材选取、教学模式、师资培训等多方面着手,才能切实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培养适应政法系统需求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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