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探析中国农民工工资
2014-03-29田元甲
田元甲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715)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1]由此可见,“三农”问题在全党工作中的重要性。农民工作为农民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资收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整个农民群体的收入状况。当前,我国农民工工资整体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相比城市工人及其他职业人群,其工资水平依然较低。基于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分析我国农民工工资,将有助于指导制定提高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措施。
一、农民工劳动力价值的理论分析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2]173劳动力价值是由提供一般的、平均的和标准质量的劳动力价值的劳动时间所决定,而“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2]173。因此,马克思认为一般的、平均的和标准质量的劳动力价值是由维持劳动力所有者生活资料的价值所决定。具体包括:一是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这是劳动力价值组成的首要部分。劳动者自身生存资料无法满足,就无法出卖劳动力。二是劳动者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子女是新劳动力的来源,在满足劳动者自身生存资料所需时必须考虑其子女的生活资料价值,只有使劳动者子女获得所需生活资料,劳动力才能延续。三是劳动者一定的教育和训练的费用。因为“要改变一般人的本性,使它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因此,这种教育费用——对于普通劳动力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2]174劳动者劳动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教育或培训,劳动力价值只有包含这部分价值才符合劳动者的实际需要。另外,一般的、平均的和标准质量的劳动力价值在不同的地域是不同的,即使在同一地域因不同时期劳动力价值往往也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不同地域或同一地域不同时期构成劳动力价值的各组成部分的生活资料及其价值量是不同的。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就业主要集中在城市和乡镇两个地域。城市与乡镇属于两个不同地域,所以城市农民工和乡镇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城市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水平会比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工资水平高。城市就业的农民工要在城市生活和工作,城市生活所需的生活费用较高,而且在城市企业就业必须经过相应的教育或培训,所以城市农民工工资水平相对较高。而乡镇就业的农民工,由于乡镇生活所需生活费用较低,上岗就业也没有专门的教育或培训,所以乡镇农民工工资水平相对较低。[3]但是,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农民工工资水平与其他职业人群相比仍然较低。
二、农民工工资较低的原因
(一)农民工供过于求
现阶段,农村剩余劳动力持续向乡镇或城市转移,而现代经济发展无法提供充足的就业岗位,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短时间内是不会得到改变的。农民工劳动力的绝对量剩余,使得农民工之间、农民工与城市工人之间的就业竞争更加激烈,尤其是农民工之间的竞争。农民工劳动力过剩使得企业处于买方市场,企业即使不提高工资,照样可以获得充足的劳动力。农民工之间的相互竞争必定会导致低工资。农民工往往为了养家,不得不降低工资待遇以实现就业。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大于求的局面影响了劳动力价值的正常实现,农民工的工资普遍较低。
(二)农民工自身因素
1.农民工的季节性流动。农民工具有双重身份,他们进城从事非农产业活动,是工人中的一分子,同时仍在农村承包土地,又属于农民。农民工通常是在农闲时进城打工,农忙时又会返回农村。农民工依据农业时节在城乡之间流动,这样就会造成农民工短期内迅速增减的现象。企业注意到这种现象,在聘用短期农民工时,往往会采取措施压低农民工工资。可见,农民工的季节性流动会使农民工工资降低。
2.农民工缺乏相应的技能。现今城市就业需要求职者具备相应的技能,农民工往往是不具备这些技能的。农民工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在其他技能方面十分缺乏。企业也不愿意多投入费用和时间用于农民工的技能培训,所以农民工在城市打工往往从事体力劳动,通常比脑力劳动获得的报酬要低。可见,农民工由于缺乏相应技能在劳动力市场不得不降低工资待遇。
3.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不强。农民工进城打工往往是分散的,缺乏组织管理。农民工在与企业、公司进行工资商议时,工资往往由企业老板给定,没有经过正常的议价过程。同时,农民工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企业往往利用这一点在制定用工合同时规避相应责任,当农民工受到非法侵害时,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三)政府和社会因素
1.农民工通过政府、劳动部门等正规组织外出就业的比例较低。农民工进城打工缺乏翔实、准确的用工信息。很多农民工外出就业在一定程度上是盲目的,他们不知道什么地方、什么单位需要何种技术的工人,也不知道相同用工单位给出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差别。政府有义务为农民工收集真实、有效的用工信息,并积极组织农民工外出打工。
2.政府对农民工权益保护不够。进城务工的农民由于脱离了原有的社会组织关系,往往是流出地政府对他们不过问,流入地政府对他们疏于管理,成为体制之外的“三不管”群体。农民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政府部门互相推诿,使得农民工找不到帮助自己的政府部门,权益得不到保障。
3.社会忽视农民工的权益。农民工为城市建设付出了很多,但是现实社会未能对他们的价值给与充分尊重。城市生活所需的大多数由农民工创造,但是农民工却未真正享有城市生活。农民工在城市生活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城市落户问题、子女读书问题、住房问题、医疗问题、工资福利问题等。全社会似乎只要求农民工贡献却不肯与他们共享城市发展,因此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举步维艰。
三、提高农民工工资的途径
(一)提高农民的劳动力价值
提高农民工在家务农的净收益。农民工的农业收入高,必然提高农民工进城务工的预期,农民工就不会轻易接受较低工资。农民工进城务工有了一定的资金储备,不仅可以解决温饱问题,还有助于其找到合适的工作。现今,我国在发展现代化农业,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如取消农业税、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发种粮补贴、农机补贴、家电下乡等。现代化农业发展需要现代科技为支撑。因此,必须用现代科学技术服务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培养新型农民,真正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业从业人员的产量和收入,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劳动力价值,客观上也有助于提高农民工工资。[4]
(二)扩大对农民工的用工需求
要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必须扩大乡镇企业或城市企业的用工需求。在承接农民工剩余劳动力转移中,乡镇企业发挥着巨大作用。农民工选择乡镇企业就近就业,不仅可以节省成本获得效益,而且还有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现阶段,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尤其要重视乡镇企业的发展,让乡镇企业多吸纳农民工就业,为地方经济多作贡献。此外,还要鼓励城市企业招聘农民工。城市企业需要各层次的工人,农民工经过短期培训后能适应企业不同层次的需求。城市企业扩大农民工的用工需求,不仅能提高企业自身效益,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因此,城市企业应多承担社会责任多招聘农民工就业。
(三)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农民工工资偏低,一定程度上是由其综合素质较低造成的。因此,必须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1.提高农民工的专业技能。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用工需求,相关教育培训部门应专门性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这样能快速有效地解决农民工技能不足而无法就业的问题。
2.提高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企业要积极教育引导农民工,使他们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3.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治教育,使他们能知法、懂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提高农民工的现代意识。农民工来自农村难免保留一些保守落后思想,在工作中往往注重个人利益忽视集体或单位的利益,缺乏创新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民工的现代意识教育,使其符合现代产业工人的基本要求,让他们转变陈旧观念,以适应现代信息社会。
(四)重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建立或完善工会组织和法律援助组织,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要真正发挥作用,增强自身凝聚力和工作自主性,代表农民工利益与公司企业谈判,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此外,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组织。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组织可以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在工作中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纪律,当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知道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法律援助组织能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的成员身份可以多元,诸如律师、在校大学生、政府职员等。但这些成员有一个共同目的,就是关注农民工权益,关心、关爱农民工生活。总之,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理应大力培育。
(五)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
各级政府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宏观调控提高农民工工资和福利待遇。[5]
1.各级政府组建专门部门或指定专门人员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个长期需要解决的问题,政府必须建立长期机制负责农民工问题。政府部门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定农民工正常工资水平和工资增加制度,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使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工人同等权利。
2.规范农民工用工市场。农民工外出就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不法企业,利用劳动力市场运行漏洞,侵害农民工利益。因此,政府要严厉打击非法用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3.提供准确有效的用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外出就业。政府提供的用工信息信任度较高。因此,政府部门要多通过与企业协商,引导农民工外出就业,不仅可以帮助农民工找到用工单位,还可以避免侵害农民工权益事件的发生,从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中央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孟晓敏.基于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对农民工工资的分析[J].新疆农垦经济,2013,(2):49-53.
[4]王晓梅.农民工价值实现问题探讨[J].学术交流,2010,(10):46-48.
[5]郭兴达,魏学文,张春梅.从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看中国农民工工资[J].滨州学院学报,2010,(4):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