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潮流下的审判技术困境
2014-03-29李青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李青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从传统电视到电脑、从电脑到手机、从手机再到联网电视,现代科技的发展让我们获取视频、影视资源更加便捷也更加自主。2014 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在全国推行‘三网融合’”,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三网融合”技术将更加成熟和普及,并将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当大众可以随时随地随心选择观看各类节目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面临越来越多的难题,“三网融合”潮流下,不仅仅是著作权人及维权者面临挑战,司法裁判机关所遇到的困难同样明显。
与以往此种复杂案件大多出现在中、高级法院不同,近年来基层法院审理的涉三网融合案件数量、技术含量及复杂程度都不断上升,以笔者所在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知识产权庭近两年来的收结案情况为例,该庭2012 年受理了首起涉三网中电信网与电视网融合的案件,2013 年受理此类案件72 件,多为涉及电信网与互联网融合的案件,2014 年至今就受理了20 件,类型多为涉电视机顶盒的电视网与互联网融合的案件。
司法裁判机关审理“三网融合”案件遭遇困境的原因,首先是法律法规对新技术规范的缺失或不明确性,同时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裁判人员缺乏专业技术知识,导致对涉案的关键技术进行分析定性时存在困难。以近年来多发的涉“电视机顶盒”、“电视网络播放器”案件为例,上述案件中多涉及机顶盒设备生产商、销售商、机顶盒内置软件技术提供方、播放内容提供者等多方主体。审判中需要法院对有关技术原理、是否侵权及各方的责任承担进行判定,而最终的认定结果又会对新技术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虽然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但目前具有三网融合专业背景的专家辅助人和有能力开展这方面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均十分有限,造成法院在相关事实认定方面产生困难。
从这个角度来说,解决三网融合形势下审判中的技术难题,可以尝试探索新修订民诉法中的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借助专业人员的技术专长帮助法院分析、判定技术措施的原理,缓解技术难题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压力。同时可以从举证责任的角度适当加强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例如在被诉侵权方以自己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为由进行抗辩时,对于搜索、链接服务而非直接播放的事实应当以充足、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另外,需要统一对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引导三网融合产业朝向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
当然,面对此类复杂案件,审判人员“苦练内功”也是必然要求,时代与科技发展的潮流我们无法阻挡,法律滞后性也是立法固有的特征之一。当权利方不断高呼司法机关对相关行为给予统一、明确的裁判定性时,裁判者肩上的担子也日益加重。现在不仅仅是专利权案件法官需要有专业知识背景,著作权案件审判人员也迫切需要了解掌握相关的网络和技术专业知识。毫不含糊的说,当下的知识产权法官要背的过法条、懂得了技术,写的了判决、说服的了当事人。
一句话,科技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科技也给知识产权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