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制度与法律关系辨析
2014-03-31钟轶腾
钟轶腾
(上海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音乐和法律是两种不同的文化形式。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文化随着时间的沉淀逐渐形成三个分支,即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所有的文化之间都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这是不可置疑的真命题。音乐所属在精神文化层面,法律存在于制度文化层面。两种同是人类文化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能够沟通一致。同时为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所以两者必然存在着相互联系和影响、促进和补充。
一个民族的文化,可以通过音乐和法律表现出来。音乐表现的更多是非理性特色,而法律则看重理性元素。在音乐的艺术审美中,那种唯美的素调无法像文字文献般跃然纸上。假使通过文字的方式来穷尽音乐的美感,这部分美感可能只是其中的一个元素部分。即便是音符的乐谱,也只能表达音乐家思想的一部分,更多的可能需要人们的触觉和听觉去感受。音乐的审美需要通过综合性的感知。假使将音乐作品分割成为各个可用文字表现的方面,极有可能是对音乐理解的障碍,那也就无法透彻的理解一个音乐作品,无法理解艺术本身的美感。法律则迥异,理性的元素针对无论是立法还是对司法而言,其价值的体现主要是依托文字语言来积累和释放。用文字来对法律进行刻画和解释。当现实生活中遇到一个现象需要依托法律来解决,立刻可以找到相应的法律文本来具体解释。这样的贴合性是音乐理解所不能达到的。[1]
音乐是一种感官上的享受,是精神上的补充。如果把“写在纸上”的法律看做是对“个体自由”的人类秩序的强制规范,那么“写在纸上”的乐章便是对每一个“自由音符”的秩序做出基本的规范。笔者认为,虽然音乐和法律在大多数人眼中看似毫无联系,但是小心地在音乐和法律两个领域中寻找共同点,还是能够发现很多端倪。法律代表学术的价值,音乐则是艺术的体现,学术和艺术崇尚的价值有很多差异,学术要求理性分析,艺术要求综合感性,在感性综合的底线之内,将理性分析做到最大化,是本文的追求。
一、古希腊的音乐与法律
早在古希腊城邦制时,著名的哲学家、法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说“一个国家的音乐形式发生变化,其法律也会跟着变。”在那个法文化萌芽的古代希腊里,民间艺人通过弹着竖琴去演说和宣扬史诗故事,这种音乐形式不但影响了古希腊的政治文化生活,也同时通过音乐来传送文学和哲学。
柏拉图和其他古希腊的作家指出,雅典时期最朴素古老的传统音乐,被认为是一种必须遵守的严格的法律,从而防止其被新式的技术与实践腐化。[2]他通过将音乐传统的颓废和混乱联系在法律上,告诉大家,音乐传统始终保持的一种“规律”约束了人们的行为。这种“音乐传统”就是一种严格的“法律”。而后来的作家开始打破规则,搅乱了各种音乐样式,歪曲了音乐的对与错标准,还帮助普通民众去破坏音乐律法,让人民变得暴戾,幻想自己是有才能的评论者。柏拉图在《法律篇》第三卷描写了:“音乐不仅是每个幻想自己是万事万物之主宰的人的出发点,而且对法律的藐视也会紧随而来,而彻底的放纵也就为期不远了。”[3]
柏拉图之所以强调音乐教育的重要性,就是因为音乐教育不但维系了人们遵守道德的一般情感,也能调节曲调的平衡律动,培育人们对于美和秩序的一般概念,让人们心中充满正义和法律。这种调节的来源是从灵魂深处,而不是从外在的惩戒。正义一旦成为人们灵魂深处的适当状态,那法治的理念才能在人们心中根生地固,否则法律的存在,不过是惩罚体系的一种外在表现,而并不能教育人们向善。
柏拉图提出了,通过音乐来督促人们内在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的外在秩序和谐共处来调整社会的稳定。他之后,亚里士多德又通过《政治学》来阐述了音乐对政治法律的作用,他诉说了音乐价值在于操持闲暇的理性活动,因而是很有高尚的含义的。古希腊是运动员和战士的社会,在训练中,人们逐渐变的冷漠,充满了伪善的面孔,所以音乐在当时让人们通过身体的感官来影响心灵,洗涤心灵,激励品德。这种情况下的音乐,具有防止法制凶猛性的效用。使得心灵受到音乐帮助才能得到的教育。
众所周知,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是自然法的萌芽,由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提出的对physis和nomos两分。Physis代表的是“自然”,指本性上就有自身发展能力的,依靠自己力量生长而成的东西(即天生的、自然而然的)。而Nomos代表是风俗习惯,对人类进行按比例的分配和规划。古希腊的思想家对于physis和nomos的两分思考建立在对于正义和品性上。这种早期的正义观最后使得他们看到了人本性中的恶存在哪里,然后用nomos(法律、习惯)来约束physis(自然、本性的恶),也就是主张用善来制约恶,用理性来统治感性。
之所以提到了 nomos,是因为在古希腊的构词中,作为“律法、规范”之意的nomos同时也有“曲调、歌曲”之意,也就是说,法律之意也从音乐中萌发而生。[2]这就链接了上文所提到的柏拉图所描述的民间艺人通过音乐去演说史诗故事,这样宣扬法律和政治观念。
毕达哥拉斯学派也对音乐和法律有着自身的理论观点,他们将对立面的统一看做“和谐”,和谐所产生于不类似的事物中,许多对立事物的统一是不和谐因素之间的一致。简言之,数是万物的本源,万事的性质由一定数量的关系所安排,和谐的秩序是一定的数量比例构成的。由此他们提出了“美是和谐”的观点,认为音乐的和谐是由高低长短轻重不同的音调按照一定的数量上的比例组成,“音乐是对立因素的和谐的统一,把杂多导致统一,把不协调导致协调。”[4]通过这种内在的和谐,音乐具有一种力量,可以净化人类的心灵,通过音乐来让人区分正义和非正义。
所以古希腊的政治哲学寻求的这种内在美德正义观,是可以教授流传的。音乐正好又是一种灵动的媒体,提供最有效的和谐的方式,有着显要的效益。音乐的运动是秩序和道德的表现,是一种反应内心的和谐,是构架人们内心正义的最好手段。人们一旦陷入了不适的状态,灵魂就需要音乐的安抚来恢复和谐的状态。所以音乐成为心灵和社会用以规制的秩序象征。这也正是法律所寻求的秩序真理。所以说,法律和音乐在古希腊就相辅相成,共同致力和维系社会的稳定。
二、中国古代的“乐”与“法”
(一)“礼乐”和王道之治
在中国古代,被称为现存最早的史书《尚书》就有载:“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这是尚书的美学命题,就是说“金石丝竹匏土革木”八种乐器的不同音调在演奏同一首乐章之时,实现了高度的和谐统一、井然有序,神和人通过诗歌音乐来交流情感和思想的境界。
这里的井然有序,便是音乐作为“天人合一”的成果。用音乐来协调社会关系,加以王道之治。先秦王道中的政治和法律,受儒家文化影响,讲究“人事”的秩序,强调“仁治、德治”,就是这些主张“以德治理天下”的统治者,将音乐教化,等级化,制度化,法律化。使音乐之美结合在德政之美之中,达到了王道的“无相夺伦,神人以和”。
在王道之中,音乐制度就是政治和法律制度,国家通过高度组织化形式来管理秩序。这就需要通过音乐来引导塑造人民的价值观,音乐的善恶好坏直接影响了音乐教化的质量。先秦之时就有“礼乐刑政”的管理社会传统,这就和音乐调整礼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礼乐”作为一种对精神的强制,和“刑政”的对身体的强制一起,治理着社会的基本秩序。《礼记·乐记》说:“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又谓之“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5]这里的“礼”用以统一人的意志,“乐”用以调和人的声音,“政”用以规范人的行为,“刑”用以防止人的奸乱。礼乐刑政,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其民心同天下大治。
这就是笔者所见到“礼乐”与“王道”之治的最经典注解了。
(二)“雅乐”是作为政治和法律的补充
古代中国的音乐仪式大致分为三个支系,“郊庙燕射音乐”、“佛教音乐”、“道教音乐”,仪式音乐是国家的相关礼法礼制和宗教仪轨的重要组成成分,这些仪式音乐也在音乐中具有特殊效能。
郊庙燕射音乐又被称为“雅乐”,最早大概形成在周代。在古代那个以宗法制为基础而建立的中国,他产生的效用是非常明显的,即作为政治和法律的补充,体现了社会等级和秩序。[6]
乐府中的郊庙、燕射等,一直都是宫廷雅乐的配乐歌辞,在宫廷雅乐系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一,郊庙燕射等歌辞是新制度建立的礼制威仪象征;第二,他们的作用作为一种法律和政治的有力补充;第三,能够在社会中起到政治性教化作用。宫廷乐府以乐的形式表彰礼法的本质,是礼乐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能够区分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和差异,和一般的民间乐府不同,有着更高的政治性和礼教性。[7]
“郊庙”歌辞是祭祀天地宗庙之歌,用来配合郊庙乐曲的。具有典雅和古奥的特质,其中的相关礼法制度蕴含丰富,这也是他独特的价值体现。“燕射”是指“燕飨”,“燕射歌辞”主要指的是宫廷在燕飨官臣子民时候,举行乐舞表演所吟唱的曲词,作为宫廷雅乐的一种,主要刻画了一幅幅燕飨的场景,用铜器作为酒杯,用琴管等作为乐器,加之曼妙的舞蹈,来实现礼制和法度。燕射歌辞体现主题为勤俭节约,所谓“丕显宣文,先知稼穑。克恭克俭,足教足食。”[8]燕射歌辞不同于郊庙歌辞的庄重,形式内容不那么严格,在形式上更加多变。
庾信在燕射歌辞《五声调曲》中,表达了政治和法律思想,通过训诫说理的方式体现了君臣之道和为政之道。强调了一国之君应该以民为本,要体恤人民的疾苦。他又强调要重视人才,“云雨取施无不洽,廊庙求才多所在”,要君臣一体,君当宽宏大量,臣民应该进忠进义。这侧面表达了庾信自身的“无为”而治的思想。他受到道家的思想影响,对社会和政治有感而发。而这一切都体现在他的燕射歌辞之中,彰显了礼乐的统一,礼乐制度的基本形态。任何制度的构建都需要文化的依托,这里的“乐府”之用的宫廷雅乐,有其强大的生命力和文化优越性。引导纷乱的社会走向政治统一和现实的和平。
(三)古典中国的“音律”和“法律”
最早明确阐述音律和法律关系的人首推太史公司马迁,他先在《史记·乐书》中明确指出了音乐在政治治理中的首要作用[10],“夫上古明王举乐者,非以娱心自乐,快意恣欲,将欲为治也。正教者皆始于音,音正而行正。”又通过“吹律听声”的战争传统推测出音乐和法律的内在联系。“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史记·律书》)
司马迁描述的音乐,是从“律”开始推测的,“律”本意是“声”或者“音”来表达的自然变化规律。与“乐”联系紧密。“音律”的“律”是定音之具,是音“发而中其节”的验证标准。“音律”又反应了“自然节气的变化”。所以“律”被赋予的含义十分博大,具有不可抵抗自然的规制之意。“律”作为“法律”和“音律”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法律”甚至就是“音律”的演化形式。他们的关系在上古时候可以解释为战争的行动指示,当时的战争主要就是靠“声”和“音”的划一行动、指挥士兵。
“武王伐纣,吹律听声,推孟春以致于冬季,杀气相并,而音尚宫。同声相从,物之自然,何足怪哉?”商、角、宫、徽、羽是古人总结的五种“音”,这里的音律不仅反映了自然的变化,也可以指挥战争的行径。在冷兵器年代,在战争中指挥必须依靠能够发出不同声音的器物。通过对不同“乐音”的接收和理解,一个军队才可以做到步调一致,协调方向。音乐在战争中的必不可缺说明了他极大的规范作用。
司马迁的《史记·律书》很大程度的归纳论证了“律”所具有的音律、法律、军律的内容和关系。法律的“律”始于战争之“军律”,而“军律”的“律”又来源于“音律”。这就是音乐和法律的内在连接。
三、结语
有的法学家认为法治问题不仅仅是制度技术上的一种设计,更多的是随着人类文化的发展而蕴含的具有人性、道德、正义等深刻命题的规则。这种规则是由历史沉淀以及人类的自然变迁所产生的。这样来看,法律与音乐的关系并不光是历史上的一些捕风捉影,可能还蕴藏着深刻的法治论点,蕴含深刻的人性洞察和深切人文关怀。音乐下自由高贵的人带着丰富的精神文化,在法律的制度内涵里产生共鸣。这正是笔者所期望的。法律与音乐,科学和艺术的聚散离合最后可以再次结合。
音乐的浪漫加上法律的理性,共同教育和塑造人类社会。音乐是自由灵动的,法律是制度规范的,从内在和外在共同支持和促进社会的发展。音乐为法律提供一定的方向指导和智力支撑,法律又为音乐提供一定的权利保障,两者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又互相补充。当今中国,在创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音乐可以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诠释一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秩序,在法律的外在规范中,起到从内在调整人内心秩序的作用。一起建设一个和谐完整的美好社会。
[1]刘勇.浅论音乐与法律在历史沿革中的互补关系[D].贵州师范大学本科论文,2004.
[2]郑欣.法律与音乐[J].法制与社会,2013(11:27-29).
[3]柏拉图.何勤华,张智仁译.法律篇(第三卷)[M].上海人民出版社.
[4]毕达哥拉斯的美学体系[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12(3):55-57.
[5]公孙尼子.《礼记·乐记》.
[6]王小盾.早期道教的音乐与仪轨[J].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1994(2):33-35.
[7]赵宏艳.北朝乐府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
[8]傅玄.食举东厢西歌.
[9]马小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的“关键字”[J].河北法学,2011(2):6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