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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背景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研究

2014-03-31郭少华

经济师 2014年2期
关键词:公共物品可持续发展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直接威胁到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因此,选取可持续发展背景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为研究对象,依据现有经济、科技的发展诉求,以现有的含绿色元素的税种作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基础,提出了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设想。

关键词:绿色税收 可持续发展 公共物品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2-026-04

随着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等问题的凸显,环境与经济发展问题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亟待解决的难题,寻找有效、切实可行的方法解决资源环境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实施绿色税收来约束企业行为,以期解决环境污染、资源浪费这一棘手难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GDP从1978年的3645.22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473,104.05亿元,近130倍的涨幅使得我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以经济大国的身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见图1)。

但是,盲目地追求经济增长是以对资源环境的破坏为代价的。近年来,我国经济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资源环境的恶化对经济增长的反作用开始凸显。意识到环境重要性的国家开始采取相应措施,然而,相关数据显示:虽然单位GDP的能耗有所下降,但是能源消耗总量仍在不断上升,这表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等。因此,笔者认为,近期内我国的能源消耗总量仍然会成上升的态势,资源环境问题会继续恶化,这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最终,资源问题必将成为约束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见图2)。

我国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最早开始于1973年的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在党的十五大上可持续发展战略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思想是将经济、资源、环境协调一致,即在保证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兼顾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仅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未做到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内容。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污水排放量为659.19亿吨,是2010年的1.07倍;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2499.9万吨,是2010年的2.02倍;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217.9万吨,是2010年的1.02倍;工业固体废物产量为32.28亿吨,是2010年的1.34倍。由此可见,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加剧的趋势。笔者认为,环境问题同样会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鉴于资源环境带给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我国的经济必须实现由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发展模式向低能耗、低污染、高产出模式的转变。在此过程中,除了政府的宏观调控、人民群众的监督外,税收责无旁贷,尤其是绿色税收。

一、本文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本文的理论意义可以大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介绍了可持续发展、政府税收、绿色税收等基本概念;其次,介绍了绿色税收的作用机理;最后,对我国现行的有关绿色税收的税种进行粗略分析,并对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探讨。

本文的现实意义主要在于对我国绿色税收现状进行了初步分析,以及对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中的不足之处和合理化建议的提出,以期对于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的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有所裨益,并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思想深入人心,为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保驾护航。

二、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税收的基本理论

1.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一词最早出现于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随后世界各国纷纷开始界定“可持续发展”的含义。Brown(1981)提出“以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资源基础和开发再生能源来实现可持续发展”。WCED在1987年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到,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自身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定义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世界各国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侧重点有所不同,有的侧重于生态,有的侧重于经济,也有的侧重于社会。但仅就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来看,它的定义就是为了区别于旧的经济发展模式。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就是摒弃以往高投入、高消耗的生产模式,在生产过程中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即建立一种社会、经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模式。

2.绿色税收的定义。“绿色税收”一词大约在20世纪80年代末才得以广泛应用。该词最早出现在庇古(1932)的《福利经济学》一书。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有关学者才开始研究中国的资源税,直至今日,提出的大部分“绿色税收”的概念仍然是基于国外的环境税。饶立新(2006)认为,绿色税收即环境税收,是以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推动绿色生产为目的,开征以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为目的的绿色税制,从而实现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Paul Hawken(2001)认为,绿色税收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对所有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政府通过绿色税收取得的财政收入将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纵观这些学者对“绿色税收”的界定,笔者认为,绿色税收不仅包括以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为目的的税种,而且包括各项税收政策,如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等。

3.绿色税收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绿色税收和可持续发展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绿色税收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可持续发展则为绿色税收提供了制度保障。

(1)绿色税收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在短短的11年里,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由2001年的109655.17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472881.56亿元,增加了近3.4倍,由此而来的环境、资源方面的压力巨大(如图3)。但是,自2001年至2011年,我国的废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成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在2011年,化学需氧量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单就以上四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而言,其量之大、对环境造成的压力之大令人担忧。在市场失灵的状态下,如果政府这双“有形的手”不对其加以限制,我国的生态环境将不堪设想。笔者认为,绿色税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绿色税收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绿色税收体系是“有形的手”在环保方面的具体体现,它可以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的行为向着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方向发展,并最终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是绿色税收可以增加政府财政中专门用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资金。要改变目前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现状,不仅需要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利用国家强制力调节人们和企业的消费倾向,引导企业向着低投入、低污染、高产出的方向发展,同时,政府需要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加治理环境的投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要求政府投入更多的资金于环保事业上,而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正好弥补了政府有关环保方面的“赤字”,增强了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力度。绿色税收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无一不体现着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引导我国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经济健康发展,也正因此,绿色税收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可持续发展为绿色税收保驾护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不是无限的增长,笔者认为,绿色税收的完善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协调发展不仅要考虑税收的增加,同时要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保护环境的成本以及污染的治理成本等,这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建立我国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体系、确保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仅可以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而且可以优化我国的税收结构,从而加速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确保经济持续稳步增长的同时,可以增加绿色税收的税源,使得绿色财政收入增加,从而保证绿色税收可以更有力地调控我国的资源环境问题。最后,我们在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的时候,将可持续发展考虑在内,这将促使我们进一步考虑“我国应建立怎样的长效机制”、“在面对不断恶化的资源环境问题时,应怎样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由此可见,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需要可持续发展的保驾护航,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又好又快”地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

三、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税制体系中仍然没有专门针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绿色”税种,仅有部分税种在实际生活中起到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收的“绿色”效应。在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中,资源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目都包含了不同程度的“绿色”概念。

1.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绿色”税收政策。

(1)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是我国税收体系中最为典型的绿色税目。资源税税目包括7大类,每一税目下又设有若干个子目(见表1)。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主要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只有原油、天然气采用从价定率的方法计征,通过对这7类矿产资源征税,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促使消费者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增值税。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较高,是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税。增值税法中体现其“绿色”概念的规定主要是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①对于销售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再生水、翻新轮胎等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②对于销售由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产生的副产品(包括石膏、硫酸、硫酸铵和硫磺)、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③对于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和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利用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生产的干化污泥和燃料、以废弃动物油或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性质同样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①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农产品初加工、农业技术推广、远洋捕捞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时。②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③对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

2.我国现行绿色税收体系的缺陷。我国有关绿色税收体系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不够深入,这也使得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缺陷可以概括为绿色税收体系的调节范围过窄、绿色税收所占的比例过低、绿色税收体系中缺少奖励机制和绿色税收体系中缺少专门性法规四个方面。

(1)绿色税收体系中缺少专门性税目。我国的绿色税收起步较晚,直至今日,仍未形成能与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体系相媲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体系。西方国家较为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是全方位、多角度的调节,而我国目前的绿色税收多是由综合性税目中设计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税收政策组成,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由于这些综合性税目设立之初,大部分是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要目的,而非解决生态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故而这些综合性税目对我国的生态问题考虑的少之又少,缺少系统性和前瞻性。若绿色税收体系为“皮”,则税种的设立、税率的核定、税收优惠的确定、税收范围等即为“毛”,古人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我们必须首先通过设立专门性税目,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之后各税目具体的修订才会有意义。

(2)税收体系的调节范围过窄。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涉及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税目仅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这些税目大多调节的是煤、石油、天然气、金属与非金属矿等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土地资源,调节范围过窄,不利于全方位保护资源;另外,这些税目仅就污水、部分气体污染物、部分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等污染行为进行了约束。而西方国家中较为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的调节范围不仅包括这些,还限制电池、一次性塑料用品、化肥农药、含氟里昂的电器等污染较为严重的物品的使用,这些绿色税收体系的空白严重影响了它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作用。

(3)绿色税收所占的比例过低。我国绿色税收收入的比重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在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排污收费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但是,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三废”排放量来看,污染仍在加剧。如表2所示,我国的税收总和由2001年的15165.50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89738.39亿元,增加了4.92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收由2001年的1781.60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4955.98亿元,增加了7.39倍,虽然说我国绿色税收的总额有所增加,但是绿色税收总额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并没有非常明显的增加,一直徘徊在11%~17%之间,但污染物的排放却在不断增加,绿色税收不足直接导致税收对环境保护的支撑力度不够,难以起到引导消费者行为的作用,将对我国的环保以及可持续发展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

(4)绿色税收体系中缺少奖励机制。我国现行涉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税目中,仅有资源税在采用了直接收税的带有惩罚性质的方式,其他税目多是采用了免征、减征等税收优惠来激励企业和个人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环境、自觉治理污染,但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延期缴税等未在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中很好的应用。同时,我国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对环境的污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例如,对于农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居然给农药以增值税上的优惠。另外,资源环境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使用时具有公开获取性,由于监管不力和政府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错位,使得企业和个人以资源环境为代价获得的利益远高于应当支付的税费,这是我国政府在设置奖励机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四、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

1.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原则。

(1)“中国特色”的原则。我国的实际情况与西方国家不同,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社会文化都有一些差异,因此,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不能沿着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发展之路前行,必须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之路。我国现在的经济实力虽有所增强,但是我国的低收入家庭、贫困家庭仍然有很多,因此,不能只强调环保而忽视了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在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时,我们应当寻找在中国情境下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衔接点,税种的选择与税率的确定都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2)步步深入的原则。绿色税收的构建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的实现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绿色税制的构建应当有一个长远目标与规划、基本预期、渐进的发展与实施。在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建设中推行循序渐进原则,既有利于保护环境,又有利于降低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因此,开征绿色税收要从我国环境治理实际出发,考虑现有征管水平,在费改税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征税的范围。

(3)便于操作的原则。从外部条件讲,西方发达国家国民经济高度发达,经济管理水平、科学技术高度发展;从税收制度上说,发达国家税务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税制的设计相当完整。由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差距,使我国在构建绿色税收制度体系时,必须充分尊重现实差距,从基本国情出发,满足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这是我国绿色税收制度顺利推行的基本。在税制设计上,要特别注重税制的可操作性,注重税制实施的效果,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政策措施效力的最大化,力求简明实用,能够在现有的经济条件和管理技术下有效地实施。

2.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设想。我国事实上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还没有真正涉及到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收,征收排污费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但从实际结果看,排污费制度的作用有限。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中的“绿色元素”。具体做法如下:

(1)改革资源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是最为明确的保护环境和控制资源消耗的专门税种,进行资源税改革,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约束能源超常使用。首先,扩大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将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以及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改革的重点。其次,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包含所有矿种的所有矿产,为了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依据污染程度、资源的稀缺性实行不同税率。

(2)调整增值税。在高能耗、重污染企业中,企业购置的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时,允许一次性抵扣增值税额。可以在废旧物资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依据回收成本高低,视产品的环保程度,实行低税率、减税、免税政策。目前,生产电力、新型墙体材料等方面设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非常有限,应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范围,使其他的循环链条及相应的原材料和产品纳入到优惠范围。

(3)强化企业所得税。保留并增加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类设备投资额的税收抵免幅度;对从事控制污染技术、节能产品、可再生资源研发的企业增大税前扣除比例;由于环保设备的成本高,环保技术的更新快,为促进企业主动使用环保设备,并引进新技术积极更新环保设备,可允许环保设备加速折旧,企业在生产时可从应纳税款中扣除必需的相关成本;对从事循环经济的企业给予照顾,延长其优惠税率期限,吸引更多的企业从事环保生产。

[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S2013GX0089)]

参考文献:

[1] 安超.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及其效应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 洪源,肖海翔.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绿色”财税政策体系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0(1)

[3] 洪源.“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取向[J].税务研究.2009(4)

[4] 梁云凤.绿色财税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5] 罗霞,王崇锋,郭少华.可持续发展视角下我国绿色税收政策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3(4)

[6] 秦艳,蒋海勇.发达国家绿色税收理论与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J].生态经济,2010(8)

[7] 饶立新.现行税制“绿化”的政策与收入分析[J].税务研究,2008(5)

[8] 武亚军,宣晓伟.环境税经济理论及对中国的应用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9] 吴艳芳.“绿色税收”与经济可持续发展[J].税务研究,2006(10)

[10] 张文.构建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基于税收视角的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9)

(作者简介:郭少华,硕士,青岛大学国际商学院,研究方向:绿色财税 山东青岛 266071)

(责编:若佳)

(4)绿色税收体系中缺少奖励机制。我国现行涉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税目中,仅有资源税在采用了直接收税的带有惩罚性质的方式,其他税目多是采用了免征、减征等税收优惠来激励企业和个人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环境、自觉治理污染,但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延期缴税等未在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中很好的应用。同时,我国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对环境的污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例如,对于农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居然给农药以增值税上的优惠。另外,资源环境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使用时具有公开获取性,由于监管不力和政府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错位,使得企业和个人以资源环境为代价获得的利益远高于应当支付的税费,这是我国政府在设置奖励机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四、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

1.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原则。

(1)“中国特色”的原则。我国的实际情况与西方国家不同,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社会文化都有一些差异,因此,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不能沿着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发展之路前行,必须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之路。我国现在的经济实力虽有所增强,但是我国的低收入家庭、贫困家庭仍然有很多,因此,不能只强调环保而忽视了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在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时,我们应当寻找在中国情境下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衔接点,税种的选择与税率的确定都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2)步步深入的原则。绿色税收的构建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的实现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绿色税制的构建应当有一个长远目标与规划、基本预期、渐进的发展与实施。在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建设中推行循序渐进原则,既有利于保护环境,又有利于降低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因此,开征绿色税收要从我国环境治理实际出发,考虑现有征管水平,在费改税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征税的范围。

(3)便于操作的原则。从外部条件讲,西方发达国家国民经济高度发达,经济管理水平、科学技术高度发展;从税收制度上说,发达国家税务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税制的设计相当完整。由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差距,使我国在构建绿色税收制度体系时,必须充分尊重现实差距,从基本国情出发,满足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这是我国绿色税收制度顺利推行的基本。在税制设计上,要特别注重税制的可操作性,注重税制实施的效果,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政策措施效力的最大化,力求简明实用,能够在现有的经济条件和管理技术下有效地实施。

2.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设想。我国事实上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还没有真正涉及到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收,征收排污费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但从实际结果看,排污费制度的作用有限。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中的“绿色元素”。具体做法如下:

(1)改革资源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是最为明确的保护环境和控制资源消耗的专门税种,进行资源税改革,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约束能源超常使用。首先,扩大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将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以及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改革的重点。其次,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包含所有矿种的所有矿产,为了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依据污染程度、资源的稀缺性实行不同税率。

(2)调整增值税。在高能耗、重污染企业中,企业购置的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时,允许一次性抵扣增值税额。可以在废旧物资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依据回收成本高低,视产品的环保程度,实行低税率、减税、免税政策。目前,生产电力、新型墙体材料等方面设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非常有限,应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范围,使其他的循环链条及相应的原材料和产品纳入到优惠范围。

(3)强化企业所得税。保留并增加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类设备投资额的税收抵免幅度;对从事控制污染技术、节能产品、可再生资源研发的企业增大税前扣除比例;由于环保设备的成本高,环保技术的更新快,为促进企业主动使用环保设备,并引进新技术积极更新环保设备,可允许环保设备加速折旧,企业在生产时可从应纳税款中扣除必需的相关成本;对从事循环经济的企业给予照顾,延长其优惠税率期限,吸引更多的企业从事环保生产。

[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S2013GX0089)]

参考文献:

[1] 安超.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及其效应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 洪源,肖海翔.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绿色”财税政策体系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0(1)

[3] 洪源.“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取向[J].税务研究.2009(4)

[4] 梁云凤.绿色财税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5] 罗霞,王崇锋,郭少华.可持续发展视角下我国绿色税收政策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3(4)

[6] 秦艳,蒋海勇.发达国家绿色税收理论与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J].生态经济,2010(8)

[7] 饶立新.现行税制“绿化”的政策与收入分析[J].税务研究,2008(5)

[8] 武亚军,宣晓伟.环境税经济理论及对中国的应用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9] 吴艳芳.“绿色税收”与经济可持续发展[J].税务研究,2006(10)

[10] 张文.构建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基于税收视角的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9)

(作者简介:郭少华,硕士,青岛大学国际商学院,研究方向:绿色财税 山东青岛 266071)

(责编:若佳)

(4)绿色税收体系中缺少奖励机制。我国现行涉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税目中,仅有资源税在采用了直接收税的带有惩罚性质的方式,其他税目多是采用了免征、减征等税收优惠来激励企业和个人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环境、自觉治理污染,但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延期缴税等未在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中很好的应用。同时,我国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对环境的污染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例如,对于农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居然给农药以增值税上的优惠。另外,资源环境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使用时具有公开获取性,由于监管不力和政府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错位,使得企业和个人以资源环境为代价获得的利益远高于应当支付的税费,这是我国政府在设置奖励机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四、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

1.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原则。

(1)“中国特色”的原则。我国的实际情况与西方国家不同,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社会文化都有一些差异,因此,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完善不能沿着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发展之路前行,必须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之路。我国现在的经济实力虽有所增强,但是我国的低收入家庭、贫困家庭仍然有很多,因此,不能只强调环保而忽视了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在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时,我们应当寻找在中国情境下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衔接点,税种的选择与税率的确定都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

(2)步步深入的原则。绿色税收的构建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的实现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绿色税制的构建应当有一个长远目标与规划、基本预期、渐进的发展与实施。在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建设中推行循序渐进原则,既有利于保护环境,又有利于降低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因此,开征绿色税收要从我国环境治理实际出发,考虑现有征管水平,在费改税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征税的范围。

(3)便于操作的原则。从外部条件讲,西方发达国家国民经济高度发达,经济管理水平、科学技术高度发展;从税收制度上说,发达国家税务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税制的设计相当完整。由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差距,使我国在构建绿色税收制度体系时,必须充分尊重现实差距,从基本国情出发,满足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这是我国绿色税收制度顺利推行的基本。在税制设计上,要特别注重税制的可操作性,注重税制实施的效果,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政策措施效力的最大化,力求简明实用,能够在现有的经济条件和管理技术下有效地实施。

2.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设想。我国事实上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还没有真正涉及到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收,征收排污费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但从实际结果看,排污费制度的作用有限。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中的“绿色元素”。具体做法如下:

(1)改革资源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是最为明确的保护环境和控制资源消耗的专门税种,进行资源税改革,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约束能源超常使用。首先,扩大资源税的课税范围:将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以及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再生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是改革的重点。其次,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包含所有矿种的所有矿产,为了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依据污染程度、资源的稀缺性实行不同税率。

(2)调整增值税。在高能耗、重污染企业中,企业购置的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时,允许一次性抵扣增值税额。可以在废旧物资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依据回收成本高低,视产品的环保程度,实行低税率、减税、免税政策。目前,生产电力、新型墙体材料等方面设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非常有限,应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范围,使其他的循环链条及相应的原材料和产品纳入到优惠范围。

(3)强化企业所得税。保留并增加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类设备投资额的税收抵免幅度;对从事控制污染技术、节能产品、可再生资源研发的企业增大税前扣除比例;由于环保设备的成本高,环保技术的更新快,为促进企业主动使用环保设备,并引进新技术积极更新环保设备,可允许环保设备加速折旧,企业在生产时可从应纳税款中扣除必需的相关成本;对从事循环经济的企业给予照顾,延长其优惠税率期限,吸引更多的企业从事环保生产。

[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S2013GX0089)]

参考文献:

[1] 安超.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及其效应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 洪源,肖海翔.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绿色”财税政策体系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0(1)

[3] 洪源.“绿色税收”体系的构建取向[J].税务研究.2009(4)

[4] 梁云凤.绿色财税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5] 罗霞,王崇锋,郭少华.可持续发展视角下我国绿色税收政策研究[J].国际商务财会,2013(4)

[6] 秦艳,蒋海勇.发达国家绿色税收理论与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J].生态经济,2010(8)

[7] 饶立新.现行税制“绿化”的政策与收入分析[J].税务研究,2008(5)

[8] 武亚军,宣晓伟.环境税经济理论及对中国的应用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9] 吴艳芳.“绿色税收”与经济可持续发展[J].税务研究,2006(10)

[10] 张文.构建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基于税收视角的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9)

(作者简介:郭少华,硕士,青岛大学国际商学院,研究方向:绿色财税 山东青岛 266071)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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