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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投资的法律容纳度

2014-03-30陈筱贞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4年3期
关键词:QQ号有偿车牌

陈筱贞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4)

“号码”投资的法律容纳度

陈筱贞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4)

当“号码”成为不可重复的有限公共资源时就具备了寻租和投资的潜质,一旦法律容纳,就会按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演绎下去,并且市场会失控、法律会失灵,“号码”资源也在动荡中寻求其应有的归属。为此,探讨“号码”资源在行政领域、公用事业领域经有偿寻租后的法律属性和法律适用,分析公权力在与私权利对接时的利益放养与制衡尤为重要。

公共资源号码;号码投资;增值品;权利生成;利益放养;法域跨越;法律容纳度;用益权

号码是一个在序列中作区分的标示,如果仅仅是表示序列先后,在序列功能执行完后,就失去其原有的价值,而一旦其固定成为一个标签或象征,那就具备了投资价值。目前民间投资除房产、汽车、金融产品外,掀起了一个新的热点,就是“号码”投资。号码投资以车牌、QQ号、手机和电话号码为代表,这三类号码也因其极强的公共性和标签功能而广受关注。这三类号码在生成来源上是不同的,从而导致其法律属性不同、投资运行规则不同,这是在特定的国家资源配置背景下的结果,一旦资源配置发生迁移,法律对各种“号码”投资的容纳度会发生换位或趋同,这也是一个超越投资和法律本身的问题。

一、号码资源寻租的偏好

(一)地域性

号码因其内在的序号特质,总是以一定的资源作为载体,不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对资源的利用和紧缺度也不同,投资的热衷度也不同。号码资源的生成、立法支撑、增值空间都有明显的地域性。

目前号码投资主要有三种类型,QQ号、手机号和车牌号,刚好呈现了三种地域格局。QQ号生成并使用于互联网领域,具有国际地域性;手机号生成于中国移动通讯且主要在国内使用,具有国内地域性;车牌号生成于申领城市并且在该城市主要使用、接受管理,具有城市地域性。

号码投资和交易集中在生成和使用地域,这种投资和交易是一个“试水”过程和不能回避的客观现实,有需求就有增值空间,有增值空间就必然有投资介入。我国的法律适用以属地性为主,号码资源从生成到使用,乃至有可能涉及到的回收,都有明显的地域性,所以对其价值的寻租,赋予其有偿获得的规则,以及能否进入市场交易,也是其地域内立法所要完成的设计。

(二)公示性与影响力

公共资源的使用本身就是一个权益分配问题,国家通过公法规则将资源分配到个体手中使用,以号码标示序号,无论互联网联系中的QQ号,还是移动通信中的手机号,以及挂在私车上可以满大街展现的车牌号,都有在广阔空间、各种社交场合展示且成为使用者代号和象征的功能。这类号码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在号码空间存储及运作着的信息资源、虚拟财产成为使用权人的无形资产。于是号码就如同使用权人在虚拟空间的家园门钥匙,在号码价值观念中的中国,拥有价值高的号码使用人,在某种程度上显得更有社会实力。

(三)吉祥与稀缺性

号码虽然不占用实体空间,但同一资源的使用序码是不重复的,对于吉祥和财富象征的号码就显得稀缺。盗取QQ号码的重要原因是仍有许多人申请不到QQ号码,尤其被认为是吉利的,便于记忆的号码更抢手,如51618,234567。手机号码方面,据了解,早在2006年我国以13开头的手机号码已经全部发放完毕,159号段出现网上拍卖,后来中国移动为3G启用号段187、188,中国联通启用号段186和185,中国电信启用号段180和189,但这些号码段似乎也不足以容纳迅速增长的手机用户,网上号码商城随处可见手机号码标价交易。媒体曾报道13888888888的手机号经过买家的25次加价,这个起拍价格为25万元的手机号码被炒到了888 888元。作为目前最长的手机连号13333333333,在竞买的激烈角逐后,最终以182万元的天价被一北京男子买走。①由于刚性需求和市场存在不规范操作等原因的交织,车牌价格快速上涨。在广州市首次吉祥车牌拍卖中,将“6666”的四连号拍出了27万元高价。②温州市招投标中心举行的一场小型客车特殊牌号拍卖会上,浙C·88888拍出了166万元的“天价”。③有钱可以随便买车买楼,但买一个如意号码却很难,号码有不重复性,此资源就被视为增值品。

二、权利放养与制约的法律观望与博弈

(一)权利生成的放养

号码资源存在于公共领域,而其权利来源因生成的原理不同、承载的功能不同而分别归属于国有、私有(公司或个人)。这里有两个隐意前提:一是,所有权归属法律适用意义上的确认是国家将号码资源权益分配作了安排后的二次意志呈现,这是法的国家意志性所决定的;二是,关于号码资源,无论学者们探讨中将其称为数字财产还是虚拟财产,笔者认为,财产必定涉及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的讨论,如果在现有民法权益框架中寻求其归属,用益物权似乎于之更合适。但在物权法理论中的用益物权,具备对他人之物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而用户对号码资源的使用,就目前样本来看,没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产出,所以,将号码权界定用益物权,也不周延。那是不是债权意义上的使用权呢?债就意味着拍卖或发放号码的合同成为租赁合同或无名合同,而号码生成和发放部门,以及创设号码软件的公司,从未在任何场合承认其与用户之间建立的是租赁合同关系,若是无名合同,也从未曾得以法律关系上的共识性梳理。“号码”法律性质归属之模棱,导致其在一级市场难以定位,二级市场的法律调控充满利益博弈和法理困惑。基于中国号码资源现状,从法律适用层面探讨号码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兼论其技术生成会更为客观。

1.QQ号码生成。腾讯公司创设具有强大互联网功能的QQ软件,几乎席卷所有网民为用户,QQ号的生成,只要在互联网进入QQ申请程序,在网上与腾讯公司签订协议就可以,属民事领域法律关系,比较简单。至于是否适用消费合同规则,还未有更多探讨,此类消费属法律放养状态。

2.手机号码生成。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7条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2003年初,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所以,国家应当是手机电话号码的所有权主体。

3.车牌号码生成。无论上海及其他一些大中小城市拍卖车牌的合法性如何被中央政府部门和学界申讨和质疑,车牌号码发放权却注定是归属于国家的,地方政府或地方公安部门都是经《行政许可法》授权许可而行使权力。而车牌所有权归属至今未形成定论,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所有,还是车主所有?有观点认为,车牌所有权归发放部门所有,那会忽视了部门代表的只是国家权力。有观点认为,无偿获得的车牌归国家所有,一旦车牌经有偿获得,就归车主所有,转化为私有财产,那会忽略汽车牌号本质的交通管理代码功能。有偿获得与无偿获得都只是阶段性形式,并且有偿与无偿会在或明或暗的交易市场发生转换。笔者认为,车牌号码归属国家所有,其占有和使用权归车主比较合适。

号码资源功能的创设者应拥有号码所有权,国家创设手机号、车牌号功能,其所有权归国家;腾讯创设QQ号功能,所有权归属腾讯公司。而这些号码恰恰需投放给公众使用才能发挥其功能,用户拥有的是占有、使用权,处分权通过格式合同特别约定,而收益权并未提及。无论是行政寻租还是新兴号码资源市场运作“试水”,在寻求法律容纳中都显得难以抉择。

(二)权利运行的法律控制

1.号码交易的控制。腾讯公司对QQ软件的使用属自律监管,在合同法私法层面已得到明确和实现,用户协议第二部分第9条:“腾讯QQ号码属于第一次申请注册的用户,如果发现使用者并非QQ号码原注册人,腾讯公司有权收回号码,建议用户不要私下有偿或无偿转让号码,以免因号码问题产生纠纷。”腾讯公司有权收回号码的情形只有两个:因用户长期不使用;公司发现使用者并非原注册人。而面对现实中的QQ号有偿交易,腾讯并没有明确表态,当然不排除有偿获得QQ号的用户在转让。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信运营商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码号资源,并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然而,目前这项规定仅针对电信运营商,手机经销市场暂未有相关管理措施出台。于是对手机号的有偿交易,目前法律采取放养姿态,一般到电信营业厅领取不到数字吉利的、好记忆的号码,需到经销市场有偿获得,如果要所谓更靓的号,那要支付更高的对价。

上海政府在饱受争议中依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推行私车牌拍卖,历经19年,其政策也在监管中调适,2013年7月出台新政策,规定新牌只能上新车,新车上牌后3年内不得转让,号码应卖成功后3个月不上牌就作废,以遏制“黄牛”高价炒作,同时也考量车辆过户登记部门的严格执法。

2.收益去向的监管。腾讯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和支配,没有争议。电信经销商的收益最终如何分割,始终没有得到澄清。关于车牌巨额拍卖资金的收支,上海市政府回答是:所有拍卖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并由有关部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7条规定:“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车牌拍卖的全部收入用于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或交通事故救助,但目前缺乏完善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可能又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创设租金的机会,并引发贪污腐败。

(三)权利收回的方式

“号码”权利收回方式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收回事由可以是附期限期限届满,也可以是附条件条件成就。

腾讯收回QQ号,采约定附条件式,条件是“用户长期不使用或公司发现使用者并非原注册人”,一旦收回,免费用户不涉及QQ号费用损失,付费用户应认定为权益的自动放弃。当然随着科技发展,有更新的软件取代QQ,那权利不用收回,市场会自然淘汰,这就不用权利创设人考虑赔偿或补偿问题。

电信公司收回手机号亦采约定附条件式,机主长期不使用,手机号将被电信公司收回,而发现使用者并非申领人时,会暂停使用该号码,必要时电信公司可以收回号码,避免用户更大损失。

有偿拍卖车牌号码政策实施后,已经引发一系列问题,如冲击汽车产业、波及二手车市场和4S店业务、外地上牌导致当地汽车年检费及保险费等管理收入减少并带来新的城市交通管理混乱、网络拍卖通讯线路拥堵导致拍卖成功率低而怨声载道,车辆寿命有期限而车牌无期限矛盾难解……2012年上海机动车保有量262.3万辆④,北京更多,为520万辆⑤,北京仍坚守车牌不拍卖,而上海市政府若考虑收回拍卖政策,应是法定收回,必须设计行政补偿。

三、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跨越

中国的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都归国家所有,国家通过有偿方式释放的都是用益权,并可以通过附条件、附期限等方式收回,所以目前没有资源所有权从公权力领域转化到私权利领域的前提。一旦公共资源配置迁移,可以进入私有领域(如美国、韩国、台湾地区的土地私有;德国、澳大利亚、香港地区的“数字红利”频谱拍卖),就呈现出公法领域向私法领域的跨越。

(一)行政法与民事法之间

上海市政府为了实现将额度投放市场的公共任务,通过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投标活动,采用私法合同形式取代传统的行政许可方式,私车主参加投标拍卖竞价,其过程就是一个行政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的真实标的是私车在上海公共道路的“配额使用权”。这种活动方式在我国台湾地区及德国被称为“私经济行政”⑥,有学者推崇。车牌号码由此实现了行政法向民事法领域的跨越,在权益内容被部分剥离的情形下,车牌号码资源从公法领域被输送到了私权领域。其他国家创设的号码公共资源也如同此理。

号码资源在行政法与民事法之间跨越,有一个关系必须厘清:“号码”是序号本身,投资也是针对序号的吉祥寓意,公共资源序号属于行政领域,而“号码”表征的财产、开启的虚拟空间属民事领域。我们在探讨关于车牌能否继承、手机号码能否继承时,应将号码与其表征的财产或权益区分开来。至于国家是否要在财产毁损或权益人变化时收回号码,是否考虑让有偿受让方拥有号码保留权,那是一个制约度的问题,不影响其内在的关系逻辑。

(二)刑事法与民事法之间

号码侵权,就目前的类型来看,都会直接侵害号码承载的资源。QQ号被盗,会侵害QQ空间的信息、邮箱隐私、虚拟财产等;手机号码被盗,会侵害手机储存的隐私信息和手机话费;车牌被盗,会影响私车正常使用并有可能发生交通违章责任的无辜替罪。刑法通过定罪量刑来保障号码资源在民事领域的正常使用,实现公法与私法的衔接。一旦民事侵权达到严重程度构成刑事罪名,那就是民事向刑事的跨越。就目前刑事立法,盗窃车牌选择适用“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车牌号码的罪名选择还未有定论;盗窃手机号选择适用“盗窃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QQ号,选择适用“侵犯通信自由罪”。目前对号码交易,民事法和刑事法均持不明朗态度,属于有待观望的问题。

(三)消法与民事、行政法之间

本文并不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文中简称“消法”)属社会法第三法域抑或私法域。号码资源有偿买受,是否适用消费关系,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行政寻租号码资源是通过行政合同与买受人建立关系的,尽管行政机关总是力图用规则约束车牌号和机动车本身密不可分,强化管理功能,但就号码有偿买受来看,是消费关系吗?国家不支持车牌进入二级市场,恰恰是认可买受方为终端没有营利目的的终端消费者。如果消费关系成立,那格式合同中的相关限制性条款是否应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手机号码也同此理。在腾讯公司创设的QQ号有偿买受和无偿获取中,双方建立的是不是消费关系?消费是不以有偿无偿为判断标准的。如果是消费关系,针对腾讯公司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并未有用户异议的案例指导,这也许是合同设计精密和软件受拥趸所致吧。

QQ号码、手机号码、车牌号码为我们探讨号码资源生成、寻租、调控的法律规则作样本。目前还没有比以上列举种类更多的号码投资,如果随着科技信息的发展、社会生活形式的丰富,有更多的号码价值值得关注,也应遵循这种类型化分析思路。

注释:

①《手机号13888888888在网上被炒至88万》,冯兴杰、张雪,http://news.sina.com.cn/s/2007-06-26/024413308800. shtml.2013年10月3日访问。

②《广州吉祥车牌拍卖再创纪录AW66666拍出27.2万》,http://auto.sina.com.cn/news/2006-04-24/1046182017.shtml. 2013年10月3日访问。

③《浙C88888拍出166万元天价》,http://www.sznews. com/news/content/2006-07-28/content_211627.htm.2013年10月3日访问。

④《沪车牌拍卖政策将持续,机动车保有量已超260万辆》,http://sh.sina.com.cn/news/economy/2013-01-23/084031366. html.2013年9月25日访问。

⑤《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破520万辆》,http://news. xinhuanet.com/fortune/2013-01/10/c_114313398.htm.2013年9月25日访问。

⑥参见翁岳生:《行政法2000(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24-26页。

[1]王铁雄.征收补偿与传承保护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朱冰.公用物法律问题研究:以公用事业市场化为背景[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3]李玉虎.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变迁研究——以中国经济改革与法律发展为视角[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4]杨解君.中国行政合同的理论与实践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5]梁凤云.行政公产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校对:李金霞

The Legal Applicability of the Investment in Public Resources"Numbers"

Chen Xiaozhen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s,Zhejiang Radio&Television University,Hangzhou 310014,China)

The"numbers"will be the target for various kinds of investment when used to designate the allocation of the unrepeatable limited public resources.Once the law permits,such phenomenon will occur and become widespread during its development in the primary and second market until the market goes out of control and the law ceases to be effective.Hence the problem for the legal applicability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numbers will be in such a turbulent situation.Discussing the legal attributes and applicability of using numbers for the allocation of the public resources in administration and utilities when"number"is leased for compensation,and making an analysis on the public authority's benefit-accruement and legal restriction when jointing with the private right are very significant.

public resources numbers,number investment,appreciation,the generation of rights,benefit-accruement,scope of law span,legal applicability,usufruct

DF521

A

1673-1573(2014)03-0039-04

2014-02-10

陈筱贞(1972-),女,北京人,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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