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之女性观
2014-03-31李丹
李 丹
(西北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男性与女性自原始社会以来,就有着不同的社会分工,并且根据其不同的生理、心理结构,产生了对比鲜明的先天禀赋。然而,在传统的以男性为主体的社会中,女性在男性眼中仅仅处于附属地位,甚至在我国古代,女性一度沦落为男性泄欲与传宗接代的工具。
女性社会地位的发展是一部丰富的演进史,古往今来,众多学者从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各种各样的视角来研究女性,试图全面的探究女性的奥秘。而儒家思想,作为对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决定性影响的思想体系所在,其体系内关于女性的观点对我们研究古代女性观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
一、儒家女性观的理论考究
儒家思想架构中关于女性的观点,表现出了与其他文化具有明显区别的特征,这得归因于儒家特殊的理论视角与其思想体系内的独特本质。
儒家经典的代表作之一,当属《周易》,其中记载了大量儒家关于宇宙论的思想,并且儒家后来的思想发展基本上是继承了《周易》中的宇宙论。
按照《易传》的解释,阴阳的德性即为乾坤,阴阳的成形为天地,并且乾阳为健,为刚,为进,为动;坤阴为顺、为柔、为退、为静。而构成“阴阳之道”最基本内涵的,就是男女两性,这是最原初的,最本能的“性命之理”。并且将男女与天地做类比,认为天地既是男女之道的广延:天为尊、地为卑,天在上、地在下;同样男为尊、女为卑,男在上、女在下。《周易》认为:男为阳,女为阴;阳为刚,阴为柔。[1]根据男性阳刚、强劲,女性阴柔、软弱的特点决定了男为主女为辅的社会地位。但这个时期的阴阳之道还未真正系统的被提出,只是处于两性思想的萌芽阶段。
儒学宇宙论的真正确立者当属汉代的董仲舒,他确立的儒学架构,是先秦儒学之后的儒学中最具有宇宙论色彩的思想体系。董仲舒虽然继承了孔孟的仁义之道,但却借由宇宙论规范了阴阳之道。他系统提出了“阳尊阴卑”、“阳主阴从”、“阳德阴刑”的观点,他还提出了著名的“三纲五常”的思想,将君与臣、父与子、夫与妻的关系与宇宙阴阳学说结合到一起,这种社会伦理的基本准绳对后来封建社会的伦理观念长期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另外,从家庭和社会关系上来看待儒家的女性观,我们会发现,儒家学者将女性完全置于一个“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模式中。他们认为,女性的社会角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对家庭关系的义务是分派给女性的。在儒家的观点中,女性往往是作为人妇的角色而存在的。这样,就造成了女性主体性意识的丧失。在儒学所宣扬的家庭主义里,家庭是绝大多数女性终其一生的地方,并且女性一生的价值都体现在家庭事宜上,所有有关标准的女性形象都是以家庭为基本的范式,这样,女性的社会角色就全然局限于家庭中。
儒家思想中的“我”或“个人”通常指处于一定关系中的自我与个人,而在这里,似乎这仅仅只是对女性划了一个圈子。儒家从来没有对女性本身进行过评论,主要原因就是对女性主体地位的忽略。
我国古代最重要的两大政治结构,一是宗法制度,这是我国小农自然经济方式的需要,也是导致女性长期依附于男性的根本性原因;二是专制制度,这成为皇帝大肆专权,社会盲目崇拜男性权利的制度性保障,使得“三纲五常”等封建思想大行其道。
二、儒家视域下的女性
儒家关于女性的观点,是一种站在父权文化角度的考虑,而儒家思想,亦是一种典型的父系式思想。
儒家认为,认清男女尊卑有别,这是决定社会秩序是否稳定和谐的基本。女性有其自己的位置与天职,若违背了其天职或是逾越了其位置,就会遭到社会的反对与责罚。而所谓的女性该有的位置就是上文所说的“家庭”,其天职便是致其一生为家庭而付出价值。
《列子·天瑞》中讲到,男女有别,男为尊、女为卑,且以男为贵。由此,儒家认为,男女两性在价值上的角色定位是男女有别的主要标志所在。
女人,实际上,本该最基本的先是“人”,再是“女”,是作为人而存在和作为性别而存在的统一体。但是在儒家的男权文化这里,却只见“女”,而不见“人”,女子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个人的权利。儒家用一个“从”字,彻底剥夺了女性的独立人格,并且将女性的行为、意识等统统规范于父亲、丈夫、儿子三者的界限中。女性不能自由自主,必须尊父命、夫旨以及子意来行事。正如我们熟知的一句名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里的“后”所指的便是“男子”,这正是儒家男权思想的典型代表。
另外,就古代的礼法而言,也深刻的表现了女性的卑下地位。古代女子出嫁之后,就会冠夫姓,被称作“某某氏”,此时自己的姓便不能再用,有“从夫之意”。古代女性常常将所嫁的男子称作“夫子”、“夫君”,后来慢慢演变为“丈夫”,而“丈夫”便是其所“依仗之人”的意思。[2]就制度而言,女子卑下最深刻的表现则在于一夫多妻制的婚配制度上。《礼记·礼嘉》就曾有用日月来比作夫妻,而用小星来比作众妾的说法。
儒家的“女性卑弱论”在封建社会背景下演变的结果往往是男性地位越来越高,女性地位越来越低,且男性掌握着话语权,女性只能保持沉默。于是男性本着自己的利益考虑,将一切的“污淖之水”全部倾倒于女性身上,最明显的表现便是儒家的“女祸说”。儒家仅仅将女性视作为“色”的存在,认为女色、美色迟早会祸国殃民。并且,因为女性被男性隔绝于一切政事、国事、军事之外,而男性唯恐女性渗入到其领地中,女性便凭借着其本身独有的“色的力量”去魅惑男性,使之失去判断力,沉迷于欲望中,导致国破家亡。《尚书·牧誓》中就曾将殷商的灭亡归罪于纣王对妲己的宠爱,讲纣王“惟妇言是用”的错误。
此外,自始以来,人类社会就有洁净与不洁的概念,而不洁是人类极其避讳的。在古代社会,人们认为女子在哺乳期、生理期等身体都是不洁的。而儒家认为,女子在产期、经期是极为不详和污秽的。《礼记·内则》中规定,若是女子来了“月辰”,则要被隔绝在侧室之中。另外,男子不能与女子共饮于同一井,不能共浴,不能共衣。逐渐的,人们把这种针对女子的不洁观念,慢慢推及为女子的不详,规定任何重大事宜,诸如祭祀等,产妇及经期女子均不能参加,以避讳对神明的不敬。
自此,灾祸、不洁、邪恶等词,便成了女性的代名词。
三、儒家理想中的女性角色定位
在儒家的文化理念中,女性几乎很少作为人的存在而被提及,更多的,则是将女性按照其被规定的社会角色进行区分,例如:淑女、贤妻、良母等,这些均是儒家认为的标准女性形象的基本范式。
古代社会将未嫁之女常常称为“在室女”,这是“闺女”一词最原初的含义,意为未嫁之女与父母、兄弟同家居住。古时人们对刚出生的女子唯一的期待,无非是希望其长大之后能够不惹事、不生非,协助母亲干好家务,出嫁之后能够善侍夫君,被人赞许。在封建社会下,女儿被视为父权家族的财产,父权掌管着女儿的人身权,可以对其进行买卖、许配等等。而“在室女”能唯一做的,只有顺从,顺从是古代女子重要的德性。
另外,对于在室女来讲,守礼,也是一个关乎其命运的品格。这里的“礼”主要指的是男女有别之礼。儒家特别规范了女子的活动范围,旨在严防其做出有伤家风、败坏名声的出格之事。女子到了七岁就不能同家中的男子一起进食,而应该选择隐蔽;十岁便不能走出家门。女子订婚或者许配之后,应该佩戴香囊,作为已经有了归属的标志。
这种对女子行为的限制,隔绝了女子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女子的思想与意识,古代女子不再像男子那样拥有宽广的见识,于是,便有了某一时段人们对女子以“头发长,见识短”的讽刺。
此外,淑女这一形象,是中国社会自始至终标榜的女子良好形象的标杆。古代要求,淑女须温柔顺从,笑不露齿、坐不摇身;还需勤于女红,熟知《孝经》《女儿经》《女诫》之义。实际上,古时对女儿以淑女式的培养,其目的仅在于为其后来贤妻、良母等形象做准备。这样一来,古代女性便被迫走上了这一条连锁关系的“不归路”,甚至稍有出格,便会受到来自家庭和社会的谴责,更甚者,则会危及性命。
在儒家文化建构的性别制度中,贤妻、良母是女性应追求的最高的自身价值体现。贤妻的表现为:其一,顺敬夫君。《白虎同义·嫁娶》中表明,女性应视夫君为天,敬夫要如敬天一般,夫命不可违,以夫为贵。另外还表现在,面对男性多娶之时,作为贤妻,应无妒忌之心,应予以支持,否则会被扣上“乱家”的帽子。但是女性却要为丈夫守节,生死忠贞于丈夫一人。其二,贤妻还应懂得勤俭持家。在古代社会女性并无掌财之权利,这里的勤俭持家主要是指在日常生活的开销中,女性应懂得平衡开支,不谋私利之意。另外,女子虽不外出工作,但仍需要为家庭做出贡献,表现在女红上。女性从事纺织,所获之利不能落入私财,而作为家庭的财产往往是男性掌管。
最后则是良母,这是自古以来我国古代诗词歌赋中赞颂众多的形象。而儒家文化认为衡量女性价值及成就的真正标准即是其对孩子的抚养。作为良母,应懂得如何以身作则为孩子们树立榜样,应懂得如何教孩子分辨是非。儒家要求的良母是要对孩子“爱之深”但同时还应“教之严”,应教孩子们宽厚仁慈的做人之道,还应教其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求取功名的仕途之道。儒家理想定位中的良母除了相夫教子的责任外,还应成为“节母”。所谓“节母”便是对《列传》所云:“使余生不负于子女,死不愧于夫子”的追求。这种节母的观点要求女性不仅在丈夫过世时为夫保贞节,还应做到,无论夫家剩下多少成员,都要为丈夫守护家族并且继续侍奉夫家的血脉直到死去。
古往今来,男女存在性别及生理上的差异,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是这种客观存在的差异却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借用,并得到了大肆的渲染与发挥,导致产生了女性卑下论。儒学将男女之异上升到了哲学理论的高度,并且结合其自身内部的体系特点,在其《易学》中,以阴阳之说、乾坤之道,为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等关系穿上了形而上学的外衣。
儒家的这种思想,人为的将关乎客观自然的性别之道扩展到社会领域,并且对封建统治乃至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均产生了根源性的影响。儒家的女性观几千年来逐渐长成了一颗根基牢固的参天大树,并且以其极具生命力的能量构建了一套精致、严密的性别文化哲学体系。
参考文献:
[1] 黄寿祺,张善文.周易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
[2] 彭华.儒家女性观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