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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利益相关者与高校课程管理制度创新

2014-03-30刘德宇

关键词:课程管理相关者管理制度

刘德宇, 白 洁

(1.湖北文理学院 教育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2.武汉理工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0)

课程是制约高校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而课程管理是高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问题尤为凸显,如何通过课程管理来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是教育理论界探讨的重要课题。现代大学已非传统意义上“自己管理自己”的组织,也非计划经济时代受政府单向式管理的机构,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大学组织成为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命运共同体”。本文拟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在借鉴国外高校课程管理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寻求我国高校课程管理制度创新的可行途径。

一、高校课程管理制度——课程主体利益诉求达成的保障

斯塔克把课程管理看作是权力和责任,那必有行使此权力和责任的主体执行和承担,这样课程管理活动才能得以进行。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高校实行的是集权控制式管理,政府成为课程管理的一元主体。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集权式”的课程管理受到了挑战,课程管理不再是某一个主体对课程的单向控制,而是形成了多元主体参与的格局。就利益相关者理论而言,政府、高校、教师、学生以及社会力量都是大学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股东要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和谐相处,共同参与治理,那么同样强调政府、高校、教师、学生以及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管理。正如阿特巴赫指出:“大学不是一个整齐划一的机构,而是一个拥有一定自治权的各种团体组成的社会。”[1]与课程相关的利益主体都应是这一团体的成员,理应参与到大学课程管理中,以此表达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诉求。可以说,高校课程管理制度改革是实现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重要保障。

从实践层面而言,课程是高校教学的最基本单元,是高等教育活动的核心,是制约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课程管理是否有效,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决定着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程度,间接制约着各课程主体利益诉求的达成。哈佛大学始终把课程视为教学的心脏,人才培养的落脚点。这是哈佛大学本科教育闻名于世的主要原因。如哈佛大学成立了“本科生课程设置评估委员会”,主要由教授、学生、行政管理人员、校友等成员组成,他们会对学校的课程设置进行定期评估,并提出课程改革的建议,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逐渐提高,并期望通过课程管理制度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如2007年教育部启动了“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把课程质量与人才培养质量作为教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大学,它没有具体的高校课程管理规章制度,课程管理主体是高校。各州各学区既不是由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驱动力,也不是由教育部门进行管辖,而是自主进行课程运作,以此驱动组织本身。对我国而言,由于长期受到前苏联体制的影响,大学自治的先天“基因”受到破坏,高校成为了政府的“附属机构”,只能被动地执行课程政策。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政府角色发生适应性的转换和重新定位,政府对高校的控制管理开始松动,高校拥有了办学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的需求,对课程进行自主管理,保障人才培养目标实现。

与企业不同,大学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股东,独立控制权不是由个人行使,而是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操作,大学是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前哈佛大学文理学院院长罗索夫斯基,就利益相关者和大学之间关系的重要程度,将利益相关者划分为最重要群体、重要群体、部分拥有者和次要群体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教师、行政主管和学生是大学最重要的群体。第二个层次,即董事、校友和捐赠者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第三层次,是“部分拥有者”的利益相关者,如提供科研经费的政府、向学生和大学贷提供款的银行家等。第四个层次是大学利益相关者中最边缘的一部分,即市民、社区、媒体等,可以被纳入次要层次的利益相关者。[2]依据我国国情,大学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高校、教师、学生以及社会用人单位等。唐德海从课程系统的角度出发,认为课程管理的研究领域除了包括课程编制管理与课程实施管理之外,还应包括建立在这两者基础之上的课程评价管理。那么围绕这三个系统管理进行审视,不难看出政府、高校、教师、学生及其社会力量不同程度上都参与到高校课程管理中。虽然它们对课程管理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但最终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都希望人才培养能建立在高质量课程的基础上,因此课程管理制度是大学利益相关者利益达成的保障。正如德里克·博克所认为,走出象牙塔的现代大学正融入社会的中心,“有一张庞大而复杂的关系网把大学和社会其他主要机构连接起来”[3]。对于利益相关者而言,大学应承载着通过课程管理制度改革来提高大学质量的任务,并以此保障大学相关利益者的权益。

二、 大学利益相关者参与课程管理的实践困境

借鉴西方国家高校课程管理体制运行的经验,从利益相关者理论角度出发对我国高校课程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大学利益相关者角色和功能的“错位”和“缺失”。

(一)由于我国一直秉持着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课程管理体现出行政管理的色彩

首先,在管理范围上,政府对高校课程进行管理主要是通过对本科“专业规范”和“专业目录”修订等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高校自身对课程设置的自由度。在专业课程规范方面,政府对高校课程加以具体框限。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发布的白皮书,规定了高校在专业方面应开设什么样的核心课程,以及核心课程应具体包括什么内容。它的二级委员会还会落实到教材建设方面,对课程建设进行专业指导。其次,在管理手段上,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课程管理手段主要以行政命令为主,其后尽管在课程管理过程中加强了督导和法律、法规等手段,但控制性管理仍为主要手段,严重破坏了课程管理的民主性,妨碍了多元主体的参与。

(二)高校内部权力失衡,限制高校基层组织作用的发挥

在高校内部,课程管理的任务主要由学校行政管理人员负责,而没有传递到院系基层组织。对于教师来说基本没有教学自由,只能按照编排好的课程计划被动执行,其权力局限在“怎么教”的课程实施上,对于“如何教”、“教什么”等问题无需过问。久而久之,教师成为了课程忠实的执行者,在课程实施中仅是对课程文本的复制,在课程规划和执行层面上丧失了主体地位。对于学生而言,“专制化”课程管理体制下的课程开发往往只被视为政府和课程专家应该关心的事,学生无权也无需考虑,课程产品以其不可动摇的“圣经”地位将学生排斥之外。在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上,学生参与的声音也十分微弱,几乎被沦为课程管理中的编外“人员”。

(三)高校课程管理制度不健全,使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匮乏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推进,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逐渐形成,其中社会力量作为大学利益相关者,参与高校课程管理的利益诉求也日益凸显。如在课程目标确定上,能充分体现社会对课程目标的要求,即社会需要的什么样的人才会反映在课程目标上;在课程评价上,社会力量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作为人才消费方,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优劣具有监督和评价的绝对权威。社会力量通过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效果反馈到高校课程管理上,促进课程完善。但实质上,政府并没有把管理权力分割给社会力量,仍然保留政府主导型的管理特征。面对社会对人才个性化和多元化的需求,政府在制度层面上也不能为社会力量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撑,保证其参与课程管理。为此,社会力量的作用和地位得不到应有的彰显,阻碍高校课程的发展。

三、大学利益相关者协调——我国高校课程管理制度的创新

高校创建课程管理组织系统,目的是要“协调教育活动中的每个成员”,只有协调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形成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和谐管理体制,才能有效提高教学质量,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目标。

(一)转变政府的行为:从微观控制转向宏观管理

由于我国在管理体制上一直沿袭苏联模式,课程管理制度或多或少会带有政府主导的行政色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趋于多元化已成为不争事实,政府对高校课程管理的职能和角色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以“控制”为核心的课程管理已不再适合人才培养的需要,而是需要通过政策的制定、立法等方式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控。其一体现在管理体制层面,在全面落实《高等教育法》的同时,需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即“从直接管理高校的单一方式,向规划、信息服务、立法、政策指导等综合方式转变,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如建立高校课程开发支持系统,通过网络技术,开发“高等教育课程改革信息交换与服务平台”;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研制一系列对高校课程管理制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的课程文件,如“校本课程开发指南”、“课程资源开发指南”、“课程管理人员培训手册” 等;其二体现在监督层面,通过政府对高校课程的监督和评估,减少政府机构对高校课程的微观管理。如重视课程调查、课程教材评价及教育质量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有关评价报告和调查报告,引导课程建设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化和优质化;建立并进一步落实以学校为主体的教材选用机制,促进教材市场的发育与完善。[4]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政府更加注重通过本科教学评估和政策等手段对高校课程进行宏观管理。为了能适时对本科教学开展评估和检查工作,加强对高校课程与教学的宏观评估和监督,政府建立了高校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并构建了社会监督机制。开展教学评估工作主要出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即由“政府控制管理”转变为“政府宏观管理”,落实到高校则是政府通过教学评估对高校教学和课程进行宏观调控。

(二)建立高校内部权力制衡机制,保障大学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高校课程管理目标应是实现所有与课程相关利益主体的整体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仅仅以实现某一课程利益主体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然会顾此失彼。目前,我国高校内部课程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要制衡高校内部权力。如果高校行政系统依旧沿用自上而下的控制管理模式,那么很容易走向单极化的权力局势,影响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因此,实现高校“内部利益相关者” 利益诉求的前提是必须均衡高校内部的权力配置。

首先,建立课程管理委员会。课程管理委员会职责是对高校课程的生成、实施、评价进行有效管理,并创造一个民主、开放的良好环境,使高校全体人员都能参与其中。在学校层面,课程委员会要明确院、系的地位和职责。院系是高校教学的实体组织,对所属学科以及专业的规律和实际情况最熟悉,为了保证高校课程管理的有效性,高校应走出微观管理的误区,使院系走向课程管理的“第一线”,成为课程管理主体。在院、系层面,要重视教师和学生在课程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院长、系主任和教师、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建立一种民主协商制度。其次,增强高校基层组织在课程管理中的自主性。其一,改变以往行政控制管理体制,适当扩大院系的权力。教务处作为高校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课程管理过程中应扮演规划者与指导者的角色。因此,应通过制度建设、评估体系构建,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等职能,实现行政管理体制与职能转化,同时赋予院系一定的参与权,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其二,建立由教师与学生参与的课程评估委员会,使教师与学生成为课程评估的主体。教师是课程的实施者,对课程最了解,既能对课程质量做出合理评估,也能对课程问题做出及时调整。学生是课程体验者,通过对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的体验,确定课程是否满足自身的兴趣和爱好,最终对课程做出客观评价和价值判断。

(三)加强中介机构的建设,完善社会力量参与课程管理的机制

由于受到传统集权制影响,政府仍是课程管理主体,而其它利益相关者成为课程管理客体,无法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我国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高校课程管理制度的成功经验,以社会力量为代表建立中介机构,来协调政府、高校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社会力量是大学利益相关者,理应成为高校课程管理主体,并通过各种途径参与高校课程管理,获得自身的利益诉求。首先,建立产学研结合机制。社会用人单位参与高校课程管理是产学研机制建立的重要途径。高校通过订单式培养的方式,使企业参与到专业建设和教材编制中,共同促进课程建设。其次,加强中介机构参与的制度环境建设。一是政府需简政放权,赋予社会力量参与的权力。通过权力下放,使社会力量成为高校与政府之间公认的“第三方”组织,在课程管理中拥有决策权与发言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向。二是创造参与的机会,满足社会力量参与的需求。如通过设立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精英参与的学术机构,为高校在课程管理方面提供科学的建议,并帮助政府能够更科学地对高校课程质量进行评估,促进课程质量的提高。三是加强程序化建设,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为了能使社会力量参与高校课程管理趋于合理化,需加强参与课程管理的程序化建设。如通过民主评议和反馈,对社会力量参与课程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做出明确规定,让社会力量依照既定程序进行合理操作,确保高校课程管理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美]菲利普·G·阿特巴赫.人民教育出版社教育室,译.比较高等教育:知识、大学与发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5.

[2]胡赤弟.教育产权与现代大学制度构建[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60.

[3][美]德里克·博克.许小洲,陈 军,译.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7.

[4]王爱辉.对大学课程管理的后现代反思[J].教育决策与管理,2007,(4):2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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