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认知视角下的农民“反行为”分析①
——以河东村为个案
2014-03-31刘海健王毅杰
刘海健,王毅杰
(1.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8;2.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社会管理系,江苏南京 210038)
产权认知视角下的农民“反行为”分析①
——以河东村为个案
刘海健1,2,王毅杰1
(1.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8;2.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社会管理系,江苏南京 210038)
通过对河东村农民偷盗铁矿石等行为的调查发现,农民“反行为”虽与逐利动机和厂民关系恶化不无关系,但其背后却潜藏着一套地方性的社会文化逻辑。尽管农民并未拒斥国家法,但其产权认知与法定产权存在一定矛盾,体现了农民生活世界中的“理法冲突”。因此,农民的“反行为”从形式法角度来看是违法的,在农民眼中却具有合理性。产权认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民生活世界的特征,是促成“反行为”的重要社会诱因之一。因此,乡镇企业发展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应更加重视农民的社会认知因素。
农民;反行为;产权认知;地方性知识;实践
一、引 言
偷盗一直是为人们大加鞭挞的劣行。然而,若暂且搁置善恶评价,有些偷盗行为在农村却具有更深层原因。2000—2008年,鲁中河东村经常发生村民偷搬铁矿石、私开铁矿的事件。显然,村民从事偷搬铁矿石、私自开矿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我们在田野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和旁观者都表达出了上述行为的正当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在“非此即彼”的道义和法律判断之外,进一步透视此类行为形成的社会背景。
中国传统社会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产权制度,人们通常以伦理、习俗、惯例来界定物的归属并解决财产纠纷。随着延续数十年的“送法下乡”之类的普法教育运动,当代中国农民已经对法律有了一定的认知和接受,但仍会做出一些他们认为“违法”但“合理”的事情。另外,诸多民间纠纷还是借助习惯法和约定俗成的做法予以解决[1]。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代表着现代、进步意义的法律仍未在农民生活中扮演太显著的角色。笔者通过讲述并分析发生在河东村的故事,试图以新的智识和视角来解释上述现象。
二、“反行为”的全景呈现
高王凌把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瞒产私分”、偷盗、磨洋工行为称为“反行为”[2],笔者在此借用,以代称上述的农民行为。不过,本研究意义上的“反行为”专指那些违法而当事者又自认为“合理”的行为——偷搬矿石和私挖铁矿。不过,在本文中,“反行为”并无贬义,它仅仅是在描述性的层面上、为了分析农民行为的机制和动因而使用的。
笔者的田野调查地点河东村位于山东省中部山区,建于元朝至顺年间。该村地形崎岖复杂,气候特点是“十年九旱”。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地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水果种植业,该村所在县已成为全国果品生产百强县。值得一提的是,河东村及周边几个村庄地下均储有铁矿石,该地从1980年代开始开采铁矿,并开办选矿厂,以此为基础组建的H矿业公司现已成为上市公司,效益较好。H矿业公司成立以来,虽吸纳了一部分当地的劳动力,但因征地补偿和生产污染问题与河东村村民存在紧张关系,这也为村民后来的搬矿石等“反行为”埋下伏笔①除在河东村开办选矿厂外,H矿业公司2007年开始在河东村搞地下开采,占用了河东村的一些土地,因征地补偿标准一事,村民与矿业公司多有冲突。另外,自选矿厂建厂以来,矿石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到周边种植水果的品质,导致农民收益严重受损。H矿业公司虽在后来给相关村民发放“污染费”,但村民认为污染费标准明显低于其他村,亦有村民认为这是因村委会截留了部分污染费所致。近10年来很多村民经常到选矿厂门口拦截矿车,以此逼迫H矿业公司和村委解决污染补偿问题。直到目前,此类行动未能取得实质性效果。。我们主要采用无结构访谈法和观察法收集资料,对农民的诸种“反行为”进行了详细考察。
1.偷搬矿石
2000年前后,铁矿石及铁矿粉价格明显上涨,矿区的很多村民开始在矿山或选矿厂内偷盗矿石卖给私人选矿厂。2003—2006年是村民在选矿厂搬矿石的高峰期。由于矿石密度较大,搬运起来颇费气力且存在很大风险。其中一些人曾被保安抓住后交给派出所,并被处以罚款。不过有的村民被抓住多次后还会“重操旧业”。很多村民曾向我们讲述搬矿石过程中“惊险”:
由于河东村选矿厂建在一个山坡上且周围没有院墙,附近有地的农民干农活时都要经过该厂内部,这在客观上使搬矿石成为可能。从晚上九点开始,他们往往三五成群向选矿厂“进发”,待确认厂内的原料进料口有矿石,并没有保安巡逻后,就开始行动了。搬矿石最密集的时段是午夜零点前后。他们只能在晚上十点以后才能开始搬运,因为那时保安要松懈些。大家都推着一种适用于崎岖道路的小铁车(独轮车)在附近的果园中等待,一到合适时机便悄悄靠近进料口,轻手轻脚地把石头搬到小车上,然后俯身推车悄然离开。河东村前前后后有十几个人在搬运矿石时被矿业公司的保安抓住过。(根据与数个村民的座谈整理)
虽然农民上述行为存在很大风险,但并未销声匿迹,反而形式多样化了。一些村民特制了一种铁钩子,长期蹲守在路边,从途径的矿车上向下钩矿石,形成一道奇特的景观。我们与一些搬过矿石的村民聊及此事时,他们对此并不讳言,而且并未把这种事看成是“丢人”的:
“其实谁想去搬那么沉的矿石啊?担惊受怕的。孩子他妈也不愿意我去,听说被逮住的还打得不轻啊。想想,靠种地才赚几个钱?(被)逮着的也不多,看到别人都去搬,我也就跟着去了。反正不是偷别人家的东西,国家的嘛,也不丢人啊。你看看那些果园地里有矿石的,人家都卖矿石卖富了……”(村民WYS)
“这矿就应该是俺们村的啊。十几年前村里建选矿厂,占了俺庄的地,当年我们村民也是出了义务工才建起来的,现在承包给(矿业)公司了,承包费每年都是80万,老百姓也没看到一分钱啊!还不是到了村干部手里了?其实我们搬着矿石能叫偷吗?公家的东西,不拿白不拿啊!”(村民LDC)
从受访村民话语中可以发现,村民认为矿石是国家的而不是私人的,因此搬矿石不是什么丢人的事。另外,部分受访村民认为,村民辛苦建立的选矿厂未能给全体村民带来应有的好处,反而与周围村村民的收入有了更大差距。显然,这使村民产生了一定的相对剥夺感。
2.私开铁矿
河东村部分耕地里储藏着一些浅层铁矿石,而且当时矿业公司还没有在这些区域开始采矿。于是,承包这些土地的村民就自己悄悄地开采,然后贩卖到私人选矿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私自开采矿产资源是违法的。但这类行为广泛存在。河东村有几个非常典型的个案,他们都是在自己的耕地里开采铁矿的。据说,河东村就有几个村民在自己的果园里开矿获利近百万。当然,现在这种做法已被禁止。针对此事,村民表达了如下的看法:
“这些年俺们就靠这些矿石卖了些钱。开始没人管,但是现在都不让开了。你说说,这矿石就在俺自家的地底下,俺凭什么不能开啊?……矿是国家的,要是国家最后把这矿都开了,我们能捞得着什么啊?那么多钱都会跑到哪里去?还不都便宜了当官的。现在老百姓挣钱难啊,自己的东西都不能要了嘛?(村民CSL)
“老百姓不容易啊。俺庄(村)又没什么进钱的项目,有收矿石的来,好事儿啊!……就那果园吧,果树你种一辈子能卖几个钱?把底下的矿石挖了的话,那就要卖一大笔钱了。你说这矿石是不是应该归老百姓啊?”(村民WZH)
“……人家(周围村的村民)那么富,还不是因为有矿石啊。我还听说人家在矿上上班的还在搬(矿石)呢!……我们这也有矿石,为什么就不能让老百姓开啊?!”(村民HXR)
“你说这矿石是不是应该归老百姓啊”,类似话语体现了村民对铁矿产权的真实理解。受访村民皆认为他们在自己的地里开矿只是在拿走属于自己的东西,是“天经地义”的,在一定程度上,他们所理解的正当性与国家法存在矛盾。
三、“反行为”的背后:产权认知之维
从村民们的话语和行为中可以发现,河东村农民认为搬矿石、私自开矿这些“反行为”具有他们所理解的“正当性”。那么,法律认定的违法行为,为什么在村民看来却具有合理性呢?其背后的逻辑究竟是什么?
1.逐利动机与厂民关系下的“反行为”
波普金以其“理性小农论”强调了农民的逐利特征[3]。很明显,如果倒卖铁矿石无利可图,矿石贩子就不会出现,河东村农民也就不会有前述的“反行为”了——他们搬矿石、私自开矿的直接目的就是“卖钱”。因此,我们并未否认农民因其逐利动机而搬运矿石。与之不同的是斯科特的“道义经济学”认为,农民基于其生存处境来做行动选择,而非金钱或利益的奴隶[4]。河东村农民因征地补偿和粉尘污染等问题一直与H矿业公司存在矛盾。更让村民不满的是,村两委并未有效地与H矿业公司沟通来解决上述问题。因此,厂民关系的恶化使村民产生一定的生存危机感。所以,在农民的逐利动机之外,村民的基本生计受到了H矿业公司的影响,这也使他们的行为具有了生存伦理的意涵。
不过,在逐利动机和生存伦理之外,本文更加关注的是农民对其“反行为”所进行的“合法化说明”。也就是说,农民虽然都明白其行为是违法的,也知晓矿业产权的国家建构性,但他们却表达了其行为的正当性[5]。那么,农民进行上述“正当性与合法性说明”遵循了什么逻辑?我们通过调查体验和资料分析后认为,“产权认知”即为这个逻辑体系中的重要工具。
2.产权认知:“反行为”的诱因
(1)产权及其历史实践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戴维斯等认为,产权在经济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6]。简单来说,在西方经济学的研究视角中,产权首先是一种权利,一种约束[7]。不过,中国农村历史上的产权实践并未遵循上述理想类型。在我国“皇权不下县”的时代,尽管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皇权宣告,但现代产权制度尚未被引入,习俗、神威和地方权力体系共同构筑起了民间社会的物之归属观念。可以说,地方社会的“产权”呈现出“复合”状态,所有的资源归属问题均能以上述力量加以解决[8]。显然,上述“复合产权”不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产权,但却反映了产权的实质内容。从近代的“国家政权建设”开始,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力量步步深入乡村社会。产权的国家建构开始影响乡村社会的产权界定过程,民间的产权实践也带有明显的国家权力烙印[9]。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0年代的市场经济体制开始确立以来,国家权力从农村社会回缩,市场力量开始更多地影响农村社会和农民的观念[10]。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就摒弃了一些诸如“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观念,其产权认知仍体现出地方社会文化的烙印,而不是完全认同产权的国家建构逻辑[11]。此时,国家、市场与地方性知识与处在一种交互杂糅状态。
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对产权的认识与经济学家有所不同。他们发现,在没有充分市场化的社会情境下,理想型意义上产权制度在乡村社会并未充分实现,这在农地产权实践中尤为突出。因此,一些社会学家提出了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发现了嵌入在“产权”运作中的诸多社会结构[12]与丰富的文化意涵[13]。基于对中国国情的认识,也有学者认为权力在基层产权实践中扮演了重要角色[14]。另外,有学者发现了产权运作中渗透的文化特征与社会关系,提出了“象征地权”、“文化经济”[15]和“关系产权”[16]等概念,用以解释中国地方社会中产权实践的实质。
(2)产权认知:产权实践之基
上文也已指出,形式理性意义上的现代产权实践受制于各种复杂因素。我们基于田野观察认为,产权认知即为影响农民产权建构和行为选择的诱因或“工具”之一。产权认知是指人们对其周围的物之归属的看法以及他们对法定产权是否认同,反映的是人们对周围之物的归属的观念与态度。本研究中,农民搁置了矿业产权的国家建构,其本土化的产权认知成为其一系列“反行为”的社会文化依据。如同波兰尼“经济嵌入社会”的判断[17],产权运作也嵌入于当地的权力、社会历史与文化之中。农民诸种“反行为”的背后并不是农民对法治的无知,而是农民共享的地方性知识塑成了他们的产权认知模式,这使他们即便做出某些违法之事而也不必背负道德压力。由此观之,要真正理解产权运作的实质逻辑,必须将其置于农民的具体生活世界中。
农民在其生活世界中形成了对铁矿石产权的二元认知:他们不否认矿山属于国家,即他们并未完全拒斥产权的国家建构。与此同时,他们又认为铁矿石作为“天赐之物”应“人人有份”,因而并没有从道义上否定自身的“反行为”。可以说,农民在实践中将铁矿产权法规束之高阁,将其“反行为”合理化了。实际上,这种情形在中国近几十年的农地产权实践中也有所体现。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就有随便“拿”公社财产的习惯,“公地的悲剧”颇为盛行[18]。当代农村集体产权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农民对集体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在具体的土地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地权纠纷[19],很多农民实际上将集体土地视为私产[20]。农民对集体产权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日常生活实践的[21]。一些村委在分配集体财产时也没有完全遵循形式理性(产权制度),而是参照不同村民的具体生活境遇[22]。不管是针对铁矿石还是土地,农民的产权认知都蕴含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之中。所以,农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观念昭示了其偷盗行为的合理性。
至此可以认为,农民的产权认知影响了他们对“反行为”的理解。在逐利动机的表象之下,农村的地方社会文化是塑造农民行为的潜在背景。因此,我们在产权认知的视角之下重新认识和理解农民的偷盗、私自开矿等行为,就会摒弃简单的道义与法律评判,在农民的生活情境下理解其观念与行为。进而,各地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不能照搬形式理性标准,而应进一步重视农民的产权认知因素[23],充分考量农民的非正式行为方式[24]。
四、余 论
农民“反行为”的发生有逐利动机和生存伦理的作用。但农民的产权认知却是他们将其行为选择合理化的更深层因素。所以,在对农民行为进行考察时,必须重视农民行为选择背后的社会文化意涵。
不过,当今农村已不是全然“无讼”的社会了,而且已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对法律的内在需求。一些经验观察证明,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呈现所谓“迎法下乡”的情势[25]。在这个社会变迁的加速期,农民的地方性知识、观念与行为模式的变化值得关注。因此,需要继续在法治化、市场化背景下,在更为丰富的个案中具体考察农民行为的特征与多维动因。
1.法治化、市场化背景下农民
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过程中,法治、市场等要素正不断深入农村。其中,产权制度的的确立,至少在文本层面上保证了产权边界清晰。从这一点来看,产权认知冲突也不会必然导致“反行为”的发生。但是,农村社会产权实践的后果并未完全合乎形式理性。这是因为,现代性要素与地方性知识并未很好地融合,其中的矛盾与分裂仍旧存在。农民虽不排斥国家法,但其行为选择又强烈地受到其地方性知识的影响。可以说,农民产权认知与法定产权的矛盾也可以被视为一种“理法冲突”。就像韦伯在探讨法律时所指出的,形式主义法并不能取代实质主义法,前者只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部分[26]。村庄内部的习俗、伦常、神威和权力等因素都影响了形式主义法的运作。
除此之外,还需关注市场化对农民行为选择的影响。进入21世纪以来,“市场”已经深深地影响农民的生活。本研究已经关注了法治运行这一方面,尚未探讨“市场”对农民行为与观念的影响。若纳入这一维度,或许就会对农民行为的理解更加立体和全面。
2.产权认知的具体来源
在本研究中,产权认知是导致其农民“反行为”的因素之一,而且,产权认知是受到农民地方性知识影响的。那么,这些地方性知识包括什么?笔者在田野调查中发现,农民虽对偷盗铁矿石等行为并无负面评价,而对偷盗农民自种的瓜果、粮食等物非常鄙视。对山中的板栗等“野外”物产,不管是私人承包还是自然生长的,农民仍将其视作“天赐之物”,可任由村民分享。笔者据此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农民对他们生活中的“物”做出的分类,与他们的产权认知是否存在某种关联?这可能是我们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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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2.6
A
1671 4970(2014)02 0045 04
10.3876/j.issn.1671 4970.2014.02.009
2014 01 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11&ZD028)
刘海健(1982—),男,山东沂源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从事城乡社会学研究。
①根据学术惯例,本文对部分地名和人名进行了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