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参与大学生群体性事件治理的路径分析
2014-03-31秦培涛赵闪吴猛
秦培涛,赵闪 ,吴猛
(1.安徽大学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安徽 合肥230601;2.安徽大学 哲学系,安徽 合肥 230601;3.安徽大学 科学发展观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601)
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但最近几年,随着国外意识形态在中国的蔓延和中国社会转型的加速,大学生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呈上升态势,有的大学生群体性事件会引起社会的“连锁反应”,成为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和“爆发点”,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党和政府的高度警惕。如何有效应对和治理大学生群体性事件,把大学生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或者把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管控在爆发之前,已经成为高校必须面对的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现实问题。
一、多元主体参与大学生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意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时地把“创新社会管理”发展为“创新社会治理”。联合国下属的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作了明确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的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治理”比 “管理”更加突出多元的参与和协调,更加倾向于民主协商的方式处理事务。为此,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防控也要采用科学治理的方式,改变过去单纯由学校管理者一方管控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式,尽可能地吸收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大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一)有利于形成科学、有效的民主管理机制
高校不科学和不健全的管理机制有可能会导致学生的利益受损,也有可能会制造很多的矛盾,如学生之间的矛盾、师生之间的矛盾、师生与学校的管理者之间的矛盾等等,也可能会影响到学生自身的长远发展。学校的管理问题是引起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大学生是群体性事件的发起者,同时也是群体性事件治理的中坚力量。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因此,高校的管理要充分尊重学生的诉求,要吸收更多的学生代表、学生社团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学校的管理制度、政策及有关规约的制定和实施,要逐步形成和完善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地了解学生的实情、反映学生的意愿,从而及时地解决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中的实际问题,使学校的管理服务于学生的发展,真正地形成以人的发展为中心的民主管理机制。
(二)有利于形成畅通、合理的利益表达和处置机制
“冲突是常态的过程,只要有人类存在,利益冲突就不会消失”[1]。大学生在日常的生活和学习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利益受损或利益冲突的问题,这是很正常的社会现象。但如何有效地解决学生的利益诉求或化解利益冲突,防控学生因利益表达不畅或利益冲突化解不当而引起群体性事件,就显得尤为重要。大部分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都有其矛盾积累——心理共鸣——情绪宣泄的酝酿爆发的过程[2]。大学生是有知识、有学问的、年轻的社会精英群体,他们对社会和自身的问题敏感度很高,有强烈的表达欲,并且居住很集中。当出现学生群体利益受损或利益冲突的现象,如果学校没有科学合理的处置机制,学生合理的利益诉求无处表达或者表达了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利益受损的学生群体因不满而集体情绪上升,此时可能会产生代表受损学生利益的“学生领袖”,他们会“奔走相告”、“振臂高呼”,学生的集体情绪会大规模爆发而产生群体性事件。为此,就应建立科学的、有效的、畅通的、开放的、民主的有利于大学生合理利益表达的机制,使大学生能有代表自己利益并能有效表达自己利益的组织,如各种学生社团、学生会等等,只有在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下,才能形成动态的利益协调、分配和平衡格局,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大学生群体性事件产生或爆发的土壤。
(三)有利于形成平等、对话的矛盾化解机制
把协商民主纳入公共决策体制,可以化解不同利益群体在体制外以过激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社会风险,从而起到预防群体性事件的作用[3]。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高校各种矛盾的冲突、对抗、升级和激化有很强的关联性,高校要建立矛盾的舆情分析和化解机制,尤其是要关注群体性的、对抗性的矛盾的发展动态。如何有效地化解矛盾,阻断大学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各种诱发因素。除了高校要增强各种矛盾的有效化解和综合处置能力外,还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师生代表、学生社团和学生会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多元主体介入或参与各种矛盾的化解,能够进一步提高或增强多元主体的“主人翁”和“共同治校”的意识,会将学生个人的责任和利益与学校公共的利益和责任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克服以往学校管理者单一治理模式存在的不足,有利于形成平等、民主、对话和协商的问题处置机制。
二、多元主体参与大学生群体性事件治理的路径
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要在学校党委的统筹规划指导下,需要学校管理者、师生代表和学生社团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的积极参与,需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集体的智慧和创造性,需要最大限度地动员、利用和发掘高校的各种资源,共同参与和作用于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控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建立和完善多元主体间平等互信的协商对话机制
很多高校在日常的管理中,喜欢或者不自觉地把自己扮演成“高高在上的严厉的家长”,很难与学生建立起平等的“朋友关系”。这种地位的“不平等”和情感的“不互信”将成为学校与学生沟通的巨大障碍,这会极易导致学校对大学生的集体诉求和集体情绪不知情,或因不知情在问题处置中产生误判而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4]。因此,高校要尽快与大学生建立起平等对话、信息共享的协商对话机制。首先,建构高校多元主体间的平等互信关系。平等互信是协商和共治的基石,学校的管理者、师生代表、学生社团和学生会等多元主体只有在平等互信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协商对话的机制,才能充分尊重各方的利益和诉求,来共同致力于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在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中,高校要大胆转变观念,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吸纳和扩充公共事务治理的队伍。要充分相信多元主体的力量和能力,保障各多元主体的平等权利,给予或创造多元主体参与学校公共事务治理的机会和空间。其次,制定和完善高校多元主体间的协商对话制度。多元主体间的协商对话实质上就是公共协商,是指“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5]。高校多元主体间的协商对话亦即高校在政策、制度和公共决策的制定及实施过程中要保证多元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异议权,并以协商的方式对公共决策的内容、实施及结果展开评议和监督。要形成高校多元主体间的协商对话的氛围和环境,让多元主体能够表达并乐意表达,这就必需要建立协商对话制度的基本原则,遵循我们长期提倡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思想和工作路线,要制定和完善高校多元主体间的协商对话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多元主体间协商对话的范畴、原则和程序等内容。最后,搭建高校多元主体间的协商对话平台。高校把多元主体间的协商对话作为学校每年的常规工作来抓,尽可能地创造更多的协商对话的平台,可以组织多元主体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面对面的交流,如工作会、座谈会、宣讲会、集体活动、沙龙等;也可以利用网络建构协商对话平台,如微博、论坛、QQ群、微信等网络交流平台;也可以利用校园电视广播、校报校刊等媒介创造协商对话的平台。学校的多元主体可以利用这些平台,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极大地拓宽了信息的流通渠道,这有助于信息的及时获取和处理,能够帮助我们有效地预防和处置大学生群体性事件。
(二)加强多元主体参与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能力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治理中的“治”体现各个主体的“合力而为”,体现各个主体不仅要“共治”,还要“善治”。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不单要依靠校方的领导、组织和安排,更要发挥高校多元主体的智慧和力量。高校要重视学生组织的健康发展,在保证其正确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多为学生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激发其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力,并增强其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意识和能力。能力建设是“利用广泛的干预来改进一个组织的运作的系统性进程[6]”,更明确地讲,能力建设是“能够加强个体的知识、能力、技术和行为以及改善机制的结构和进程的活动,从而能够使该组织能够有效地以可持续的方式完成其使命和实现目标”[7]。多元主体治理的能力建设是影响大学生群体性事件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也是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它可以提高大学生的民主意识和公共秩序意识,培养大学生的团结协作的习惯和能力,也可以提高校内各种诉求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还可以更加有效地调解多元主体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如何加强多元主体的治理能力建设呢?首先,要从战略的高度重视多元主体的治理能力建设,并进行科学而系统的规划与实施。当今国内外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冲击、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高校矛盾出现新的变化等特点,决定了大学生群体性事件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同时也决定治理能力建设的长期性和战略性。“如果不从系统、战略高度加强危机治理能力建设,被动地应对危机,只能使危机的破坏性和治理成本加倍,因此必须加强公共危机治理能力建设的系统性和战略性,以达到高起点、跨越式、可持续发展”[8]。其次,要增强大学生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组织参与能力。大学生群体性事件治理能力建设实质上是多元主体的赋权和参与的过程,学校要赋予多元主体在公共事务中的参与权、发言权和决策权,提高多元主体“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多元主体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让多元主体的参与真正成为学校稳定的缓冲器。最后,加强科学技术在治理能力建设中的应用。提高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能力不仅仅要依靠于制度和法律的建设,还要依靠先进科学技术的帮助。高校逐步建立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处置系统,主要包括网络系统、数据库分析系统、通信系统、数据传输系统、全程监控系统、语音记录与分析系统等子系统,为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积极防控提供数据和信息,保证了指挥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多元主体参与大学生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制度建设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高校的治理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行之有效的治理制度已很难应付现今高校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治理制度的建设和改革势在必行。高校必须加强治理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全面提高综合治理的水平。加强治理制度建设必须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学校党委的领导,发挥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主导作用,保障多元主体在制度的框架下有序的参与,做到人员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高校如何加强多元主体参与大学生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制度建设呢?首先,高校应改革和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规约,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责限。现今的制度主要规定学校一方在处理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职责、权限和有关程序,而对其他参与主体治理大学生群体性事件应该遵守的各种规约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原先的学校一方在处理大学生群体性事件的规约也存在着行政化过强等问题,亟需重新修订。科学而完善的规约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有序性和协同性,实现多元主体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高校应通过制定各种制度明确多元主体在大学生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地位、权利、责任及行为规则,尽快改变参与主体无章可依的局面。其次,高校应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工作制度。高校尽量给学生社团、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创造比较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制定严格的工作管理制度,规范其参与治理的具体行为,并通过现代网络办公等手段与学校行政管理的对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及时有效的沟通,保证多元主体间的协同共治。最后,高校应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应坚持以学生为本,取向于激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内生动力,注重过程的考核,确立合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与办法。对绩效考核合格、良好和优秀的组织和个人都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1]高洪贵.新生代农民工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困境与机制重构— —以协商民主理论为视角[J].中国青年研究,2012(6):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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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9.
[5][美]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3):48-48.
[6]USAID. Health Systems 20/20 and Capacity Building[J]. Health Systems 20 /20 Brief,August 2008.
[7]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WCO Trends and Patterns Report: a Capacity Building Estimate,Columbus[R].2007.
[8]马建珍.我党加强公共危机治理能力建设的进程及经验[J].理论探索,2010(5):3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