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许云鹤案”看司法理念的缺憾*
2014-03-31陈默
陈 默
(烟台职业学院 德育教学部, 山东 烟台 264000)
天津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法院判赔。此案争议颇多,本文不涉及道德与诚信的讨论,仅从司法理念的缺憾来探讨公正司法的问题。
司法理念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解读,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司法理念支配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适用于审判。在许案中,王老太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之所以判决许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责任是基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其法律依据是《道交法》七十六条。这是出于司法目的上的司法公正理念的内涵:在机非事故中,人车不对等,行人属于“弱势”,因此对机动车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突出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个出发点也许是善意的,但却是司法理念的缺憾。
司法理念受制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即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应与时俱进。“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中的小汽车已经开始进入家庭,与彩电冰箱成为家庭用具,不应再归类“高速运输工具”,而且仅就其危险程度而言,汽车所引发的事故不比用电、煤气更多更危险。应该是修改这种基于特殊侵权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时候了,参考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的实施属于间接故意,对有可能引发的损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属于司法解释中的免责情形。
许案的法院判决,对驾驶员是高位政策,对行人是低位政策。交通法规本是针对所有的交通参与者所制定的,但是执法时却执行双重标准,这个体制本身就有问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人”不但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且“庶民犯法也应与王子同罪”,交通事故必须以责论处,谁违法,谁负责。在机非事故中,若机动车方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不负行政违法责任,就不应该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而行人若违反交通法规而被认定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甚至有可能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就不能引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在许案中,行人翻越护栏是既违法又具有高风险的行为,无论是侥幸心理或者对法律的无知,都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应属间接故意。法律应该保护守法者,无论“强弱”,而不应向弱者“倾斜”。强弱之间是可以转换的,当守法者遇到违法者,守法者是实际上的弱者。一味地强调弱者的利益是不公平的!难道说就因为他们是弱者就可以不遵守法规吗?
法律应该不偏不倚。不能是权势的帮凶,也不能让弱者违法有恃无恐。法律只会、也只能作为守法者的护身符。只有在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地、充分地和积极地保护之后,才谈得上保护违法者的合法权益,而绝对不能反之亦然。执法时体现“不让守法者吃亏”的司法理念,在维护公正的前提下保护弱者,才能平衡了机非之间的利益冲突,才能平衡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法律不应在保护弱者的同时伤害无辜的人,也不能为考虑一方利益而牺牲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诚然,《道交法》的立法宗旨突出了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试图通过无过错责任来促使机动车谨慎驾驶,避免危险。可惜,适得其反,反而催生了“中国式过马路”的盛行。相对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确是弱势,但保护必须以弱势守法为前提。如此这般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提醒行人和非机动车,要想保护自身利益,必须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毕竟,保护自身利益,本人是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这个责任通过执法来强加给其他的守法者身上。让机动车在无责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大有纵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之后患,且后患无穷,造成更多的不必要的交通事故。
司法理念强调保护弱者是个诡谲伪命题。大凡持械抢银行的多为穷人,社会上的弱者,类似于李嘉诚这样的豪富蒙面劫持运钞车绝无仅有;相对于武装到牙齿的重庆警方,悍匪张君是绝对的弱者。法律保护的是守法者,违法必究,无论强弱。同理,无论是犯罪者还是违法者,都没有权力用违法的手段去做合法的事,不能让违法成为违法者的通行证。道路交通是一种民事行为,就应该采用“一般过错责任”,机动车方没有过错则无须承担责任。这样看似冷酷无情,实则是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最好的保护。如此一来,相信更多的人会主动遵章守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法律才能起到震慑作用。这不仅是对“弱势群体”强有力的保护,还有助于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按责论处”是我国和世界通行的法律基本精神,若行人违章被撞,责在行人,过失相抵,自己买单,会不会导致司机认为“撞了白撞”而采取放任态度呢?若提出这样的问题,未免有点杞人忧天了。就像自助餐,肯定会有人抱着“不吃白不吃”心态,肆意饕餮因过度进食而就医抢救的事例,但自助餐这个行业并不会因此而被吃垮。司机若想无责,必须遵守交规,谨慎驾驶,礼让行人。现行交规历经多年,已经基本完善,如遵章守法听从指挥,严格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过,可以做到安全通行。反之,若司机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有种观点认为在机非矛盾中,行人不可能威胁到司机的生命,相对机动车而言,行人是弱者。所以要求司机在任何条件下,要对行人的生命负责。这种观点是矫枉过正。的确,汽车正常行驶中司机负有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负有采取措施来避免损害发生的结果回避义务。但是,在行人严重违法,如突然横穿快速路、跨越隔离栏杆时,如在许案中,一般情况下,正常行使的司机很难及时采取诸如转向、制动之类有效的措施,无法不“遇见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许案判决书)。非但如此,因为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交规,导致机动车受损,司机或乘客伤亡,酿成多车连环撞甚至车毁人亡,屡见不鲜。生命同等重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不能说行人命贵,司机命贱。机动车高速行驶,稍有不慎,就会对车和车内人员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不能要求为了避让违章行人而牺牲司机及乘客的性命。路权是平等的,这个平等体现在交规之中,遵章出行是每个交通参与者的义务,自我保护成为一种主观能动性,而不是把自己应该承担的交通责任依赖于别人的保护,这才是人文关怀的思想体现。行人才能更加安全。
具体到许案,不应纠结撞还是没撞,许只要按照交规要求驾驶合格车辆,就是无责的。反观王老太翻越隔离栏,横穿快车道,这个危险是翻越者实施违章行为应该承受的危险,而不是许的行为单独强加给他的,不管有没有车开过,违章翻越隔离都会存在被车撞的可能性。
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预见此种行为的后果。许案的判决,可能是试图通过司法来对伤者施以救济,但法律是个是非问题,不能和稀泥,更不能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进而把社会伦理搞乱。交通事故的救济,要依据法律但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尤其是涉及人身伤害,很大程度上,还是要通过人身保险、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来解决。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需提高国民素质,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培养起对法律的敬畏。之所以敬,是因为只要守法,就会得到完全的和充分的保护,不会有“无责也要赔付”之类的无妄之灾;之所以畏,是因为若要违法,自己的损失就要自己承担,即使是弱者。
无过错民事责任不能滥用,尤其是当自然人对自然人的时候。最后说一句许案,笔者观点,法院判赔是对的,但不是判决书罗列的理由,而是许没有“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许没有购买强责险,违背了法律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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