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对高校的影响
2014-03-30盛英
○盛英
(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常州 213000)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1〕73号),在税收政策优惠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我国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历程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产设备全部退税阶段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最初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给予退税政策。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后,为规范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对进口设备免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2、只适用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阶段
由于外资研发中心大多属于营业税纳税人,进口时承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造成税负增加。同时,设备集中采购时增值税进项税规模较大而造成资金占用,资金成本相应增加。考虑到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吸引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平台,能够为国内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需采取必要方式解决其税负变化问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明确内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该规定与之前被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限定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间再次延续阶段
国税发〔2010〕9号的执行期间为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该文到期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税〔2011〕88号)文制定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1〕73号)延长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优惠期间,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范围
1、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范围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五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三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符合(财税〔2011〕88号)第一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其中,高校属于第45号令中的第二类——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2、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设备范围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具体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为实验环境设备,包括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特殊实验环境设备;特殊电源、光源设备;清洗循环设备;恒温设备等。第二类为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包括特种泵类;培养设备;微量取样设备;分离、纯化、浓缩设备;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等。第三类为实验室专用设备,包括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小型熔炼设备、特殊焊接设备;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电生理设备等。第四类为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三、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1、高校属于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增值税纳税范围较窄
高校属于公益类的事业单位,有其特殊性,不同于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企业。高校的主要业务是教学、科研。目前,高校的增值税纳税范围较窄,除独立实体外,涉及缴纳增值税的业务较少,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业务较多。
2、学校对税收征管工作重视不够
很多高校领导对税收征管工作重视不够,办税业务人员水平不高,对税收政策不了解,经常出现多纳税或少纳税的问题,导致学校面临补税、罚款,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等税收风险。近年来,税务机关加大了对高校税收的征管力度,税务稽查工作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3、非财会专业的教师不了解相关税收知识,工作没有积极性
学校相关院系的教师特别是非财会专业的教师,对采购设备退税涉及增值税税法、税率、发票等具体细节不够清楚。例如:有的教师将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混淆,不知增值税发票180天认证的有关规定和退税的计算方法。
依据税务部门退税的相关要求,学校原有采购设备报销流程需增加退税相关资料,如规范的合同、固定资产设备的照片、编号、存放地、责任人等,财务报销时不符合要求要退回重新整理。由于财务报销资料不全,导致资料来回往返增加许多工作量,影响了财务工作的进展。
4、对办理纳税业务人员的影响
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新的税制改革涉及很多新的知识和政策,也大大提高了对办税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如何根据新税收政策,做好增值税、营业税等各类税种的筹划、核算等,对高校办税人员也是个考验和挑战。
四、高校财务的应对策略
1、加大和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合作,加强政策宣传
有些高校行政权因不属所在地区管理,与当地税务机关交流很少,有些新的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不能及时掌握并及时实施,可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高校可以通过请税务人员来校讲课、不定期座谈等方式加强沟通和交流,让师生更多了解各种税收政策,理解支持财务人员纳税管理,同时可以让税务机关更加了解高校,以更好地配合。
2、努力学习,提升高校涉税人员业务技能
要想在日常的税收征纳中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财务人员必须通晓相关财务、法律知识,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熟悉办税实务,准确进行税款计算和申报纳税;熟悉税务管理事项,帮助学校筹划发展;熟悉电子技术,能熟练运用各种财务和办税平台;熟悉咨询维权途径,合理满足涉税需求和维护自身权益。因此,高校涉税岗位及相关财务人员要定期参与税务培训,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新政策,进一步丰富税收业务知识。
3、全面树立大局观念,共同落实具体操作
研发机构全额退还增值税是国家为了鼓励研发机构和高校的科研开发以及产学研成果转化,对研发机构和内外资研发中心推出的一种特殊政策退税。高校一方面应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在操作上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应加强和其他高校之间的联系,互相交流,避免其他高校走弯路,重复犯错,以节约运行和实际操作成本,共同推进退税工作顺利进行。
4、强化培训,防范涉税风险
由于各高校院系专业众多,非财会专业的教师可能对采购设备涉及增值税等发票具体细节不够清楚。各高校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税收知识,熟悉相关程序,尽快接受税收新政策给自身带来的改变,适应新的财务工作程序。
5、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优化税法宣传
学校财务网可以宣传有关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知识,不断丰富和完善网页内容,及时公布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内容,让全校教职工了解最新税收政策和税法知识,配合做好财务工作。
6、学校制定相关奖励政策
高校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涉及相关部门多,要求高、手续繁杂,同时,还要对每项已退税固定资产实施5年期的监管。为了确保高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学校应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如对科研项目经费采购国产设备所退税款,全额返还给原科研项目或课题负责人指定的科研项目;对非科研项目的其他资金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款,全额列入学校发展基金;为提高相关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配合做好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
五、案例分析
例:某高校是事业单位独立法人,符合财税〔2011〕88号和73号公告的有关条件,2013年学校研发实训基地承接国内新的研究课题,需要新增研发设备。
2013年4月1日学校纺织研发基地从国内购买特种仪器类(接触角测量仪、可见光度计、激光粒度分析仪)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价税合计23.4万元,款项通过银行汇出,在2013年4月30日进行了认证,未抵扣进项税3.4万元。
2013年6月8日改善办公条件从国内购买空调3台,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在2013年6月30日进行了认证,未抵扣进项税。
2013年7月1日学校机电实训基地从国内购买特种泵类(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价税合计35.1万元,余10%设备尾款,90%款项通过银行汇出,在2013年7月30日进行了认证,未抵扣进项税5.1万元。
分析:
2013年4月1日纺织研发基地从国内购买特种仪器类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价税合计23.4万元,款项通过银行汇出,在2013年4月30日进行了认证,未抵扣的进项税3.4万元可申请退税。(根据73号公告,申请退税时,附送: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付款凭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改善办公条件从国内购买空调3台,虽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且在180日内认证,但不是文件中(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所以采购空调进项税0.34万元不能退税。
2013年7月1日机电实训基地从国内购买特种泵类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价税合计35.1万元,余10%设备尾款,90%款项通过银行汇出,在2013年7月30日进行了认证,未抵扣进项税5.1万元,可申请退税4.59万元。(根据73号公告,研发机构所采购设备根据付款比例退税,凡高校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高校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1]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1〕88号.
[2]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Z].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