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图书馆文化比较
2014-03-30赵吉民
赵吉民,张 龙
(大庆师范学院图书馆,黑龙江大庆163712)
1 图书馆文化的由来
谈到图书馆文化,必然要提到图书。各国图书形态的发展历程大都经历了各种书写材料的探索和发明,直到纸张出现以后,大量文字的记载才使真正的图书成为现实。而图书馆的文化就是从收藏各种书写文字材料开始,发展到今天不但收藏纸质文献,还收藏其它各类文献。因此也就有了今天的图书馆概念:图书馆是对文献信息进行输入、编码、储存、提取和利用的机构[1]。中西方图书馆大都经历了古代藏书楼到近代图书馆的发展历程。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人类文化大都被统治阶级掌握,文献资源大都属于贵族收藏,其收藏机构都是秘不示人。据考古发现,世界上最早的图书馆是公元前10世纪的巴比伦王国图书馆。而建于公元前3世纪的亚历山大图书馆是人类早期历史上最有名的图书馆,当时的埃及托勒密王朝历代国王通过各种手段搜集的书籍曾达70万卷,可惜后来毁于战火。大约在公元前86年,私人图书馆在古罗马出现。后来,以色列的凯撒城于公元250年建设了第一个大型教会图书馆。这些图书馆都仅供权贵使用。中国古代图书馆最初是藏书楼性质,起源于奴隶社会,发展成熟于封建社会,中国古代最早的藏书体系是官府藏书。而私人藏书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位私人藏书家。明清时期是私人藏书楼鼎盛时期,出现了著名的几大藏书楼。概括起来无论是中国古代还是西方古代,图书馆的前期都是处于藏书楼性质,重视书籍的收藏和保护,而且收藏的书籍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并不能起到教育社会大众的意义,其社会价值不大。
真正具有近代意义的图书馆出现在文艺复兴时期。思想界最早提出“图书馆应对公众开放”理念的是法国学者加里埃尔·诺代,他被誉为“图书馆学开山鼻祖”。在西方真正建立公共图书馆制度最早的国家是英国。1850年,世界上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由英国议会通过,该法规定凡是1万人口以上的城镇都应该建设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运行所需要的资金应该由地方政府提供。
随着西方文化的日益渗透,中国古代藏书楼的历史在清末民初终结。1896年9月,“图书馆”一词首次出现于梁启超创办的《时务报》中。中国近代具有真正意义的图书馆是古越藏书楼。该图书馆创办于1902年,由著名的乡绅徐树兰在浙江绍兴创办,1904年由其子向公众开放。我国第一所官办公共图书馆是1904年由张之洞会同湖南巡抚端方建立的湖北省图书馆。随后,1905年湖南省图书馆成立,1912年作为国家图书馆的京师图书馆开馆。其后,我国许多著名人士在图书馆的建设中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
2 中外图书馆文化的共同点
我国图书馆学在近代产生后,受到欧美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又承继了前苏联的办馆理念。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图书馆同世界交流增多,图书馆学研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中外图书馆文化中有许多相同成分。
2.1 都接受了图书馆应向社会大众开放的理念
公共图书馆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产物。16世纪上半叶马丁·路德等人倡导的德意志城镇图书馆是为一般市民服务的。法国17世纪的著名人士加里埃尔·诺代指出,图书馆不应专为特权阶级服务,那种仅为欣赏而经营图书馆的情况必须改变,他设想的图书馆应该是供所有学者使用的学术科学图书馆。后来,法国的克尔姆特和英国的杜黑发展了诺代的这一思想[2]。真正具有近代意义的公共图书馆始于19世纪下半叶的英美两国,其主要特征是:(1)向全体公民开放;(2)地方政府负责运行经费;(3)必须依法设立和经营。我国近代以来,大批接受西方思想的学者也把这种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思想带回国内,从而形成了图书馆对公众服务的理念。郑观应作为近代改良主义先驱,第一次系统地提出新式图书馆思想。他在名著《盛世危言》的第四卷《藏书》中,系统地论述了他的社会图书馆思想,基本上包括了近代新型图书馆思想的精髓[3]。
2.2 图书馆文化应该遵循平等的原则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美国图书馆协会发表的《图书馆权利宣言》确定了西方现代图书馆知识自由的基本内涵,认为知识自由是图书馆职业的核心价值[4]。在这些宣言的基础上,194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第一次以正式的方式表达了世界图书馆界关于公共图书馆的平等、免费的基本立场[5]。其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分别在1972年、1994年修订《公共图书馆宣言》,对每一个人自由、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进行了具体阐述,平等、自由的思想成为公共图书馆的核心理念。近代以来,蔡元培、胡适、李大钊、鲁迅等许多学者大师积极倡导自由、平等、开放的理念。蔡元培的“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主义”奠定了北大办学理念,也影响到了当时的图书馆界。新中国成立后,也遵循《公共图书馆宣言》中的这些原则,这也是中西图书馆文化中的共同之处。
2.3 接受了图书馆现代化转变的思想
随着互联网的应用愈来愈广泛,图书馆的形态也越来越走向复合化。英国图书馆学家苏顿(S.Sutton)于1996年在一篇题为《未来的服务模式与功能的融合:作为技术人员、著作者和咨询员的参考馆员》的文章中首次提出复合图书馆的概念[6]。中外图书馆专家对复合图书馆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但都认同复合图书馆的资源环境是复合型的,复合型图书馆强调信息资源的整合和检索的无缝性。
2.4 图书馆主要由政府投资管理
基于图书馆为公众服务的理念并不是个人所能负担得起的事,各国政府纷纷把图书馆的发展列入本国的文化公益事业。公共图书馆是为公众服务的图书馆,一般由政府税收来支持,并由公职人员来运作。在美国,第一家免费面向公众的、由政府税收支持的公共图书馆于1848年在波士顿正式建成使用。总体来看,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社区或地区图书馆,一般根据州或市的有关法令设置,由当局批准任命的地方图书馆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税收。中国的公共图书馆大部分是在省、市、县、乡等地域划分的基础上由政府投资建立的,公共图书馆发展的好坏取决于具体城镇的大小及当地政府的投入,图书馆的状况及藏书量相对会有很大的差别。由于财政投入匮乏,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使用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7]。
3 中外图书馆文化的差别
3.1 中外图书馆文化中存在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的不同
美国图书馆文化中讲究实用主义,从筹款和图书馆发展建设上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图书馆界都存在着经费紧张的问题。美国图书馆的经费大部分来自政府,还有一部分来自社会筹集。其筹款方式讲究多方共同努力,政府许可图书馆向社会募集资金以弥补图书馆资金短缺问题[8]。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图书馆界对图书馆功用的宣传很到位,而且国家也鼓励民众大力使用图书馆,社会各界对图书馆拥有很强的认同感,美国法律规定,公众和企业捐助图书馆可以抵消税收。图书馆在筹集资金活动中,也建立一定的有效程序,保证筹集的款项条目清晰、使用明确,得到了公众的认同。美国的宣传活动调动了读者参与的积极性,服务注重读者需求,公共图书馆拥有统一标识,社区图书馆可免费供社区居民使用。
中国图书馆业主要依靠政府投资,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图书馆可以开展经费筹集活动。尽管一些图书馆开展一些自主筹集资金的活动,但是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规范。在图书馆建设上,过分讲究追求新技术,许多想法不切实际,不注重读者服务的实际效果,造成人、财、物的浪费。中国的公立图书馆主要归属政府的文化部门管辖。地方政府的图书馆主要由市图书馆进行指导。
与中国不同的是,美国的州图书馆成为指导和帮助各级图书馆建设和服务的行政机构,不同州图书馆所属部门不一致。澳大利亚的州图书馆由州政府文化艺术部领导。欧美等西方国家的图书馆大都拥有广泛的现代化设备。以澳大利亚为例,澳大利亚广泛应用现代化设备。从国家图书馆到公共图书馆及其分馆到处都可以看到电子计算机的终端、缩微页片阅读机、复印机等[9]。
3.2 中外图书馆界立法的区别
图书馆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活动的专门法规。世界上第一部图书馆法是1537年法国颁布的蒙特斐利法。规定出版商必须向皇家图书馆呈缴出版物每样一本,在国外出版并在国内出售的图书也要告知该馆,以便购入。此后西方国家纷纷效仿。184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最早通过公共图书馆法。1850年,英国议会批准《公共图书馆法》,许可各地区、城市和1万人以上的县、镇集资筹建公共图书馆,对以后图书馆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各国的图书馆法逐步趋于完善。在欧洲,瑞典、丹麦、挪威、芬兰分别于1906年、1920年、1928年、1935年通过第一部图书馆法。亚洲的韩国于1963年正式颁布首部《图书馆法》,日本1989年颁布《图书馆令》。对比而言,在第三世界国家中,非洲一些国家先后颁布了图书馆法。例如,坦桑尼亚的国家图书馆法从1963年起生效。乌干达在1964年,肯尼亚在1965年,尼日利亚在1970年都制定了图书馆法。塞内加尔1972年制定了图书馆法草案[10]。而印度由于多方面的因素,也仅仅是几个邦建立了图书馆法律。首部邦图书馆法律于1948年,S·R·阮冈纳赞起草了《马德拉斯公共图书馆法》,于1949年1月29日获准通过[11]。其后又陆续有一些邦通过了图书馆法。
我国于清宣统二年(1910年),学部奏拟定《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折。民国四年(1915)年,教育部公布了《图书馆规程》和《通俗图书馆规程》。民国十六年(1927年),大学院公布了《图书馆条例》。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除个别省市自治区通过了规范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外,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的制定工作已于2001年4月正式启动[12],但是目前我国尚无真正的国家颁布的图书馆法律。目前,我国首部《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已经推出,但这部法律在具体完善上还需下些功夫。
3.3 中外图书馆员的准入制度不同
国外许多国家的图书馆员准入门槛很高,并且都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审核。日本私立图书馆要求图书管理人员必须大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学习过图书馆学,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的实际经验,懂二门外语。日本国立图书馆要求必须一律通过人事院“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考试内容为图书馆学,考试合格者,才能被录用。美国图书管理人员大部分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馆员申请工作时,与教师一样,需要资格审定[13]。美国图书馆认可的行业资格的最低标准是由美国图书馆协会认证的图书馆学院颁发的硕士学位[14]。对一些尚未获得图书馆硕士学位的人员资格认证,取决于一些州图书馆培训,并颁发公共图书馆馆员资格证。
从技能上来看,日本图书馆员都能熟练掌握高科技技术,实际操作能力强。美国图书馆把馆员熟练掌握和操作自动化设施作为必备的能力。这些同西方世界科技化程度高有一定关系,但不可忽略的是日本、美国对图书馆员要求的准入门槛高有一定的关系。
在职业道德标准上,美国早在1909年就出现了面向公共图书馆的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准则。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上制定和颁布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的国家越来越多。我国在2003年5月下旬的“全国图书馆服务宣传周”期间,中国图书馆学会正式向社会发布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道德准则主要是自律规范,客观上来说它有着一定的约束作用。英国图书馆协会1983年公布的《图书馆员伦理守则》出现了“罚则”,明确规定了图书馆馆员在职务活动中出现“严重的专业过失”的有关条款[15]。
客观来说,职业准则起到约束、规范图书馆馆员职业行为的作用,但是如果一个图书馆员拥有良好的职业信念,他就不会违反这些规定。在这方面,由于国家实际情况、图书馆业发展现状的影响,中外图书馆员在职业信念上有不小的差距,西方国家许多图书馆从业人员对图书馆行业无比热爱。俄罗斯在对图书馆职业热爱方面的体现有:俄罗斯女性对图书馆工作的向往。俄罗斯女性的文化程度普遍比男性高,如未受过高等教育,要想获取馆员职位是很难的,而一旦获得馆员职位,将深感自豪且无比珍惜,都具有忘我的敬业精神[16]。
中国的图书馆馆员队伍目前处于一种参差不齐的状态。我国迄今为止,对图书馆行业尚未有正式的资格考试制度。对于图书馆馆员的录用上各地也无统一规范,许多地方图书馆职员都是领导安排,缺乏公开录用标准。一些图书馆员对本职工作仅仅是为了一个单纯的收入,缺乏对读者的热爱,为读者服务自然没有热情。图书馆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也不能合乎先进图书馆行业发展的需求,馆员队伍的总体学历偏低。尽管当前许多图书馆都采取措施鼓励馆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加强培训的方式鼓励馆员提高自身素质,但问题不是一时能解决的。近些年许多大学增设图书馆专业课程,大力培训图书馆专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图书馆员的人才储备,但由于图书馆专业人才所学专业具有复合型的优势,非常适合当前社会中的许多行业,大多数人不甘于图书馆的现有待遇,导致现今许多图书馆专业毕业生大都流向社会,造成许多图书馆依然是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4 结语
中外图书馆文化中有许多共同之处,在于都承袭了图书馆为公众服务的理念,面向社会大众开放,体现“自由、平等”的思想。不同之处很多,主要体现在我国在图书馆的立法上处于滞后状态,尽管有国外许多国家的图书馆法律做参考,但由于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图书馆法律尚处于征求意见状态。并且我国的图书馆准入制度处于一种不规范的状态,导致图书馆馆员的入职门槛不高、整体素质不能跟上信息技术发展的潮流。对于图书馆行业的整改、服务上,我国很多地方图书馆有一种追求“大、精、全”的思想,流于形式主义。为了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我国有必要对图书馆行业进行统一规范,以促进我国图书馆行业整体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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