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特劳斯论洛克
2014-03-31赵雪纲
赵雪纲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2249)
一、文本和基本问题
施特劳斯专门论述洛克的文本,到目前为止只发现3个。在这3个文本中,正式的论证性文本只有一篇,另外两篇是书评。论证性的文本是施特劳斯在1952年发表于《哲学评论》上的《论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施特劳斯在第一个注释中解释这篇论文的背景时说,这是将出版的《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的一部分,承蒙编辑好意,此文发表时浓缩了导论部分[1]。从1953年出版的《自然权利与历史》中论述洛克部分看,情况确实如此。这表明,《自然权利与历史》中的洛克论述,在施特劳斯上一年发表《论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时已经完成,因此,研究施特劳斯关于洛克的论证性篇章,只参看书中的论述即可。另外两篇书评,其中一篇没有标题,发表于1950年9月的《美国政治学评论》[2],评论高夫(J.W.Gough)刚出版的《洛克的政治哲学》[3],这篇书评后来被收入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一书的附录之中①本文中译本参见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李世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年,第295-298页。[4]。另外一篇题为《洛克的自然法学说》[5],这篇书评比较特殊,一是因其有标题而更像论文,二是所评的著作为洛克的《论自然法》的英译本(原著为拉丁文)[6],三是因其针对的是《论自然法》的英译者在导言中对洛克这部专论自然法的早年著作的解读方式、以及由这种解读方式导致的翻译问题。施特劳斯公开发表的关于洛克的这3篇文献,若从时间顺序来看,首先是对高夫《洛克的政治哲学》所作的评论,其次是《自然权利与历史》中的洛克篇章,最后是评论洛克《论自然法》英译者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看法和英译问题。
从发表时间先后来看关于洛克的研究,可理解施特劳斯思考洛克的过程。对这一点的初步考察表明,施特劳斯在有关洛克问题上所持的看法一以贯之:对高夫短短几页的书评已经表达了施特劳斯对洛克思想的基本定位,即洛克出于谨慎所作的政治哲学表达,看上去与传统政治哲学尤其是基督教一脉相承,但实际上,“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与传统政治哲学之间有一道既深且宽的鸿沟”[7]297;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施特劳斯就以往的洛克研究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一一展开并进行细化研究,系统论证了自己先前关于洛克的基本看法,即洛克绝非一个古典的或基督教式的政治哲学家,而是一个隐秘的霍布斯主义者[8]206-256;《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一文则是施特劳斯对洛克进行思想定位后新发现似乎证明洛克与传统自然法思想更有承续关系的材料作了处理,以论证这一新材料并非如英译者所解读的那样,而不过证明了施特劳斯之前对洛克的思想定位是准确的。
施特劳斯关于洛克的其他论述,除了一部关于洛克的讲稿记录外②这是施特劳斯1958年冬季学期在芝加哥大学开设的专门研习洛克政治哲学的系列研讨课讲课记录,共16讲,主要以洛克的《政府论》和《论自然法》为阅读材料。,还有一些零星散布于其他专著或论文之中。无论从这部讲稿还是其他论著中的零散评论来看,施特劳斯对洛克的判断,一直不曾改变。那么,施特劳斯的洛克研究,关注的基本问题是什么?施特劳斯关于洛克所作的最为系统的论述篇章——《自然权利与历史》中关于洛克的章节——清楚地彰显了这一基本问题。
《自然权利与历史》前3章讨论自然权利的一般性问题,分别是自然权利论与历史方法、自然权利论与事实和价值的分野、以及自然权利观念的起源。本书后3章讨论古典自然权利论和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具体内容、以及现代自然权利论所遇到的危机。施特劳斯的这部著作博学宏识、体大思精,但其基本问题是考察现代自然权利论起源的根本原因、以及与古典自然权利论的根本差异。换言之,弄清了现代自然权利论起源的根由,就厘清了古典和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差异,进而明白现代自然权利论的品质。在对勘现代自然权利论与古典自然权利论时,施特劳斯选取的现代人物是洛克——他对现代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影响至深。但是,洛克思想的表达并不明朗,即便生活在洛克思想语境中的现代人,要看清洛克思想的品质也颇为不易。为了完成这一艰难的任务,施特劳斯先去清理霍布斯思想的品质,因为从霍布斯那里更容易看到现代自然权利论与古典自然权利论的差异。由此,才能明了所谓古今之争,争的到底是什么问题。这是理解《自然权利与历史》中的洛克章节之意义的宏观背景。
具体说来,《自然权利与历史》在“现代自然权利”一章研究了两个现代人物:霍布斯和洛克。按照现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看法,霍布斯在现代政治哲学中的地位固然重要,但并不十分“正统”。这种不正统主要表现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不仅与古典和基督教政治哲学在具体内容和表达方式上相去甚远,既不承续古典的“正统”,也与今天政治哲学的具体内容和表达方式有差异,因此也不是今日的“正统”。在这个意义上,洛克的形象完全不同于霍布斯。现代人几乎坚定地认为,洛克的政治哲学不仅与古典和基督教政治哲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涵容现代政治哲学内容。换句话说,今天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自然权利论与古典和基督教政治哲学及自然权利论,至少具有精神上的承续关系,尽管落实到制度表达上有很大差异。在这一进程中,真正完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艰巨任务的,是洛克。“善学邯郸,不失故步”,今人秉奉的洛克新统,完全不像霍布斯自称创立的那个所谓新统一样,与旧统彻底斩断了联系或以毁灭旧统为创构新统的前提。为此,霍布斯与洛克,在这个意义上好像势不两立。是这样吗?施特劳斯说,凡持这种看法都是被洛克的隐晦表达蒙蔽了眼目,若擦亮眼睛就会看到,洛克和霍布斯其实是一类人物,他们创立的这两个新统,并无实质上的差异。
因此,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以及其他评论中,施特劳斯通过对洛克思想的重新定位,始终关注思考的基本问题是:古今之争。探讨这一问题,以霍布斯和马基雅维利作为研究文本固然易使人一目了然,但是很多时候,人们并不承认自己生活在一个霍布斯或马基雅维利的世界里,而更愿意承认身处洛克的思想和政制背景之中。由是,须沉下心来看一看,洛克式的思想和政制世界的真正品质到底是什么。施特劳斯其实是想说,今天这个世界,似乎已消除了古今之争这个基本问题,但这不过是洛克的含混表达造成的虚假印象而已。
二、《自然权利与历史》“洛克”章的具体思路
《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在谈论洛克时颇讲策略。施特劳斯一上来就说,要理解现代自然权利论,就必须谈论洛克这位对现代自然权利论影响最大的导师。但是,洛克是一个极其谨慎的人——这是施特劳斯为理解洛克设下的铺垫,因此不能只从字面上来理解他。从字面上看,洛克似乎非常传统。他常常引用基督教传统的自然权利观——不断引用圣公会神学家胡克尔就是一例。但施特劳斯旋即指出,引用胡克尔,不过是洛克大打烟幕弹,实际上,洛克的思想更接近他的时代政治上并不十分正确的人。这些人是谁呢?施特劳斯指出,其代表性人物就是霍布斯。尽管表面上看,思想渊源可以反溯苏格拉底—斯多亚—基督教—洛克“绵延不绝的令人无比敬重的”自然法传统,但实际上洛克尊奉的却并不是这一传统。相反,洛克几乎从来不提、甚至有厌恶表示的那位莽汉霍布斯,才可能是洛克的真正先驱。故而施特劳斯指出,要想理解洛克,必须先研究霍布斯,无论是从时间顺序还是从思想顺序,先转到对霍布斯的探究,就理所应当了[8]168-169。
在施特劳斯看来,霍布斯对古典和基督教的自然法传统所作的最大改变是,他“直截了当地使一项无条件的自然权利成了一切自然义务的基础”,这项无条件的自然权利是由畏惧死亡而来的自我保存的权利[8]186。在这一点上,洛克暗中继承了霍布斯的看法,并作了极为出色的发挥。只是洛克的表达方式让人看起来与霍布斯差异甚大。霍布斯的自然法以自然权利为基础,洛克呢?他就像古典哲人、尤其就像基督教神学家那样“理所当然地谈论自然权利,好像它们是由自然法派生出来的”,似乎十分遵从先贤传统。而且洛克说,自然法给人加了不折不扣的义务,“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一项永恒准则”,这不是活生生的基督教神学家的自然法观念么?洛克还把自然法等同于理性法,认为自然法可为自然之光所知晓,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宣布,是人心中的上帝之声,因此自然法也可称为上帝法或神法或永恒法。这不就是托马斯主义也即基督教的自然法观念吗[8]206-207?
施特劳斯说,表面上看确实如此。因为,洛克保留了纯粹的自然法与理性法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示,洛克仍是以非基督教的自然法观念、甚至非斯多亚的自然法观念来看待自然法的。因为真正的自然法不以神学为背景,若以神的存在为基础,那就不是纯正的“自然”了。施特劳斯在此的意思是,洛克其实完全明白这一点,他是故意用启示法观念来否定基督教的自然法。这里涉及一个基本的神学问题,自然法要真正成为法律,就要有约束力,而这种约束力要以神的存在和来世赏罚作为保证;即便神的存在为真,也无法用理性证明必有来世赏罚。这表明,人的理性无法彻底认识自然法。因而具有约束力的严格意义上的自然法实际上就“并不存在了”[8]208,即如果不借助圣经启示,自然法就不可能为人所真正认识。但是,如果新约包含了完美的自然法的启示,那么自然公法也应包含在圣经中,这样说来,洛克应该写一本“圣经政治学”,因为按此“圣经政治学”即自然法的政治学。但是洛克恰恰没有这样做。施特劳斯指出,这表明洛克的“所作所为与他的言论适成鲜明对比”[8]210。所以学者们看到的洛克,根本不是他实际上的样子——这是施特劳斯所揭示的洛克。施特劳斯说,学者们一直都忘了,洛克是异常谨慎的人,“他充分利用了他对胡克尔的部分同意。他又避免了因为对胡克尔的异议所可能带来的麻烦,为了做到这一点,他靠的是对这些异议缄默不言”[8]212。
有学者指出,在施特劳斯之前,人们在研究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时,从来都是引用《政府论:下篇》。但施特劳斯却不这样,他从《基督教的合理性》开始考察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甚至神学思想③参见哈金斯比德尔(John C.Higgins-Biddle)为自己编辑的《基督教的合理性》(John C.Higgins-Biddle.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 as Delivered in the Scriptur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USA,2000)一书所作长篇导论。。为什么?施特劳斯看到,洛克的这部著作看似符合基督教的正统思想,实际上在很多方面却“不声不响地追随斯宾诺莎”[8]214。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洛克是以自然神论甚至无神论为基础构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的,那么他就类似两种人,一种是霍布斯,另一种是西塞罗那样的古典政治哲人④施特劳斯揭示洛克自然法思想实质的方法,颇类似于揭示西塞罗自然法思想实质的方法,参见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157页。。施特劳斯认为,无论如何,洛克实际上并不是基督教自然法思想的传人。而且,洛克关于自然法的论述,内容显得异常杂乱,逻辑也不清不楚。在施特劳斯看来,这都是洛克因谨慎而不得不这样做,但细心的读者应当发现其中隐藏的奥妙。在从神学角度解读洛克的自然法论述之后,施特劳斯得出结论是,如果说洛克认为真有自然法的话,那也只是纯粹为了世俗幸福目的的自然法,只有这样的自然法,才是明确可知的真正的自然法,才是理性法,进一步说“洛克本来不能够承认任何严格意义上的自然法”[8]225。因此,洛克的承认不过是障眼法,故“公认的解释是以完全无视洛克的谨慎为基础的”。施特劳斯的解读深入文本背后,观其微言大义,以这种方法解读洛克尤为奏效。对于其自然法思想,施特劳斯得出的结论是:“无论洛克在《政府论》中本可以多么地遵循传统,但是对于他那其中的学说与胡克尔和霍布斯的学说的一个简单比较就会表明,洛克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传统的自然法学说,走上了霍布斯所引导的道路”[8]226。
施特劳斯认为,洛克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尤其能够表明他偏离了传统的基督教自然法理论,因为在胡克尔那里,根本就不曾提到自然状态⑤基督教自然法思想为何几乎不需要提到自然状态,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8]227。在自然法问题上,频繁地提到自然状态并将自然法与自然状态紧密联系起来,恰恰是以霍布斯为代表的现代政治思想家的论述方式。
那么,自然法学说在洛克的思想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呢?”施特劳斯提出这一问题,实际上是想要说,自然法学说在洛克的思想中并没那么重要。通过讨论自然,洛克逐渐把人引向世俗幸福,既然幸福要以生命为前提,那么当生命欲望和幸福欲望发生冲突时,生命欲望具有优先性。所以施特劳斯引用洛克的原话说,“上帝注入人心中的第一位的和最强烈的欲望,并且使之成为他们天性的根本原则的,就是自我保全的欲望”[14]76。于是,自然法的根本准则“不过就是理性为着人们的‘相互保障’或人类的‘和平与安全’而发出的诫命”[8]233。这是霍布斯式的观点。因此,只要把洛克所说的自然法看作是霍布斯所说的自然法,洛克的自然法学说就可以得到很好的理解,由此先前一切解读所面临的种种困难,也都会迎刃而解[8]231-234。
那么,洛克与霍布斯的看法完全相同么?施特劳斯认为并非如此。洛克想要证明的是,霍布斯所说的自我保全的权利,不利于专制政府,而有利于有限政府。故政府不能靠强力或征服建立起来,必须经由“同意”建立起来。但是,这种经由同意建立起来的政府尽管有诸多限制,仍不失为一个霍布斯意义上的“利维坦”[8]236。洛克认为,自己这种利维坦比之霍布斯的利维坦,为个人的自我保全提供了更大的保障[8]238。另一个要紧之处是,在洛克看来,对于自我保全和幸福来说,财产是基本的前提,因而,政府要想为个人的自我保全提供更大的保障,就必须把保护财产作为最重要的目的。论述至此,施特劳斯已把中心转到洛克的财产学说上[8]239。正是财产学说使洛克的政治学不仅与霍布斯有了区别,也与传统学说有了明显的差异。在施特劳斯看来,洛克财产学说“实际上差不多是他的政治学说中最核心的部分”[8]239,其逻辑大体可以表述如下:
财产的正当性源于劳动,“劳动是与自然权利相符合的惟一的占有财产的资格”[8]241。那么,占有有没有限度?如果有的话,限度是什么?洛克说,占有的限度就是——你不能占有过多自己用不掉的东西(比如桃子李子这类可以烂掉的东西),但是对于金银这样的烂不掉的东西,占有就没有限度。然而,无限积累财富岂不就会证成贪欲的正当性吗?施特劳斯指出“洛克并未荒诞不经到通过诉诸并不存在的绝对的财产权,来论证释放贪欲的合理性。他是以惟一可以得到辩护的方式来论证释放贪欲的合理性的:他表明那是有利于共同利益、公共幸福或社会的现世繁荣的”[8]247。贪欲造成了富足,因此,真正的工作是以人们不满足于他所需要之物为前提的。故而,真正的仁慈就不是施舍,而是贪欲,因为施舍只是减少了财产,而贪欲却是增加了财产[8]248。所以,政府应保证因贪欲而获得的财产之安全,这样,社会和国家才会富足起来。施特劳斯说,麦迪逊说得好,他真正理解了洛克财产学说的精髓,因为他说:“政府的第一要务就是保护获取财产的不同的和不平等的能力”[8]250。但洛克的时代,毫无节制地获取财富是不义的,在道德上是错误的。由此可明白洛克财产学说的革命性。施特劳斯指出,这种革命性,不仅是对圣经传统的反叛,也是对哲学传统的反叛。在洛克的这种反叛之后,个人和自我成了道德世界的中心和源泉。从此,再也没有以启示或自然的名义限制欲望的可能性了。从此,人类的创造性活动成了世界的最高主宰[8]253。而这种对无限获取财产以获得幸福生活的强调,必然会导致享乐主义,最终造成政治的享乐主义。施特劳斯认为,这正是洛克政治理论的本质[8]254-256。
由此看来,施特劳斯力图从各方面都把洛克续接到霍布斯之后——与基督教和古典思想完全断裂。这种解释在当时以及后世所引起的反响和争议非常深巨,因为这意味着,秉承洛克思想而建立的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自由主义政制,其实并不是基督教或古典传统的延续。相反,这种以财产、享乐为核心价值的现代自由主义政制,几乎是一种全新的东西,而这种新东西不等于好东西。
三、施特劳斯重评洛克的自然法学说
施特劳斯在1952年发表《论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一文、1953年出版《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时,所引用的资料都出自1824年伦敦出版的9卷本洛克文集。他把人们探讨洛克自然法思想的资料引用范围,从《人类理解论》和《政府论》扩展到了《基督教的合理性》等其他著作。但是,仅仅这一做法就已经引起了其他洛克研究者甚至自由主义思想界的非议。在施特劳斯的《自然权利与历史》出版仅仅一年后,犹太裔德国人莱登从牛津大学拉夫雷斯馆藏中整理翻译了洛克早年关于自然法问题的专门著述[6]。
莱登整理翻译的这部自然法著作,是拉夫雷斯藏稿中最重要的洛克著作。“洛克未发表的哲学手稿中,最重要的是刊印在目前这部著作中的有关自然法的一系列早期论文以及若干随笔论文,其抄本也一并置于本书中”[9]。在考察洛克自然法论述的背景时,莱登主要考察这些散论与当时的其他人——如洛克的友人詹姆斯·泰瑞尔(James Tyrrell)——关于自然法论述之间的关系⑥泰瑞尔于1692年出版了自己的著作,即《有关自然法的简要研究》(A Brief Disquisition of the Law of Nature)。。莱登指出,泰瑞尔曾经劝洛克出版这些自然法篇章为自己辩护,因为当《人类理解论》出版之后,其中第1卷对自然法的简单论述曾被人指责为霍布斯主义。那就是说,如果洛克出版了早年这些关于自然法的论述,就可以表明自己不是霍布斯主义者,而是比较正统的自然法思想家了。那么,洛克为何未出版这些自然法论述——既然自然法是洛克思想的基石性观念⑦“自然法作为洛克整个体系的基石性观念,在他的任何公开出版的著作中都未得到充分论述,甚至对它的研究也特意被隐没,这的确是一个奇怪的事实,许多评论家也对此甚为不解”。参见莱登《译者导论》,载于洛克《论自然法则》,徐健等译。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2014,即出。?循着这样的疑问和思路,莱登考察了洛克未出版这部自然法论述的几个可能原因。
莱登指出,在写下这些自然法论述之前,洛克还有两篇关于公民官员的文章,这两篇文章从内容上看,应当是这些自然法论述的前奏。而“洛克关于公民官员的两篇论文引用了理查德·胡克尔和罗伯特·桑德森的著作。在拉丁论文中,引用的内容涉及到胡克尔和桑德森各自对法律的定义,有趣的是,胡克尔关于法律的定义几乎毫无改变地保留在洛克的第一篇自然法论文中”[9]。胡克尔是洛克后来在《政府论》中引为权威的基督教思想家,那么桑德森是谁?“从1660年10月直到他1663年去世为止,桑德森一直是林肯的主教”[9],并且“在1646年,当作为王室神学教授的桑德森身在牛津时,发表了七场名为《论遵守誓言的义务》(De Juramenti Promissorii Obligatione)的演讲,1647年这些演讲得以发表,查尔斯一世(Charles I)于1655年将其译为英文。我们几乎可以肯定,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源自这些演讲,特别是第六篇论文开篇就出现的一些对法律和道德的区分”[9]。莱登认为,洛克关于自然法的论述,与基督教神学家的论述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很多内容直接取自基督教神学家的论述。因此,除了亚里士多德、西塞罗这样的异教思想家外,洛克还深受托马斯、苏亚雷斯等基督教思想家自然法观念的影响。与17世纪的其他世俗主义自然法思想家比较,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体现出更多的形而上学和神学品质。
有趣的是莱登对洛克与霍布斯关系的考察。莱登认为,一方面,“洛克的自然法论文与霍布斯的学说有着隐秘的关联”,另一方面,“洛克对霍布斯大体上报之以主动挑起争论的态度,但似乎我们可以公正地这样说,正是凭借霍布斯全新的观点所具有的发人深思的力量,洛克及其同伴才被迫发掘出自然法理论中所有可能的含义,并应对任何极端立场的挑战”[9]。即在莱登看来,洛克固然受到霍布斯思想的启发,但是,受到启发不等于赞同,所以,“任何试图研究洛克与霍布斯关系的人,都必须将其放在17世纪反对霍布斯主义的恰当的历史背景当中”[9]。莱登其实是要把洛克与霍布斯之间的思想联系斩断。甚至可以假设,如果莱登读了施特劳斯在1952年发表的关于洛克的自然权利论的论文,那么他的这一论断,就是直接针对施特劳斯的。
在为洛克的自然法论述所作的长篇导言中,莱登还考察了洛克与普芬道夫自然法思想的关系。莱登说,洛克“明确地采用了普芬道夫的法律观,即法律是上帝意志的表达,同时洛克还主张,自然法不能被认为是基于人们的一致同意而产生的”[9]。在解说洛克自然法思想与“卡尔弗韦尔(Nathanael Culverwel)这个……刺激了洛克……自然法学说产生”[9]的关系时,莱登进一步指出,他们二人都“具有忠于加尔文主义的隐秘特征”[9]。也就是说,洛克自然法思想的根源,很可能就是传统的基督教自然法思想。
鉴于莱登的解读方法和观点,施特劳斯很快就对此提出了质疑。在1958年发表的关于莱登所译洛克自然法文集的书评中⑧可能正是为了批评施特劳斯的这篇文章以及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对洛克的解释,著名的洛克研究专家约尔顿(John W.Yolton)在1958年发表《洛克论自然法》一文,直接针对施特劳斯的解读开战。约尔顿说,“重新评价洛克的自然法的另一个原由,就是列奥·施特劳斯最近提出的颇为歪曲的解释”。参见JOHN W.YOLTON.Locke on the Law of Nature.The Philosophical Review,1958(67):477-49。正是在施特劳斯这篇文章的影响下,根据施特劳斯总体所论的洛克的精神,施特劳斯的弟子后来重译了洛克的这部自然法论著,并本着施特劳斯的解读精神为新译本作了完全不同于莱登译本的长篇导言。参见JOHN LOCKE.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Law of Nature。eds.and trans.Robert Horwitz,Jenny Strauss Clay,and Diskin Clay,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0。[6],施特劳斯指出,尽管洛克的自然法论集在有些地方似乎是承续了基督教的托马斯自然法思想传统,但却是隐晦地离开了那一传统:
在所有这些地方,洛克或多或少遵循了传统自然法的教义,尤其是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洛克甚至有一次还提到了阿奎那。相应地,在这些论文中,洛克对与人的自然义务(natural duties)相区别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以及“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近乎完全保持沉默。洛克通过否认自然法铭刻在人们心中,并否认它可由人的自然倾向(natural inclination)或一致同意而为人所知,而背离了传统,对传统未置一辞。[5]
——恰恰是偏离,尤其从洛克关于自然倾向的反托马斯主义观点来看,他正好是一位霍布斯主义者:
据此我们似乎可以推断出,这些自然法的原则并非像托马斯所认为的那样是不可证明的,而如霍布斯所认为的那样“不过是推论”。霍布斯对这些自然法论文的影响,最明显地体现在拒绝将一致同意作为自然法知识的一个来源上(比较《论公民》(De cive)II.1),更不用说对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之间的清楚界分了。[5]
施特劳斯指出,由于受成见的影响,译者莱登尽管在阅读和翻译时感觉到洛克“信奉某种不以上帝存在为前提的自然法”,但他却未能突破成见,不惜以错误的翻译强行理顺洛克自然法思想中疙里疙瘩的表达,其中对“神”(Deus,God,dues,a god)的翻译就是一例。这表明,“由于其教条主义,编译者对洛克学说的兴趣要么只是出于纯粹的考古癖,要么必定缺乏某种哲学上的关切,而没有这种关切,要想对哲学学说有足够的理解是不可能的”[5]。
其实,在1958年的1月,当施特劳斯在芝加哥大学政治系开讲洛克时,就把半个学期的时间花在了带领学生解读洛克《论自然法》的篇什上,解读导向与其早在1953年出版的《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中对洛克的解读一脉相承。在施特劳斯看来,新近翻译出版的洛克早年的自然法著作,不仅没有推翻他在未曾看到这一资料情况下对洛克自然法思想所作的判断,反而进一步证明了他早在1953年、甚至更早时对洛克所作判断是正确的。这一判断是:洛克完全不是什么基督教神学家的后裔,而是霍布斯的隐秘传人。
四、施特劳斯的洛克解释之意图
早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与《论洛克的自然权利》出版发表前,施特劳斯对洛克思想品质的判断已显现端倪。1950年,在评论高夫的《洛克的政治哲学》一书时,施特劳斯就说,尽管高夫使用了最新的拉夫雷斯洛克藏稿,但其处理方法并无新意。“高夫一方面把洛克看作是某个传统的代言人,另一方面又把他看成现代意见的代言人”[7]295,高夫其实没有看到,“反对众人的同意并试图将自然法与享乐主义结合在一起,就预设了与传统方法的彻底决裂”[7]298。在与传统方法决裂之后,洛克在自然法这个最重要的问题上,追随的恰恰是霍布斯。
如果说霍布斯在宣称自己与古典自然法思想决裂时,态度坚决,毫无隐晦,那么洛克就不是这样,他主动地把自己接续在托马斯自然法思想的正统传人胡克尔之后。因此,施特劳斯对洛克最惊世骇俗的解释是:在作为洛克政治哲学基石的自然法问题上,洛克实际上是一个霍布斯主义者,只是由于洛克“超乎寻常的审慎”,才使他自始至终小心翼翼地掩盖这一点,以免人们像对待霍布斯那样把他骂作异端和无神论者[8]168-169。
那么,施特劳斯为何这样解读洛克?除了洛克文本中关于自然法的论述确实表现出了诸多前后矛盾之处外,还有其他原因吗?
仍需回到《自然权利与历史》讨论洛克的章节中。
由于洛克与现代政治之间人所共知的关系,洛克一直被认为是现代政治学之父。自由民主派思想家认为,是洛克开创了正统的现代政治思想——自由民主的政治思想,这种现代自由民主的自然权利思想,固然与古典和基督教政治思想中的自然法观念有所不同,但其自然权利观念在最重要的问题上还是延续了这两种古代思想中的自然法观念。因为,无论是洛克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还是这两种古代自然法观念本身,都认为在现行的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之上,应该有一种超越性的正义理想,这种正义理想必须指导现行的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在这种意义上,西方现代自由民主的政治法律制度就与古典和基督教观念,有了重要的承续关系。既然洛克思想与古典的和基督教的思想有承续关系,那么洛克思想的革命之处体现在哪里?
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中,施特劳斯对作为古典自然正义观之一种类型的基督教自然正义观,语焉颇为不详,这就为理解这些问题设下了障碍。难道洛克之接近基督教自然正义观并不错,而只是从基督教开始,就把古典自然正义观即哲人的自然正义观毁掉了?也就是说,洛克——至少施特劳斯笔下的洛克——是通过基督教的自然正义观获得了这种人人平等的现代自然正义观念?甚至,洛克的现代自然正义观,与基督教的这种所谓“古典”自然正义观,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不同的只是有没有神学前提作为基础——而这一点恰恰并不重要?
更要紧的是,人们今天所处的世界,不仅在思想背景而且在政制的设计上,都是洛克式的。换言之,至少通过美国的建国这样一个历史事件,洛克以追求生活舒适和思想自由为目的的现代政治哲学,已经成了所有政制惟一正当的选择。尤其是在今日,哪里的政制建设若不按照这种政治哲学及其具体政制设计来进行,哪里的政制建设便不具有正当性。而这样一种普世同质国家的正当性,在施特劳斯看来恰恰可能会毁掉人类的未来。
施特劳斯一生的志业是站在古典的立场上批判现代性,尤其是站在古典政治哲学的立场上批判现代性政治哲学[10]1-82。现代性政治哲学的核心价值是自然权利观念,它在现代历史中的典型文本是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合众国宪法》,而这两个历史性文件都深受洛克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⑨研究洛克对美国建国之父的思想影响和对美国建国之初政治制度影响的著作不计其数,新近的著作参见JEROME HUYLER.Locke in America:The Moral Philosophy of the Founding Era.Lawrence: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1995;GEORGE M.STEPHENS.Locke,Jefferson,and the Justices:Foundations and Failures of the US Government.NY:Algora Publishing,2007。在施特劳斯1950年代关于洛克的论述发表之后,也有不少探讨同一主题的反思性著作出版,新近研究参见PAUL L.NEVINS.The Politics of Selfishness:How John Locke's Legacy is Paralyzing America.NY:Praeger Pub,2010.。多数人都认为,洛克的思想能为现代政治哲学打下基础,是因为他继承了古典政治哲学、尤其是基督教政治哲学中的德性要素,因此洛克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就为现代政治哲学奠定了德性根基。这样一来,在古典政治哲学与以洛克为代表的现代政治哲学之间就不存在断裂,现代政治哲学与古典政治哲学就是一脉相承的。殊不知,洛克的这种将人的“自然(本性)”主要视为人的动物性欲望的哲学理论,一旦掌握了群众,就会获得无比巨大的力量,从而成为群众性的政治哲学。而这种主要以每个人的欲望为基础的群众性的政治哲学,就是现时代的政治哲学。这样一种政治哲学,与真正的古典政治哲学,有何相干?
施特劳斯批判现代性政治哲学,其隐含的现实目标是美国。但是,正如施特劳斯所言,以自然权利理念为主导的现代政治哲学的目标在于建立“普世社会”和“开放社会”[10]66-68,这样一种立足于知识而非意见的现代社会是理性主义和普遍主义的产物,其政治理念是民主、自由、人权等概念的普世化,这些观念正是现代人以科学名义持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见”。深得隐微写作术三昧的施特劳斯,自然不会冒险去公开批判这些现代意见。甚至,由于生活在美国的开放社会当中,施特劳斯偶尔还会非常策略地赞扬这个国家的政治哲学原则。比如,在1953年受沃格林基金会资助在芝加哥大学举行马基雅维利讲座时,施特劳斯说:“美利坚合众国可以说是世界上仅有的一个国家,奠基于明显与马基雅维利主义相对立的原则之上……尽管今天自由已不再为美国所专有,然而美国仍然是自由的堡垒。而当代的专制暴政,其源概出于马基雅维利的思想,概出于关于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马基雅维利原则。美国的现实与美国的理想密不可分,至少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懂得与之截然对立的马基雅维利主义,就不会懂得美国的政制”[11]6-7。但是,施特劳斯紧接着就指出,情况其实并不像潘恩在《人权论》中所描述的那样旧世界的所有政制都建立在罪恶的基础上,美国立足的基石是自由和正义,问题要复杂得多……美国建国时代影响甚巨的现代自然权利和人权思想的布道者潘恩,是洛克的传人。施特劳斯甚至还借助假设的马基雅维利之口说:“美国之所以成为伟大的国度,不仅归功于它习以为常地坚持自由和正义的原则,而且同时也归功于它偶尔为之地背离这些原则”[11]7。这些话显然是修辞,但美国自立国以来宗奉的政治哲学在施特劳斯眼里究竟是什么,已在隐微中显露出来。否则连他自己都不能说明,为何一方面说美国的建国原则与马基雅维利的原则截然对立,另一方面又把洛克接续于马基雅维利、特别是霍布斯之后。但是,受自由主义政制庇护的施特劳斯在这里只能隐晦地说,问题还要复杂得多……
如果说施特劳斯在霍布斯那里发现了现代政治哲学的源头,即现代自然权利观念发源于霍布斯,那么,他在《自然权利与历史》○10《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德文初版发表于1936年。22年后的1958年,施特劳斯发表《思考马基雅维利》一书,将自己的思考前推至马基雅维利,认为马基雅维利才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开端。施特劳斯在发表《思考马基雅维利》一书之前5年(1953年)发表《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时,已经思考过这一问题,所以他才说:“他(韦伯——引者注)没能看到的是,在16世纪中,发生了一场有明确意识的与整个哲学传统的断裂,……断裂始自马基雅维利,引发了培根和霍布斯的道德教诲”。参见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63页注释。“发现了霍布斯能够将其屋宇建立于其上的那块大陆的,是马基雅维利——那个更加伟大的哥伦布”。霍布斯只不过是“明确的现代自然法学说的经典作家和创立者”(同上,第181-183、186页)。施特劳斯为何修正自己的观点、以及这种修正的意义何在,尤其是在对待以苏格拉底政治哲学传统和基督教政治哲学传统为代表的古典政治哲学传统时,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有何不同,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施特劳斯曾语焉不详地说过:“要准确理解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然正义的学说与马基雅维利主义之间的分别,这一点很重要。马基雅维利否认自然正义……”(同上,第164页)。但都知道,霍布斯强调自然正义(权利),不管他所强调的是否为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自然正义。在此,可仍以施特劳斯前期的看法——即霍布斯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开端——为坐标,因为笔者的问题主要是探究施特劳斯为何要把洛克解释成霍布斯主义者。一书中把洛克解释成隐藏的霍布斯主义者,就是想说,既然霍布斯加入了伊壁鸠鲁的传统,认为人天生是非政治甚至非社会的动物,认为善从根本上说等同于快乐,并因此成了政治享乐主义的创始人[8]172,那么暗中追随霍布斯的洛克,自然也应接续伊壁鸠鲁传统,其自然权利理论当然也是“低俗而稳固”的“现实主义”的政治哲学。由此,以美国为代表的、宗奉洛克政治哲学、标榜自然权利的现代自由民主政制,其本质是什么,不就清楚了?然而,施特劳斯认为,这仍然没有点出其要害。所以在一次题为《现代性的三次浪潮》的演讲中,施特劳斯又说,“那第一个把所有先前的政治哲学当作在根本上不充分甚至不健全的东西明确加以拒斥的政治哲学家是谁呢?回答这个问题并无困难:此人便是霍布斯”。他进一步指出,霍布斯只不过是用一种相当具有原创性的方式做了这件事而已,“更精细的研究表明,霍布斯与政治哲学传统的彻底决裂只不过是接着(即便以一种相当有原创性的方式)马基雅维利首创的东西说的”[12]。所以,美国的建国原则,确实是洛克的现代政治哲学,但实质上其根基却正是马基雅维利的那种“低俗而稳固”的现实主义政治学问。
故施特劳斯在专门讨论洛克的几篇文献中把洛克接续于霍布斯,而非驳接于古典政治哲学传统,实有其深刻道理:通过批判霍布斯批判洛克,通过批判洛克批判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自由民主政制。虽然身处美国,但施特劳斯很少对美国的历史和现实政治发表意见;虽然身处自由民主意识形态盛行的时代,施特劳斯也很少直接对这样一种意识形态发表意见。但是,施特劳斯在自己的学术工作中,却一直暗暗地与现实政治和时代的意识形态角力,并通过引领学生们重读古典,为未来的政治哲学探索方向○11当然,并非没有人对施特劳斯的洛克解释提出批判和异议。因为施特劳斯的这一解释,暗中指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因此颇遭自由主义学人和一些洛克研究专家忌恨,参见JOHN YOLTON.Locke on the Law of Nature.Philosophical Review,1958(67):477-498;JOHN DUNN.Justice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Locke’s Political Theory.Political Studies,1968(16):68-87。就连施特劳斯的弟子雅法,也在自己的著作中一再重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阿奎那—胡克尔—洛克”这一自然法传统。参见雅法《分裂之家危机》,韩锐译,赵雪纲校。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2007;雅法《自由的新生》,谭安奎译,赵雪纲校。华东师大出版社,2008。施特劳斯的另一个弟子朱克特专研洛克政治哲学和美国建国时代政治思想史,他对洛克的解释虽然也受施特劳斯的影响,但却认为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极不同于霍布斯。朱克特认为,正是由于洛克继承了中世纪的自然法传统,并以此改造了霍布斯的自然法观点,才开创了新的政治自由主义。这意味着,以美国为代表的政治自由主义有着内在的正当性。参见MICHAEL P.ZUCKERT.Launching Liberalism:On Lockean Political Philosophy.Lawrence: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2002. 以及 MICHAEL P.ZUCKERT.Natural Rights Republic,Studies in the Foundation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Tradition。Notre Dame,Ind: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96。甚至在将近10 年以前,在施特劳斯派内部,关于施特劳斯对洛克的评价问题,也产生了很大争议,参见施特劳斯弟子斯托内(James R.Stoner,Jr.)与朱克特(Michael P.Zuckert)的争论。JAMES R.STONER,Jr.Was Leo Strauss Wrong about John Locke?;MICHAEL P.ZUCKERT.Perhaps He Was;JAMES R.STONER,Jr.Not So.The Review of Politics,2004(66):553-573。。
[1]LEO STRAUSS.On Locke’s Doctrine of Natural Right[J].The Philosophical Review,1952(61):475-502.
[2]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J].1950(44):767-770.
[3]J.W.GOUGH.John Locke’s Political Philosophy[M].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1950.
[4]LEO STRAUSS.What is Political Philosophy[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9:302-305.
[5]LEO STRAUSS.Locke’s Doctrine of Natural Law[J].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58(52):490-501.
[6]JOHN LOCKE.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M].trans.W.von Leyden.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1954.
[7]施特劳斯.什么是政治哲学[M].李世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1.
[8]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9]洛克.论自然法则[M].徐健,等,译.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2014.
[10]甘阳.政治哲人施特劳斯:古典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M]∥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1-82.
[11]施特劳斯.关于马基雅维利的思考[M].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6-7.
[12]施特劳斯.现代性的三次浪潮.丁耘,译[M]∥贺照田.学术思想评论:第6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